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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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分类
普通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 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一同起诉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可分之 诉,是指当事人可以分别起诉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之间的诉讼 标的是共同的;
法院对案件进行合 并审理;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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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诉讼
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人诉讼的概念
第三人诉讼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 由法院将其合并到原诉讼中的制 度。
第三人诉讼的分类
第三人诉讼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 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 。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0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提出独立的诉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 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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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 同一诉讼标的而形成的合并的或 独立的诉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
程序中进行诉讼的法律现象。
必要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同 一事实而形成的共同的或独立的诉 讼请求,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 诉讼的法律现象。
普通共同诉讼
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多数人,因同 一事实而形成的共同的诉讼请求, 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的法 律现象。
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 数确定,且均起诉或 应诉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PT课件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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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
在不断产生民事纠纷的同时,人们也一直在寻求解决这类社会 纠纷的途径。经过长期的尝试和积累,人们已经形成了多种解决民 事纠纷的途径。这些途径主要包括:
(1)自力救济。 (2)社会救济。 (3)公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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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解决民事纠纷的各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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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 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事诉讼制度
资产阶级革命之后,资产阶级国家为适应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 逐步建立起了以自由、平等、民主等为理念的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诞生在法国。1877年出台 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完整而严谨,成为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 立法蓝本;其他资本主义强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先后摆脱了封建色 彩,完成了近现代化的过程。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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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六章 法院的民事主管与管辖 第七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九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十章 期间 送达与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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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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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十六章 督促程序 第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八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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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地位与性质
▪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与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也被称为 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专门或集中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和诉 讼法律关系的法律。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上诉审程序)【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上诉审程序)【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二章上诉审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上诉审程序概述1.上诉审程序及其特征(1)概念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及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上诉审程序就是指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

(2)上诉审程序在发生的基础、目的、任务与作用等方面均与第一审程序存在明显区别。

具体表现在:①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a.第一审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发生,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行为。

b.上诉审程序则基于当事人程序异议权而发生,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所作裁判表示不服的行为,上诉权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救济权。

②程序处理的事项不同。

a.第一审程序的主要内容在于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确认权利义务关系。

b.上诉审程序的内容不仅仅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审理认定,而且要审查第一审法院裁判,发现并纠正一审裁判中的错误。

③程序的功能不同。

a.第一审程序的基本功能在于,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判,解决纠纷。

b.上诉审程序的基本功能具有双重性:第一,诉讼权利救济,即为当事人提供审级程序保障。

第二,统一法律适用。

有助于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法治要求。

④程序运作的方式不同。

上诉审程序在启动的条件、管辖法院、审理的方式、审理期限、裁判的效力等方面所适用的程序规则都有不同于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2.上诉审程序的性质与功能定位(1)上诉审程序的性质问题,是指上诉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问题。

从各国立法情况看,上诉审程序性质主要有三种类型:①复审制,即将上诉审程序作为对案件的重新审理。

上诉审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上诉案件,不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为限。

②续审制,即将上诉审作为第一审的继续和发展。

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对上诉审仍然有效。

当事人还可以在第二审中提出新的证据等诉讼资料。

③事后复审制。

该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上诉审只能以当事人在第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资料为依据,并且限制当事人在上诉审中提出新证据等诉讼资料;二是上诉审法院只就第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恰当进行审查,不再审查案件事实部分。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程序)【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公示催告程序)【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其特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的,即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既是一种法律程序,又是一种法律制度。

①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指法院根据丧失票据持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法律后果的一种程序。

②公示催告是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公示催告则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2)公示催告程序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①程序的非讼性公示催告程序是通过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进而作出除权判决,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与丧失的票据相分离,从而实现对其权利保护的目的。

②适用范围的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③具体程序规定的特殊性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以及一审终审等。

2.公示催告程序的功能公示催告程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的功能:(1)对失票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又是一种无因证券,当票据权利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后,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实现对其享有票据权利的有效救济。

(2)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①通过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进而作出除权判决,以实现失票人对丧失票据的权利救济。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概念(1)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保护其民事权利或解决其民事纠纷的人及相对人。

(2)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被冠以不同的称谓。

在一审阶段被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阶段被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申诉阶段被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申请执行阶段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等等。

2.当事人的特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凡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均为当事人。

这是当事人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2)以保护民事权益为目的在因民事权益遭受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而引发的民事诉讼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的。

当事人可以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也可以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进行诉讼,前者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后者是对争议的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的人。

