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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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建构的思考

民事诉讼第三审程序建构的思考

的这种行政依附倾 向, 对两审终审制构成 了严重威胁 。与 这种依附关系相联系 , 国法 院系统 内部长期实行案件请 我 示制度。下级法院在案件 审理过程 中遇 到疑难 的实体或 程序问题 时 , 习惯 于 以书面或 口头 的形式 向上 级 法院请
示, 上级法 院再就请示 的问题乃至案件具体处理决定作 出 答复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 , 一审法 院的裁判就必然体现 了 上级法院的意见 , 程序公正 的角度 出发 , 从 它并不 符合 独 立审判原则 内产生的审级独立的要求 , 并且导致 当事人 的 上诉权被变相剥夺 , 两审终 审成 为实质上 的一审终审 。2 _ J 2 司法以解决私人纠纷为基本功能 , . 同时具有维 护法 律秩序和创制规则之公共 目的。 _ 民事 上诉 制度在具 有保 3 J 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这 一“ 私人 目的” 的同时 , 应具 有“ 还 公 共 目的” 即维护国家法 制 的统 一并为法 律的发 展寻找 契 , 机 , 而就 我国两 审终 审 的实践而 言 , 然 由于终 审法院级 别 较低 , 各个 法院对法 律的理解 与适 用常常 因地而 异 , 这 在 种情形下要为法律 的发展寻找契机根本不现实 , 事实 上就 连法律使用 的统一也难 以得 到保证 。另外 , 级别较高 的法 院由于较少接触实 际案件 , 对下级 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就有 可能力不从心 。
释的统一 。 ( 建立第三审程序 , 二) 有利于与国际社 会接轨
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 , 国立法 不尽 相 同, 各 但从 主要 西方 国家关于审级制度 的规定来看 , 其审判机关组织体 系 的层级划分虽有不 同。但 大 多实行 三审终 审制 , 如德 国 、 美 国、 法国等。我国在司法方 面要 与 国际接轨 , 各 国普 在 遍重视第三审程序 的情况 下, 我国也应尽快建立第三审程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名16868)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名16868)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名16868)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审制流程图

三审制流程图

三审制流程图
三审制是指在审查一个案件时,进行三个审查阶段,以保证案
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是三审制流程的图表:
1. 第一审(初审):
- 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 立案阶段: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诉讼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案件并立案。

- 庭审阶段:法院组织庭审,听取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进行证据的调查和质证。

- 判决阶段: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2. 第二审(上诉审):
- 上诉阶段: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状和相关证据。

- 受理阶段:上级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上诉并
开展审理程序。

- 再审阶段:如果上级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对原判决进行再
审查,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

3. 第三审(终审):
- 终审阶段:如果在第二审阶段判决中,有一方不服判决结果,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 受理阶段:最高法院对上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进行
审理程序。

- 审判阶段: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听取双方的辩护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三审制流程图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在多个审查阶段进行公正和合
法的审理,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Legal Syst emA nd Soci et y —圆瞄瞳鎏量竺竺型!f叁塑尘圭塾金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皮之利弊陈晗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

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丈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色与弊端(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色1.采取二审终审制。

