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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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doc43页)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doc43页)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doc43页)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doc 43页)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文件编号:EJGS/W-J-MGQD-03受控标识:编制:审核:批准:2013年1月发布2013年1月实施目录一、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1二、金属结构部分 4三、机械加工部分16四、热处理部分23五、装配部分25六、起重机油漆36七、起重机整机性能试验37八、起重机包装40九、电气生产过程检验规程41一、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1、检测量具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据起重机行业对量具名称误差量具名称误差水平仪20秒弹簧称钢盘尺±0.1mm 平尺±0.1mm经纬仪水平尺2mm/m钢卷尺1mm 千分尺0.005mm钢直尺0.5mm 环塞规通过长度不超过“正”端长度的三分之一游标卡尺0.02mm 洛氏硬度计HRC1百分尺0.01mm 布氏硬度计HB10分贝仪1dB(A) 直角尺2级2、桥式机所用的原材料进厂时,采购部门应将材质报告书(或合格证明)送技术质管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仓,并做好检验记录3、外购件检验:a.外购件进厂时,必须由质检员检验合格后,才能进仓,不合格的外购件,应由供应部门退货。

b.带有产品技术参数的外购件,供应部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有关技术参数资料,供质检员检验。

c.特殊的配套外购件,必须提供配套清单或图样,才能进行检验。

d.其余按公司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处理。

4、外协件检验a.重要的金属结构部件(主梁、端梁、小车架),原则上不予外协加工,只能在公司内生产,以利质量控制。

b. 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前,外协厂家必须提供对构件检测的检验单,以利公司质检部质检人员进行复检。

对合格的可进仓,不合格的退回原外协件厂家。

c. 外协件的进厂检验,零部件应以工作图上所有完工为依据,并除锈,涂装两道底漆。

(另有约定要求除外)d. 其余按公司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

5、金属结构非加工表面,检验使用测量单位均匀为0.5mm,不足部分超过部分按0.5mm递增(特殊规定除外),其允许误差为0.5mm。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实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并与型式实验机构约定实验时间等事项型式实验机构应按期完成实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检验检测机以下称型式实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机构核准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实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规定的检验工程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实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实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实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实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实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实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实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实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时实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实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实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实验的物品设施三实验现场应设置进行实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实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实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实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实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实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应在型式实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实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2年进行1次第十七条型式实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实验工程不得少于规定的实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实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工程应用文字表述实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判定规则为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实验工作后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见附件3型式实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实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实验报告和型式实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型式实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实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实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实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实验可直接约请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实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实验合格报型式实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实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实验机构交回型式实验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实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实验的单位对实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实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实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实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实验机构交纳实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2.型式实验报告样式3.型式实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G 50t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三向堆垛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电站牵引设备G 28t电站张力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G 8t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G 5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架桥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冶金桥式起重机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 40t和S 60m水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15m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G 320t岸边集装箱起重机G 40t装卸桥生产t/h1000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G R 315tm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2000tm塔式皮带布料机生产率m3/h300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G 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G 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轮胎起重机G R150tm和G50t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 45t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G 60t集装箱跨运车G 4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G R 150tm和G 5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随车起重运输车G 8t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G 4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港口台架起重机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G 60t带斗门座起重机G 40t多用途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和G 200t升降机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模装置电站滑模装置升船机G 320t施工升降机不限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层数向下覆盖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超大型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逐台进行型式实验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m普通塔式起重机G R315tm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4000tm轮胎起重机G R900tm和G6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门座起重机G 60t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桅杆起重机G 320t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13KW超载限制器不限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各种型式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特殊型式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R代表幅度2.规主要参数指相应规范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3.设备型号按相应规范中的规定执行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逐台进行附件2 格式编号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报告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设备型型号规格商标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级别实验地点试依验据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实验结论签发日期章年月日备注签发审核主检设备型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序号试验项目计量单位内容和要求试验结果结论备注注意事项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报告附加说明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3.实验地点4.样品情况5.样品接受日期样品实验日期6.实验工程有无外包7.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附件 3特 种设 备 型式实验合格证No.TX4XXX-XX-XXXXXX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规范总装图号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 确认符合下列规范发证日期年 月 日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盖 章 )TX注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附注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TX4000-XX-XX XXXX其中TX 代表特种设备型式实验4000 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代另行公布XX XXXX 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实验流水编号附件4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检验检测机盖章报批负责人上报日期编号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主题词特种设备规程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印发录入何云鹏校对尚洪。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doc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doc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
CZQ/GC04-2001
主编:
审批:
分发号:
起重运输机械厂
二OO一年六月
前言
为规范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内容
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当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和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
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A项是依照GB/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和GB/T14407-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而定。

