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最新)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合集下载

1.质检特函[2013]61号解析

1.质检特函[2013]61号解析

代全面检验(列入隐患整治范围的管道不适用)。检验项目一
般应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高低压侧的剩余壁厚抽查、埋 藏缺陷抽查,以及安全附件检查。必要时,应进行压力试验。
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对压力管道对接焊接接头进行埋 藏缺陷检测:⑴宏观检查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管道 ,认为需要进行焊接接头埋藏缺陷检测的;⑵宏观检查发现 由于基础沉降不一致而导致管道活动受到制约,其制约点附 近管道的对接焊接接头。对对接焊接接头进行埋藏缺陷检测 时,高压侧管道一般应采用射线检测,检测标准允许时也可 采用超声检测方法。低压侧管道埋藏缺陷的检测可以采用射 线检测、超声检测、数字射线成像技术。 4.对于低压侧埋藏缺陷、剩余壁厚抽查,应重点对高风险 的、具备作业空间的管道,进行适当比例的抽查。 5.有保温层的压力管道,须对保温层存在破损、脱落、跑 冷等现象的部位进行壁厚检测;保温层完好的,必要时采用 数字射线成像技术进行壁厚检测。
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三、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一)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涉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以下简称《容检规》)及其附录C
执行。对于单台贮氨器容积大于5立方米或总容积大于10立方
米的压力容器参照《容检规》执行。 2.压力容器检验时,应核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 ;对隔热层完好的压力容器,可不进行壁厚检测,但对隔热层 有破损、脱落或跑冷的压力容器,相应部位应进行壁厚检测。
涉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1.在线检验、全面检验应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以下简称《工业管道检 规》)进行。 2. 对于确实无法停机的系统,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可以在不停机的状态下,对压力管道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替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13)
泄漏检测、壁厚监测等。一种或几种组合。 ✓ 首检很重要,一般不允许延期。要延期,执行《使用管理规则32》 ✓ 一般是原则规定,不得随意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除七、八条
外。
条文要点
第七条 缩短检验周期的条件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 (二)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
✓ 对在用压力容器,经过定期检验,根据检验发现的缺陷,由检验 机构按本规则的规定评定其安全状况等级。这样修订,就把“安 全状况等级”的含义、来源、评定等描述清楚了。
条文要点
第六条 规定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
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 照以下要求确定: ➢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检验一次; ➢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 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 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 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13
山东省特检院淄博分院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目 录(TSG R7001-2013)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检验前的准 备工作
第三章 检验项目与 方法
第四章 安全状况等 级评定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A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和 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开裂的的(注1); ➢ (三)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 (四) 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 (五)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 (六)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并且无有效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一、引言小型制冷装置的压力容器是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安全的关键部件之一。

为了有效监测和管理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定期检验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检验的目的、方法、周期等。

二、检验目的小型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承受着高压工作环境,其安全性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对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定期检验的目的是通过对压力容器的检测,确保其结构安全、性能稳定,并预防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检验方法3.1 外观检查外观检查是检验压力容器表面是否存在明显腐蚀、裂纹、变形等缺陷的基本手段。

检验人员应仔细检查压力容器外表面,如有异常情况发现应及时进行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2 声波检测声波检测是一种非破坏性检测方法,通过检测声波在压力容器中的传播来判断容器内部是否存在裂纹、孔洞等缺陷。

检验人员需使用合适的声波检测设备,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

3.3 液体渗漏检测液体渗漏检测是通过对压力容器表面的液体渗漏情况进行观察,以判断容器的密封性能。

检验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观察压力容器表面是否有液体渗漏的现象,并记录检测结果。

3.4 破裂试验破裂试验是一种对压力容器进行强度验证的方法。

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容器进行破裂试验,并记录试验结果。

在进行破裂试验时需要注意安全措施,确保检验人员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四、检验周期小型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一般情况下,建议按照以下周期进行检验:•外观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声波检测:每半年进行一次;•液体渗漏检测:每年进行一次;•破裂试验:每两年进行一次。

检验周期的确定应考虑到压力容器的使用环境、工作条件、容器材质等因素,并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合理确定。

五、检验记录和处理对于每次定期检验,相关检验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详细记录检验的时间、结果等信息,并归档保存。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首先,对于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定定期检验的频次和内容。

一般而言,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应在1-3年之间,具体周期应根据容器的使用环境和工况确定。

其次,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压力容器的外观检查、表面腐蚀状况、焊缝情况、密封性能等方面的检测;容器内部的清洁情况、腐蚀、损伤或异物等的检查;压力管道、阀门、安全阀等相关部件的检测;压力容器的压力测试和泄漏测试等。

再次,对于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能够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对于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更换或处理措施,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可靠运行。

总之,对于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容器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生产和人员安全。