(3)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当事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如鉴定人、勘验人等,不能使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消灭。

3.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1)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①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履行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②只有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才能成为当事人,享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履行当事人诉讼义务。

③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密切相连的,一般来说,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但二者也存在分离的情形。

(2)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履行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须具备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民事诉讼法》课件-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总结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详细描述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但其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与原原告或 被告进行对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辅助被告或原告,在诉讼中陈述事实、提 供证据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诉讼分类
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01
必要共同诉讼定义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
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02
必要共同诉讼特点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
中对于诉讼标的合一确定。
代理和代表人制度案例
总结词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 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 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人 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情况下由其中一人或 数人代表全体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诉讼制度。代理和 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
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被告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法 院可以要求有关组织提供提起公益诉讼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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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案例分析
共同诉讼案例
要点一
总结词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在两人以上,其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诉讼中作为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制度。共同诉讼制度体 现了民诉中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充 分行使处分权和辩论权,同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减 少诉讼成本。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十二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圣才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十二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圣才

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1.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又称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某个阶段或几个阶段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准则。

(1)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体现了审判活动不同于其他活动的本质特征。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贯通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具体制度的桥梁,对于保证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2.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种类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的概念 回避制度 回避的条件和适用对象 回避的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 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立法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1)关于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种类的争议①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的变化以及学者们的认识不同,对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种类的理解也不同。

②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否包括巡回就审制度和陪审制度。

依我国现行《民诉法》,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巡回就审制度和陪审制度。

(2)巡回就审制度巡回就审是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简称。

巡回就审初创于根据地时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内容之一。

巡回就审是我国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审判制度,它是便民利民的审判精神的具体体现。

在民事审判中,实行巡回就审具有重要意义。

(3)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代表民众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制度。

从理论上讲,陪审制有两种基本类型——陪审团制和参审制。

英美法中为陪审团制,我国为参审制。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度,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

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人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圣才出品】

第一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和冲突。

民事纠纷的主要特点:(1)民事纠纷的主体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争议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纠纷的主体可以对民事纠纷的内容进行自由处置。

(4)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法是多元的。

2.自我解决民事纠纷的自我解决,是指纠纷主体在纠纷发生后,利用自己的力量,寻求纠纷的解决。

在此解决过程中,一般没有第三人的介入。

(1)纠纷的自我解决的优点民事纠纷的概念、特点 自我解决 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调解解决:概念、分类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 对各种解纷机制之间的关系的理解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①保密性强。

②自愿性强。

③具有彻底性。

④成本低。

(2)纠纷的自我解决的弊端①纠纷的自我解决欲获得成功,一定意义上是双方力量对比的产物。

②由于自我解决纠纷完全依赖于纠纷主体的自觉,缺乏外在力量的制约,这很容易产生弱肉强食的局面。

(3)纠纷的自我解决,通常采用的方法有:提醒;唤醒;压服;对话。

3.调解解决调解,是指纠纷主体双方在中立的第三者的主持下,互谅互让,和平协商,自愿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1)调解与和解的异同①相同点:均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法解决其纠纷的,都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没有任何人强迫纠纷主体接受解决纠纷的方案等。

②区别:调解是当事人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所寻找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对和解不能的一种补充。

(2)选择调解的原因①双方在纠纷解决这个问题上,还有一定的共同语言,还有和平解决的希望。

②双方还存在继续维持关系的愿望。

③力图节省解决纠纷的成本。

④对相对方已失去了绝对的信任,希望借助社会上的其他力量参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确保纠纷能够尽量获得公平的解决,并借助社会力量监督纠纷解决结果的兑现。

(3)调解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①从主持调解的主体上看,可以将调解分为个人调解、人民调解、社会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等。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四章群体诉讼和公益诉讼【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群体诉讼1.群体诉讼的概念(1)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民事诉讼有必要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

(2)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影响比较大的群体诉讼制度有美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及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在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解决群体性纠纷的诉讼制度则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2.群体诉讼与共同诉讼的联系和区别群体诉讼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者的目的和功能有许多共通之处,但二者的区别在于:(1)群体诉讼人数众多群体成员不可能全部参加诉讼,故由群体代表人提起并完成诉讼。

共同诉讼的人数虽多,但有可能是全部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如果不参加诉讼可以另行起诉,必要共同诉讼当中,在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必须依靠职权追加共同当事人,如果该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而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话仍然赋予其共同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2)在群体诉讼制度中,不存在追加共同当事人的问题。

