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合集下载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X 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异议处理工作,协助征信管理部门更加及时规范地开展异议信息核查工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异议处理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河南省金融机构异议处理联系人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异议信息处理的主管部门为个人金融业务部,异议处理人员为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人员。

第二章异议信息处理规程第三条当异议申请人就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事项向我行提出异议时,异议处理人员应接受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并查看该异议申请涉及的异议事项是否涉及我行,如果异议事项不是我行的业务,可以建议客户到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如果异议事项涉及我行的业务,异议处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客户的异议处理申请,严禁把属于我行异议处理范围的申请推给当地人民银行受理。

第四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供查验,并留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异议处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六条异议处理人员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同时,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中登记,并将当日填写的异议登记表连同异议资料于当日下班前提交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

第七条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应将本辖区异议受理情况登录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汇总表》(见附表3),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当地人民银行。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征信异议由个人客户本人提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的,代理人应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资料审查1.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审查提交的资料与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是否匹配,是否有明显错误。

3.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调查核实1.对于受理的异议申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通过查询相关业务系统、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2.对异议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判断是否存在错误、遗漏或误报等情况。

四、异议确认与处理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异议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2.对于确认有误的异议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删除。

对于无法更正或删除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说明异议处理情况。

五、答复客户1.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结果,解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2.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归档与报告1.对已处理的异议申请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2.定期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七、异议处理时效1.异议处理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遇特殊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信息等,处理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XX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质量监控1.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异议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处理质量和效率。

2.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对于发现的异议处理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异议处理水平。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

银行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处理规程1. 异议信息的定义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一个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它记录了个人的各种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使用记录、贷款记录等。

如果个人征信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可能会对个人的信用评级产生错误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个人的贷款、信用卡申请以及信用评级等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即向银行申请对征信系统中错误或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或删除,以确保个人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2. 异议信息处理流程银行对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的处理流程如下:2.1 提出异议个人可以在征信系统中直接发现自己的信息有误或者不准确,也可以通过银行网站或者柜台提出异议。

在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与该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还款记录、清欠凭证、征信报告等。

2.2 银行审核银行收到异议信息后,将在30天内审核该信息。

审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异议信息是否真实存在•异议信息是否与个人有关•异议信息是否与个人信用评级有关•异议信息是否具有证明材料支撑2.3 处理结果通知经过审核后,银行将以书面方式通知个人处理结果。

如果异议信息为真实存在,银行将更正或删除该信息,并在30天内更新征信系统,同时通知其他机构。

如果银行审核认为异议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具有证明材料支撑,将以书面方式告知个人,并说明理由。

2.4 申请复议如果个人不同意处理结果,可以向银行提交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提供新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复议的理由。

2.5 复议结果通知经过复议后,银行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复议结果。

如果银行认为复议申请没有新的证明材料或者不具有理由,将告知个人无法更改处理结果。

3. 注意事项在申请异议信息之前,个人应当确保异议信息确实存在或者不准确,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未经证实的异议信息,银行无法修改或者删除。

对于虚假的异议信息,银行将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

4. 总结异议信息处理规程是银行处理个人征信异议信息的流程。

个人应当在提交异议信息前商量证明材料并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系指由人民银行建立的汇集金融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共享平台。

通过采集、加工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跨机构联网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企业信用信息系指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关注类信息及非银行信用信息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征信报送系统系指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及相关系统为数据源,经过提取、加工、生成、校验等一系列过程,以报文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数据纠错、异议处理的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报文系指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为蓝本,按照一定的数据格式和规范形成的信息文件。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信息主体或客户系指借款人及可能对借款人有较大影响的关系人,主要包括保证人、抵(质)物所有者、重要交易对手、实际控制人、共同借款人等。

第七条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在报送、传递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保密性和安全性原则。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全行各级机构和征信管理人员。

