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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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者0.01吨以上0.1吨以下船用油、0.5吨以上5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后果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形,应列入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
列入一般安全隐患的情形:
1、能当场整改和纠正的;
2、依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船舶、浮动设施无需停航、停止作业并在短期内可整改的;
3、需列入一般隐患的其它情形。
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1、船舶、浮动设施不能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状态的;
第二章 排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整改难度情况,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隐患累积后易引发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重大安全隐患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两种形式。
第九条日常排查是指通过日常海事监管活动对辖区安全隐患进行的检查。日常排查方式包括:
(一)船舶安检、船舶签证、巡航检查、事故调查、陆域巡查等现场执法活动;
(二)事故险情及其它各类海事业务统计分析;
(三)辖区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分析会、“两员两长”会、走访、巡访、调研、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类安全例会等;
附件
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范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海事处辖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察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六)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活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状况;
(四)船舶、浮动设施安全管理状况;
(五)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情况;
(六)水上水下工ຫໍສະໝຸດ Baidu和设施安全状况;
(七)水上水下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状况;
(八)辖区水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状况。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活动和集中排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相关单位当场签发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1),已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估,以初步确定产生的原因、种类及危害性,据此对其进行一般和重大安全隐患归类。属一般安全隐患的,各部门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治理督办责任人,制订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登记(附件2)。
(1)一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1吨以上船用油、10吨以上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
(2)二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0.1吨以上1吨以下船用油、5吨以上10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核实;
(五)社会举报情况核实;
(六)其它海事日常监管活动。
第十条专项排查是指针对辖区安全监管重点和突出安全隐患,集中执法力量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当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一)同一水域、同类型船舶或同一船公司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件以上事故险情,组织对相应水域、船舶或船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排查、综合治理”的原则。
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处长按分工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处指挥中心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至少每年一次的集中排查活动。处属各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船舶、浮动设施需要停航或停止作业整改的;
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
4、航道实际状况不能满足规定通航要求的;
5、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的作业或活动,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对通航安全影响的;
6、码头等不具备船舶、浮动设施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的;
7、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
8、需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其它情形。
(二)辖区同类型事故险情连续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组织对可能引发此类事故险情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三)对确认的辖区重大危险源,定期实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四)春节、“十·一”等重要节日,对“四客一危”船舶实施上线航行前安全检查;
(五)对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指挥中心统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绘制分布图,并保持更新。
第十四条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初步分析评估后应以书面形式报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附件3),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应牵头组织再分析评估,属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处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评估应对安全隐患深入分析,确定隐患的风险等级、治理责任主体和治理监管监察责任主体,论证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具体研究隐患治理技术措施,治理过渡期间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形成评估会议纪要,填写隐患评估报告书(附件4)。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形,应列入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
列入一般安全隐患的情形:
1、能当场整改和纠正的;
2、依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船舶、浮动设施无需停航、停止作业并在短期内可整改的;
3、需列入一般隐患的其它情形。
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
1、船舶、浮动设施不能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状态的;
第二章 排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整改难度情况,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隐患累积后易引发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按照其危害程度,重大安全隐患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两种形式。
第九条日常排查是指通过日常海事监管活动对辖区安全隐患进行的检查。日常排查方式包括:
(一)船舶安检、船舶签证、巡航检查、事故调查、陆域巡查等现场执法活动;
(二)事故险情及其它各类海事业务统计分析;
(三)辖区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分析会、“两员两长”会、走访、巡访、调研、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类安全例会等;
附件
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范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海事处辖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察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六)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活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三)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状况;
(四)船舶、浮动设施安全管理状况;
(五)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情况;
(六)水上水下工ຫໍສະໝຸດ Baidu和设施安全状况;
(七)水上水下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状况;
(八)辖区水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状况。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活动和集中排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相关单位当场签发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1),已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估,以初步确定产生的原因、种类及危害性,据此对其进行一般和重大安全隐患归类。属一般安全隐患的,各部门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治理督办责任人,制订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登记(附件2)。
(1)一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1吨以上船用油、10吨以上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
(2)二级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0.1吨以上1吨以下船用油、5吨以上10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核实;
(五)社会举报情况核实;
(六)其它海事日常监管活动。
第十条专项排查是指针对辖区安全监管重点和突出安全隐患,集中执法力量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当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一)同一水域、同类型船舶或同一船公司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件以上事故险情,组织对相应水域、船舶或船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排查、综合治理”的原则。
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处长按分工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处指挥中心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至少每年一次的集中排查活动。处属各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船舶、浮动设施需要停航或停止作业整改的;
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
4、航道实际状况不能满足规定通航要求的;
5、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的作业或活动,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对通航安全影响的;
6、码头等不具备船舶、浮动设施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的;
7、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
8、需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其它情形。
(二)辖区同类型事故险情连续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组织对可能引发此类事故险情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三)对确认的辖区重大危险源,定期实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
(四)春节、“十·一”等重要节日,对“四客一危”船舶实施上线航行前安全检查;
(五)对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指挥中心统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绘制分布图,并保持更新。
第十四条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初步分析评估后应以书面形式报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附件3),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应牵头组织再分析评估,属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处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评估应对安全隐患深入分析,确定隐患的风险等级、治理责任主体和治理监管监察责任主体,论证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具体研究隐患治理技术措施,治理过渡期间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形成评估会议纪要,填写隐患评估报告书(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