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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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

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

检察院公诉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院公诉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检察院公诉科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行为。

第三条公诉科是检察院的重要部门,负责承办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公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维护检察机关形象。

第五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工作效率。

第六条公诉科应当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职渎职的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条公诉科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律师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第八条公诉科应当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公诉科组织架构第九条公诉科设有科长、副科长、检察官等职务。

第十条公诉科科长负责公诉科的全面工作,是公诉科的领导者。

第十一条公诉科副科长分工负责具体工作,协助科长管理公诉科。

第十二条公诉官是公诉科的主要执行人员,负责起诉工作。

第十三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队伍,注重选人用人,提高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公诉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公诉科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水平。

第三章公诉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公诉科应当依法受理报案材料,核实案情,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七条公诉科应当进行案件分析,确定起诉事由,提起公诉。

第十八条公诉科应当审查起诉状、证据材料等,确保材料完备。

第十九条公诉科应当制定起诉计划,确定起诉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条公诉科应当依法出庭出庭应对审讯,提出起诉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诉科应当全面记录庭审过程,准确整理证据。

第二十二条公诉科应当在侦查阶段向检察院提交起诉建议,提出起诉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诉科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材料,提起公诉。

第四章公诉工作监督第二十四条公诉科应当加强对公诉工作的内部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诉科应当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3篇)

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案件。

在我国,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公诉案件的提起、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我国公诉案件的法律程序规定。

二、公诉案件的提起1. 立案(1)立案条件: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立案程序: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2)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公诉案件的侦查1. 侦查机关:公诉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

2. 侦查期限: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

四、公诉案件的起诉1. 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 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载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证据、起诉理由和请求。

3. 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五、公诉案件的审判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理公诉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2. 审判程序: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判决。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摘要:公诉制度是由国家追诉特定犯罪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经济的发展,以及各个国家相互间的交融,我国的公诉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尤其是在价值取向方面。

一项制度的存在不可能没有缺陷,而我国公诉制度的缺陷也在其日渐发展适用的过程中逐渐凸显出来,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修改我国的公诉制度,使之更加完善健全。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确保公诉顺利进行中的一些错误做法更加突出,这样,对公诉制度更为深入的研究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诉制度;控告权;审判权;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32-02一、公诉制度概述众所周知,公诉权是代表国家的专门机关主动追诉犯罪,并请求审判机关予以定罪量刑的一种诉讼权利。

其实质就是国家的垄断控告权。

但是这种权力没有处分实体权力,仅仅作为一种请求权而存在。

这种请求权在发展过程中,是由当事人的请求权演变而来,逐渐发展为国家权力。

亦是由审判权分离出来的一部分权力。

因此,在不断加大对公诉权研究及使用的力度上,公诉制度便应运而生了。

公诉制度是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以我国现行公诉制度为基础,兼容国际先进法律文化、理念、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司法规律的新型公诉制度[1]。

阿里格斯英格尔斯在《走向现代化》中说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有再好的制度,如果这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赋予这种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和态度及行为方式上都经历过一种向现代化方面的转变,那么他的结论就是失败的悲剧,这样的结局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诉制度,首先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和理念。

第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公诉制度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公诉制度规定

公诉制度规定

公诉制度1. 概述公诉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正义。

公诉制度在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公诉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公诉制度的优势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2. 公诉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诉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社会,一方面,由于人们的生存斗争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出现了一些早期的公诉机构,如官方的刑事庭审。

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对犯罪行为的公开指责和谴责,促使社会形成了一种类似“公诉制度”的机制,用以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制裁。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发展,公诉制度逐渐成为更为规范和系统化的司法制度。

在现代国家中,公诉制度被纳入法律的框架,成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公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公诉机关是指负责进行公诉起诉工作的机构,通常是司法机关中的一个部门。

公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着以下职责和权力:•调查犯罪:公诉机关负责调查犯罪事实,搜集相关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

•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追诉犯罪:在侦查阶段或审判阶段,如出现新的事实,公诉机关有权追诉新的犯罪事实。

•辩护权:公诉机关在进行公诉的同时,也应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可以代表国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 公诉制度的优势公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方面具有诸多优势:•公正性:公诉制度能够保证公诉机关依法进行起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法律效益:公诉制度能够建立起完整的刑事诉讼制度,使法律得以充分实施和发挥作用。

•社会稳定:公诉制度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活安宁和财产安全。

•司法透明:公诉制度能够提供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使公众了解司法实践,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

