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机制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机制详解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满意或认为有错误时,可以通过上诉机制寻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期得到更好的裁判结果。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机制,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
二、上诉程序1. 上诉的适用对象在民事诉讼中,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都可能成为上诉的对象。
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对一审结果不满,都可以提起上诉。
2. 上诉的时效上诉的时效是指上诉的提起期限。
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公告后十五日内,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诉期限时,可以依法申请延长。
3. 上诉的受理与审理一旦上诉被法院受理,二审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需要提供适当的证据和理由,以证明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当。
二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并依法作出自己的判决。
4. 二审判决的效力二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具有终局性。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满意,可以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再上诉。
但是,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不允许向更高法院再次上诉。
三、上诉的条件1. 判决错误上诉人必须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
例如,法律适用错误、审理程序违法或不当等。
仅仅基于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而没有实质性的错误事实依据,是不符合上诉条件的。
2. 上诉请求充分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必须明确提出上诉请求,并提供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上诉请求要明确、具体,并与一审判决的错误相对应。
3. 上诉状的形式要求上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上诉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一审法院判决的文书名称、上诉请求、理由和证据等内容。
四、上诉的效果1. 中止一审判决的执行一旦上诉被法院受理,一审判决的执行将会被中止。
这意味着,原判决在二审审理期间不会生效。
2. 上诉不影响未上诉部分上诉只影响一审判决中被上诉部分的效力,不影响判决中未被上诉的部分。
未被上诉的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进行执行。
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现行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上诉制度,上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上诉制度是规范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是一种程序性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诉讼即告终结,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上诉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两审终审制度中的第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是对案件的继续审理,二审程序的设立具有重大意义,其目的当然是保障实现司法公正,促进法官理性司法。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体现了程序的公正。
任何法律设立,都应体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程序之所以公正,其评价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给予当事人的机会次数,如果只给予当事人一次机会,很难让人说是程序公正。
(2)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为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上位司法救济程序。
程序法是当事人据以实现实体利益的保障法,上诉审程序正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为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供了表达自己对一审裁判部分或全部认同或否定之愿望的机会。
对于认同一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来说,在二审中,可以进一步申述并证明自己在一审中所持的主张,并肯定一审裁判的正确性;对于不服一审法院裁判的当事人来说,在二审中则可坚持并补充一审中所提出的主张及根据,说明一审裁判的失当错误之处。
(3)、上诉审程序的设立,也是对一审法院审判监督的一种程序性规定,是上诉审法院监督一审法院,纠正不当裁判的重要制度。
因而,这一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不当裁判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如果我们对我国的上诉制度进行仔细审视,会发现该制度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影响其功能的发挥,下面,笔者就此与大家进行探讨。
一、现行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上诉程序设置单一。
我国现在设置的上诉程序单一,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为二审终审。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上诉制度比较摘要:民事上诉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所面临的”无限上诉”、”终审不终”等问题都与民事上诉制度有着一定的关联。
为了使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制度更加合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笔者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上诉上诉条件上诉审的范围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绝大多数国家规定了民事上诉制度。
上诉制度既具有私人目的,又具有公共目的。
其私人目的在于纠正导致不公正结果的错误、不公或不当的法官自由裁量;公共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心。
因此,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不论从当事人本身,还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不但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般而言,上诉制度的功能通过上诉法院的具体职能体现出来。
通常,上诉法院具有以下基本职能:纠正错误、审判监督、统一法律适用等。
上诉制度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职能,那就是实现公正。
实际上,这一职能既是纠正错误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上诉制度的最终目的。
二、中美民事上诉制度之比较(一)中美民事上诉条件之比较1.中美民事上诉条件的差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条件,只有第147条涉及到了这方面的内容。
学者们将该条款的规定理解为民事上诉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规定的是能够提起上诉的裁判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和裁定不得上诉。