B项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是参照相关87年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与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
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属外购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和配套件按《采购、外协件入库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
主梁腹板、盖板和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他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
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他构件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门吊检验规程表
附录
一、门架检测条件
1、支承点为支腿连接座板,若不以座板为支承点则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悬臂上
翘度应加修正值,修正量由工艺确定。

2、测量须在无日照情况下进行。

二、跨度检测条件。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

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

桥(门)式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细则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附表1主要零部件安全要求附录5检验危险源控制应按表措施执行附录61、检验条件的确认a、设备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检验。

b、检验中,要保证起重机完全处于检验员的控制之中。

受检设备持证操作人员应配合检验人员完成检验,配合人员应服从检验人员的指挥,相互呼应、密切配合。

动态检验时应保证通讯畅通,口令清晰,应答无误后方可动作。

c、起重机工作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规定。

表 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2、检验环境的确认检验现场如需高处作业,需按附录中的要求执行确认a、检验工作场所应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检验现场应设置正在检验的警示牌,在不受影响区域设置安全护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受检单位应派专人监护,检验环境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物质、粉尘等必须在允许浓度的范围,空气中含氧量、温度必须在允许范围。

检验时,无关人员不得登上起重机,试验时,要对试验现场清场,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b、如遇雨、雪、雾、大风(六级及以上)等恶劣气候,应停止室外检验检测作业。

附录7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所进行的检验检测及辅助作业。

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具有进行高处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高度近视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应要求被检单位搭设安全可靠的脚手架,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安全网、吊架、手拉葫芦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确认其安全可靠性,使用软梯、吊篮等移动检验器具应稳定,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防止吊索磨损、脱扣的措施,吊装用的升降机严禁载人。

3、在高处作业前,必须检查扶梯、支架、平台、护栏等是否牢固可靠,必要时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登高用的梯子不能缺档,不得垫高使用。

梯子横档间距以三十厘米为宜。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完整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完整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机械本规程适用于门式起重机的检查,本规定是参照JB/ZQ8001-89检验规程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

A1 一般规定A1·1检测仪器和量具应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和量具精度的选择,应与被检零部件的技术要求相适应。

A1·2检测用各类量具的示值允许误差不大于表A1的规定值。

表A1A1·3检测时,量具的温度与被检件的温度应基本一致。

A1·4金属结构的非加工面测量计数单位为0.5mm。

A1·5桥架有关项目的检测应在无日照温度影响下进行。

A1·6表1中的考核项目均应在周检合格期限。

A2、检测方法A2·1静载试验用户现场测试。

在确定各机构能正常运转后,起升额定载荷(亦可逐渐增至额定载荷)开动小车在桥架全长往返运行,卸去载荷,使小车停在桥架中间,定出测量基准点,起升1.25倍的额定载荷(逐渐增加载荷),离地面100-200mm,停悬10min后,卸去载荷,检查桥架有无永久变形,如此重复三次后,桥架不应再产生永久变形。

然后将小车开至跨端,除吊钩以外的取物装置放在地面,此时检查实际上拱,其值应不小于0.7⊿F′。

静载试验后,起重机各部分不得有裂纹、连接松动等影响使用性能和安全的质量问题出现。

A2·2 静刚度(跨度中点下挠度)静载试验后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间,起升额定载荷,检查主梁跨中的下挠度不得大于S/800,均由实际上拱⊿F′算起。