浅析“行政公诉制度”[摘要]行政法学界对公益诉讼作了比较全面的探讨,而对行政公诉制度则常常仅作为其中的一个问题简要提出。

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总结其他国家现有行政公诉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行政公诉的涵义、行政公诉在我国构建的理论基础、现实需要以及构建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公诉;行政法治一、问题的提出公诉,是“自诉”的对称,是使起诉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公诉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制度则是指行使公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一种诉讼制度,它是检察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三种起诉形式:私人起诉、公众起诉、公诉。

最初的公诉制度没有提起诉讼的专门机关,起诉权与审判权甚至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当代公诉制度,一般发端于法国。

法国从14世纪起,就设置了检察官,代表国家对罪犯起诉[1]。

公诉制度后为世界国家不同程度的采用。

从上文可以看出,公诉制度最早是为适应刑事诉讼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那么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公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否一直严格地局限于刑事诉讼的范围,或是已经扩展到诉讼法的其他领域呢?探讨公诉制度是否已经存在于行政诉讼的领域或者是否有必要引进行政诉讼的领域无疑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与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考察各国的行政法发展的历程,我们会发现,行政公诉制度在不少的国家已经建立。

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即国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可以授权检察总长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申请司法审查,国会也有权以法律指定其他当事人作为私人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2]。

英国行政法规定了“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即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制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通过为此而出借他的名字,检察总长使得禁制令或宣告令这些基本上是用于捍卫私人权利的救济转而成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救济[3]。

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最通常的被告是地方机构,尤其是在纳税人对他们的地方当局的财政开支的合法性提出怀疑时,以检察总长的名义起诉的场合。

公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公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
口 姜 伟
内容 提 要 公诉 制度 与其他 法律 制度 一样 , 一个 历 史 的范 畴 , 是 是人 类 社会 发 展 到 一定 阶 段 的产 物 , 法 治 文 明进 步 的结 晶。 管 因政 治体 制 、 史条 件 、 化传 统 等 方 面 的差 异 , 界 是 尽 历 文 世 各 国 的公诉 制度 在 运 行 机 制 上 呈现 出种种 差 异 , 其 演进 过 程 都揭 示 了历 史 发展 的共 同的 必 但 然规律 。 勒公诉 制 度 的历 史 沿革 及发 展 趋 势 , 勾 对于 我们 全 面 认识 公诉 的概 念 和本 质 具有 重 要
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9 9 9年版 , 4 1页以下 ; 第 9 等等 。
④ 当然 , 笔者 绝对 不会低 估 将 无 罪错 判 有 罪的 危 害 性, 更不会赞成将无 罪错 判有 罪。 ⑤参见拙 著 :刑法格 言的展 开》 法律 出版社 19 《 , 99年
版, 5 第 1页 以 下 。
⑩参见拙著 :犯 罪论 原理》 武汉 大学 出版社 19 年 《 , 91
版 , l7页 以下 。 第 1
《 学的基础》 有 斐阁 19 年版 , 23页以下; 美】 法 , 96 第 1 【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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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编辑 陈亚 飞
维普资讯
浙江 社会 科 学 2 0 0 2年 第 4期 公诉 权 的专 门机关 主 要是 检 察 机关 。 公 诉 的本 质 是 国家追 诉 主 义 。 不 仅 是 因为 这 国家法 律授 权 检察 机 关 作为 提起 刑 事诉 讼 的专 门 机关 , 且 因 为 检察 机关 追 诉 被 告 人 的犯 罪 行 为 而 是 以 国家 名 义 进 行 的 , 言 之 , 国 家追 诉 犯 罪 。 换 是

