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
蔬菜安全检测抽样技术

蔬菜安全检测抽样技术蔬菜安全检测抽样技术摘要抽样环节是蔬菜安全检测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介绍了抽样环节的原则、方法及现场抽样技术要点,力图使抽检的样品更具有代表性,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蔬菜检测;质量安全;抽样;抽样技术目前,整个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承担着沈阳市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对蔬菜抽检的每个环节都极其重视。
为了确保沈阳市“菜篮子”的安全,让市民能够吃上“放心菜”,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对抽样环节制定了详细的抽样控制程序,以指导中心检测工作的实施。
1 蔬菜安全检测抽样环节的重要性抽样环节是蔬菜安全监测中的重要步骤,是关系监测结果是否具有公正性和代表性的重要环节。
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监测结果的质量。
因此,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和抽样计划执行,努力、认真、规范地做好抽样工作。
2 抽样准备2.1 编制抽样计划沈阳市农业检测中心的抽样计划工作由业务室制定,其内容主要包括:①抽样依据、抽样方式。
抽样依据主要是指接受政府的指令性任务,分为部、省、市级。
抽样方式大多为随机抽样。
②监测时间、地点、抽样种类、数量。
抽样前应对受检区域的生产情况进行相应的调研,抽样地点及生产面积等应有充分的代表性。
抽样前应会同受检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按照随机抽样原则,确定此次监测具体的抽样地点。
抽样种类尽量涵盖七大类蔬菜,每个蔬菜品种应至少抽取3个。
③抽样员和监督人员。
选择熟悉抽样技术的抽样员参加,由各组组长负责监督。
④现场环境条件要求。
蔬菜的抽样环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雨后不宜抽样,批发市场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⑤封存、标识和运输要求:抽样后的样品密封,标识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保证运输安全,不受污染。
⑥交接验收要求。
抽样后将抽样单及样品交接给检验业务受理员。
⑦留样要求。
留样的数量及保留时间。
⑧记录要求。
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
2.2 安排人员及车辆采样之前,业务室和办公室配合,安排好人员及车辆。
【蔬菜检测抽样规定】

个体较大的蔬菜,如大白菜、大头菜等
按个体随机抽样后剥取其外部叶片
3
茄果类蔬菜,如黄瓜、甜椒、番茄、茄子等
按个体随机抽样,每次抽样量不少于3个
4
韭菜样品的制备
采取整枝浸提的方式。从所取样品中的一份韭菜中,剥取最外部的一根叶片(注意:应尽量保证与叶白在一体),最后将所取得韭菜绕手指缠成一个团状(注意:应尽量保证韭菜不折断),放入量杯,加10ml水,用吸管吸水反复冲洗样品50次,备检
蔬菜检测抽样规定
1.蔬菜抽样应以所进货物中同一品种蔬菜为一批,以整批蔬菜的不同位置随机进行抽样。
2.抽取样品应做好日期、品名、数量等记录。
3.所有蔬菜每次抽样量总重均应不少于100g。
4.抽样分类说明:
Hale Waihona Puke 序号类别抽样标准备注
1
个体小的蔬菜,如油菜、茼蒿、韭菜、苔菜、生菜、芹菜、菠菜、芸豆、豆角等
按个体随机抽样
5
黄瓜样品的制备
从所取样品中的一份黄瓜中,刮取果皮(从每根黄瓜的不同位置分别刮取),放入量杯,加5ml水,用玻璃棒搅拌50次,备检
6
甜椒、番茄等样品的制备
在量杯中先加入5ml水,使用脱脂棉蘸水擦拭所取样品的表皮50次(擦拭期间要间隔用量杯内的水清洗该脱脂棉),备检
7
其它叶菜类蔬菜
选择有代表性的菜叶尖,用剪刀剪成0.5-1cm2大小(大约小拇指指甲盖大小),称取5g置于烧杯中,加入10ml水,用玻璃棒轻轻搅拌不少于50次,使样品与水充分接触,备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一、标准名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技术规范二、项目提出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三、起草单位: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四、立项理由:目的、意义,2023年9月,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强化要素支撑,建立标准化文件,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支持,保障监督抽查发挥实效。
二十大以来,国家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关乎民生的社会问题越发重视,监督抽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之一,面临缺乏操作、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基层监管队伍专业综合能力有待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难以真正到位的现状,农业执法人员对于抽样环节准备工作、符合专业性的抽样量、科学正确的样品预处理方式、抽样环节中的注意事项不了解,如何真正指导与落实农产品监管工作,提高监督抽查的专业化、标准化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
本标准目的在于规范监督抽查抽样环节细节要求,一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环节专业性,为农业执法人员抽样实施提供指导;二是对抽样量、抽样方式、现场样品预处理方式、封样方式等环节提出统一要求,确保样品的均匀性,提升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公信力;三是对•监督抽查通知书、封条、监督抽查拒抽认定表、移交确认单等抽样环节中的见证表单提供参考格式0必要性:1.响应农业农村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农质发(2023)6号)内容,为监督抽查抽样提供标准化文件及专业技术支持,作为执法部门抽样工作的操作指导性文件。
2.本市监督抽查抽样方面的标准文件存在空缺,在监督抽查任务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规范监督抽查抽样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蔬菜类农产品监督抽查取样规程探讨

