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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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

案例6.公开审判制度。

[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7.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61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案例是非常重要的参考资料,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法律的适用和判断案件的胜负。

下面是40个经典的民事诉讼法案例,供您参考:1. 借贷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

2. 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劳动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

4. 侵权纠纷案例:甲方的商标被乙方侵权使用,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5.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当得利行为受到损失,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退还不当得利并赔偿损失。

6. 离婚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7. 侵犯名誉权案例:甲方因乙方的不实言论受到名誉损害,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8. 股权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就公司股权归属存在争议,甲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归属并赔偿损失。

9. 建设工程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10.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11. 侵犯著作权案例:甲方的作品被乙方侵犯,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12. 买卖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购买商品,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13. 投资纠纷案例:甲方向乙方投资,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投资收益,甲方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投资收益及赔偿损失。

14. 承包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甲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赔偿损失。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较为和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不断加剧。

2019年,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原告王某某主张,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某则否认有家庭暴力行为,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王某某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 原告王某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

因此,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法院依法进行了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需要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子女已满十周岁,有表达意愿的能力。

法院在充分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夫妻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调和,法院据此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专题(3篇)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专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法律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实际运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民事诉讼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法律案例,从案情、法院判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民事诉讼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30万元,但王某未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王某未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王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李某。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1.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开设的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地面上的一块玻璃碎片,导致腿部受伤。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李某应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1.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职务。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宝典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一、购房纠纷案例案例一:合同不履行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方在一定期限内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收取相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乙方一直未履行合同,拒不过户并迟迟不退还购房款。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解除合同。

案例二:房产权属纠纷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乙方销售给甲方的房产应为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房屋。

然而,甲方购房后发现房产存在产权纠纷,原房屋所有权归属权利人不明。

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三:交付标的不符合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购买一处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

然而,在交付房产后,甲方发现实际房产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不符,存在明显的误差。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返还多支付的房款。

案例四:质量问题纠纷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甲方多次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但乙方拒不履行。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修房屋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劳动纠纷案例案例五:薪资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每月工资为X元,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届满后,乙方一直未收到工资。

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支付要求,但甲方拖延不支付。

乙方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六:试用期解雇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一个试用期,试用期后甲方解雇了乙方。

乙方认为甲方解雇违法,存在不当解雇行为。

乙方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重置劳动合同关系并获得相应赔偿。

案例七: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不得私自离职,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擅自离职并拒不支付违约金。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八:加班费未支付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获得加班费。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乙方经常加班但甲方却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李某某应于每月的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然而,到了2021年10月,李某某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张某某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就房屋退还、租金支付及押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了争议,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李某某诉请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某返还押金人民币10000元;2. 判令张某某退还多收的租金人民币5000元;3. 判令张某某将房屋恢复原状,退还给李某某;4. 判令张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某是否应退还押金及多收的租金;3. 房屋退还及恢复原状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驳回李某某关于退还押金及多收租金的诉讼请求;2. 判令张某某将房屋恢复原状,退还给李某某;3. 判令李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1. 关于李某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某某因个人原因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但考虑到李某某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故法院认为李某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退还押金及多收租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且李某某提前终止合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不退还押金及多收的租金。

十大民事法律案例(3篇)

十大民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房产出售给李四,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四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张三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李四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定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按时过户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李四定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三返还李四定金50万元。

二、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王五驾驶摩托车与赵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赵六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六要求王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五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赵六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王五赔偿赵六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

三、案例三:陈七与刘八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七将一套房产出租给刘八,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期为一年。

租赁期满后,刘八拒绝支付租金,并要求陈七返还押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刘八未按时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刘八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

四、案例四:赵九与钱十的合伙纠纷案案情简介:赵九与钱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各占50%的股权。

后因经营理念分歧,赵九要求钱十退出合伙企业,并分割合伙财产。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本案中,赵九无权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但可要求钱十退出合伙企业。

“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之令狐文艳创作

“民事诉讼法”案例40例之令狐文艳创作

案例6.公开审判制度。

令狐文艳[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

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

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

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

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小结]《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案例7.合议制度。

[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的关系。

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

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民事法律案例李某诉蔡某(3篇)

民事法律案例李某诉蔡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2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蔡某,男,4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李某工资差额人民币5万元;2. 判令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李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3. 判令被告蔡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蔡某担任经理的公司,担任财务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入职后,多次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5万元。