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缺失与建构

我国行政公诉制度的缺失与建构

首先 ,鉴于行政公诉的特殊性 ,其管辖法 院需要 比较高 ,一般的 基层检察 院不能行使行政公诉的案件。其次 ,检察机关对于公 民提供 的案件或者 自己职权范同内发现的案件都要进行严格 的审查 ,不 能随 便而轻易的立案 。再次 ,枪察机关在正式提起诉讼前 ,应该给与相关 主体一次机会 ,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 ,降低成本。最后 ,在行政公诉 的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 照普通行政诉讼 的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承担 举证责任 ,检察机关必要 时也需要对案件进行调查,人 民法院需要严 格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3 . 4 将行 政垄 断事 件纳入 行政公 诉范 同
目前 ,市场 中出现了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对 市场行业进行 垄断,从而形成对市场 的垄断 , 这种情况下 , 是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人的,没有哪个企业或者组织能够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为了 保护市场 中的广大经营 主体和消费者 ,为了我 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快速发展 ,需要由检察机关来提起行政公诉 ,将垄断行为 南司法
以纳入行政公诉哪些案件按照普通行政诉讼处理没有明显的界限。
2 . 2 行 政公诉 还未 形成 正 当程序
我国行政公诉应该有 自己的正当程序 ,不能简单 的根据案件难易 程度来确定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 。目前的行政公诉程序一般是 普通程序 ,但其实具体 诉讼程序可以根据行政公诉的特征来构建独特 的诉 讼 程 序 。 3 我 国行政公诉制度的建构 我 国行政公诉 的主要 目的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 ,而是为 了保护国 家 利益 和 社会 公 共 利益免受损 害。根据前面所述的我 国行政公诉制度 的缺失 ,应该
4 结 论
采取相对应 的措施 ,以保证我 国行政公诉制度 的完善发展。其实行政 公诉 制度的构建主要集 中在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公诉。

析行政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析行政公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规 定保 密 。” 然 《 虽 民事 诉讼 法 》 行政 诉 讼法 》 和《 规定 律
师有 调 查 收集 证 据 的权 利 。 令 人 遗憾 的是 . 但 法律 并 未
对 当事人 及 其 代理 人 在 调查 过 程 中 可 以行 使 哪些 具 体 权 利 , 以使用 哪些 方 法和 手 段 . 可 如何 排 除妨 碍 等程 序 问题作 具 体 规定 , 是原 则 性 地规 定 当事 人有 权 收集 、 只 提 供证 据 , 有权 委 托代 理 人 . 代理 律 师 和 其他 诉 讼代 理
当 事人 、 结 诉 讼 、 终 中止 诉 讼 、 回避 等 与 实 体 争 议无 关 的程 序事 项 ” 是 对 法 院调 查权 最 为 详 细 的规 定 . 这 但
Hale Waihona Puke 是 仍 然存 在 一些 弊 端 。我 们 再 看 一下 行 政诉 讼 ,行 政 《 诉 讼法 》 3 条 规定 :人 民 法 院有 权要 求 当事 人提 供 第 4 “
事人 和律 师 的调 查 取证 工 作难 上加 难 。 在行 政公 诉 中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的调 查 手 段 也 如 当 事 人 和 律 师 那 般 受
不能 自行 收集 的证 据 .或者 人 民法 院认 为 审理 案 件需
要 的证 据 . 民 法 院应 当调 查 收 集 。 … …” 0 1年 《 人 20 证 据 规 定 》 5条 规 定 :《 事诉 讼 法 》 6 1 “民 第 4条 规 定 的“ 证 据 ” 指 以下 情 形: 1 及 可 能有 损 国家 利 益 、 会 公 是 r 涉 一 社
行 政 学 院第 十 期 青年 干 部 培训 班 课 题研 究 的结 项 成 果之 一 。 } {国 家检 察 官 学 院 河 南分 院 副 院长 [500 4 00 ] } }郑 州 大 学法 学 院 2 0 09级 法 律 硕 士研 究 生 [50 0 40 0 ]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2-00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民事公益在受损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拟从民事公诉的必要性方面来谈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

关键词:民事公诉必要性制度构建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公诉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刑事公诉而言的一种表述。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将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提起民事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也是与民众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实体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这有别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本机关利益或者其他个别人的利益。

民事公诉只针对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

民事公诉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特别规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诉讼的法理、基本原则等约束。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其职责除了追诉犯罪、司法监督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障民权。

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

针对我国目前国情,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公诉制度的起源及其对近代司法发展的意义

公诉制度的起源及其对近代司法发展的意义

诉范 围的案件 , 无论被 害人是否愿 意诉 讼 , 检察官都应 立 即
作者 简 介 : 万先( 92 )男 , 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法学博士, 主要从 事法制现代 化研 究。
FaX Ue Y a nj