30HENANNONGYE河南农业2019年第4期(上)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笔者就取样过程中各环节的操作细节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基本原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行,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和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应按样本数量大小,确定抽样样品数。
随机抽取样品数,抽取的样品能充分代表该批次产品的特征。
抽样时应避开病虫害或其他非正常植株。
(二)人员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并经过专冂的培训。
抽样人员应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蔬菜抽样单等文件。
(三)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一般为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生产基地等。
(四)工具抽样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
(一)抽样时间1.生产地。
抽样时间要根据不同蔬菜品种在其种植区域的成熟期来确定,应安排在即将上市前进行,抽样时间应选在晴天09:00—11:00或15:00—17:00,雨后不宜抽样。
2.批发市场。
一般在批发交易高峰时抽样。
3.农贸市场。
应在批发市场抽样前进行。
4.超市。
应在批发市场抽样前进行。
(二)抽样量一般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3 kg, 单个个体超过500 g 的如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和生菜、西葫芦和大白菜等抽取3~5个个体。
(三)抽样单元1.生产地。
当蔬菜基地面积<10 hm 2时, 1~3 hm 2设为1个抽样单元;基地面积>10 hm 2时,3~5 hm 2 设为1个抽样单元。
在蔬菜大棚中抽样,每个大棚为1个抽单元。
2.批发市场。
在同一市场中应尽量抽取不同地方生产的蔬菜样品。
3.农贸市场和超市,样品应从不同摊位抽取。
(四)抽样方式1.生产地。
每个抽样单元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取样品,每个抽样单元内抽样点不应少于5点,每个抽样点面积为1 m 2左右,随机抽取该范围内的蔬菜作为检验用样品。
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随机抽取。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1.总则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
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另行规定。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
2.抽样程序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
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
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
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
被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规定项目以外的加测项目。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
3.抽样方法3.1抽样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根据国家标准GB 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2)总体数应包括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欲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而非特制或特备的样品。
(3)抽取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3.2 成品库抽样步骤如下:(1)确定样品重量:样品净含量应不超过3000g。
价格昂贵的产品,如茶叶等按分析要求样量的3倍取样,即分析样、复验样及副样各壹份。
108.2 蔬菜干制品抽样监督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8.2—2010蔬菜干制品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蔬菜干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蔬菜干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1 108 108.2分类名称食品蔬菜制品蔬菜干制品2.2产品种类蔬菜干制品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可分为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
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蔬菜干制品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蔬菜干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蔬菜干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 ≥500且<3000 <5005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19681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NY/T 957 番茄粉NY/T 959 脱水蔬菜根菜类NY/T 960 脱水蔬菜叶菜类QB/T 2076 水果、蔬菜脆片《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包装产品。
19.(2)绿色食品—果蔬农残检测操作规范

主题:绿色食品—果蔬农残检测操作规范受控:受控主编:杨翠欣编号:XYWJ/Q-C008(2)审核:熊颖版本: 1归口:质量页次:抄送: 园区运营 园区管理 市场修订次数:第1次修改人力资源 IT 项目 财务旅游 种植 养殖生效日期:2018.08.011/5绿色食品—果蔬农残检测操作规范1.酶抑制率法(分光光度法)1.1测前取样1.1.1绿色食品果蔬采收前都需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1.1.2采样方法及取样量见《绿色食品—果蔬农残检测取样操作规范》。
1.2.溶液的配置1.2.1缓冲液:将缓冲液试剂倒入烧杯中,加蒸馏水500ml,溶解,混匀后倒入瓶中即可。
1.2.2显色剂:在标有显色剂的瓶中添加5ml缓冲液,摇匀。
在冰箱中冷藏(1~4°c)切勿冷冻结冰。
1.2.3底物:在标有底物的瓶中添加5ml蒸馏水,摇匀。