此外,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原告李某多次与被告蔡某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蔡某拒不履行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为此,原告李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受理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蔡某收到起诉状后,于2020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表示对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且未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庭审调查(1)原告李某的陈述原告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自2019年1月1日入职被告蔡某担任经理的公司,担任财务岗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入职后,多次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工资人民币5万元。

此外,被告蔡某在原告李某离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万元。

(2)被告蔡某的陈述被告蔡某在庭审中陈述,原告李某的工资已经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

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蔡某认为原告李某未提出具体要求,故未支付。

3. 法院判决(1)关于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该地块原属于其家族所有,开发商无权开发建设。

开发商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张先生声称,其家族在该地块上已有数代人的居住历史,拥有该地块的原始所有权。

3. 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对张先生及其家族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2010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拥有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2. 开发商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虽声称其家族拥有涉案地块的原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张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登记其所有权,故其主张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 开发商已依法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3. 综上,法院判决:(1)驳回张先生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2)确认开发商对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

五、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主张,并保护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提醒我们在行使物权时,应依法登记,保障自己的权益。

3. 开发商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实用参考]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 )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 )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完整版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 合同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购买方)与乙方(销售方)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乙方提供的商品,但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甲方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判决乙方退货并赔偿甲方购买价款及其他损失。

2. 租赁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案例描述: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租金。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违约,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3. 劳动争议案例当事人:甲方(雇主)与乙方(雇员)案例描述:乙方因为工资未按时支付,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

诉讼结果:法院判决甲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加班费,并追加支付迟延履行金。

4. 侵权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案例描述:乙方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因疏忽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诉讼结果:法院认定乙方的过失行为,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5. 股权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股东之一)与乙方(公司)案例描述:甲方在股东会议决议中未被尊重,要求公司确认其股权份额并分配相应的股利。

诉讼结果:法院裁定公司确认甲方的股权份额,并要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分配相应的股利。

6. 婚姻继承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遗产继承人)与乙方(遗嘱继承人)案例描述:甲方主张继承父母的遗产,但遭到乙方的异议,认为甲方不应享有遗产继承权。

诉讼结果:法院根据相关的遗嘱和继承法,判决甲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并担任遗产的合法继承人。

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案例描述:甲方认为乙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得了不当得利,并要求乙方退还相关利益。

诉讼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乙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得利,判决乙方退还甲方相应的利益。

8.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当事人:甲方(业主)与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案例描述:甲方对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表示不满,认为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民事法律经典的案例(3篇)

民事法律经典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40岁,某市居民。

200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李某位于某市XX小区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和押金,并于同年7月入住该房屋。

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维修房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进行任何维修。

张某遂于2012年6月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

李某收到通知后,拒绝退还押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李某违约?2.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李某是否应退还张某押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完好。

房屋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的,出租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出租人,未保证房屋的完好,且在张某提出维修要求后,未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

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张某无法正常居住,故张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关于押金退还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将承租人预付的租金和押金返还给承租人。

”李某应退还张某押金。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判决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李某退还张某押金,并赔偿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李某违约,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以及李某是否应退还押金。

民事法律经典真实案例(3篇)

民事法律经典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2008年,张三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房屋产权人为被告李四。

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首付款50万元,剩余100万元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过户的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内,李四未能提供房产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房产证,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首付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首付款及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本案中,李四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房产证,以便张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李四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已构成违约。

关于张三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在多次催告李四后,李四仍未履行交付房产证的义务,因此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适当降低。

考虑到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张三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首付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本案中,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产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属于违约行为。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约定各项义务,并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2. 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法律约束,违约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之欧阳引擎创编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之欧阳引擎创编

案例分析欧阳引擎(2021.01.01)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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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X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X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X 某任审判长。

X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X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X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X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X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X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X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X围,X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X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X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X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XX市鼓楼区的X某与家住XX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XX省马XX市雨山区的X某与家住XX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X某,X 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X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X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X某腹部,X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

第二天,X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X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

后来X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

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后来X某的治疗费接近3 万元,王某付了5000 元后也未再付款。

现X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X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分析:X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因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X某提起诉讼时,应当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王某、X某和肖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根据民诉法第29 条的规定,该诉讼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在法解释上,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行为地在雨花区而结果地则在江宁区。

而三个被告又在不同地区居住,所以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X某有选择管辖的权利。

X某如选择在白下区法院起诉,白下区法院对王某等三人亦可取的管辖权。

X某和肖某的住所虽然不在白下区,但由于本案是共同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白下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可获得对X某和肖某的管辖权。

当然,原告也可以选择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X某和王某虽然约定由XX市中级法院受理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该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涉外协议管辖仅限于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不包括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

