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破产法共21页文档
最新经济法-4、破产法
2、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可请求法 院撤销的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有: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四)破产债权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 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 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 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 员不超过9人。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 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
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 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 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 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 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 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 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 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受理第三章管理人第四章债务人财产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章债权申报第七章债权人会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债权人委员会第八章重整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二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三节重整计划的执行第九章和解第十章破产清算第一节破产宣告第二节变价和分配第三节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者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早在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和试行,填补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在中国体制转轨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一程序适用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企业法人破产的实际情况;现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也需要补充与完善。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了近10万件企业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10多件有关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也为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新破产法第22条第二款 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予以更换。” • 新破产法第68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执行 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 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九大制度创新 与突破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下称新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 时期的标志性事件。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 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 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 题。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 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
备破产原因,但是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可以明确的预知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的事态将会在未来的一定时刻发生。 此时,赋予债务人及时启动重整程序
的机会,有利于实现早期拯救,提高企业困境的治愈率。
案例3、A公司向B银行贷款 500 万元,约定当年 12 月 31 日还款。6月1日,A公司的一项对外贸 易合同发生纠纷,对方拒付一笔 250 万美元的货 款。对此,A公司提起国际仲裁,并确信年底以 前不可能结案。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根据其未 来的现金收支情况,预计年底无法偿付对B银行 的贷款,请求B银行延展偿债期,遭到拒绝。同 时,A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得知A公司面临的困境, 纷纷提起追债诉讼。如果A公司的所有流动资金 被冻结和执行,它将无法支付国际仲裁费用。 此
发生,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破产机制的话,中央政府 将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
最新企业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讲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讲义第一节一、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企业重整,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解决的是如何公平清偿债权人的问题,对于债务纠纷以及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等问题,则在破产程序之外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两者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的基本内容可分为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罚则与复权三大部。
(3)破产法是一部社会涉及面甚广的法律,与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具有密切的联系,其正确实施要靠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
(4)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法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5)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1)和解;(2)重整;(3)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
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
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规定解析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规定解析企业破产法是经济法中的一支重要分支,它涉及到企业的经营与生存,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与分析,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条款。
一、破产法的意义与基本原则破产法是一种调节企业债务和资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它的主要意义包括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促进资产的合理分配和重整企业等。
在具体操作中,企业破产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原则:各债权人的利益应该得到公平对待,不得偏袒一方,保障债权人的收益权。
2.效率原则:追求企业破产程序的高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并保证债权人能够尽快收回债权。
3.保护原则:保护破产企业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个人尊严和社会声誉。
4.重整原则:鼓励通过重整来挽救企业,使其恢复正常经营,避免破产的发生。
二、破产程序与债权清偿企业破产程序包括清算和重整两种方式,清算是指处理破产企业债务和资产的程序,而重整则是指通过更改债务结构、注入新资金等措施来保护企业并使其继续经营。
在债权清偿方面,我国破产法规定采用了优先的清偿顺序,即先清偿法定优先权债权、再清偿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债权、然后按照普通债权的情况清偿。
这样的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了企业破产程序的公平性。
三、破产资产的处置和分配破产资产的处置和分配是企业破产法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重整或清算的结果,破产资产将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变现,并按照优先权债权、破产费用和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
具体而言,优先权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务费用、破产法律顾问费用等;破产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费用、破产清算费用等;普通债权则是指除了优先权债权和破产费用之外的其他债权。
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分配,能够保证破产资产的合理变现和分配,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
四、企业重整与处置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时,重整作为一种防止破产发生的手段被广泛采用。
新《企业破产法》解析
一、破产条件
破产主体 ——谁适用破产法
破产主体——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组织的破产如何适用--补充性规定
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 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金融机构的破产
第133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 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 实施办法。
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管理人的重要行为应及时报告债委会
六、破产重整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 同意,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重组,使 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一项制度。
六、破产重整
新法重整制度的特点 ——重整的启动时间:不仅在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而且在发生 破产原因可能时启动。当事人可以不经破产申请,直接提出重整申请。 ——重整的启动效力:它终止包括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在内的所有执行 程序
【例题3】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年 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 1年 B 2年 C 3年 •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共21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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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天 下 之 事 常成 于困约 ,而败 于奢靡 。——陆 游 52、 生 命 不 等 于是呼 吸,生 命是活 动。——卢 梭
53、 伟 大 的 事 业,需 要决心 ,能力 ,组织 和责任 感。 ——易 卜 生 54、 唯 书 籍 不 朽。——乔 特
55、 为 中 华 之 崛起而 读书。 ——周 恩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解读新企业破产法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解读新破产法第20条、第21条.