A2·3 动载试验以1.1倍的额定载荷做动载试验,试验应同时开动两个机构,使起升机构和运行机构按工作级别、按规定的循环时间,做重复的起动、运转、停车、正转、反转等动作,累计时间至少应达到lh,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工作平稳可靠,各项性能参数要达到设计要求,各限位开关及安全保护联锁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各零部件应无裂纹和连接松动等影响性能和质量的破坏现象,各电动机、接触器等电气设备应不过热。

门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门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门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E2.1 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十八条外,试验运行地面应当坚实、水平,倾斜度不大于1%。

E2.2 绝缘试验整机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有防爆要求时不小于1.5MΩ。

E2.3 空载试验在空载条件下,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起升、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夹轨器开闭、前伸臂俯仰、吊具回转等动作的操作,并且进行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大小车运行机构限位试验,连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至少重复进行3个循环。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E2.3.1至E2.3.6的要求。

E2.3.1操纵、控制、连锁、互锁、馈电情况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连锁、互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E2.3.2限位开关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大小车运行限位动作可靠、准确。

E2.3.3液压系统和润滑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E2.3.4运转情况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E2.3.5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吊具极限位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吊具极限位置及各工作位置行程在规定范围内。

E2.3.6各机构速度偏差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E2.4 额定载荷试验根据设计的额定起重量,按照GB/T 5905-1986和设计规定的工况、试验方法和要求,进行起升、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吊具回转等动作的试验,至少重复进行3个循环。

试验结果除了应当符合E2.3.1至E2.3.4、E2.4.1至E2.4.5的要求外,检查主梁跨中的垂直静挠度和有效悬臂处垂直静挠度应当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E2.4.1 各机构速度偏差起升、下降、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吊具回转等各项参数符合设计规定。

E2.4.2制动下滑量制动下滑量在允许范围内。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 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 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 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 式试验; 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 司申请型式试验。 第八条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的 2.申请材料不实的 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 构有关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 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试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 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与型式试验机构约定试验时间等事项,型式试验机构应按期完成试 验工作。 第十条 承担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型式试验机构)应符合《特 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型式试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试验人 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 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 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 试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

TSGQ7003_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Q7003_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3-2007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Type Test Rule for Gantry Cran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8月8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了草案。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 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8月和2006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王顺亭陶天华路建湖李曙光江苏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目录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 A 门式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5)附件 B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9)附件 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3)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门式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含抓斗卸船机)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28 线路绝缘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一般环境中≧0.8MΩ,潮湿环境中≧0.4MΩ。

查看制造厂自检记录,必要时用500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值。

序号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备注29 电气设备与金属结构接地起重机上所有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变压器铁芯及金属隔离层、穿线金属管槽、电缆金属护层等均应当与金属结构间有可靠的接地联接,接地电阻≦4Ω。

目测检查,查看制造厂自检记录,必要时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电阻值。

30 照明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房应当有合适的照明,起重机上设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当考虑防震措施。

桅杆高度超过30米高时,应当在顶部设置红色障碍灯。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

可移动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36V,交流供电应当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

31 导线和电缆导线和电缆截面积应当满足载流量、最大允许压降、电气绝缘性能及机械强度要求。

起重机上必须采用截面不小于1.5mm2的多股单芯或1.0mm2的多股多芯导线或电缆,特殊情况截面不小于0.5mm2(电子装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的内部,能确认为安全可靠连接的除外)。

检查线缆型号,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32 高度限位装置起升机构应当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吊钩装置的顶端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应当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起重机空载,吊钩慢慢上升碰撞限位装置时,应当停止上升运行。

33 幅度限位装置吊臂由最大幅度向最小幅度变化,至最小幅度时限位器动作,使变幅机构只能向大幅度动作。

吊臂由最小幅度向最大幅度变化,至最大幅度时限位器动作,使变幅机构只能向小幅度动作。

人为使限位开关动作,考察变幅系统可靠性;起重机动作,检查变幅系统可靠性。

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七部分-雨正企业管理咨询网34回转限位器对于非全回转桅杆起重机,应当设置回转限位器。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了草案。