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

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

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

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

浅析中国当前实行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的必要与阻碍
讼三 审终 审制存在 的障碍 ( 一 )现今存在的再审妨碍 了三审 的效力发挥 。现 如今 , 中国的再审制度呈现 出一派启动 主体 多样 化 ,启动程序方便 化 的态 势。这样一来 ,人们通过二审终审后 ,仍然 可以有再 审这一 条救济途径来得 以保 障。这样看来 ,三审的必要 性就 受 到 了质 疑 ,三审 的效 力就会 被当今 的再审所替 代。所 以, 要实行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必然先得探讨 的一个 问题便 是再 审制度 的存 与废 。若是存 , 则必然应该对它做一 系列 的改变 , 使它不 阻碍 三审的效力发挥 ,使它更好地服务 三审 ,服务当 今 的民事案 件的审判程序 ; 若是选择废 ,那么 三审过后 是否 真 的没有 了问题 ,怎样保障三审 的最终结果是 正确 的 ,完全 元错误 的也 是一个值得探讨与深究 的问题 。所 以说 ,我 国 目 前 的再 审制 度是 阻碍了三审制度 的建立 的 ,要想建 立三审终 审制就得解决好再审 的问题 。 ( 二 )三审 的启动程序 如何规定 ?我们知道 二审程序 的 启动是 比较容 易的。民诉 法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 民法 院 的一审判决 的 ,有权 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 十五 日内向上 一级 人 民法 院提起 上诉 。另外 ,再 审程序 的启 动也 呈现 出多途 径 、多理 由化 。那 么 ,若 实行三审终审制 ,它 的启动程序 又 该如何确定 ?如果 只要当事人不J ] l / -审判决就可 以启动 _ 一 审 程序 ,那么根据 我国的基 本国情以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 的增 强 ,人们要求案件 三审的数量会急剧增多 ,这样一来会直接 有碍于高级人 民法 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它们 的审判监督 职 能 。相对 的,如果对 三审的启 动条件加以限制 ,那么怎样 限 制才能 既不损 害当事人 的权 益又不 会与再 审的作用相 冲突 , 且又保障 了民事案件审判 的效率依然值得商榷 。 ( 三 )三审 的范围如何确定 ?我 国当前 所实行 的民事案 件二审终审制 中二 审所做 的是 事实审与法律审 ,前面 已经说 了二审 的审级较低难 以做 到事实审的公正性与法律审 的正确 性 。所 以要保障案件处理 的正确性 就得实行三审终审制 。但 是 ,三 审的范 围如 何确定又 是我们所 必须面对 的一个 问题 。 既然二审所做 的事实 审与法律 审都 可能会存在一些 问题 ,那 么 ,我们是否就应该规定 三审也做 事实审与法律审 呢?不过 这样一来 ,二审法 院判决 的权威性 就会 遭到质疑 ,二审法院 的公信力 也会渐渐 被弱化 。同时还会 加重三 审法 院 的负担。 如果只做法律审 ,那么在三审 中发 现的认定事实错误的 民事 案 件是否应该给予纠正 ,怎样恰 当的纠正也是一个应 当面临 的问题 。所 以,三审怎么审 ,三审 审什 么也是阻碍当今 民事 诉讼 三审终 审制的确立的一大因素 。 综上所述 ,随着 我国社会 及经济的发展 ,民事诉讼二审 终 审的制度 的改革势在必行 ,而替代 之的三审终审无疑是最 适合 我 国发展趋势 的民事 审判制度 。但 同时 ,又基于民事审 判二 审终审制的长期存在 ,实行三 审终 审所 面临的阻碍也是 不 可忽视的 ,我们只有先解决好这些 障碍才 能保 证三审终审 的效力发挥 ,使 它更好 的服务 于当今 的民事 案件 的审判 。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0-02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三审制程序

三审制程序

三审制程序一、三审制程序的基本流程三审制程序通常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1. 上诉阶段: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不服判决或裁定的一方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复核。

2. 审查程序: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仍然遵循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

该程序包括对上诉理由、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判断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

3. 再审程序: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重大错误,可以决定进行再审,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该案。

再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将重新审理该案件,重新采集证据、进行法律适用和判断,并重新作出判决。

二、三审制程序的特点三审制程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制度完善:三审制是中国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其程序规定和操作细则相对成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复核和纠正错误的机会。

2. 审查权力:三审制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和复核的权力。

通过审查程序,上级法院可以判断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从而保证司法公正。

3. 纠错机制:如果一审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或不当之处,三审制可以通过再审程序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和判断。

这样可以弥补一审审理时可能存在的不足,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更准确的处理结果。

三、总结三审制程序是中国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流程包括上诉阶段、审查程序和再审程序。

三审制具有制度完善、审查权力和纠错机制等特点,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和处理案件的准确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三审制程序对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和复核,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重构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重构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实现,因此应 当确立适合 中国国情的三 审终 审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三 审终 审
中图分类号:D9 51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6 2— 0 2 (0 6 4— 0 1 5 0 2 0 )0 0 2— 0 3
民事诉 讼审级制度 是民事诉讼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民事诉 讼的这一程序 性装置, 旨在形成程序 内部 的纵 向监 督机制 , 以确保 民事诉讼 公正 目标 的实现 ,虽然它 也兼顾 了效率 ,但确保司法 公正仍是其核心价值 ,因为相对 于其 他 法律程序 ( 如立法 程序 ) ,诉讼 程序 中审级 的设置是 多 加 的装 置,正是这一 多加且必须 的装置 ,为社会正义 的实 现提供 了更加充分 的制度保 障 。诉讼程序 能够最大 限度 地 确保司 法公正 目标 的实现 ,有着充分 的理论支持 。然 而,
制度存在 的缺陷是严重 的,已经到 了非改不可 的地步 。