上诉的形式要件则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包括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合格;上诉的提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必须提交上诉状等。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决定可上诉性的基本原则是终局判决规则,但同时,由于审判实践的需要,立法和判例法又创设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可上诉性原则。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救济手段,逐渐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分析国内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讨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意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特定主体提起的针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诉讼。
其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特点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都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些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起诉主体广泛,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二是受案范围广泛,涵盖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三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单一、受案范围有限、判决效力受限等。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扩大起诉主体范围,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等。
同时,应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格局。
(二)拓宽受案范围应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从传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拓展到更多领域,如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
同时,应降低起诉门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三)提高判决效力为增强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应提高判决效力,使其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1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成为了民事诉讼当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从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与再审制度有所了解。
一、上诉制度上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就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上诉制度旨在确保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所保障,并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合法的救济途径。
下面是上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二审原则:上诉审理是对一审判决结果的二次审查,重审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并对一审判决进行认可、修改或撤销。
即上诉审判是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的全面审查。
2.审判程序:上诉审判采用辩论制和公开审理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并可以提供证据和质证等。
法院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和判断。
3.判决结果:上诉审判的结果分为确认、变更和撤销三种,即法院可以确认一审判决结果,也可以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一般以裁定的形式作出,当事人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
(二)要求1.提起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将面临无法受理的风险。
2.上诉理由:当事人必须提供合法、充分的上诉理由,即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事实认定、证据适用等方面进行驳斥和申诉。
3.上诉费用:当事人提起上诉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上诉费用,具体费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而定。
二、再审制度再审制度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请求进行再审的一种特殊诉讼制度。
下面是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一)特点1.审查对象:再审制度适用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即一审、二审甚至终审的判决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2.审查原因:再审制度的审查原因通常包括事实新证据、原有证据的撤回或变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等。
3.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一般是经过审查、受理、审理和裁判等环节,与上诉制度有一些不同。
《2024年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范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着差异和相似之处,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从制度建设、制度发展及改革创新等角度展开讨论,以更好地理解并建构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一)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况在比较法视野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和实施方式各不相同。
以美国为例,其公益诉讼主要依赖于私人检察官制度,而欧洲大陆则更多依赖公共检察官的参与。
这些国家在保护环境、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二)国外民事公益诉讼的启示从比较法视野来看,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国外在公益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如重视政府、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现状我国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和程序等。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提起主体范围过窄、认定公共利益标准不明确等。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及挑战随着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关注度的提高,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够以及审判资源有限等问题,使得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