对于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记录和管理体系。

每一次的定期检验都应该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并及时更新设备档案。

这样有助于对压力容器的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合理的维护措施。

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检测人员需要特别关注压力容器的磨损、腐蚀、疲劳等情况。

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影响着压力容器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以防止因此导致的事故发生。

另外,定期检验也意味着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除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外,还包括对压力容器的清洁、润滑、调整等工作。

这些工作有助于延长设备的寿命,保障设备的性能和安全运行。

此外,定期检验也需要在检验后对修复情况进行再次检验,确保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

做出记录并进行档案存储,以备查验。

这有助于形成压力容器维护的全过程可追溯,提高管理的责任感和保障性能。

对于使用较长时间或者原材料有疑问的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还需要进行非破坏性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
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和报告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压力容器在运行期间的安全性能,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压力容器需要定期进行检验,以评估其结构完整性、材料状况、焊接质量、安全附件的可靠性和安全装置的工作状态等,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

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检查、非破坏性检测、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

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压力容器每隔一段时间需要进行检验,例如1年、2年、5年等。

2. 检验内容和方法:明确了对压力容器进行检验的具体内容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非破坏性检测、压力试验、泄漏试验等。

3. 报告要求:规定了检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例如包括压力容器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以及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的处理意见等。

4. 报告保存期限:规定了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以备日后追溯和查阅。

5. 处理措施:对于检验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时限,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通过建立和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报检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压力容器在运行期间的安全性能,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保护工人和环境的安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4年8月1日第1版及其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按照第2号修改单,在“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下一行加“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 正文修改内容3. 附件修改内容将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及其内容插入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之后,另起一页。

附件四的内容如下: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40~60℃)使用、公称工作压力(标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公称水容积(单只气瓶)为500~3000L、用于运输表4-1中规定气体的在用长管拖车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长管拖车包括气瓶、附件(包括端塞、阀门、管路、快装接头等)、安全附件、气瓶固定装置(框架或捆绑带)、车辆部分等部件。

本专项要求不适用于长管拖车车辆部分的检验。

(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周期如下:1. 年度检查,每年至少1次,选择在适当时机进行;2. 按照所充装介质不同,定期检验周期见表4-1;3. 定期检验用声发射检测替代外测法水压试验时,充装A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3年,充装B类介质的长管拖车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表4-1定期检验周期(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管拖车,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1. 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使用有怀疑的。

2. 充装介质中,腐蚀成份含量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

3.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造成对安全使用有影响的。

4. 停用时间超过1年,启用前。

5. 年度检查发现问题,而且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当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定期检验、年度检查,其中定期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六)年度检查可由使用单位或者制造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备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AA范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的补充规定。

另外,我局近日公布了《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xx),需要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现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

修改内容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第2号修改单二〇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AA范文二20xx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点句子:1、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点句子:2、根据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工作特点和目前实际状况,国家质检总局制订了《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作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xx)的补充规定。

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验及技术要求

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验及技术要求

氨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检验及技术要求涉氨压力容器包括: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等;涉氨压力管道包括:制冷系统中输送氨介质的液相管和气相管。

我国氨制冷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1.部分企业总体规划未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或当时虽经批准,但是城市扩容使冷库安全防护距离不足,部分制冷企业已被后天兴起的居民区包围,相互影响,且严重威胁居民安全。

2.大部分企业未能按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要求进行验收,无《可研报告》,未进行安全评价和总体验收工作。

3.制冷机房及冻结、冷藏间等的设计未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房屋用钢架+苯板建造。

部分制冷企业未经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无消防水池和消火栓,灭火器过期未检,配备数量不足,部分制冷机房和配电室无应急照明灯和消防疏散标志等。

4.安全管理不到位。

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部分企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或者不符合本单位实际,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配备必须的专用防毒面具,未开展定期组织演练,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

5.部分企业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未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测、校验。

特别是氨(气、液相)管道问题较多,部分管道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安装、检验,无任何技术资料。

6.制冷设备的安全保护和自动控制未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安全阀卸压管连通在一起汇总排放管管径不足,净排空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活塞式制冷压缩机排出口处未设止逆阀;——制冷压缩机冷却水出水管上未设断水停机保护装置;——低压循环贮液器、气液分离器和中间冷却器未设超高液位报警装置;——液位指示器两端连接件无自动关闭装置;——制冷系统无紧急泄氨器和消纳贮缸或水池;——用氨设备和氨的输送管道未标明显颜色,对管内介质流向未作明显标志;——制冷机房及控制室未设置备用照明等问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精简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精简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精简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容规»适用范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那么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那么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那么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那么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能够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能够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样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样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那么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那么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差不多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样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依照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那么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2013最新)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2013最新)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C1 总则C1.1 适用范围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m3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采用其他制冷剂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考虑制冷剂的特性,参照本附件执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C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使用单位除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要求准备外,还应当提交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验记录,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确保现场环境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应的标准允许值。