群体诉讼经常存在人数不确定的情况,而共同诉讼不存在人数不确定的问题。

(3)群体诉讼多属于小额多数权利主张,起诉的当事人既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是保护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共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共同诉讼人自身的利益。

(4)群体诉讼的判决效力对全体集团成员均有约束力,不仅约束参加诉讼的集团成员,而且还约束那些没有参加诉讼的群体成员,而共同诉讼判决只对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有效。

(5)群体诉讼中群体资格具有虚拟性。

该诉讼群体既不具有某个固定组织资格更不是法人实体。

该群体资格是因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因为诉讼利益的一致性而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3.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群体诉讼制度概述我国是在参考了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英美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现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群体诉讼制度还不够成熟完善的我国来说,考察研究别国的特点和运作状况意义重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民事诉讼法 第二版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第九章 诉讼保障机 制
第二编 诉讼程序论
01
第十章 第 一审普通程 序
02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03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与 小额诉讼程 序
04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05
第十四章 民事裁判
06
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第三编 非诉讼程序论
第十六章 非诉讼程 序概述
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 程序
修订说明
本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
第一编 总论
01
第一章 民 事诉讼与民 事诉讼法
02
第二章 民 事诉讼法的 基本原则
03
第三章 民 事审判基本 制度
04
第四章 民 事诉权与诉
06
第六章 民 事诉讼参加 人
05
第五章 受 案范围和管 辖
第八章 证明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 据
目录
05 第三编 非诉讼程序论
07
第五编 涉港澳台及涉 外民事诉讼程序
06 第四编 执行程序论 08 注释
本教材吸收和借鉴既有民事诉讼法教材编写经验,在内容上注重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前沿理念和问题的介 绍,以及民事诉讼法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该教材在全面系统的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上,更为注 重学生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掌握和运用,为此在教材的体例设置上,每章分设六个部分:本章需要掌握知识要 点、正文、案例精选、思考问题、法条链接以及扩展阅读,这样更有利于教学使用。本次改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对全书进行了修订补充,并且删除了第一版中的非重点问题,使本书更加适合 教学使用
《民事诉讼法 第二版 》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

二、海事强制令的管辖
属地管辖。应当向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
不受协议约束。
不受外国法院已受理或已提交仲裁事实的约束。
三、海事强制令的程序
申请→担保→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 裁定与复议→异议→执行→申请海事强制令错 误的责任→提起诉讼。
第五节 海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 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但 执行的财产为船舶的,仅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
一、海事请求保全的一般规定 〔一〕海事请求 是指涉及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占有、
管理、营运、建造、买卖、救助、抵押、 质押以及与船舶优先权有关的海事争议所 发生的索赔请求权。 〔二〕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 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 全其海事请求,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
第二节 海事诉讼管辖
海事诉讼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人民 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受 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海事案件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 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而基层法院无权受理海事案件。
一、海事特殊地域管辖
三、海事证据保全的提供 请求人担保的提供 被请求人担保的提供 减少、变更或取消担保 四、担保过高的赔偿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
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 海事非讼程序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指船舶在营运过程
中发生重大海损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 人身伤亡,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和承租人等,可以通过设置这一基金,将 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一〕适用范围 〔二〕管辖法院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三十三章 民事执行概论——第三十五章 民事执行措施)【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三十三章 民事执行概论——第三十五章 民事执行措施)【圣才出品】

第六编 民事执行第三十三章 民事执行概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执行导论1.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申请或职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迫使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进而使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实现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申请执行人,另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联系和区别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民事执行导论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执行机构 民事执行通则 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 执行标的 民事执行概论(2)民事执行的特征民事执行具有如下特征:①执行机构的单一性。

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是唯一有权执行具有给付内容之生效法律文书的主体。

②执行措施的强制性。

民事执行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主要内容。

③执行程序的法定性。

民事执行的程序由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步骤严格性、手续完备性、方式针对性等特点。

④执行根据的特定性。

民事执行以具有确定性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正当性根据。

2.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1)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联系①民事审判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民事执行是民事审判的延伸与体现。

②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相互交叉,并非泾渭分明。

③二者的最终目的具有同质性。

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皆以解决纠纷、保护民事权益、维护私法秩序为最终目的。

(2)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区别①作用不同民事执行旨在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现,民事审判则主要旨在使处于争议状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