解读新破产法第20条、第21条【内容提要】新破产法力图重塑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处理规则。
其中,管辖规则如何安排,关系到各种争议处理程序的协调。
从新破产法的现有规定来看,其过于原则的措辞将导致实践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阐释。
本文通过对新破产法相关条文的解读,就新破产法实施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权利争议管辖问题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新破产法争议处理诉讼管辖破产程序作为公平清偿破产企业所有对外债务的司法程序,势必会与大量与破产企业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产生联系。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是否成立、债权债务的具体构成等,在破产程序参与各方之间发生分歧是十分正常的情况。
对此,需要设定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相应的争议,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管辖的确定是首要的问题。
而与破产企业有关争议的管辖规则,也是此次新破产法修订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新破产法”)相关条文入手,解读新破产法中争议管辖规则的内涵,并探讨相关管辖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新、旧破产法关于与破产企业有关的争议处理规则在旧的破产法律 [1] 框架下,破产程序具有优先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效力,对于与破产企业相关的所有未决争议,均纳入破产程序一并解决。
有论者将此种争议解决模式称为“吸收合并审判主义”。
[2] 旧破产法下破产程序相对于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破产程序的强势表现在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已进行但未终结诉讼程序的合并上。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中,除破产企业为原告且已进入二审程序的诉讼案件以及破产企业为次债务人的被告案件外,相关争议一律并入破产案件进行处理。
[3] 其次,对于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新产生的争议,不管是因债权人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而形成的争议,还是破产企业对外追收债权而发生的纠纷等,也不管争议的内容基于的是何种法律关系,破产合议庭将一并予以处理。
最新企业破产法律法规解读(共58页ppt可编辑)-PPT
• “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 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 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 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 运行。
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 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
• 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 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 • 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 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 • 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 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判断,而是应当让 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 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 。
三
政
府
• 政府作用
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
定(一)(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 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 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 • 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 • 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 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 说明,并回答询问; • 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 务人财务状况; • 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 院提交监督报告。
经济法课件2-3企业破产法
2020/11/11
取回权
▪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 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 ,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0/11/11
在途货物的特别取回权
▪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 的债权的;
▪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 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 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 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 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
2020/11/11
▪ 第4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 债务:
▪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020/11/11
无效行为
▪ 第33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020 特别追回权 ▪ 取回权 ▪ 在途货物的特别取回权 ▪ 抵销权
2020/11/11
特别追回权
2020/11/11
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本法的适用范围
▪ 第2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
▪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最新商法企业破产法精品课件
三、破产撤销与破产无效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 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否认):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 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 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规定。
管理人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法院报告 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 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八)放弃权利;
(九)担保物的取回;
(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管理人员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 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出。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 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或者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四)借款;
(五)设定财产担保;
(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破产法(企业)PPT课件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 优先受偿。
04
破产法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对债务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破产清算
债务人若无法继续经营,需进行 破产清算,清算后若仍有债务未 清偿,则需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限制高消费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将被限制高 消费行为,如乘坐飞机、高铁等 。
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债权申报
债权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 权,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清偿。
按比例清偿
在破产清算后,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 得清偿,无法获得全额清偿。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中介机构责任
为债务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若在服务过 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某企业的破产重整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重整案
VS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债务负担过重 ,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重整。在重整过程中,法院指定管理人, 负责制定重整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通过重整,企业得以摆脱债务困境,重新 获得经营能力。
案例三:某企业的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总结词
企业破产预防和拯救案
详细描述
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财务问题,面临破产风险。此时,债权人和企业达 成协议,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方式进行破产预防和拯救。最终,企业得以摆脱困
境,恢复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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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产生方式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从管理人 名册中指定,或者由债权人会议
选举产生。
监督机制
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受到法院和债 权人会议的监督和制约。
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01
新《企业破产法》理解与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或者“新法”)历经12年起草审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
该法结构完整、内容较以前更加丰富、全面,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统一了适用对象的范围,首提跨境破产问题,引入重整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重新界定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创造性地解决了职工权益与担保权益的冲突,对金融机构破产进行特别规定,同时注重规制破产不当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破产责任的追究。
该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一、新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新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及公司,也包括金融机构。
同时,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法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新法。
另外,国有企业的破产将告别政策性关闭破产这一特殊政策,从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但是,“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二、破产程序多元化启动 1.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根据新法规定,债务人在满足破产条件时,可以直接自行提起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第一次选择权;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第二次选择权,即在进入清算程序前可以重新选择重整、和解程序。
2.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依据新法,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债务人重整和破产清算申请,但不能提起和解申请,债权人也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再提起重整申请。
与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相比,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不同,仅限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种情况。
现行法及新法都未对提起破产、重整申请的债权人进行任何限制,似乎任何一个债权人无论其拥有多少债权都可以提起重整申请,不太合理。
3.出资人提起重整程序出资人不能提起破产清算、和解申请,也不能直接提起重整申请,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这段时间内才能提出重整申请,而且对出资人有特殊限制,必须是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新公司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doc
新企业破产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我国破产法律规范截至目前,我国在企业破产方面比较系统的法律规范有三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失效);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生效)。
二、适用范围比较1986年12月2日,中国推出了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且冠以试行二字。
这一试行,一直试行了20年。
199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第74条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据此,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破产法律不完善时的权宜之举。
虽然上述两部法律也涵盖了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但是,由于不同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使得整个破产程序规则混乱,相互之间难以协调。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破产法则统一了关于企业法人破产的适用依据。
根据新《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