C3 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氨液成分检验、壁厚测定、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

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

C3.1 资料审查除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要求审查的资料外,还应当审查液氨充装时间及液氨成分检验记录。

C3.2 宏观检查(1)首次全面检验时应当检验容器结构(如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2)检验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检验隔热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好;(4)检验高压侧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机械接触损伤等缺陷;(5)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6)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渗漏检验;(7)检验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8)检验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C3.3 液氨成分检验审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合NB/T 47012《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本C3.5.2、C3.5.3进行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修改单(第号)————————————————————————————————作者:————————————————————————————————日期:2附件:《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修改单(第2号,对2004年8月第1版及其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1 目录修改内容序号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2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注:具体页码按照实际进行排列2 正文修改内容序号修改条款原文内容(按照第1号修改单修改后)修改后内容2.1 第二条(第1页)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3 / 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2.2 第十六条首款(第4页)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附件三)。

安全附件的检验包括对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安全阀的检查和校验(其中安全阀校验要求见TSG ZF001-2006 《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2 第十七条第(一)8(第8页)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8.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TSG ZF001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2.3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2(1)(第15页)(1)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试。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一、总则(一)本专项要求是在本规则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立方米且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三)小型制冷装置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面检验按照本专项要求执行,其中符合本规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的压力容器,应该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的要求。

二、全面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一)检验人员应该审查以下资料:1. 设计单位资栺、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2. 制造单位资栺、产品合栺证书、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等;3. 安装资料、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4. 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5. 使用登记证;6. 设备的运行记录;7. 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查记录;8.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历次全面检验报告;9. 安全附件校验记录;10. 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

(二)检验人员应该根据资料审查结果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制订检验方案,对于同一类型的压力容器,也可以制定通用检验方案。

(三)使用单位应该确保检验现场具备以下条件:1. 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允许值;2. 检验现场保持整洁,做好检验与非检验区域的隔离与安全防护,不能有影响检验的各种杂物,不得有威胁到检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3. 根据检验方案搭设安全、牢固、便于检验的脚手架;4. 根据检验方案拆除压力容器待检部位保温层,将焊缝及焊缝两侧、受检表面清理干净,清除影响检测的涂层、锈、油污等,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清除方式;5. 检验全过程符合动火、消防和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6. 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配合检验工作;7. 如果需要进入容器内部检验,还需要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专用检验方案

制冷装置压力容器专用检验方案

丹东市食品有限公司氨制冷压力容器专项定期检验方案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丹东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丹东市食品有限公司氨制冷压力容器专项检验方案一、编制目的本专项检验方案是在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的框架下,对在用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适用范围技术资料齐全的在用“氨系统”压力容器检验。

包括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中间冷却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等。

三、编制依据1、《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氨制冷装置特种设备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3〕61号)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3、《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NB/T47012-2010)4、《钢制压力容器》(GB150-201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47013-2015)6、丹东特检所DDTJZY20-2016-A-1《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实施细则》四、设备的基本情况及检验方案应对(一)氨及液氨介质特征:1、氨属于有毒气体,具有腐蚀性,易挥发性;2、氨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与空气混和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3、氨具有较高的膨胀系数;4、氨为应力腐蚀介质,碳钢和低合金钢在无水液氨中,或铜合金材料在氨水溶液或铵盐水溶液环境中易发生的应力腐蚀开裂;未经热处理的碳钢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可能发生开裂。

(二)检验方案应对:检验项目一般应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氨液成分检验、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验等检验项目。

其中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5m3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对于单台贮氨器容积大于5m3或总容积大于10 m3的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也可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5篇)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5篇)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____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____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____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年度检查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____,(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三章全面检验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五)使用登记证;(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2篇)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2篇)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

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____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____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____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年度检查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____,(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三章全面检验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五)使用登记证;(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使用,保障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

二、职责1. 设备部负责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生产部负责对需检验的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3. 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对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进行归档和管理。

三、定期检验1.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13)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

2.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首次定期检验应在投用后3年内进行。

之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3.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安全附件检验等。

必要时,可增加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密封紧固件检验、强度校核等项目。

4. 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检验流程1. 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在年初对公司本年需检验的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做出对应的检验计划,并上报设备部长和安环部长。

2. 特种设备管理员在对应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检验的年初计划中,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 设备部长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来公司检验的情况下,应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星期内,电话联系相关检验工程师,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4. 生产部应对需检验的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需要检验的设备进行清洗、停车。

5. 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将需检验的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准备完好。

6. 设备部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本公司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检测过程中全程跟随。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月16日前言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

