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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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包括公立小学和民办小学。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纪律,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籍登记(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登记。

(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家长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六条学籍注册(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或家长发放学籍证明。

(三)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转学管理(一)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及其家长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2.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3. 学生因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学生转学,应当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转入学校应当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学生休学管理(一)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2. 学生因家庭困难需要休学的。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导言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中的注册身份和学习记录。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管理顺利进行。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庞大。

为了保证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籍登记1. 学籍登记程序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面试及体检等要求。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2. 学籍登记内容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历、专业、班级等,还需记录学生的奖励情况、惩罚记录、健康情况等。

学校必须建立相关档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使用。

三、学籍变更1. 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变更指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

学校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

原学校将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新学校在核实转学生资格后,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学生有休学需求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如医院的证明材料等。

学校将审核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复学并办理学籍复学手续。

四、学籍注销1. 学生自愿退出学籍学生自愿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署申请书。

学校将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与相关材料,并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2. 学生强制退出学籍学生强制退出学籍指学生在教育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或不符合招生条件、严重违纪等情况下,学校有权将学生强制退出学籍。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

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

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京教基[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10]17号)各区县教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委对《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原北京市教育局1990年2月16日发布)进行了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24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教育局发布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学生入学、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要:
1. 入学注册:新生在入学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档案: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借读学生同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转移。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可能留级;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可考虑跳级。

6. 奖惩制度: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实施奖励或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学金、处分等。

7. 毕业条件: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8. 信息更新: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校更新学籍档
案。

9.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些内容为学生、家长以及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工作与生活中常常需要使用到学籍,管理方法相关的资讯,这也正越来越成为工作中的必需,为此收集整理了以下学校学籍管理方法,欢迎借鉴参考,盼望对大家有所关心。

学校学籍管理方法总则:为规范同学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同学接受教育权益,依据北京市学籍管理相关方法,制定我校学籍管理工作中的入学、注册、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结)业等相关管理条例。

我校同学学籍管理接受西城区学籍办公室的统一管理,由学校教学处详细实施。

第一章入学根据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我校采纳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由教学处、信息组负责对新生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核查。

采集信息:高中新生在进校报到前,凭学校所发的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里,登陆二附中校内网,输入本人相关信息,学校负责确认其入学资格,并为其支配班级,布置暑期内容,提出入学要求。

同学可适时上网查询以上内容,做好开学预备。

报到注册:高中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学校凭新生当年正式有效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统一招生报名单》,确认北京市常住户口,为其注册。

因特别状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持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未按期到校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行抗力等正值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其入学材料将退回上级行政部门。

新生报到当日,班主任准时核对新生名单,对未按时报到的同学要准时与家长沟通状况,反馈教学处。

新生入学2周内,需仔细填写入学登记表,办理同学证和借书证。

上报新生名册:开学2周内,教学处依据西城区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高一新生加密名册,将数据录入北京市电子学籍管理(Cmis)系统,同时补充方案外招生同学信息,建立完整的高一同学信息库。

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位同学安排学籍号,发放学籍卡,并将新生名册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其次章学期注册注册是学校承认同学学籍资格的重要标志。

新生入学和每学期开学,同学均需持电子学籍卡、同学证进行刷卡注册,以确认本学期在校资格。

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62.10.04•【字号】[62]市劳培字第126号•【施行日期】1962.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962年10月4日[62]市劳培字第126号)第一条:入学一、新生入学资格、考试和录取原则,按照劳动部门和上级的规定及经劳动局同意的招生简章执行。

二、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和办法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逾一周仍不报到且不办理请假手续,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书面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三、学校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具新生学籍名册,由学校存查。

第二条:休学、复学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休学办理:1.学生患病经医师证明须长期休养治疗,或只能参加文化、理论课学习,不能参加生产实习超过三个月者。

2.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假(指事假和病假),超过全学期授课日数的三分之一,应令其休学。

个别学生如生产实习课和文化、理论课一贯成绩优良,虽略超过上述时间,仍能跟班学习者,经校长批准,可以随原班继续学习。

3.学生有正当理由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继续学习,提出申请,由家长(或监护人)盖章经校长批准者。

二、对休学学生发给休学证明书。

三、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在此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不享受人民助学金和其他一切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或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其学籍。

能够继续正常学习者,应按休学证明书所规定休学期满日期于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如系病愈应交验指定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后,编入适当班级。

如无适当班级可编,由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商议,待新的学年开始时再编入适当班级。

提前复学时,经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在学年或学期开始时,编入适当班级继续学习。

五、应征入伍的学生,在服役期间,应保留其学籍。

期满退伍后,应准予复学。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内的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

二、学籍注册
2.招生学校应当根据孩子家庭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学籍注册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孩子家庭及孩子个人信息;
3.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孩子和家庭的具体情况,向招生学校开具入学学籍注册证书;
4.有关各学校应按照孩子家庭提供的信息及学籍注册证书,登记孩子学籍并建立孩子的学籍档案。

三、学籍变动
5.孩子学籍的任何变动,家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6.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核查孩子家庭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如符合要求则签发确定孩子学籍变动的文件;
7.孩子报名就读另一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出具入学时的学籍注册证书或其他与学籍有关的文件。