2004年10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和4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6月和2006年10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 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7年8月8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陶天华王顺亭李曙光路建湖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国电公司郑州施工机械检测中心司健王富林目录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1)附件A 门座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4)附件B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7)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11)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站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港口台架起重机、带斗门座式起重机、船厂门座起重机和液压折臂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一)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二)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三)GB/T5905-1986《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四)GB/T17495-2001《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五)JT/T5036.2-1993《内河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技术条件》;(六)JT/T 99-1994《港口门座起重机试验方法》;(七)JT/T 337-1998《港口固定起重机、台架起重机试验方法》。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式起重机形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形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闷死起重机、轨道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特殊环境中工作的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关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实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速合格。

第五条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也设计一致,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许误差为-10%~10%);(二)选择无雨、无雪天气进行试验,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可有凝露、烟雾,环境温度一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超过3m/s,测量结构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六)起重机运行规定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规定安装公差》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对此给予确认),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的运行轨道安装符合JT5022<港口起重机规定安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第七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经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28
线路 绝缘
29
电气 设备与 金属 结构 接地
目测检查,查看制 造厂自检记录,必要时 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电 阻值。
30
馈电 装置
目测检查。
- 4 -
门座起重机形式实验细则第三部分-南京雨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起重机总电源回路至少应当有一级短 路保护。当供电电源中断时,必须能够自 动断开总电源回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 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失压保 护、过流保护、断错相保护、超载保护、 夹轨器与大车运行机构互锁保护和紧急停 机保护。 导线和电缆截面积应当满足载流量、 最大允许压降、电气绝缘性能及机械强度 要求。起重机上必须采用截面≥1.5mm2 的 多股单芯或 1.0mm2 的多股多芯导线或电 缆,特殊情况截面不小于 0.5mm2(电子装 置、伺服机构、传感元件等的内部,能确 认安全可靠连接的除外) 。移动的电源电 缆、控制电缆和垂直悬挂的电缆应当采用 重型橡套电缆、船用电缆或电梯电缆。 起重机的司机室、通道、电气室、机 房应当有合适的照明,起重机上设对作业 面的照明时,应当考虑防震措施。固定式 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20V,严禁 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可移动式 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36V,交流 供电应当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禁止用自 藕变压器直接供电。 最大工作幅度:允许偏差≤2%; 最小工作幅度:允许偏差≤3%; 最大幅度时起升高度: 允许偏差≤5%; 起升速度: 允许偏差≤5%; 下降速度: 允许偏差≤5%; 行走速度: 允许偏差≤5%; 回转速度: 允许偏差≤5%; 变幅速度: 允许偏差≤5%。 起重机应当在大车上设置大车极限位 置限止器及缓冲装置,当大车运行到两端 极限位置时,能自动断开起重机的大车运 行电源。 试验方法 查验总电源回路中 实际使用的短路保护装 置是否符合要求。 失压保护、零位保 护、过流保护、断错相 保护、超载保护、夹轨 器与运行机构互锁保护 和紧急停机保护进行模 拟试验和动作试验。 备注

起重机的型式试验要则

起重机的型式试验要则
。 。
检查 产

有 检 验 和 试验 项 目单项 全部 合 格 不合 格
,
则 综合 判 定 为 合
它的结 果 因此
,
试 验 细 则 规定 的 所 有 检 验 和 试 验 项 目单项 出现
则综 合 判 定 不 合 格
,
反 映企 业 产 品 质 量 运 转 体 系 情 况 是 否 正 常

对综 合判 定不 合 格 的
工 艺 科 学 性 和 执行 情 况
方 面 的 各种 保 护 和 各种 安 全 装置 的 保护 等项 目
起 重 机 型 式 试 验 规 程 规定