本行附属子公司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全行企业征信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行企业征信操作规程等制度建设和修订工作;(三)负责牵头本行征信报送系统需求申请、系统建设、业务测试、测试验收和联合测试等工作;(四)负责牵头企业征信队伍建设、宣传、培训、检查、缴费和考核等工作;(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反馈错误跟踪管理等工作;(六)负责企业征信数据质量控制、异议处理、两端数据核对和定点监测等工作;(七)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和征信报送系统机构、用户管理以及权限维护等工作;(八)负责企业征信管理其它有关事宜。

商业银行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商业银行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商业银行征信异议处理流程一、异议提出1.客户识别(1)客户信息确认①身份证件核实②联系方式确认(2)客户账户信息检索①银行账户查验②征信报告获取2.异议内容说明(1)异议原因描述①信用信息错误②误报负面信息③未知的信用交易(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①收入证明②还款记录③合同复印件二、异议受理1.受理部门确认(1)客服中心受理①客服人员培训②受理记录填写(2)信用管理部审核①案件分配②责任人确认2.异议信息录入系统(1)系统数据录入①客户信息②异议类型(2)生成异议编号①编号规则说明三、异议调查1.收集证据(1)查询内部记录①交易记录检索②客户历史行为分析(2)外部信息获取①征信机构联系②第三方报告请求2.调查结果分析(1)异议原因确认①错误信息核实②合同条款审核(2)建议处理方案①信息更正②客户补偿建议四、结果反馈1.客户通知(1)反馈渠道选择①电话通知②邮件通知③短信通知(2)通知内容编写①处理结果说明②进一步步骤指引2.系统更新(1)更新客户信用信息①信息更正录入②更新征信报告(2)记录处理结果①案件关闭标记②统计分析五、后续跟踪1.客户满意度调查(1)问卷设计①反馈内容选择②调查渠道确认(2)调查结果分析①满意度评分②问题点总结2.改进措施制定(1)流程优化建议①客服培训改进②系统功能提升(2)实施计划制定①责任人分配②时间节点确认。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为规范和完善XX银行的企业征信业务操作,提高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二、征信查询流程1.必要信息收集: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核实信息真实性:银行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

3.征集信用背景:银行从信用信息机构、税务机关等渠道征集申请人的信用背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报告、涉诉记录等。

4.进行综合评估:银行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5.生成征信报告:银行根据评估结果,生成企业征信报告。

三、征信报告内容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等信息。

2.经营情况:包括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收入等信息。

3.资产负债情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信息。

4.信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企业信用状况的评级。

5.偿债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企业偿债能力的评级。

6.涉诉记录:记录企业涉及的诉讼记录情况。

四、征信报告使用1.内部使用:银行对征信报告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内部程序,主要用于风险评估和授信决策。

2.对外提供:银行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协议,向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提供征信报告。

3.保密和隐私保护: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征信报告的保密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征信风险管理1.信息安全管理:银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风险评估和监控:银行应对征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3.人员管理和培训:银行应对从事征信业务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六、违规处理和处罚1.违规行为:银行从业人员在进行征信业务操作中,发生违反本规程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征信信息、滥用征信信息等。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征信异议处理规程》

精心整理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询信用报告,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三条部门职责(一)纠改;核查申请。

(二)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一)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我行直接受理客户异议流程各机构业务管理部及总行业务管理部均可以受理客户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总行异议处理人员和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搪塞前来询问的客户。

(一)客户本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核查申请表》(附件1,下称《异议申请表》)客户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核查申请的,授权委托书、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1目的为规范本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工作,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 范围2.1 本规程明确了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工作的岗位职责、受理方式、处理时限、流程和档案管理。

2.2 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的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异议处理是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提出核查申请后,本行需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过程。

4 职责4.1授信评审部负责督促和协助分支行对企业征信异议数据的核查和处理。

4.2信息科技部协助授信评审部生成纠错报文或删除报文及报文报送。

4.3分支行负责受理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及相关信息录入和核查,以保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结果的准确性,同时负责对被查询人的信用记录档案保密,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

5 工作程序5.1 异议受理方式5.1.1企业对信用报告产生异议,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到本行或人行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核查申请。

5.2 异议受理应提供资料5.2.1 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a)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供查验;b)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企业中征码)等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5.2.2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a)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b)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供查验;c)填写《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备查。