②基础不同民事执行以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和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为基础,民事审判则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票据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票据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六章票据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票据诉讼程序概述1.票据诉讼的概念及其种类票据诉讼,是指当事人基于票据关系以及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包括基于票据而提起的票据权利诉讼、票据丧失后而提起的票据权利恢复诉讼、基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而提起的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诉讼三种。

2.票据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特征(1)票据诉讼程序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①不同类型的票据诉讼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a.对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诉讼通常适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

b.对票据权利恢复诉讼,大陆法系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英美法系则按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②我国是兼收并蓄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公示催告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选择适用。

③广义的票据诉讼程序,是指法院处理所有票据诉讼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

广义的票据诉讼程序实质是一种票据诉讼程序体系,它既包括票据诉讼的特别程序、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等两种非诉讼程序。

狭义的票据诉讼则是指票据诉讼的特别程序。

(2)票据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①适用范围的特定性票据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当事人基于票据而提起票据权利诉讼亦即付款请求权诉讼和追索权诉讼,其请求的内容限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或票据金额及与之附带的法定利息、手续费等。

②具体程序的特殊性当票据当事人就票据债权债务发生争议提请法院处理时,法官只要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供的票据及相关证书的审查,就判断当事人的是非曲直,确保案件的公正解决,而无需经过普通民事诉讼的繁琐程序。

3.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和意义设立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简易快捷的程序,迅速及时地确保票据权利的实现,以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的安全,维护票据的信用。

二、票据诉讼的提起1.提起票据诉讼的要件当事人提起票据诉讼既要具备形式要件,还必须具备法定特殊的实质要件。

(1)票据诉讼的形式要件①当事人提起票据诉讼应当履行法定的特别手续a.当事人之间如果发生了票据权利义务纠纷,既可以选择适用票据诉讼特别程序,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解决。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大全

民事诉讼法学复习笔记大全

第一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二、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1.包括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两个方面。

2.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3.特征:a、国家公权性b、程序性c、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4.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a、主导性地位b、最终解决方式c、法律监督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法的特征:a、基本法律b、公法c、程序法第三节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体依据、任务与效力一、民事诉讼法的立体依据1.以宪法为依据2.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诉讼权利2、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可对依法不享有或者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有约束力)2、对事的效力:a、民事纠纷案件b、选民资格案件c、民事非讼案件d、商事纠纷案件e、劳动争议案件f、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g、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h、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的海事、海商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1、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

2、重视调解,调判结合。

3、强化民事诉讼的监督。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的理由诉的类型:1、给付之诉2、确认之诉3、变更之诉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十五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十五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十五章)第三编通常诉讼程序第十五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的概念与特点1、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1、普通程序的特点:(1)具有遍及的适用性(2)体系完整、内容全面(3)具有类似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4)是其他审判程序的基础。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3、起诉的条件: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⑵有明确的被告;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⑷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还应有相应的证据。

P2184、起诉状:(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诉讼请求和所按照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6、立案: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按照审查的情况,决定对起诉予以受理的活动。

7日内。

7、不予立案的情形:⑴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⑵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⑶有书面仲裁合同的;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⑸依法在必然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制)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3点例外)。

P2228、其它应当受理的情形:8点P2239、受理的法律后果:(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4)诉讼时效中断。

第三节反诉10、反诉: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1、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2)反诉应当在本诉提起之后辩说终结之前提出;(3)反诉应当向本诉的受理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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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也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

我国对
共同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相对于单独诉讼而言,共同诉讼是多数人诉讼的一种模式
民事之诉的基本形态则是单独诉讼,即由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单一的诉讼标的构成。

为了解决多数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就必须承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人的诉讼模式。

②共同诉讼强调诉的主体的合并,而不考虑诉的客体(诉讼标的)是否合并 共同诉讼概述:概念、特征、意义 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形态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三人概述:概念、种类、特征、意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诉讼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地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与单一诉讼形态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复合诉讼形态,是指诉讼的主体或者客体为复数的诉讼形态。

复合诉讼形态根据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上的区别,可分为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以及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两者混合,又称复合的诉的合并。

(2)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
①总体上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

②对于防止产生相互矛盾裁判有积极作用,保障了法院裁判的统一。

③基于解决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的客观需要,实现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配套,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理论界对于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相同。

(1)日本有学者把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合并不同的当事人或其请求参加同一诉讼程序的共同点,具体包括:
①诉讼标的的权利是共同的。

