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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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企业和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和《江西省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公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企业和个人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由本人(企业)或委托经办人(以下简称异议申请人)向异议信息涉及的经营行提出异议申请。

各经营行应设专人负责受理异议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第五条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个人需提供的材料如下: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企业的其他证件(机构信用代码证、企业贷款卡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经办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企业的其他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各经营行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各经营行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三章内部核查

第八条经各经营行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内部核查,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我行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必须在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和正确数据信息通过电子流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各经营行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明确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及时说明原因;

第九条经营行应在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2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和确认。

第十条审批流程:支行异议处理专员登录OA——工作流程应用——流程发起——数据变更流程——征信系统处理流程。流程名称:发起日期+客户名称+异议处理,流程内容:必须具体描述客户名称、公司贷款卡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号、数据错误原因、正确数据等,附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一条总行根据相应材料进行审批,如确属异议信息,总行风险

管理部应对相关异议数据进行处理,如描述不清或材料不齐等原因造成无法处理的,总行可将电子流程退回,流程结束后,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最终处理结果在电子流程签署相应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异议信息更正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异议处理专员原则上在接收异议处理流程当日内处理完成。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流程审批同意后,由总行异议处理专员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处理,处理完成后由经营行告知异议申请人或经办人更正结果。

第十四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将信息反馈至经营行,并由经营行应在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如异议信息确实处理不了或异议申请人有需要时,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向客户出具《信用报告异议信息专项证明》(以下简称《专项证明》),同时在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登记,打印《专项证明》并加盖总行风险管理部公章。

第十六条各经营行不得对外出具《专项证明》。

第十七条各经营行收到他行出具《专项证明》时,须在当日通过数据变更处理流程将《专项证明》以附件的形式传至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核查,只有在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中公示登记的《专项证明》方可接受,未在系统中登记公示的《专项证明》一律不得接收。

第五章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十八条总行异议处理员必须每天登录到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和江西征信异议专项证明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异议事项。

第十九条当经营行接到外部协查函应及时进行核查,涉及到内部核查过程参照第二章内部核查执行,在外部协查发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通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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