金额在 1 0 5 0马克 以上,才 可 以控 诉 到州 法院 ,州法 院是 终审法院 ,有关婚姻法 的案件 可控诉到州 高等法院。州法
院除审理来 自初级法 院的控 诉外 ,初 审所 有初级法院不审

部分发达 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 况
易法 院的监督 。所 以, 日本 的法院与德 国的法院一样实行
如果对 联邦 地区法 院所作 的终局判决不服 ,可 以向联邦上 诉法 院提起 上诉,上诉法 院主 要进行法律审 ,通常不对第

审法 院业 已认 定 的事实 问题 予以重新考虑 ,这是因为 陪
审 团是 事实认定者 ,而除了对 证据是否足 以作 出合理裁 决 的有 限考虑外,法 院无权重新 决定陪审团 的裁决 。如果 当
我 国 民事 司法 的现 实状况 是否 尽如 人 意呢 ?答 案 是否 定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三个阶段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第一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审中,法院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审查、权利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

同时,法官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辩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在初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申请上诉。

二、第二审:诉讼案件的上诉阶段第二审是在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阶段。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审查第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议。

在第二审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进行辩论。

通过重新审理,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第一审有所区别。

当事人对第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具有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三、第三审: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第三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审阶段。

在第三审中,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判例参考等。

最高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

最高法院对第二审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引入多个审理阶段,可以避免一审审判结果的误判和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三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通过多个层次的审查和判斷,可以减少审判误差,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三审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任感。

三审制步骤

三审制步骤

三审制步骤
三审制是指在法律审判中的第三个阶段,也是最后一个阶段。

以下是三审制的具体步骤:
1. 起诉阶段:
- 原告起诉被告,提交起诉状给法院。

- 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进行案件登记和受理,并将起诉状送达被告。

2. 一审阶段:
- 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 原告和被告提出各自的诉辩意见,提交证据。

- 法院审查证据,进行辩论。

-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3. 上诉阶段: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 上诉庭进行案件审理。

- 原告和被告提出上诉理由和证据。

- 上级法院审查上诉理由和证据,进行辩论。

- 上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

4. 再审阶段:
- 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二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提
起再审申请。

- 最高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 最高法院受理再审后,进行再审程序。

- 最高法院依法作出最终判决。

注意事项:
- 三审制是我国法律审判的一种常见程序。

- 每个阶段的审理过程和时间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

- 在法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得到充分保障。

-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以上就是三审制的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三审制规定

三审制规定

三审制规定简介三审制是一种审查制度,用于确保法庭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该制度规定了案件在法院中经过三个审查阶段,以验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

本文档将介绍三审制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基本原则1.公正性:三审制的核心原则是保障案件的公正。

法官必须根据法律和证据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2.独立性:审判委员会必须独立于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外部干扰。

法官应当根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做出裁决。

3.公开性:三审制的审判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以确保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有机会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裁决结果。

三审制的流程三审制的审判流程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一审:案件在一级法院进行首次审理。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一审判决。

2.二审:当某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二审。

二审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一审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三审:如果当事人对二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三审。

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最终审判,确认或改变二审的判决结果。

三审制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得到高水平法官的审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审制的局限性三审制虽然具有保障案件公正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1.时间成本:三审制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延长了当事人等待裁决的时间。

2.资源限制:三审制对法院和其他司法资源的需求较高,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平衡分配和案件堆积。

结论三审制在保障案件公正和权益的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在推进三审制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和效率,确保正义的实现,并减少其局限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它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

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而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合理的三审终审制的构想。

一、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并非一直都是两审终审制。

现实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便着手制定有关诉讼法规,但是当时残酷的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发生很少,即使发生民事案件,也大都由基层政府调解处理。

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代理院长、著名法学家李木庵等人负责下,依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和财权条例》等规定,于1942年起草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诉讼条例草案》。

该草案提出,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很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审终审制。

例如,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第三条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各直辖市人民法院为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如有不服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回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由此可见,在华北地区实施的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对旧的诉讼体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借鉴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和前苏联的经验,制定了全新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之构想(一)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之构想(一)