在冰箱中冷藏(1~4°c)切勿冷冻结冰。
1.2.4酶:将酶液倒入酶试剂专用瓶中。
在冰箱中冷藏(1~4°c)切勿冷冻结冰。
1.3仪器使用1.3.1将仪器打开,仪器要求开机后预热3分钟以上,才能稳定使用,为了保证测试效果的准确性,从开机到检测间隔时间要大于3分钟。
1.3.2通道开关初次使用默认为全部通道是打开的状态,由符号√表修订次数:第1次修改页次:2/5示。
通过上下移动光标,并按“确定”键,实现通道打开和关闭两种状态的切换。
通道关闭由“×”表示。
1.4 操作方法1.4 .1对照液测定在离心管中,用移液枪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20uL显色剂摇匀,放到37度的水中静置10分钟。
用移液枪加入20uL底物。
摇匀后移到比色皿中,放入仪器检测。
点击“对照”三分钟后检测完成。
当酶活性不足时,仪器将给出提示。
1.4.2样品检测擦去绿色食品果蔬样品表面泥土,称取2克果皮(叶菜剪成1cm左右的菜样,块根菜取横截面)放入烧杯中,加入8ml缓冲液,摇匀,静置2分钟,获取样品液。
绿色食品 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

绿色食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附件2: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质量和效率~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现场检查是指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核准注册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色食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和有关法规对绿色食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地环境质量、产品质量等实施核实、检查、调查、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撰写检查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检查员开展境内外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
第二章现场检查程序第四条检查前的准备,一, 委派检查员。
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根据申请产品类别~委派至少2名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必要时可配备相应领域的技术专家。
境外现场检查由中心直接委派检查员。
,二, 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产品的生产、1加工期间,如从种子萌发到产品收获的时间段~从母体妊娠到屠宰加工的时间段~从原料到产品包装的时间段,的高风险时段进行~不在生产、加工期间的现场检查为无效检查。
现场检查应覆盖所有申请产品~因生产季等原因未能覆盖的~应在未覆盖产品的生产季节内实施补充检查。
,三, 确定现场检查计划。
检查组审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根据省级工作机构派发的《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的要点~检查组长对检查工作内容进行分配。
,四, 通知申请人。
在现场检查日期3个工作日前将《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请申请人做好各项准备~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 备齐资料和物品。
包括相关绿色食品标准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检查报告、签到表、现场检查发现意见汇总表、相机等。
第五条工作程序现场检查包括首次会议、实地检查,包括环境调查,、查阅文件,记录,、随机访问和总结会等5个环节~其中查阅文件,记录,、随机访问两个环节贯穿现场检查的始终。
绿色食品抽样规范要点梳理

绿色食品抽样规范要点梳理绿色食品抽样规范要点本文件是参考NY/T 896-2006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制定,规定了绿色食品样品抽取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抽取方法、样品的包装和加封、抽样报告、样品的运送和贮存。
一、相关术语及定义:同类多品种产品:由同一生产单位生产的,主原料完全相同,具有不同规格、形态或风味的系列产品。
主要有以下类型:1.主辅原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净含量、规格型号、包装不同的系列产品。
包括商品名称相同,商标名称不同;商品名称相同,规格不同(如不同酒精度的白酒,葡萄酒或啤酒,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等);商品名称不同(如名称不同的大米、名称不同的红茶、名称不同的绿茶、不同部位的分割畜禽产品等)的同类产品。
2.主辅原料相同,形态加工工艺不同的系列产品。
包括不同等级(如不同等级的小麦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饺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如玉米粉、玉米糁、玉米粒等);不同形态(如白糖类的白砂糖、方糖、单晶糖、多晶糖等)的同类产品。
3.主原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营养或功能强化辅料不同(如加入不同营养强化剂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或乳粉等)的同类产品。
4.主原料和加工工艺相同,调味辅料不同但其总量不超过产品成5%(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肉干、锅巴、冰淇淋等)的同类产品。
5.出自同一生产基地的各种山野菜产品,以及出自同一生产基地的各种山野菜为原料,而其他原料相同的加工产品。
二、一般要求1.抽样至少应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抽样的相关文件、抽样单,并穿着制式工作服。
2.抽样人员应带抽样工具、封条和必要的采样袋(器)、保鲜袋、保温箱等采样用具,并保证这些用具清洁、干燥、无异味,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抽取样过程中不应受雨水、灰尘等环境污染。
3.在抽取样品之前应对被抽的产品进行确认。
所抽产品的保质有效期应满足其检验时限。
4.样品应从足够量的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通常采样量按检验项目所需试样量的3 倍采取。
绿色食品 产品检验规则