同时,由于司法制度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全面覆盖所有类型的公共利益侵害行为。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与完善(一)拓宽提起主体范围,提高公众参与度为提高公众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度,我们应拓宽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赋予更多非政府组织、个人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浅论民事上诉制度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09年12期NO.12,200998浅论民事上诉制度□吴燕(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摘要: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在赋予公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等权利的同时,保障国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平等而充分地寻求到救济的途径。
正如法谚所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因此一部正义之法必定要以它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为国民提供救济权利的途径。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就设计了多样化的程序救济途径,而民事上诉制度是其中实现"接近正义"必不可少的一项制度设计,下面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上诉审判权制衡一、民事上诉概述民事上诉实质上是一种对抗法院错误裁判的救济途径。
对于上诉的含义,中外法学家有着不同的认识。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上诉作为上级裁判者对下级裁判者的事后监督,是当事人救济自己权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首先,上诉是对败诉方的一种安抚。
很多情况下,经过一审冲突很难一次性得到圆满解决,尤其是对于败诉一方,很可能对诉讼程序或诉讼结果产生不满,上诉制度就为败诉方提供了一个释放不满的渠道。
经由上诉制度的引导,将当事人表达和解决不满的方式纳入理性的轨道,从而避免当事人以不恰当的手段寻求正义的实现。
在公正的程序之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得到综合权衡,结果不满被过程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最终被采纳了。
其次,上诉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二者之中,程序公正是根本,因为正义只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才能被人们从内心接受。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以中立者的身份适用法律,分析事实,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裁判者的主观性因素,因此每一次审判都只是向实质正义的接近,而当这种接近被人们所质疑的时候,就需要由另一种更高层级的力量来矫正,上诉正是借助高级审判者的权威来救济权利,使得诉讼在经过两轮裁判之后有了向实质正义更接近一步的可能。
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报告
目录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1二、挖掘根源:影响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发展、完善的因素分析2(一)上诉X围限定的不当使一审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2(二)民事上诉的门槛缺失引发“上诉投机”4(三)滥用“发回重审”浪费社会资源5 (四)再审制度设计致使“终审不终”,损害司法权威5三、对策思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7(一)限定上诉X围,明确上诉门槛7 (二)通过明确对上诉过程中二审新证据提交的限制来控制滥用上诉权的行为8 (三)建立一审判决担保执行制度,抑制“诉讼投机”9(四)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X围,节约审判资源11(五)严格把关,限定再审程序12参考文献:15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研究【内容摘要】本文根据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现状,挖掘出这种制度不足现状的根源,并提出完善我国上诉制度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上诉一审再审诉讼投机终审判决民事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是指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再审理及上级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上诉)进行再审理的有关制度。
但是由于受司法经验的限制,我国民事上诉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并有待于完善。
一、审视自我: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现状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上诉审判程序,它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
所谓的民事上诉审制度,是为实现公正解决私权争议而设置的不可缺少的诉讼程序制度。
该制度中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因此上诉审制度可被称为是对受瑕疵裁判影响的私权予以“普通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2
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2关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研究摘要:当前进行正酣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上诉审程序并未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有关注。
本文从比较法制先进国家及地区的上诉制度角度,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进而提出上诉审查制度应当采用间接规制审查模式,明确审查范围与裁判范围的关系以及裁判范围是否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等改革措施。
而且,文章还主张区分质的审查与量的审查;对上诉裁判形式的条件进行修正,以消弥裁判形式与有限审查原则之间的冲突;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应确立附带上诉制度;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可在二审中追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扩大可上诉裁定范围;防止不当减损二审程序功能。
Abstract:In the innovation of the civil trial, people don't pay enough attention to the procedure of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appellate system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istricts, reviews the justice practice in China and suggests thatwe should adopt the innovation measures such as the indirect censor of the appellate instance system,definite censor field and adjudication range and the limit of the appellate claim from the parties.Moreover, the article claims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qualitative censor and quantitative cen-sor, amend the conditions of the forms of the appellate jurisdiction to eliminate the conflicts of the judgmentforms and the limited censorprinci-ple, establish the collateral appeal system to equally protect interests of the both parties, allow one party to supplement and alter the claim or institute a countersuit in the second instance if the other party agree, extend the range of the appealable adjudication, avoid the improper re-duction of the function of the second instance.Key words:appellate system; adjudicative limits; qualitative censor;collateral appeal法官裁判属于司法者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判断的过程,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裁判很难确保绝对公正。