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之构想(一)传统诉讼制度的设立,过分依附于实体法价值目标的实观,自身的合理性及社会诸多因素考虑甚少。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化程度的推进,有限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诉讼效率原则,以及司法权威的稳定性原则已被纳入诉讼制度建立的范畴。

如何准确、高效地实现实体法之任务,并树立司法更高之权威,是目前理论界和务实界探讨的热点。

笔者就民事诉讼法以三审终审制取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及外加的再审制度作一概要论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两审终审制的不足及再审制度的弊端我国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以前苏联诉讼制度作参考,同时是以生产力较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成份少为基础。

在此背景下制定的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缺陷。

1、两审终审制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无论大小和繁简均实行两审终审。

其中在一审程序中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不同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然而什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什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并不明确。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但确定的主体并未明确,且司法实践中对案件是否简单,只是立案时作粗略地审查,很大程度上是以诉讼标的额大小来确定,而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案情却很复杂,适用简易程序并不能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此类案件即使再经二审审理也不能保证案件公正解决,因为现行审判实践中,二审案件绝大部分不开庭审理,只是书面审理。

其二,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虽然有一个相对较为规范的审判规则,但仍存许多缺陷。

一是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律之约束。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时限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其无论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举证,只要证据客观真实,同案件相联系,能够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审判机关就应当采纳。

二是缺席审判制度不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虽然对缺席审判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并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

建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必要性探析

建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必要性探析

建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制必要性探析作者:廖东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关键词公平正义两审终审三审终审必要性作者简介:廖东江,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42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上实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裁决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产生既判力。

纵观世界上法治较为成熟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均实行诉讼案件的三审终审制或附条件的三审终审制①。

很长一段时间,党和政府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议法制国家;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体现了治国理念的巨大转变;公平正义成为主要价值目标。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说明“公平正义”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初心和使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过,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

② ;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诉讼法的实践来看,两审终审制设计价值理念滞后,未能让人民群众在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限于建国初期的经济水平,长期以来我们高度重视了“效率”,却忽略了“公平正义”的伦理追求。

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代,国家要“强”起来了。

人民日益增长的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与我国诉讼制度不能满足这一要求的矛盾越来赿突出。

三审五审内容

三审五审内容

三审五审内容
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中,三审和五审是指对某个案件进行三次和五次审理的阶段。

这些审理阶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三审通常是指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经过一审和二审后,当事人对上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由法院再次审理的阶段。

在三审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重新评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做出终审裁决。

五审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三审后,当事人仍不服判决结果,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法院进行再审的阶段。

在五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再审申请的内容,重新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进行终审裁决。

三审和五审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准确性。

通过多次审理,法院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实质和细节,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三审和五审还可以纠正上级法院可能存在的错误或不公正的判决,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三审和五审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多次审理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

其次,当事人可能会滥用上诉权利,以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外,由于审理次数增多,可能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对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需要合理掌握三审和五审的尺度,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滥用上诉权利的监管。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再审,以提供更高效和公正的司法服务。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其关键在于公正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和运行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审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多次申诉机会,有助于纠正初审时的可能错误判断,并避免因一审判决导致当事人实际权益受损。

2. 强化司法监督:三审制度可以通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查和审理,减少一審裁判中的错误和偏差,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3. 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三审制度保证了审判结果的稳定与合理性,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权威。

三、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运行机制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各审级的特点如下:1. 一审阶段:一审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判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证据。

- 判决或裁定: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2. 二审阶段: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上诉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审理程序: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包括当事人的辩论和提交新证据等。

- 二审判决:上一级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

3. 终审阶段:终审是对二审判决结果进行最终审理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特许上诉: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特许上诉。

- 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主要针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

-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并终结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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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
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
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
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
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
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
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
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
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
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
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
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结果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结果。

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再受理上级法院的上诉。

三、三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尽管三审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正面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三审制度容易导致诉讼周期较长。

由于需要经过多次审理,案件审理时间可能会较长,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等待和困扰。

在某些情况下,较长的诉讼周期可能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三审制度对司法资源的消耗较大。

随着案件的增多,法院需
要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处理三审案件。

这可能导致法院资
源的浪费和分配不均。

最后,三审制度可能增加司法成本。

由于需要进行多次审理,法院
的审判成本可能会增加。

这些成本最终可能由当事人或社会承担,给
社会造成一定的负担。

综上所述,三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并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然而,三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较
长的诉讼周期、司法资源消耗和增加的司法成本等。

因此,我们需要
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三审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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