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维建《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圣才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三章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也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我国对
共同诉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①相对于单独诉讼而言,共同诉讼是多数人诉讼的一种模式
民事之诉的基本形态则是单独诉讼,即由一个原告和一个被告、单一的诉讼标的构成。
为了解决多数的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就必须承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多数人的诉讼模式。
②共同诉讼强调诉的主体的合并,而不考虑诉的客体(诉讼标的)是否合并 共同诉讼概述:概念、特征、意义 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形态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第三人概述:概念、种类、特征、意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诉讼 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地位 第三人撤销之诉
共同诉讼和第三人诉讼
与单一诉讼形态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是复合诉讼形态,是指诉讼的主体或者客体为复数的诉讼形态。复合诉讼形态根据诉讼主体和诉讼客体上的区别,可分为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以及诉的主体合并与诉的客体合并两者混合,又称复合的诉的合并。
(2)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
①总体上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
②对于防止产生相互矛盾裁判有积极作用,保障了法院裁判的统一。
③基于解决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复杂性的客观需要,实现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配套,进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理论界对于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相同。
(1)日本有学者把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指合并不同的当事人或其请求参加同一诉讼程序的共同点,具体包括:
①诉讼标的的权利是共同的。
②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原因。
③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同种类的,而且是基于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同类原因。
④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况。客观要件则是指提出合并的请求。
(2)就实体要件而言,共同诉讼的产生取决于立法的规定,如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瑞士以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构成共同诉讼:
①共同享有权利或共同承担责任。
②享受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基于同一事实根据。
③权利请求和责任所形成的诉讼标的具有同种特征或基本类似的法律和事实根据。
(3)在程序要件方面,共同诉讼的产生取决于当事人的诉权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
体而言,除了一般的诉讼成立所需要的基本要件以外,共同诉讼的成立还需要以下条件:
①法院对共同诉讼中的各个单独之诉均有管辖权。
②各个诉讼能够按照同一种诉讼程序进行。
3.共同诉讼的形态
(1)我国学理根据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将其分为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两类。
①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的多数人对于诉讼标的不必合一确定,各人分别独立。此种共同诉讼的存在目的系为诉讼经济。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复数的当事人一方各人所主张的诉讼标的相互独立的,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复数的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诉讼标的共同并且唯一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2)国外有关共同诉讼的分类,与我国有所不同。
①德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和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非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德国学者近年来又大都依Fritz Baur的提法,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改称为“因实体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实体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将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称为“因诉讼法原因的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
②日本则将前述两种共同诉讼分别称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③英美法系的共同诉讼体现为当事人的合并。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例,其有关当事人的合并,有强制合并和任意合并两种。
a.当事人的强制合并,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一并起诉或被诉,如果有所欠缺,法院必须以职权予以追加;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法院就要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被合并的当事人与本案的密切程度,当事人的强制性合并又分为必要的当事人
的合并与必不可缺的当事人的合并。
b.当事人的任意合并,是指基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原告可以选择是否将其他人合并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亦即,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原告合并其他人与自己一起作为多数原告进行诉讼,或将数人作为自己的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根据立法和学理的一般观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作如下安排:
(1)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对于共同诉讼人有利益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益的,对于全体不发生效力。
(2)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所作出的行为,无论其行为的内容如何,无论是否对共同诉讼人有利,其效力及于全体。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于各个共同诉讼人作不同表述,也不妨碍法院作出统一的判决。
(3)共同诉讼中的一人遵守诉讼期间的行为(他人的不作为),发生一定诉讼上的效果。遵守诉讼期间的行为是法治社会对公民法治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也是公民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4)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有中断或中止诉讼的原因发生时,其中断或中止对全体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为达到裁判能够对共同人全体合一确定的目的,法院不得对部分共同诉讼人进行判决。
5.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完善
根据我国司法实务的需要,以及未来有关实体法例如《公司法》等立法中相关制度的发展,可以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确定为以下几种形态:
(1)因某些共同关系,而使得复数的当事人共同拥有一个单独的请求权(给付之诉中)或者诉的声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而形成的必要共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