比较法视角下的国际民事诉讼研究
比较法视角下的国际民事诉讼研究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民事纠纷的跨境性问题逐渐凸显。
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国际民事诉讼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手段。
在研究国际民事诉讼时,比较法视角被广泛运用,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不同国家在此领域的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为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提供参考。
首先,比较法视角能够帮助我们分析不同国家间的立法差异。
在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法律体系、法律文化和历史传统的不同,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比较法视角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揭示各国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而理解不同国家对于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理念。
例如,在美国,针对跨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采用了个别选择制度来解决管辖权的问题,而在欧洲,EU的《布鲁塞尔Ia条约》则强调欧洲整体司法空间的构建,提供了较为具体的管辖和执行机制。
通过比较这些不同的制度安排,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
其次,比较法视角有助于深入研究国际民事诉讼的实践经验。
国际民事诉讼是一门涉及多个主体、多个国家司法协助机制的复杂学科,其实践经验对于制度建设和政策制定至关重要。
比较法视角可以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实践经验,挖掘出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例如,挪威在处理跨境离婚案件时,实行了"一案多审"的机制,即法院对于同一纠纷会有多个审判阶段,以确保各方能够在最佳条件下行使诉讼权利。
这一机制与中国的"唯一裁判"原则相比有其独特的优势,通过比较这两种机制,可以发掘出更加适合中国实际的解决方案。
此外,比较法视角还能够推动国际民事诉讼的制度交流与融合。
国际民事诉讼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各国之间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差异给跨境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比较法视角可以通过两个或多个法系之间的对比研究,发现不同法系的香港影响,为建立更加统一和协调的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提供指导。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审价值分析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点与完善
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的缺点与完善关于法院裁判不满的诉讼当事人,申请从头审判全数或部份案件利用的诉讼程序,在我国被称为“上诉”。
“上诉”这一当事人利用的救济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以下不足:一、关于上诉条件为了保证一审裁决应有的权威,同时也是避免当事人对上诉权的过度滥用,进而致使二审案件的积存,各国对上诉设置了必然的准入门坎,即上诉条件。
美国的上诉必需由当事人对初审裁决不服和基于对诉讼进程阻碍重大的程序问题的附带性决定不服而提出;俄罗斯民法典那么规定案件的两边当事人及第三人、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劳的裁决提起上诉(抗诉),期限是一审法院作出终局裁决后的10日内,提交上诉状或抗诉状。
我国对上诉主体的界定较为明确,一样包括了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一起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等,上诉期限为不服裁决的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为7日;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是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另外,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笔者以为,这是相当于对上诉条件的限制,即上诉的主体必需合格;上诉的客体或对象必需合格;上诉要在法按期限内提出;必需提交上诉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3、4是上诉的形式要件,2为实质要件。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我国的上诉条件的规定是比较宽泛的,没有对上诉条件做出明确的限制,不管是什么案件,案件标的额大小;案件是不是复杂;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都能够启动上诉程序。
如此的规定产生如此的短处:一方面致使一些诉讼标的额小、简单的案件难以通过一审取得有效的审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会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而滥用上诉权。
据此,建议对上诉条件作以下限制:一、要求有上诉利益;二、诉讼金额达到必然的标准;3、对上诉理由的限制;4、对滥用上诉权人作出必然的制裁;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依照必然的标准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的上诉制度研究【摘要】民事上诉制度在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几经修改,特别是今年的修改值得关注,但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民事上诉制度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存在的缺陷,应当依据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二审程序,建立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不断完善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制度;三审终审制我国的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随着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强化和我国法治的发展,当事人本人或者在诉讼代理人的驱使下都会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来更好的满足自己的利益。
就上诉审而言,并非全部案件都有进行重新审理的必要,应以兼顾公正与效率为价值取向,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
所以,构建理想的民事上诉制度,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就成为本文探讨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含义及其功能(一)民事上诉制度的含义对于上诉的概念,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上诉[1],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上诉制度也即是规范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行为及上诉审法院活动的制度总称。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也就是说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核心就是两审终审中的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2],是指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针对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的上诉,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当事人上诉是启动第二审程序的唯一途径。