法 学 研 究
的盛行 , 法官在刑诉过程 中仍扮 演积极 角色 , 往往主动查案 、
2 1 。在追究犯罪动机趋使下 , 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典》 明确规定追诉犯罪职权 由检察 官行使 , 开创 了现代 检察 制度的危 险[ 公 民个人权利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完全被淹没 。 制 度 的 先河 。 公诉制度彻底摧毁 了纠问式诉讼 , 控辩 原则作 为构架 将 传统 中国政刑 合一 , 行政长官 兼理 司法 , 没有 专门起诉 诉讼 程序 被分 为控 与审 机关 。清末 司法改制 , 以德 日制度 为模本 , 引入检 察公诉制 刑事诉讼的基石。在控辩式诉讼 中, 职能 分由不 同机关行 使 , 以不告不理 为核心 的控 度 。10 年《 9 6 大理院审判 编制 法》 首次确 立刑事案件 由检察 两个 阶段 ,
官公诉 的原则 。10 年《 97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 规定 除亲告 罪外 ,凡刑事案件 , “ 因被 害人之告诉 , 他人之告发 , 司法警察
之移送或 自行发觉者 , 皆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 采取 以检察机 , 关起诉 为原则 , 以私人起诉 为例外的原则。 对于公诉 案件 , 法 院不得无故拒绝 , 被害人也不得 自行和解 。同时 , 对于属于公
审分离原则重新得到确立。 此时的控审分离并非历史的简单
复归。弹劾式诉讼采私人追诉 主义 , 控审分离只是表明国家
对指控与否置之度外 , 并不存在分权意味。而控辩式诉讼采
国家追诉 主义 , 控与 审均属国家职 能 , 者分离系基 于分权 二 制衡 考量 。从 弹劾式到纠问式再 到控辩式 , 反映 了人类在对 犯罪本质及 如何控 制犯 罪的认识 上质的飞跃 , 也体现 了社会

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诉制度

论中国特色的行政公诉制度
化 成为 了行政 公 益诉讼 问题 。
那么 , 为什 么 西方 一些 国家存 在 民事 公益诉 讼 呢? 笔者认 为 , 由于 国家 的政 治制 度不 同 , 政 、 行
司法权 力配 置 的不 同 ,必 然导 致案 件 的处理 程序 不 同 。 如果 从形 式 意义 上界 定行 政 处罚 , 方一 些 国家就 没有 行政 处罚 制 度 ,或 只有 少数 行政处 罚现 西
来 补救 ,负担 沉重 。全 国 因环 境 犯罪 而被 追 究 刑事 责任 的 案例 ,2 0 年 1 ,2 0 05 起 0 6年 2 ,2 0 年 起 07
1 ,20 起 08年 1 ( 9月份 为 止 ) 起 到 。而从 2 0 年 起 ,仅环 境 突 发事 件 平 均每 年 就 有 10 ,差不 多 05 5起 每 二 天就有 一 起 ,相 当多 该被 追究 刑 事责 任 的却 没 有被 追究 。有 一 些企 业 年 初在 做 预算 时 , 把环 就
管理 部 门不处理 ,也可 以 由公 民提起 私 益诉讼 ;假 如其侵 害 的对 象是 不 特定 多 数人 的利 益 ,如果 能 通 过行政 执法 制 裁企 业 的环境 污染 违 法行 为 ,就不 存在 民事 公 益诉讼 的 问题 。而 当行 政机 关对企 业
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存在滥用职权 ( 滥发许可证)或不作为 ( 坐视不管)侵犯公共利益时,又转
律的 正义和社 会 的公平 。 ( )加 强理论 研究 ,完 善衔接 模 式 三 解决我 国 目前行 政复 议与 行政诉 讼 在受理 范 围 、 审查 范 围等方 面存 在诸 多不衔 接 的现象 , 需要一
个过程 , 也有 待于 理论 界和 实务 界对 相 关 问题进 行探索 和研 究 , 从理论 和 实践 的结合 上探讨 符合 我国 特色、 行政复 议 与行政 诉讼 特 点的衔 接模 式 , 为修 改 ( 《 复议法 和 行政诉 讼法 》创造必 要条件 。 行政

简述行政公诉制度

简述行政公诉制度

简述行政公诉制度作者:倪静瑶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公诉制度是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我国只建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在行政诉讼发面有所缺失。

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有着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行政公诉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公诉是与私诉相对的概念,指的是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

一、行政公诉制度概述(一)行政公诉概念。

行政公诉是借鉴刑事公诉制度而建立的,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行政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此来看,行政公诉的原告就局限于“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即表现为检察机关。

(二)行政公诉制度的性质。

行政公讼的诞生是随着立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加重而出现的,从性质上讲属于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机关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将造成损害时,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为了公益的考虑,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诉所关注的是违法行为,即无论是否在实际上对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损害,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出现,检察机关便可起诉。

这是因为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一旦被破坏,结果很可能是无法弥补的,抑或是需要付出极大代价的,如造成环境污染等。