5.3.1本行异议受理流程5.3.1.1分支行接到信息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时,需填写《企业征信异议申请表》后立即进行内部核查,确实存在异议错误的,应立即更正,于10日内完成异议处理流程;并填写《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异议不存在或已更正的,应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一、总则
为了规范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维护客户及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异议申请
客户对银行企业征信报告中的不实信息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银行
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受理流程
1. 银行收到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并告知客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 符合条件的异议申请,银行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涉及的征信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3. 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异
议处理。

四、处理结果
1. 如果客户的异议成立,银行应当及时更正不实信息,并向相关征
信机构通报;
2. 如果客户的异议不成立,银行应当向客户做出说明,并告知其申
诉的途径。

五、投诉及申诉
客户若对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结果表示不满,可向相关监管部门
投诉,或申请再次审议。

六、附则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须经银行内部审批程序。

银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至此结束。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模版

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模版

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xx银〔xx〕112号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工作,维护个人客户的权益,促进本行个人业务安全、高效地运行,根据《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以下简称“异议处理”)是指对个人客户涉及本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信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的受理、核查、更正及反馈过程(本行异议处理流程图见附件1-1)。

第三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异议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分支机构信贷管理部门是责任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经办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客户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时,应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个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2,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查验,并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或委托人的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经办人员受理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如异议信息不属于本行业务的,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直接向异议信息涉及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

若客户不能确定异议信息的归属银行,经办人员应指导客户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

第三章异议的内部核查、更正和反馈1第九条本行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后,经办人员应提取该异议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

经确认,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不存在或已更正的,经办人员应填写《xx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附件1-3,以下简称“异议回复函”)回复异议申请人。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精选5篇)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精选5篇)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精选5篇)第一篇: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1信用社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信用社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个人征信客户异议,是指个人客户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农村信用社或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客户直接申请,对客户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协查或核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个人征信管理平台异议处理子系统(以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是农村信用社客户异议事项处理和信息流转平台,各行社的征信异议处理统一由省联社负责修改或删除并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相关流程操作。

第五条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是做好客户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社会形象,各行社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及时受理客户异议申请。

第六条本规程适用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个人贷款和基本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岗位设置第七条省联社部门职责(一)市场发展部负责牵头各行社个人客户异议处理工作。

负责制定异议处理有关制度;牵头个人征信客户异议处理相关系统建设、优化、应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解答各行社异议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并完成因程序问题导致出错或相关系统前台难以处理的各类出错信息更正。

负责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宣传培训;指导更正个人贷款系统中的相关出错信息;负责与人行沟通协调,反映异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各经营行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内部核查
第八条经各经营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内部核查,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我行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必须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正确数据信息通过电子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各经营行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明确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经营行应在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和确认。

第十条审批流程:支行异议处理专员登录OA——工作流程应用——流程发起——数据变更流程——征信系统处理流程。

流程名称:发起日期+客户名称+异议处理,流程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客户名称、公司贷款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号、数据错误原因、正确数据等,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相应材料进行审批,如确属异议信息,总行风险
管理部应对相关异议数据进行处理,如描述不清或材料不齐等原因造成无法处理的,总行可将电子流程退回,流程结束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在电子流程签署相应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异议信息更正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异议处理专员原则上在接收异议处理流程当日内处理完成。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流程审批同意后,由总行异议处理专员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由经营行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

第十四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将信息反馈至经营行,并由经营行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如异议信息确实处理不了或异议申请人有需要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向客户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以下简称《专项证明》),同时在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登记,打印《专项证明》并加盖总行风险管理部公章。

第十六条各经营行不得对外出具《专项证明》。

第十七条各经营行收到他行出具《专项证明》时,须在当日通过数据变更处理流程将《专项证明》以附件的形式传至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核查,只有在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中公示登记的《专项证明》方可接受,未在系统中登记公示的《专项证明》一律不得接收。

第五章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十八条总行异议处理员必须每天登录到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和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异议事项。

第十九条当经营行接到外部协查函应及时进行核查,涉及到内部核查过程参照第二章内部核查执行,在外部协查发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通过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