(二)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既然第一审程序已经给私人纠纷提供了公立救济的途径,又为什么还要设置上诉审程序呢?当然这与上诉审程序的特有功能是分不开的。
笔者认为民事上诉制度的功能可大致归纳为以下三点:1.监督一审程序,纠正下级判决的错误,保障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
由于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级比较低,法官出现错误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上诉审程序是能够监督初审程序的程序,通过上下级法院法官之间的相克关系,使其错误受到监督和控制,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改进与限制_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研究》
《改进与限制_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研究》改进与限制_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研究一、引言民事诉讼上诉制度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上诉审查效率低下、程序繁琐等。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改进与限制,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该制度。
二、当前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在法律体系上已形成较为完整的框架,包括上诉条件、上诉程序、上诉审查等方面。
然而,在实践运行中,该制度仍存在以下问题:1. 上诉审查效率低下:由于上诉案件的审查过程繁琐,导致当事人长时间等待审查结果,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
2. 上诉成本较高:当事人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和时间成本,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3. 上诉审查标准不统一: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导致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致。
三、改进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1. 优化上诉审查程序:简化上诉审查流程,缩短审查周期,提高审查效率。
例如,可以引入电子化审查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审查。
2. 降低上诉成本:减轻当事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负担。
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用、鼓励和解等方式实现。
3. 统一上诉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上诉审查标准,确保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致。
这需要各级法院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制定并实施相关标准。
4. 加强监督与制约:建立健全对上诉审查过程的监督与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面临的限制与挑战在改进民事诉讼上诉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也需关注到面临的限制与挑战:1. 法律体系协调性:在优化上诉制度时,需考虑到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性,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漏洞。
2. 司法资源分配:改进上诉制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等。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分配资源成为一项挑战。
3. 社会文化背景: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对上诉制度的接受程度和认同度有所不同。
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
民事上诉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
放眼全球,世界各国在上诉制度的立法上既鲜明地体现了本国的特色,又”求同存异”地存在着许多相似或相关的条文设置。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许多国家的民事上诉制度无论在制度设计还是实际运作层面上均产生了种种问题,并进而影响到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
本文拟从德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的上诉制度入手,一方面尽可能翔实地介绍其立法规定和法制现状;另一方面提出它们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式,通过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关键词:民事上诉;上诉程序;比较研究一、德国民事上诉制度概述德国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是指”向高一级法院提出裁判请求,申请后者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用另一裁决取代原裁判”[1]。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上诉包括以下三种形式:(一)控诉程序控诉是一种上诉手段:控诉人通过该上诉手段申请控诉法院,针对初级法院或州法院的一审判决,为了谋求更有利的判决,向上一级法院申明不服。
其中初级法院一审判决的控诉须向州法院提起,而州法院的一审判决只能向州高等法院提起。
德国的控诉程序具有当事人可向控诉法院提出新事实、证据和和控诉法院法律、事实双审查的特点。
这种做法虽然会造成大量的司法负担,但在实际审判中也能一定程度上保证审判质量。
作为德国上诉制度的核心特征,控诉审采用了”续审主义”[2],被视为第一审程序的延续,当事人在第一审未提出的诉讼材料与观点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这就是所谓的更新权。
如果控诉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控诉将被驳回。
如果控诉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将被撤销,并且由控诉审法院作出自己的判决,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案件才会被发回重审。
(二)上告程序所谓上告,一般是针对州高等法院在控诉审中所作的终局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申明不服,即”第三审”。
当事人在上告程序中只能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这是其与控诉程序的不同之处。
德国民诉法对于上告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 --从比较法视角分析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 --从比较法视角分析
胡志国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20)001
【摘要】我国民事案件的审级制度实行四级两审制,呈现审级制度一元化、审级功能同质化、审级关系行政化的特点,存在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裁判的终局性差,人民法院职能的混乱与缺失等不易克服的弱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结构依审级由下至上呈金字塔形,实行三审终审制,凸现审级利益、平衡审级心理、上诉利益救济.实行以两审终审为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三审终审制,对重大和有原则性意义的案件以及特殊类型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对小额诉讼的一审判决可允许当事人申请复核与上诉择一,其他形式的两审终审案件在上诉审程序中应区别对待.