关于行政公诉制度,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1、行使行政公诉权的主体应该是行政争议主体之外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或获得法律授权的组织,这使其区别于行政公益诉讼。

一般情况下,承担此项职能的主体是检察院,但也有例外:如香港地区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虽然其仅是依法设立的民间组织,却得到法律的许可而有权提起公诉;2、行政公诉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维护公共利益,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诉讼。

在行政权日益强大的现代社会,传统的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足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而公民个人的力量往往难以对行政权产生影响,因此急需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的,而又有足够强大力量以及丰富的资源的主体来抗衡行政机关。

论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
和确立 。


构 建 民事 公 诉 制 度 的 法 理 基 础
目前 , 有关 民 事公 诉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问 题 , 界 还 有 争 论 。 学 否 定 论 者 有 以下 几 点 理 由 : 一 , 察 机 关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对 当 第 检 是 事 人 处 分 权 的侵 犯 , 坏 了私 权 领 域 的意 思 自治 原 则 。第 二 , 破 检察 机 关 作 为 原 告 向法 院 提起 民 事 诉 讼 , 同时 又 具 有 法 律 监 督 者 的身 份 , 对 法 院 的独 立 审 判 权 产 生 不 良影 响 , 响 司 法 公 正 ; 对 以 会 影 针 上 否 定 论 者 的 观 点 , 试 图从 以下 分 析 中来 回答 他们 的质 疑 , 而 我 从 进 一 步 证 明 民 事 公 诉 权 的 正 当性 。
来 统 一 的代 表 国 家 行 使 国 家 民 事 诉 权 , 是 检 察 机 关 的 地 位 和 性 这 质 决定 的 , 是 权 力 制 衡 的 要 求 。 也
二 、 建 民 事公 诉 权 的正 当性 分析 构
法 治 国 家进 程 的 展 开 , 察 机 关 提起 民事 公 诉 制 度 应 该 予 以选 择 检

种 国家 诉 权 。我 国 建 国初 期 的立 法 也 曾规 定 检 察 机 关 有 权 提 起 民事 诉 讼 , 后 来 又 取 消 了 , 致 现 行 立 法 中该 制 度 的 缺 失 , 能 但 导 不
不 说 是 我 国诉 讼 制 度 的一 大 缺 陷 。随 着 我 国社 会 的 发 展 , 别 是 特
作 为 自己组 织 活 动 的 一 项 基 本 的 、 要 的原 则 。 重 在 我 国 , 察 机 关 是 独 立 于 法 院 和 政 府 专 门 行 使 法 律 监 督 权 检 的 国家 机 关 , 民事 领 域 而 言 , 就 检察 机 关 是 国家 公 益 的 代 表 人 。它 不 仅 有 权 以参 加 诉 讼 、 起 抗 诉 等 方 式 参 与 诉 讼 , 且 有 权 以提 起 提 而 诉 讼 的方 式 参 与 诉 讼 , 直 接 对 重 大 民事 违 法 行 为 提 起 民 事 公 诉 而 是 其 对 民 事 实体 活 动进 行 监 督 的最 有 效 也 是 最 为 必 要 的 方 式 。所

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刑事公诉制度研究

中国刑事公诉制度研究丁学勇(兰州大学,甘肃兰州730000)【内容提要】现代检察制度是以公诉制度确立为前提的,无论是从纵向的法治发展的历史上看还是横向地看各国的法治发展状况,公诉制度都可以说是检察制度最基本的构成内容。

我国的公诉制度一方面受到世界法制发达国家诉讼制度的影响,其中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另一方面也内发于我国的政治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具体经验。

因而,我国的公诉制度有其自身的独有的特点。

其中最本质的地方体现在我国的公诉权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在社会矛盾增多和日益复杂化的当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至关重要,改革和完善具体的公诉制度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诉制度;法律监督;检察;量刑建议一、刑事公诉制度的概念和渊源(一)刑事公诉制度的概念公诉是当今国际社会采用的重要起诉方式,公诉制度也是刑事起诉的基本制度。

所谓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刑事犯罪分子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公诉制度则指与公诉有关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二)刑事公诉制度的渊源从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上看,在现代刑事公诉制度产生以前,刑事诉讼曾存在两种控诉方式:一种是自诉,由被害人或者其亲属直接向有管理权的司法机关控告犯罪人,这是人类社会最原始的控诉方式,也是当时最主要的控诉方式;另一种是公诉,这里的公诉与现代刑事公诉又不一样,它是一种社会起诉的方式,这种起诉方式下,任何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提出。