四、其他
8.孩子学籍的相关事宜,家庭应如实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9.一旦发现家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有虚假的情况,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撤消孩子学籍注册证书;
10.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定期对各学校孩子学籍进行抽查,并要求各学校配合检查孩子学籍情况。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2018年起每年对学校校友、孩子在校学习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对有必要的孩子进行学籍变动审核。

对于学籍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问和问题,本办法不尽做详细解释,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另外,孩子学籍变动过程中,除当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外,各地市教育部门也有责任监管。

凡是逃课、休学或其他原因影响到实际学习的孩子,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学籍管理。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北京市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宗旨是以保证在校生合法权益为核心,体现质量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学籍的建立和使用第四条学校应在入学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生入学资格。

经审核合格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学籍。

第五条学籍是在校生的明,是学生学习、成长、实践活动、综合素质评价的记录和材料,是学生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人的明、户口薄、相片等必要证明材料,签署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责任书。

第七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填写个人信息,遵守学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学业成绩和获得的相关证书、荣誉称号等信息。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认真保管自己的学籍档案。

学校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并依法保密学生个人信息。

第三章学籍的变动和转学第九条学生学籍在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居住证明并经原学校允许的情况下,可转入本市其他学校。

第十条学生因个人原因不得不离校,在取得原学校经书面允许的解除学籍的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在转校前,应确保其在原学校的各项事宜已妥善处理,如有未处理的事宜,应先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后,方可转学。

第四章学籍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认真管理学生学籍。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采取科技手段对学籍进行管理,做好学生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规范录取和普通教育在校学生的学籍建立、使用、遗失、补发、恢复、注销等管理流程,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归档记录。

第十五条学校可以建立学生学籍公示栏,公开学生成绩、考试名次、晋升信息、受到的奖惩等信息。

北京高考学籍管理规定(3篇)

北京高考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学籍管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北京市高考的考生,包括本市户籍考生和符合本市高考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考生。

第三条高考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高考学籍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学校、招生考试机构、考生及其家长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考生参加高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合格后,由招生考试机构为其建立学籍。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信息:(一)考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二)考生高考报名信息:报名序号、报考类别、报考院校等;(三)考生高考成绩信息: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等科目成绩;(四)考生录取信息:录取院校、专业、录取批次等;(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二)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三)经考生及家长确认无误。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八条考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考生因故需要更换报考院校或专业;(二)考生因故需要更换录取批次;(三)考生因故需要调整学籍信息;(四)其他需要变更学籍的情形。

第九条考生申请学籍变更,应当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招生考试机构收到考生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学籍变更经批准后,由招生考试机构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并通知相关学校。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十二条考生学籍注销包括以下情形:(一)考生因故放弃高考录取;(二)考生被取消高考录取资格;(三)考生死亡;(四)其他需要注销学籍的情形。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___《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 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 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

北京学籍管理新办法出台借读学生将建立学籍导读:北京市非户籍义务教育时期适龄儿童数量正逐步超过本市户籍小孩。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新方法规定,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学籍,在参加学校活动和社团组织、受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待遇。

12月24日,北京市教委颁布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制定于1990年的旧方法同时废止。

新方法扩大了义务教育时期承诺借读的学生范畴,明确规定,外地生在公办校和民办校就读都应有学籍。

此外,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得为学生办理退学,中小学在对违纪、违规学生处罚时不得再使用“开除”。

接收借读生范畴扩大市教委基教处处长李奕介绍,旧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治理方法》于1990年2月16日实行,20年过去,当时的一些立法理念差不多发生了变化。

新方法扩大了义务教育时期学校接收借读生的范畴。

以往,只有父母双方出国、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淌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等4类情形的学生可申请在本市借读。

但新方法解除了这些限制,凡是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北京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青年,只要出具暂住证、户口本,经暂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后,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可到暂住地就近的中小学联系借读,并免交借读费。

李奕同时表示,目前公办校资源有限,完全放开接收借读生不太现实。

在过渡时期,依旧依靠民办学校接收,要紧是通过审批合法的打工子弟学校。

外地生借读均有学籍李奕介绍,目前,北京市非户籍义务教育时期适龄儿童数量正逐步超过本市户籍小孩。

作为流入地政府,北京有责任做好所有适龄儿童青年义务教育工作。

学籍是记载学生学习经历的身份档案,包括学生个人情形、学习成绩、获得的重要荣誉等,是学生毕业、升学、转学等重要凭证。

以往本市中小学对外地借读生的学籍治理比较模糊,有的学校甚至不为借读生建学籍,以致他们在小升初、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竞赛中,都被排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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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

第十四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基础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

第四章考勤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

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第十九条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了解情况,配合其监护人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到校上课,严禁出现辍学现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转学第二十一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一)学生户籍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市内迁移,新户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二)学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服务范围的;(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

经转出和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到本市的,应参照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对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按其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

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二十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

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

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普通高中阶段就读,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同时,应提供原就读普通高中录取证明、已修高中阶段学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在本市就读的学生转出到外省市的,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接收学校的相关证明,经就读学校同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应为转往外省市学生申请毕业证书提供学业考核证明。

第二十七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的学生,学校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

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刑满释放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

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不予转学:(一)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

(三)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三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可继续休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核准,即可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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