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产品的检验分类、抽样、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的产品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Y/T 896 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准则3 检验分类3.1 交收(出厂)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
交收检验内容包括包装、标志、标签、净含量和感官等,对加工产品还应包括相应产品标准规定的部分理化项目和微生物学项目,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如生产或加工企业对交收检验项目无法自行检验的,应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以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符合标准。
同一类型加工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种植(养殖)产品每个种植(养殖)生产年度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加工产品的原料、工艺、配方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加工产品停产3个月以上以及种植(养殖)产品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d)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3.3 申报检验申报检验是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绿色食品申请时,申报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检验。
申报的产品应按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对全部项目进行检验。
3.4 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跟踪检验。
组织监督检验的机构应根据抽检产品生产基地环境情况、生产过程中的农业投入品及加工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所检产品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检测项目,并应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抽样技术规范

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农药残留监测抽样技术规范抽样是监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保证监测结果客观公正和准确可靠的重要环节,抽样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监测结果的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监测工作,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做好抽样工作。
一、抽样要求(一)抽样范围抽样应在园艺作物标准园内进行。
应抽取混合样品,不能以单株(或单个果实)作为抽检样品。
抽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抽样的相关信息。
所抽样品应经被抽检单位或个人确认。
(二)抽样准备抽样前应制定抽样方案。
事先准备好抽样袋、保鲜袋、纸箱、标签、封条(如需要)等抽样用具,并保证这些用具洁净、干燥、无异味,不会对样品造成污染。
抽样过程要防止雨水、灰尘等环境污染。
(三)人员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抽样人员应持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抽检文件、记录本、抽样单和调查表等。
(四)抽样时间抽样应安排在蔬菜、水果和茶叶采收(或上市)时进行。
(五)抽样量1.蔬菜: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10个样品。
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2千克。
单个个体大于0.2千克/个时,抽取样品不少于10个个体;单个个体大于0.5千克/个时,抽取样品不少于6个个体单个个体大于1千克/个时,抽取样品不少于4个个体。
2.水果: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10个样品。
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2千克,每个样品抽取4-12个个体3.茶叶: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10个样品。
每个样品抽样量不低于0.5千克。
二、抽样方法样品采集时根据实际情况按对角线法、梅花点法、棋盘式法、蛇形法等方法采集样品。
采集样品时,应除去泥土、黏附物及明显腐烂和萎蔫部分。
抽样人员要与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抽样完成后,要现场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一式三份,由抽样人员和被检单位代表共同签字或加盖公章,一份交被检单位,一份随样品,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
抽样单见附表。
三、样品运输样品应在24小时内运送到实验室,否则应将样品打碎冷冻后运输。
原则上不准邮寄和托运,应由抽样人员随身携带。
绿色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

绿色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绿色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一、前言随着人们对健康意识的提高,绿色蔬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农药残留问题成为影响绿色蔬菜质量和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非常必要。
二、检测对象1. 检测对象应为市场上销售的绿色蔬菜。
2. 绿色蔬菜包括但不限于:油菜、芥菜、空心菜、芹菜、西兰花、青椒等。
三、样品采集1. 采样时间应在绿色蔬菜上市前进行,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 样品采集应在不同地区和季节进行,以反映不同条件下的情况。
3. 采样时要注意避免人为干扰和污染。
四、样品处理1. 样品处理应遵循国家标准GB/T 5009.199-2017中规定的方法。
2. 样品处理过程中要注意避免交叉污染和误差产生。
五、检测方法1. 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或气相色谱法(GC)进行检测。
2. 检测应遵循国家标准GB/T 5009.199-2017中规定的方法。
3. 检测过程中要注意仪器的精度和准确性,以保证结果的可靠性。
