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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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实践中,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特点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适用上的困难,其权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工伤维权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于是填充农民工法律知识;严格依法、加大监督机制; 在工伤保险上做到预防为先、康复为重成为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农民工在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危害性大,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

目前我国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多为职业风险相对较高的建筑业、制造业及其采矿业, 这些行业劳动量大、工资低, 并且相对其他行业遭受的工伤伤害可能性较大。他们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补贴和各种补贴, 自我保护意识差, 许多人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他们得不到社会保险的救济。企业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往往拼命压缩劳工成本,不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而农民工在没有发生工伤事故时, 并没意识到在其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带来的实质性利益, 所以他们也不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所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他们的人身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

根据调查资料显示, 76.6% 的农民工没有工伤保险。

(二农民工工伤维权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农民工从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要想维权,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或故意拖延,可能在工伤认定后还有行政复议甚至还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程序; 除了这几道程序需要时间长, 还有农民工自身的因素,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 相关知识欠缺, 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单位是通过包工头使用农民工, 他们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

并不是用人单位直接发给农民工, 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诉讼时, 他们连劳动合同都拿不出来, 更不用说拿出相关的证据。工伤保险并没有

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拖欠工资的相关惩罚措施, 即使官司打上几年, 农民工赢了, 用人单位也只不过是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没有太大的损失,所以他们情愿“私了”。。

(三工伤保险制度在适用上有困难。

2004 年元月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把农民工纳入其中。从表面上看,法律有强制性的规定, 切实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了, 但是从农民工的构成上看, 许多规定不符合农民工的现实需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计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应以“本人工资”为基数,其条例第61 条第 3 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资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但农民工就业一般并没有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 许多时候,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没有订立超过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季节性农民工根本无法计

算出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有时还会短期内跨省工作, 于是农民工在离岗后无法转移和保持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

农民工工伤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长久以来, 我们在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上投入也很少, 这一点在农民工身上体现得特别明显。由于我国现行制度没有对职业康复问题做出较为完善的规定,所以就给用人单位以逃避的借口,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也享受不到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工伤补偿待遇, 他们大多通过“私了”解决工伤问题,根本谈不上职业康复。

同时, 农村的医疗水平与城市的医疗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康复治疗有可能无法满足治疗后期的农民工的需求。有的农民工居住地可能与工伤保险经办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这些也增加了具体执行上的困难。

二、针对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严格依法,加强监督机制。

针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率低这一现象, 要严格依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参保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有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对那些设法逃避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为了使工伤保险更好的法制化, 可以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这一系列监督管理机制。

在这些监督管理机制中, 行政监督是工伤保险监督机制的主要机制。如行政主管部门对侵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企业经过两次处理后, 企业仍然没有改正的, 可以给予罚款、停业整顿、提请司法机关冻结企业的银行资金、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工伤预防为先,职业康复为重。

长期以来, 我们都是重视工伤的事后处理, 而忽略了对工伤的先前预防。当出现了工时后我们多是以经济补偿,并没有重视工伤的康复。工伤保险机构要怎样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要想建立工伤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就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我国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施行办法》中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如果我们把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 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就能减少, 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 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我们加强对职业康复的重视, 特别是职业康复, 可以使农民工尽快地投入到社会劳动中, 对他们的人身和家庭有益。由于农民工有流动性的特点, 对返乡农民工, 可以利用农村现有的职业康复措施, 提供职业康复站为工伤农民工服务。

(三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

农民工遭受工伤后,其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除了客观原因外,还有自身的因素在内。所以为了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要给农民工填充法律知识。根据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民劳动工转业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调查:近33. 7% 和41. 7% 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或者一点不了解工伤保险。举办农民工维权法制教育培训班, 建立法制培训学校, 聘

请相关专业法律人士举办农民工维权培训班,围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 引导农民工提高维权意识。印刷法制刊物, 发放给企业农民工,或者将工伤保险相关的刊物贴在宣传栏上,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

09级工商管理(1班夏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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