①这种起诉方式明显不同于被害人个人起诉的方式。

可以说,这是现代公诉制度的原型。

在古罗马,对于亵渎神灵等没有具体被害人的公罪,除奴隶、妇女、未成年人外的人都可以提起控诉,这就可谓是公诉的控诉方式。

这种公诉制度的建立表明了国家对一类特殊犯罪的控制惩罚力度。

但它也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公诉制度。

具有现代意义的公诉制度真正得以建立发生于中世纪后期的英国和法国,其主要标志是控诉职能的专门化和独立化。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探讨

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构建探讨[摘要]随着越来越多侵害公共利益案件的出现,建立民事公诉制度已是迫在眉睫。

在我国,可以以检察机关为公诉机关,同时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民事公诉的案件范围,使检察机关有明确的操作标准。

这样不仅能更好地解决公益被侵害的问题,而且也利于确保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民事公诉制度;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一、民事公诉制度的概述民事公诉制度是国家公诉机关(在我国为人民检察院)以国家或公共利益代表的身份就社会中的某些民事违法行为向审判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活动。

在这里的民事违法行为应当是指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故此,民事公诉应当是社会公益诉讼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其专门由国家机关来进行,而使得其具有特殊意义。

因为其代表了国家对这些侵权案件的态度,是以公权的形式对侵权人进行制裁,而不是放置于私权领域进行。

二、构建我国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诉讼是受害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一个屏障。

面对公共利益被侵害的现状,改变目前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事后监督”的模式,设置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公诉制度在我国显得尤为迫切。

(一)我国立法存在的关于公诉制度的缺陷需要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使得在涉及公益的案件中,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难以确定,或者有适格的当事人但是此人却不想起诉,愿意接受“私了”或者更严重点说,有人威胁其不准起诉等等,都将使这一危害公益的行为继续存在,危害更多的人。

毫无疑问,这是立法的缺陷。

(二)现实中存在的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需要解决国家利益或是公共利益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如河流、国有企业、生活环境,故此可看出这些利益涉及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可知保护公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工作,保障统一、正确执行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诉工作实践和公诉改革成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诉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总体要求,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推进公诉改革,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公诉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等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三)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四)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六)办案力度、质量和效率相统一。

第四条公诉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监狱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二)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意见;(五)对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和执行死刑活动实行监督;(六)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诉部门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具体承担公诉工作的业务机构,对外所发各种法律文书都以本院名义进行。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的业务工作。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公诉制度几点看法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公诉制度几点看法
称之 为行 政公诉 。据 此 , 我们 可 以得 出行 政公诉 的概 念 : 政 公 标 、 包过程 中 的违 法行 为 ; 策性 价格 垄断行 为等 。 行 发 政
诉是 指 当行政 机关 的违法 行 为或不作 为对 公共 利益 造 成侵 害或 有侵害 的危 险时 , 法律规 定检察机 关为维护 公共 利益而 向法 院提 起行 政诉讼 的制 度 。
要 ,依照 法 律规 定的权 限和 程序可 以征 收集 体所 有 的土地 和单 弃 , 甚至 伪造证 据等 情形 。赋 予检 察机关 调查取 证权 , 以适 时 可 位、 个人 的房 屋及 其他 不动产 。 既然公共 利益 不容 易界 定 , 么 ” 那 获取证据 , 并追 究相关人 员 的刑事责 任或者采取 司法建 议等形 式 建立 初期 , 将行 政 公诉 限定 在较 小的范 围 内, 定检 察机 关只 应 规 针对严 重影 响国家和 社会公共 利益 的违 法行政 行为行 使起诉 权 。 基于此 种考 虑行 为公 诉范 围应 包括 以下几 个方 面:
关键 词 检查 行政 公诉 行政 行为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8-1 10 —5220 )7 4O 0 中 图分 类号 : 9 6 D 1
公诉 是相对 于 自 诉而 言 的, 是指法定 的专 门机 关代表 国家 进 权利 , 代表授 权机 关行使 行 政职权 , 一旦其 实施 了违法设 定权 益
在 涉及 国家 利益 和公 共利益 的范 围之 内 。什 么是 公共 利 益 ?新 机关 调查 取证权 , 使检 察机 关 的公益诉 讼权 失去意义 。 这样容 易
《 权法 》 物 也没 有对此 做 出界定 , 是提 到: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 出现行 政机关 与相对 人恶意 串通或 者将对其 不利 的证据隐 匿、 只 “ 毁

