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公寓租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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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公寓与住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住房管理制度,有效利用学校公寓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提供博士后公寓,用于非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租赁使用。博士后须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

第三条对暂时没有租赁到公寓的非在职博士后,可以申请住房补贴。申请手续参照北航后勤管理处《在职职工申请办理和支付国家住房补贴程序》办理,对完成申请手续的博士后,每月发放住房补贴1000元,直至分配到公寓为止。

第四条博士后公寓租金标准以博管会规定执行。学校财务部门按月从租赁公寓的博士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除公寓租金等相关费用。无工资账户或账户余额不足者须自行交纳房租、水、电、燃气等费用。

第五条博士后公寓严禁转租、转借、转让以及私自交换使用,其他管理规定通过租赁协议进行约定和规范。

第六条租赁公寓的博士后在站满24个月后应办理退房手续,逾期不退房将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并收取一定违约金,具体额度根据签订的博士后公寓租赁协议书执行。经人事处审核通过的延期出站博士后,则只按市场价收取延期期间的房租,不收取违约金。

第七条我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住房及相关待遇由企业负责。在职博士后住房及相关待遇由原所在单位或合作导师负责。

第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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