②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

③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同种类的,而且是基于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同类原因。

④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况。

客观要件则是指提出合并的请求。

(2)就实体要件而言,共同诉讼的产生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构成共同诉讼:
①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责任。

②享受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基于同一事实根据。

③权利请求和责任所形成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特征或基本类似的法律和事实根据。

(3)在程序要件方面,共同诉讼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体而言,除了一般的诉讼成立所需要的基本要件以外,共同诉讼的成立还需要以下条件:
①法院对共同诉讼中的各个单独之诉均有管辖权。

②各个诉讼能够按照同一种诉讼程序进行。

3.共同诉讼的形态
(1)我国学理根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其分为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①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的多数人对于诉讼标的不必合一确定,各人分别独立。

此种共同诉讼的存在目的系为诉讼经济。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复数的当事人一方各人所主张的诉讼标的相互独立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复数的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共同并且唯一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2)国外有关共同诉讼的分类,与我国有所不同。

①德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

德国学者近年来又大都依Fritz Baur的提法,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改称为“因实体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实体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将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称为“因诉讼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

②日本则将前述两种共同诉讼分别称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③英美法系的共同诉讼体现为当事人的合并。

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例,其有关当事人的合并,有强制合并和任意合并两种。

a.当事人的强制合并,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起诉或被诉,如果有所欠缺,法院必须以职权予以追加;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就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根据被合并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密切程度,当事人的强制性合并又分为必要的当事人
的合并与必不可缺的当事人的合并。

b.当事人的任意合并,是指基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是否将其他人合并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亦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原告合并其他人与自己一起作为多数原告进行诉讼,或将数人作为自己的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根据立法和学理的一般观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作如下安排:
(1)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对于共同诉讼人有利益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益的,对于全体不发生效力。

(2)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所作出的行为,无论其行为的内容如何,无论是否对共同诉讼人有利,其效力及于全体。

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于各个共同诉讼人作不同表述,也不妨碍法院作出统一的判决。

(3)共同诉讼中的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行为(他人的不作为),发生一定诉讼上的效果。

遵守诉讼期间的行为是法治社会对公民法治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也是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4)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为达到裁判能够对共同人全体合一确定的目的,法院不得对部分共同诉讼人进行判决。

5.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司法实务的需要,以及未来有关实体法例如《公司法》等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发展,可以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确定为以下几种形态:
(1)因某些共同关系,而使得复数的当事人共同拥有一个单独的请求权(给付之诉中)或者诉的声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所以诉也只有一个,因而复数的当事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通过一次程序解决纠纷或者保护私权。

(2)对于一个单独的诉讼标的,复数的当事人在相互之间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①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此种情况下,原告所主张的请求权只有一个,所以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但是侵权人或者可能的侵权人有复数,或者在复数的当事人之间无法确定谁是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因此应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

②法律上的牵连关系,是因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产生的牵连关系。

此种情形下,由于作为诉讼标的的请求权(给付之诉)或者诉的声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只有一个,所以诉讼标的也只有一个,因此诉也只有一个,复数的当事人必须通过一次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或者保护私权。

二、第三人诉讼
1.第三人概述
(1)第三人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

第三人提起的诉讼,称为参加之诉。

(2)第三人的特征
①第三人与本诉有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包括两种情形:
a.认为本诉中原告、被告与本诉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b.虽然本诉中原告、被告与本诉有关的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但是本诉的审理结
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②第三人是本诉的案外人。

他人之间已存在着诉讼,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前提。

第三人既不是本诉原告,亦不是本诉被告,不属于本诉的当事人。

③第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讼。

a.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参加诉讼当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b.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未提出诉讼请求,表面看来是在维护被参加方当事人的利益,实质上是通过维护被参加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

(3)第三人诉讼的价值
第三人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诉讼经济,即通过本诉与参加之诉的诉讼标的合并审理,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裁决冲突,树立法院权威。

(4)第三人诉讼的历史发展
①一般认为,第三人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以及上诉或声明不服”。

②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第三人诉讼制度规定层次清晰、分类明确、结构严谨,通常称为“诉讼参加”,包括主参加和从参加。

在某种程度上,主参加诉讼相当于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从参加诉讼相当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

③在英美法系国家,第三人诉讼制度不够发达,一般称为“追告参加”。

④我国1979年《民诉法(试行)》的颁布和此后的一系列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现行的第三人诉讼制度。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认为本诉原告、被告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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