公诉工作管理制度

公诉工作管理制度

公诉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诉工作管理,保障公诉工作依法、公正、效率地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

第三条公诉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处理。

第四条公诉工作应当遵循充分证据、法律适用合理、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公诉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违法、不当干预司法活动。

第二章公诉工作组织和指导第六条公诉工作组织形式应当灵活多样,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公诉工作的效能。

第七条公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组织结构,确保公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运作。

第八条公诉部门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的原则,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公诉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九条公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诉工作监督机制,对公诉行为进行及时、全面监督,确保公诉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诉干警的职业培训和业务考核,提高公诉干警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公诉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公诉部门应当在依法职权范围内,依法办理各类刑事案件。

第十二条公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公诉职责,依法批捕、提起公诉和出庭宣读起诉书等。

第十三条公诉部门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人进行合法的罪疑权利教育,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

第十四条公诉部门应当依法收集、审查、提取、固定、保管和重现证据,确保案件的事实查明和证据充分。

第十五条公诉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案卷,确保起诉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公诉部门应当加强对庭审程序的监督,确保庭审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进行。

第四章公诉工作质量管理第十七条公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公诉工作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公诉部门应当对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公诉办案保密制度

公诉办案保密制度

公诉办案保密制度公诉办案保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二、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秘级的确定:(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书级。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三、保密措施第十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电脑部门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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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下)姜伟四、中国的公诉制度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及政治经济条件,公诉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经历了一个十分独特的历史过程。

众所周知,中国自秦汉以来,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不分、控审合一的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司法制度。

只是到了清朝末年的1906 年,清政府模仿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体制,并按照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模式来改造传统的法律体系:原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并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

同时,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各级检察厅,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公诉权。

晚清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规定于1907 年颁布的《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l )刑事提起公诉;( 2 )收受诉状,请求预审及公判;( 3 )指挥司法警察官逮捕犯罪者;( 4 )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5 )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表人;( 6 )监督审判,纠正违误;( 7 )监视判决的执行。

这是中国司法制度史上首次实现控审分离,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诉组织机构―检察院从此应运而生。

晚清的司法改革尽管由于清王朝的迅速覆灭而未发挥作用,但对以后的北洋政府产生了深刻影响,这些改革的成果后来成为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基础,其中检察制度大都为北洋政府所采纳。

清朝末期的法制变革成为中国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开端,因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公诉制度形成的初始阶段,明显受到西方法学理念的直接影响。

辛亥革命后仍然沿用清末的法律制度,对检察机关的职权未作变动。

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尽管曾就检察机关存废问题展开过争论,但并没有在实质上影响检察机关的作用和地位,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也未作太大的变动,仍然沿袭晚清变革以来的司法传统。

中国公诉制度的形成还经历了一个十分特殊的历史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检察制度,为新中国检察权理论的形成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1931 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开始建立检察机关。

当时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 ) 管理案件的预审;( 2 )作为代表国家的原告,行使追诉权;( 3 )抗议权,即检察员对两审后仍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4 )检察政治保卫局办理案件的情况。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晋察冀边区抗日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府也设立了检察机关,主要职责是:( l )案件之侦查;( 2 )案件之裁定;( 3 )证据之收集;( 4 )提起公诉,撰拟公诉书;( 5 )协助担当自诉;( 6 )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7 )监督判决之执行;( 8 )在执行职务时,如有必要,得咨请当地军警帮助1[1]。

在这一历史时期,人民检察制度还是较多地借鉴了自晚清以来所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和经验。

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得到新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 l )检举一切破坏民主政权、侵犯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 2 )检举各级公务员触犯行政法规的行为;( 3 )检举违反政策事项。

这三项检察结果属于犯罪的,有权向法院提起公诉;违法错误应作行政处分的,呈请边区政府核办,等等。

2[2]很显然,由于当时正处于战争时期,各地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和职权范围并不统一,且实行“审检合署”的制度,公诉制度尚不完备,但十多年的公诉实践仍为新中国公诉制度的创建积累了一些经验。

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从照搬前苏联的一般监督模式到后来注重借鉴外国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模式;从着手基础性建设到十年浩劫被扼杀中断,再至文革后的恢复重建。

这是一个相当艰难曲折的过程,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一直延续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 年12 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其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的基本职能。

195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肯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极左”思潮的冲击,1974 年通过的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成为当时的公诉机关。

1978 年我国通过的第三部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

1979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确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追诉犯罪权的公诉机关,从此中国公诉制度逐步走向完备。