此外,对合同诉讼即使允许协议管辖,也不允许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本案从案件的性质和诉讼标的的金额看,应当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约定由中级法院管辖也是无效的。

3、王莉系农村女青年,17 岁有余,她到XX已一年多,靠作保姆的工资养活自己。

2006 年8 月,经XX市某家政服务公司的介绍,到市民X华家作保姆,一日,王莉在为X家买菜时骑自行车不慎将正在路边行走的七岁儿童X强撞伤,花去医药费等近 2 万元。

现X强的父母欲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X华认为,自己已再三提醒王莉自行车的车闸坏了,未修理前不可骑车上街,王莉擅自骑车上街,撞伤了人应当由她自己负责。

并且王莉是家政公司介绍给自己的,家政公司对此也有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莉则称自己无赔偿能力。

因争执不下,现、X强的父母欲提起诉讼。

问:本案的当事人应如何列?分析:在本案中,原告为X强,被告为X华,王莉不是本案的被告,家政公司也不是本案的被告。

X强的父母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其理由是:王莉受雇于X华,形成了雇佣关系。

雇工在为雇主工作时给他人造成损害,雇主而不是雇工为适格的当事人。

家政公司虽然将王莉介绍给X华,但该公司与X华之间只形成中介关系,王莉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成员,雇佣关系存在于X华与王莉之间。

在本案中,X强虽然只有7 岁,但他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是直接受到侵害的人,所以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但他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所以应当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的诉讼代理人。

如X华坚持要求王莉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把她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王莉虽然只有17 岁多,但她已到XX一年多,并且已经能够自食其力,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王莉具有当事人能力,无需其父母代理诉讼。

4、王某有三子一女,长子王甲,次子王乙,均在外地工作,女儿王丙已定居加拿大。

小儿子王丁虽与王某住在同一城市,但王某的生活长期由侄女王庚照料。

王某病逝后,王丁将其父留下的 4 幅祖传名画卖给X某,双方约定X某先交订货款8000 元,其余 3 万元等画交付后再付。

X某按约定交付了定金。

画交付前,王甲与王乙得知这一情形后,来不及与王丙商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这 4 幅名画。

诉讼提起后,王庚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所写的遗嘱,要求依据该遗嘱将这4 幅名画中的 2 幅判归自己所有。

问:(1)在该案中,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的诉讼地位如何?(2)如果王丙表示不愿回国参加诉讼应如何处理?(3)X某、王庚在起诉中处于何种地位?分析:本案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继承关系须合一确定。

王甲、王乙、王丙是共同原告,王丁为被告。

应将王丙列为共同原告。

X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案系因继承遗产引起的诉讼,这 4 幅名画系王某的遗产。

王某有三子一女,他们均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前,4 幅名画属王甲等4 人的共同财产。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侵害其他人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为被告,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

依据《民诉法意见》的有关规定:在这类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据此,法院在受理王甲、王乙提起的诉讼后,应通知王丙参加诉讼,王丙虽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但未表示放弃权利,所以,仍然应当将她列为共同原告。

X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法院裁判结果与X某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王丁败诉,既会使王丁无法履行向自己交付名画的义务,又使自己有权向王丁主X 双倍返还定金。

王庚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因为她已向本诉的原、被告争议的部分诉讼标的主X了独立的请求权。

5、2003 年,赵某与康某协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协议约定包括康某出资24.5 万元,在3 月15 日前到位,否则支付违约金等。

后康某未在约定日期将资金提供到位。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康某承担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赵某未履行开设XX的义务,致使康某不能履行出资到位的义务,故不能认定被告违约。

此纠纷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明引起,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责任,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赵某开设了临时XX,并通知康某将投资款到位。

康某则回函表示,协议已因赵某起诉而被单方终止。

赵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并要求康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查起诉认为:双方所讼争的纠纷业经法院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再行以同一事实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赵某若认为原生效判决不当,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问题:赵某第二次起诉是否属于“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分析:《民事诉讼法》第111 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此即通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案件在判决生效后便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更行起诉)。

判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可以把诉的要素进行比对,即比较两个诉是否出现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赵某在银行开设临时XX后,消除了因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对方无法将投资款到位的因素。

康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即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

因此赵某第二次起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于第一次诉讼。

其次,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

因此赵某前后两次起诉所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不属于更行起诉。

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 的原则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实属不当。

6、1994 年10 月,M 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A 电影摄制组和B 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N》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

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N》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提供的电影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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