六、检测指标1. 检测指标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有害农药种类和限量标准。
2. 对于未列入国家规定但可能存在的有害农药,应进行补充检测。
3. 对于超过限量标准的样品,应进行重复检测确认结果,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七、结果判定1. 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判定。
2. 对于不合格样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质量控制1. 在每批次样品检测前,必须进行质量控制试验,并记录相关数据。
2. 质量控制试验包括但不限于:空白对照实验、加标回收实验等。
九、数据处理1. 对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制定相应的数据处理方法。
2. 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十、结论建立科学合理的绿色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标准,对于保障绿色蔬菜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申请登记产品内在特色品质显著的,应进行抽样检测。
第三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抽样检测的机构,应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定并委托的定点检测机构或同意的检测单位。
第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检测机构接到委托后,应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按照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工作一般应由检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完成,也可由检测机构委托相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或产品所在地地市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完成。
第五条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应携带抽样单(见附录A)和相关抽样证明。
现场抽样过程中,应根据种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采样点应能反映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内的总体品质情况。
生产地域范围为县(区)级及以下的,应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生产地域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的,范围内所有县(区)均应布设采样点,且每个县(区)采样点数不少于3个。
生产地域为开放式海域、湖泊、滩涂、山川或集中连片的草场、林场的,采样点数应不少于3个。
第六条抽样人员和申请人应对抽取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
第七条抽样单一式三份。
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中心,其余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检测机构抽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品质指标完成检测工作。
第九条依据申请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检测结果全部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其产品符合要求。
检测结果不在规定值范围内的,则判定为产品不符合要求。
产品具备其它可量化内在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修改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内在品质指标。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产品品质检测报告》(见附录B),报告一式三份,一份随申请材料上报中心,另外两份分别由申请人和省级工作机构留存。
2、食品快检室管理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操作规范

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操作规范
1.本规范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和畜禽肉、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的检测。
2.抽样要求:抽样应进行随机抽样,抽样同时应填写抽样单,记录相关信息,并经被抽样单位签名确认。
3.样品登记:每个样品应做好登记、记录,编写对应唯一的编号,并将编号标签贴于样品袋上明显位置。
样品标签应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抽样日期、检样或留样等。
4.样品检测:抽样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前处理,严格按照具体快检种类的操作流程开展检测,当天抽取的样品应于当天检测完毕。
快检结果呈阳性的,需进行二次快检确认。
5.样品保存:检测完毕后应使用冰箱妥善保存留样样品,合格的样品保存时间不少于1 天,不合格的样品保存时间延长至不合格产品后处理结束。
6.结果上报:检测结果应通过快检设备进行上报,同时做好结果的登记、记录,保存快检设备打印的原始结果记录小票。
当天检测的数据应当天上传至系统平台。
7.结果送达:不合格检测结果应于二个小时内将《快速检测结果告知书》送达校管事务部,告知处置意见,督促被抽样单位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8.异议处理:被抽样单位对不合格快检结果提出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再采用快检方法,应送法检,法检结论仍不合格的,法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9.数据保存:快检数据应按月、季度或年编目成册,同时粘贴保存原始结果记录小票,做好标识,归档保管,以备复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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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试行)
1.总则