19 %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诉制度及检察制度,由此形成我国目前的公诉制度。

中国的诉讼制度经历了独特的发展过程,既受到世界各国诉讼制度的影响,也源于中国司法实践的具体经验。

中国的公诉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也有自身的特点:(一)公诉与法律监督相统一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并承担公诉的职能。

所以,我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法律监督者,又是国家公诉人;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进行追诉,提起公诉的过程,也是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

二项职能、二个过程密不可分。

集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等权能为一身,是我国公诉制度及检察制度最具中国特色的部分。

(二)检察机关是唯一的公诉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垄断公诉权,独立行使公诉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提起公诉。

而且,无论是对案件的起诉,还是不起诉,皆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其他机关无权干预。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不隶属于政府或法院,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公诉权提供了组织保证与制度保障。

(三)公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我国的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尽管与被告人有平等应对权,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并不属于当事人,而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的独立诉讼主体,其职权及权利比当事人要广泛得多。

(四)公诉人与借察、法官之间是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西方国家,警察是检察官追诉犯罪的辅助人员,听从检察官的指挥;法官是裁判者,不受检察官的监督。

在我国,刑事诉讼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法院负责审判,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裁判可以抗诉,对法院裁判的活动可以进行监督并提出纠正意见。

(五)检察官属于司法人员在国外,关于检察机关是属于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尚无定论。

依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检察官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这表明我国检察官的诉讼活动是司法活动,代表国家提出公诉的活动具有司法的属性,应该符合开放性、公正性、独立性等司法要求。

(六)公诉与自诉的相互救济关系我国的刑事起诉采用了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二元模式。

这种分工既有利于发挥国家的职能,也有利于调动公民个人追诉犯罪的积极性,使犯罪案件及时得到适当的处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诉案件主要有二种,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但是,公诉与自诉的范围并不是绝对的,二者可能存在交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公诉可以转化为自诉,自诉也可能转化为公诉。

由于两种起诉方式固有的局限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在一定条件下公诉与自诉相互救济的原则。

因犯罪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要求追诉犯罪的请求最为强烈。

国家追诉机关基于某种原因可能忽略被害人的利益,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决定对被告人不起诉。

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5 条、第170 条规定,某些案件可以由公诉转为自诉,即被害人对某些公诉案件,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对某些自诉案件,被害人无力收集证据或者因某种原因不敢起诉时,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国家也要进行干预。

我国刑法第98 条指出:“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所以,自诉案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即自诉转为公诉。

可见,公诉与自诉相互转化、相互救济的基点在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的公诉制度是不断发展的,各国公诉制度之间也互相影响和借鉴,取长补短,择善而从。

如日本的公诉制度始采法国模式,1881 年后受德国影响,演变为法、德混合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控辩审结构更多地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影响,又倾向于美国模式。

英国从1985 年起也由传统的私诉转而效仿大陆法系国家,选择和建立了独立、垂直的检察系统。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下,不同法系之间互相渗透,彼此融合,是公诉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从世界各国公诉改革的情况看,公诉制度的发展趋向有如下几个特征:1 .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公诉制度英国一向是以自诉为传统的国家,刑事起诉主要由警察承担,大多数警察局设有起诉律师。

检察官、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国营企业、国内税收部门和海关等,也都可以提出刑事起诉。

检察官一般只对重大案件,如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案件提起公诉。

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公诉机关垄断或基本垄断刑事起诉是不同的。

1985 年,英国公布了《检控犯罪法》,从1986 年1 月1 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遍建立公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在警察决定指控被告人后,由皇家检察官复审案件,并负责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和支持公诉,还有权对警察调查案件提出意见,基本上实行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检察官公诉制度。

在德国,1975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预审调查制度,使检察官的职责作用得到了强化。

2 .确定公诉机关的独立性为了充分发挥公诉机关的作用,改变了公诉机关附设于法院的体制结构,使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分离,增强了公诉机关的独立性。

例如,日本检察厅曾是附设于裁判所的一个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新宪法比旧宪法更加明确规定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彻底改变了审检合署的体制,单独设置了各级检察厅。

阿根廷于90 年代将检察机关独立于司法部,以更有效地履行公诉职能。

检察机关的独立是独立行使公诉权的组织保障。

另外,对公诉机关检控犯罪的机构、组织、职责、手段和方式,各国都予以健全和完善。

公诉机关独立办案及检察官身份保障和待遇等制度,也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相继确立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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