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6. 现场准备工作内容:项目、方法、要求;
7. 安全注意事项和防护要求;
8. 检验次序、进度计划、交叉作业安排。
压力容器检验师培训
1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检验方案
二、制定检验方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1. 必做项目和选做项目 必做项目是检验基本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内外部检查、测厚、安全附件检查
校验等。必做项目虽然简单,但很多对安全有影响的重大隐患是在上述项目检验 中发现的,因此不能轻视。
选做项目包括表面探伤、射线探伤、超声探伤、硬度测定、金相检验、应力 测定、声发射试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化学分析等。一般在资料审查后制订 方案时作第一次选择,在内外部宏观检验后作第二次选择,在对某一检测方法或 结果有疑问,或发现重大问题问题需要进一步验证时,还可以增加新的项目。
2. 检验方案内容的针对性问题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 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
检验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检验师培训
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
压力容器检验师培训
1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检验方案
三、 缺陷检查的针对性选择举例
1. 局部腐蚀检查的重点部位选择 ①容易积存水分、湿气或腐蚀性沉淀物的地方,包括内壁排液管周围,容器底部及
“死角”,外部支座附近等。 ②保温层破损部位、防腐层损坏处,包括涂层脱落、镀层磨损、衬里开裂或凸起的
地方。 ③焊缝及热影响区、焊接敏化区、开孔及结构不连续部位。 ④气体流速局部过大的部位、被冲刷部位,如弯管的外弯部、气流近路处等。 2. 疲劳裂纹检查的检验针对性选择 ①焊缝与焊接热影响区 ②错边、棱角度超标部位 ③结构不连续部位 ④有埋藏缺陷部位 ⑤接管角焊缝、支座或柱腿角焊缝 ⑥其它局部应力过高的部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C1 总则
C1.1 适用范围
本专项要求适用于以氨为制冷剂,单台贮氨器容积不大于5m3且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采用其他制冷剂的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考虑制冷剂的特性,参照本附件执行。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主要包括冷凝器、贮氨器、低压循环贮氨器、氨液分离器、中间冷却器、集油器、油分离器等。

C2 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使用单位除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要求准备外,还应当提交氨液充装时间及氨液成分检验记录,进行现场环境氨浓度检测,确保现场环境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应的标准允许值。

C3 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可以在系统不停机的状态下进行。

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宏观检验、氨液成分检验、壁厚测定、高压侧压力容器的外表面无损检测。

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低压侧的外表面无损检测、声发射检测、埋藏缺陷检测、材料分析、强度校核、安全附件检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

C3.1 资料审查
除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要求审查的资料外,还应当审查液氨充装时间及液氨成分检验记录。

C3.2 宏观检查
(1)首次全面检验时应当检验容器结构(如筒体与封头连接、开孔部位及补强、焊缝布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2)检验铭牌、标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检验隔热层是否有破损、脱落、跑冷等现象,表面油漆是否完好;
(4)检验高压侧容器外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变形、机械接触损伤等缺陷;
(5)用酚酞试纸检测工作状态下压力容器的焊缝、接管等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渗漏;
(6)必要时在停水状态下对冷凝器管板与换热管的角接接头部位进行腐蚀、渗漏检验;
(7)检验紧固螺栓是否齐全、牢固,表面锈蚀程度;
(8)检验支承或者支座的下沉、倾斜、基础开裂情况。

C3.3 液氨成分检验
审查使用单位的氨液成分检查记录是否符合NB/T 47012《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的要求,成分不符合要求的,应该按照本C3.5.2、C3.5.3进行检测。

C3.4 壁厚测定
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要求,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壁厚测定,并且保证足够的测点数。

C3.5 无损检测
C3.5.1 高压侧表面无损检测
压力容器的高压侧压力应当进行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有怀疑的焊接接头、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该重点检测。

C3.5.2 低压侧声发射检测无损检测
压力容器低压侧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或者外表面无损检测抽查;
(1)使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没有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达到20年的;
(2)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NB/T 47012要求的;
(3)宏观检查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C3.5.3 超声检测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采用超声波检测方法进行埋藏缺陷检测,必要时进行开罐检测;
(1)宏观检验或表面无损检测发现有缺陷的压力容器,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测的;
(2)氨液成分分析不符合NB/T 47012要求的压力容器高压侧的;
(3)按照GB/T18182—2000《金属压力容器声发射检测及结果评价方法》,需要对声发射源进行复验的;
(4)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

C3.6 材料分析
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不明的,应当查明材质,对于压力容器低压侧,也可以按照Q235A进行强度校核。

C3.7 强度校核
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进行强度校核:
(1)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的;
(2)检验人员对强度有怀疑的。

C3.8 安全附件检验
安全附件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C3.9耐压试验
需要进行耐压试验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

C4 安全等级评定与检验周期
C4.1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根据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需要改造、维修的压力容器,按照改造、维修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C4.2 检验周期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3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可以继续使用,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检验结论为符合要求,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年,在监控使用期满前,使用单位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应当对缺陷经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C5 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后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a规定的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