1.1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工作,保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抽样。
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另行规定。
1.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抽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绿色食品抽样工作的实施。
2.抽样程序
2.1省级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委派绿色食品检查员进行抽样。
2.2抽样应有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
抽样人员应持《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和《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见附件)。
2.3抽样人员应配带随机抽样工具、封条,与被抽样单位当事人共同抽样。
抽样结束时应如实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抽样单一式四联,被抽单位、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抽样单位各持一联。
2.4样品一般应在申请人的产品成品库中抽取。
抽取的产品应已经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
2.5抽取的样品应立即装箱,贴上抽样单位封条。
被抽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寄、送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
2.6抽样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和国内外贸易的需要,有权提出执行标准规定项目以外的加测项目。
2.7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抽样:
(1)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2)抽样人员无《绿色食品检查员证书》的;
(3)提供的抽样产品与申请认证产品名称或规格不符的;
(4)产品未经被抽样单位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
3.抽样方法
3.1抽样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GB 10111—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2)总体数应包括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欲进入流通市场的产品,而非特制或特备的样品。
(3)抽取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3.2 成品库抽样步骤如下:
(1)确定样品重量:样品净含量应不超过3000g。
价格昂贵的产品,如茶叶等按分析要求样量的3倍取样,即分析样、复验样及副样各壹份。
需测净含量的小包装样品应取10个包装进行净含量测定,如饮料、乳制品等。
大包装样品可不必测净含量,如粮食等初级农产品及酒等加工品。
(2)确定样本个体数n:由以上样品重量决定,若在1箱中则n=1;若在2箱中则n=2,依此类推。
(3)确定总体数N:应包括成品库中所有出厂检验合格或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
(4)确定随机数R1、R2及R3:R1表示成品库中存放各堆中该取的堆,例如有6堆,则用1个随机骰子投出1至6的任意数,若非1至6的数字,则重新投,直到1至6的数字出现,即为R1。
如投出2,则在第2堆中取样。
堆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
R2表示取样堆的层数中该取的层,例如有5层,则用1个随机骰子如上法投出1至5任意数,即为R2。
如投入4,则在第4层中取样。
层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上到下,或从下到
上,以取样方便为准。
R3表示从取样层中该取箱的序数,例如取样层中有200箱,应取2箱,则用3个骰子一次投掷,或用1个骰子三次投掷,如上法投得随机数分别为016、145。
则在该层中取第16箱及第145箱。
箱序数排列可预先规定从里到外,或从外到里,或从一侧到另一侧,以取样方便为准。
3.3 非包装产品抽样方法如下:
(1)液体、半流体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应充分混匀后再采样。
样品应分别盛放三个容器中。
(2)固体食品(如粮食、水果等)应自每批产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同类多品种产品的抽样
4.1原则上对每个申请认证的产品均应实施抽样,但同一企业生产的同类多品种产品可按4.2、4.3、4.4、4.5、4.6方法实施抽样。
4.2抽样个数的确定:同类产品1-5个,抽1个样;若超过5个,则每增加1-5个,多抽1个样。
4.3主、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的同类产品:
(1)商品名称相同,商标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
随机抽一个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2)商品名称相同,质量规格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酒精度的白酒或葡萄酒或啤酒、不同原果汁含量的果汁饮料。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3)商品名称不同的同类产品,如系列大米、系列红茶、系列绿茶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4主、原辅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形态加工工艺不同的同类产品,如不同等级的小麦粉(包括特一粉、特二粉、标准粉、饺子粉等)、不同加工精度的玉米(包括玉米粒、玉米楂、玉米粉等)、不同形态加工工艺的白糖(包括白砂糖、绵白糖、方糖、单晶糖、多晶糖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非共同项目分析。
4.5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调味辅料不同且其总含量不超过原料总量5%的同类产品,如不同滋味的泡菜、豆腐干、牛肉干、锅巴、冰淇淋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4.6主原料(不包括水)相同,加工工艺相同,营养强化辅料不同的同类产品,如加入不同营养强化剂的巴氏杀菌乳、灭菌乳或乳粉等。
按4.2确定抽样个数,并按3.2随机抽样,做所抽样品的全项目分析。
其他同类产品各抽250g,做营养强化项目分析。
5.附则
5.1 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