,
零 部 件 的 选 型 科学 性
,
,

试 验 细 则 规定 的 所
,
证 产 品 图 纸 是否 符 合产 品 标 准 和 设 计 规范
品 是 否 按 照 图 纸及 既 定 工 艺 进行 生 产 等 它 也是 制造 评 审 的 依据
,
检验
,
并 出 示 其探伤资质 证 明 复印件及 探伤合格
必要 时 型 式 试 验

技 术标 准 和 质 量 分 等规定 所 进 行 的 试 验 构 的 承 载能 力
,
重 点考 核
,

,
便 于 型 式 试验 单位进 行确 认

起 重 机 企 业 对 起重 机 的设 计 能 力 和 制 造能力
钢结
机 构 的技 术性 能 和 制造 质量 以 及 可
:


试验 载荷 不 符合 要求 等
:
检验 制器 书
;
资 料检 查 包括 减 速器


图 样检 查 ; 对 新设 计 的 起 重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79789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79789

.门式起重机检验规程CZQ/GC04-2001主编:审批:分发号:起重运输机械厂二OO一年六月精选文档.前言为规范产品检验, 确保制造质量, 特编制此规程。

1.主题内容规定产品出厂及制造过程中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2.适当于露天作业的门式起重机一般项,包括通用门式起重机的全部和专用门式起重机的相同或类似部份(不同部份按技术要求和工艺文件另行检验),其取物装置为吊钩、抓斗、电磁吸盘或二用、三用。

3.编制依据检测项目和技术要求,A项是依照GB/14406-93(通用门式起重机)和GB/T14407-93(通用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而定。

B项是根据本公司制造过程的需要而定。

检测方法是参照相关87年全国行业规程结合本公与司的长期实践经验而定。

4.项目代号A项为出厂检验项,B项为过程检验项。

5.机加工件属外购未列入此规程中。

6.材料和配套件按《采购、外协件入库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7.钢材表面除锈检验主梁腹板、盖板和轨道等重要构件应进行预处理并在处理之后即行检验。

其他构件可采用预处理也可采用手工除锈在涂漆前进行检验。

8.下料检验主梁构件下料后应进行全部检验,并填写检测记录,其他构件精选文档.可进行抽查,抽查数据登记在检验员工作日志中。

门吊检验规程表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精选文档.附录一、门架检测条件1、支承点为支腿连接座板,若不以座板为支承点则主梁跨中上拱度和悬臂上翘度应加修正值,修正量由工艺确定。

2、测量须在无日照情况下进行。

二、跨度检测条件1、钢卷尺拉力值和修正值精选文档.精选文档。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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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式起重机形式试验工作,提高型式试验工作的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形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造船闷死起重机、轨道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岸边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水电站门式起重机、万能杆件拼装
式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等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特殊环境
中工作的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以及有
关门式起重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果上述相关标
准被修订,应当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样机投入实验前,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速合格。

第五条门式起重机进行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一)样机总图及重要部件图;
(二)样机相关的计算资料;
(三)样机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四)样机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
书;
(五)样机制造过程中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门式起重机的型式试验时,试验条件应当满足产品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
足下列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应当也设计一致,工作电压一般为380V(允许误差为-10%~10%);
(二)选择无雨、无雪天气进行试验,对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船机,可有凝露、烟雾,环境温度一
般为-5℃~4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5%,海拔高度
一般不超过1000m,风速不超过8.3m/s,速度测试时
的风速不超过3m/s,测量结构等尺寸时,应当在室内
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
(三)制造单位应当提供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试验载荷的精度为±1%;
(四)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围应当设置安全警戒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
管理措施;
(五)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的有关规定;
(六)起重机运行规定的安装应当符合GB10183《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规定安装公差》的要求(制造单位
应对此给予确认),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和岸边抓斗卸
船机的运行轨道安装符合JT5022<港口起重机规定安
装技术条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对此给予确认);第七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用仪器和量具经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

第八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附件9。

第九条门式起重机已通过性试验的产品,更换主要部件(或总成)对产品功能、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应当相关进行部分项目的
型式试验。

第十条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细则:本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

本细则
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
不合格。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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