【总页数】8页(P53-60)
【作者】胡志国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2017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2
【相关文献】
1.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J], 邢艳萍
2.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比较法学视角下的分析 [J], 何文燕;姜霞
3.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 [J], 李兰
4.重构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 [J], 李振宇
5.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重构 [J], 陈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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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上诉制度研究在民事诉讼领域,上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一、上诉制度的概念与意义上诉,简单来说,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并予以改判的诉讼行为。
这一制度的存在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当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或不公正时,可以通过上诉寻求纠正,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上诉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纠错功能。
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上诉审可以对这些错误进行审查和纠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者,上诉制度促进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不同的一审法院在对相同或类似的法律问题进行处理时,可能会存在差异。
通过上诉,上级法院可以对这些问题进行统一的解释和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上诉的条件和程序(一)上诉的条件一般来说,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适格,即必须是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
2、上诉对象合法,只能针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起上诉。
3、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
不同的裁判类型,上诉期间也有所不同,通常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程序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内容。
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一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然后,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三、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和审理方式(一)审理范围上诉审的审理范围通常取决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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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上诉制度分析摘要: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合法性的多样化的司法功能。
对于民事上诉制度的定义,由于各国在司法制度以及法律传统上的不同,对于民事上诉的定义有着较大的差异。
从比较法的视角,着重研究我国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在民事上诉制度中审级设置与审理范围方面的异同,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民事上诉制度;审级设置;比较法一、民事上诉制度的概述关于民事上诉的概念,一般指的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或裁定,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通过设立民事上诉制度,当事人获得了又一次救济自己权利的机会,便与其能够充分地提出自己的主张与证明材料,同时上诉审法官能够通过对一审案件的审理,对原审法官或者法院形成一定的监督机制并且将终审权集中于高级别的法院中,从而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并指导下级法院对于今后案件的审理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
二、民事上诉制度受理法院及审级设置基于审级制度而设置一定的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保证统一适用法律是各国民事诉讼必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审级制度,导致作为其上诉审法院的级别在各国有所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民事上诉采取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就判决结果不服而提出第三次上诉。
而在法院设置上,我国现行法院系统内,除专门法院以外,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也就是设置有四级法院。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在方便诉讼,减少讼累、便于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相较于三审终审制而言,对于保障当事人最基本的诉权方面,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仍然是不充足的。
根据英国法律,当事人的上诉权来自于制定法而非普通法,这是由达罗诉沙特渥滋案确立的。
在英国,民事法院体系由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四级法院所组成。
其中郡法院负责受理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而上诉法院、上议院作为主要的上诉审法院,基本上只受理上诉案件。
至于高等法院,它既是重大,复杂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同时也受理针对郡法院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案件,类似于我国的中级法院的角色。
当事人不服郡法院一审裁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提起上诉;对于高等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则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议院提起第二次上诉,所以,英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
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的美国,其上诉制度是从英国继受来的,后根据其本国国情加以改造,形成独特的上诉制度。
与英国的民事上诉制度有所不同,由于美国的法院体系的最大特点为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并行的双轨制,并由此构成美国民事诉讼的基础。
联邦法院体制由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三级构成;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审理法院,一般审理具有管辖权的一审案件,而联邦上诉法院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通常受理不服地区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即具有上诉管辖权,复审由本巡回区内的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包括对联邦下级的各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同时也包括对于州法院中涉及美国宪法或联邦法律、条约解释问题的上诉案件管辖权。
可见,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实际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在法院及审级设置上也有不同。
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上诉,是指“向高一级法院提出裁判请求,申请后者对下级法院的裁判予以撤销或用另一裁决取代原裁判”在德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德国法院由地方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
地区法院是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重审法院,而地区法院的一审案件由高等地区(上诉)法院重审上诉。
即地方法院或者地区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案件作出第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受到该判决损害时,可以向地区法院或者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在法律上十分重要,或者上诉法院的判决背离了联邦法院的决定,上诉法院才会这样做。
因此,在德国享有司法终审裁判权的法院是联邦法院。
相比国外各国有关法院级别设置的立法,我国绝大多数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即为案件事实的终审法院,同时也是对该案件事实终极适用法律的法院。
在每一个地级市就有一个中级法院的设置,显然具有终审裁判权的法院数量偏多。
民身上诉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以及稳定性。
而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便是控制上诉审判权,与英国等只有百余名法官掌握上诉审判权相比,我国由级别偏低、数量偏大的中级法院作为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去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很难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三、民事上诉的审理范围民事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决定着上诉法院的角色定位,当今世界各国民事上诉制度可以分为复审制、事后审制与续审制三种模式。
复审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第二审的审理范围不受第一审提出和认定的事实的限制,也不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所有诉讼资料进行全面审理。
事后审模式的特点是第二审法院原则上只能对第一审裁判是否适当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第一审范围之外的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明材料,不进行审查。
第三种续审模式是复审模式与事后审模式的折中,其立法目的在于既要保障案件的正确裁判,又要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既要审查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又要审查当事人在上诉请求中提出的新的事实及其证明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该条规定,我国的民事上诉的审理范围是人民法院既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理,又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可见我国的第二审既是事实审优势法律审。
并且,上诉法院只对上诉请求中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对于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与使用的法律且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的,包括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原审裁判的,原则上不予审理。
所以,我国上诉审的审理范围大致是续审模式。
英国民事上诉的传统模式,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基本采用复审制。
上诉审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上诉法院处理上诉,以重新听审的方式。
大多数的上诉是法律审,上诉法院仅有权审理上诉通知上提出的法律问题。
原则上,当事人不向上诉法院提出在下级法院没有提出的法律问题,除非此为下级法院明示保留的法律问题或者排除该法律问题,会造成法院诉讼程序的滥用。
而对于上诉审中的事实审,上诉法院能够通过自己亲自审理取得的或者由推理论证得来的事实决定,从而取代原审法官或者是由陪审团来决定,但这项权力同样也是受到限制的,局限于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事实范围内,不能就诉讼文件中没有提出的事实作出决定。
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只能通过书面审查,不能在庭审中直接观察证人来推翻直接的事实决定。
但近年来,随着新的《最高法院规则》的生效,英国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上议院在审理上诉按键式的角色定位已经渐渐指向了拥有对重新审理上诉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对于在上诉审中提出新的证据逐渐予以限制,使得英国民事上诉审的模式由复审制逐渐向续审制转变。
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对于上诉范围有一条独特的规定,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上诉必须以在第一审法院审理中,对法院的裁决提出过异议为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在第一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事项就不能作为上诉的范围。
美国民事上诉审的范围是第一审裁决中的法律问题,即法律审。
因为美国上诉审法院的职责不是重审案件,因为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才是事实部分的认定者而非初审法院,这种制度设计决定了上诉审法院不再对事实问题加以重新认定,上诉法院仅有权对第一审裁决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重新审查,这一审查应当包括对于实体法律问题的重新审查,也应当包括对于程序法律问题的重新审查。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当上诉法院在审查第一审法院裁决是否存在错误是涉及证据问题,那么上诉法院就要审查陪审团能否以此证据作出一方胜诉的裁决。
同时,由于美国各州法律制度的不用,如果当事人上诉案件是由衡平法非有陪审团的普通法判决的,则上诉法院可以对第一审事实问题予以审查,但只有当原审事实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时,才会撤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德国民事上诉制度中,控诉、上告、抗告拥有不同的审理范围。
法院在审理控诉案件时,应当组织当事人双方在控诉的范围内重新辩论。
法院在直接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36条规定,对第一审的判决只能在申请变更的范围内变更,也就是说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直接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
向联邦法院的上诉称为上告,与控诉程序不同的是,当事人在上告程序中只能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上告引发的是对州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程序。
抗告的对象是判决以外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所以,对于抗告的审理范围都是法律审。
四、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完善与国外民事上诉制度相比,我国的民事上诉制度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与需要完善的地方,随着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民诉法的修改也提上议事日程,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如何确保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前提下,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在确实保护当事人上诉权的同时充分发挥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
这就需要借鉴学习英、德等国民事上诉制度中制度设计的合理部分,形成一种程序保障机制,既能确保上诉审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维护适用法律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又要保障当事人在上诉审过程中能够真正获得又一次权利救济的机会,使民事上诉制度能够真正起到维护司法正当性、终局性的功能。
参考文献:[1]乔欣.外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白玉恒.英国民事上诉审程序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J].法学研究,2010,(2).[4]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齐树洁.英、德民事上诉制度改革述评[C]//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论丛.法律出版社,2005.[6]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