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为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完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切实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市局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强化耕地保护制度的有力举措;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完成2010年市政府确定的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的需要。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大组织协调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201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坚持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相关规定。
河南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三)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阶段进行。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要于2012年上半年开始筹备,2012年9月30日前开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二、统筹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四)依法开展登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57号)要求,切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状况,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但是,有些地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登记发证率低,导致产权不清、面积不准、权利主体不明、土地利用不合理和耕地浪费等问题,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业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因此,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
二、完善办法,规范程序,强化成果应用(一)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地籍调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济政办字[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
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
(二)坚持维护社会稳定。
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
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
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20XX-12-16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31•【字号】湘政办发[2002]35号•【施行日期】200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开始,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长期以来,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集体土地产权不清,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责任、义务模糊,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产权,是法律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二、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为基础,依法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今年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
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2012年底全面完成任务,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现通知如下:一、务必要进一步重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依法按程序,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当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民小组(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每个合法使用者;宅基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户。
各市(州)国土局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及时整改。
已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要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数据库,以此作为基础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
可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
确权登记资料要全部录入和扫描入库,并与图形数据库实现有效挂接,充实数据库属性。
所有权、使用权应按类型单独建立图层,同时,要预留宗地统一编码的字段,为宗地统一编码及双码并行打好基础。
三、着力推进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及转换工作。
科学划分地籍区及地籍子区,并编制全域、全覆盖宗地统一代码。
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标准,全面编制覆盖城乡及全部所有权、使用权类型的宗地统一代码,并调试转换,同时注意总结,修改完善。
有条件地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对编码进行扩充。
原编码可继续保留使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东府办〔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1〕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贯彻意见》(粤国土资地籍发〔2011〕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快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也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
落实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各级政府做好农村工作、稳定大局、惠泽民生的政治任务。
从我市实际情况看,我市人多地少,集体土地后备资源紧张,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不但是明晰农村土地产权、解决集体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权利、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建设全市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对夯实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提升政府基层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力量,统一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镇街、部门必须迅速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抓好有关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覆盖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各地类土地,发证率要达到省规定的90%以上。
2012年底前,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2011年7月至10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9月为工作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为总结检查阶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
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
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重点,坚持不变不换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坚持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对有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需求的,完成地上房屋补充调查后办理登记。
二、因地制宜,加快开展地籍调查各地要加快地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对已调查登记、已调查未登记、应登记未登记、不能登记等情况要清晰掌握。
正在开展地籍调查的,要加快推进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
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因地制宜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
各地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
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委托代理人代办、“先承诺、后补签”或网络视频确认等方式进行。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 项准备和组 织实施工作 ,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有 序
入市收购新粮 ,及时协调解决 收购 过
案, 做到分 品种 、 等级 专仓储存 。在 分 最低 收购价小 麦销 售时发现库存粮食 实际数 量和质 量与销售标 的不符 的 , 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 的中储粮 直属企业 先行赔付 , 并查 明原 因, 追究 相关 负责人 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
力量 ,提高确权登记发证 的效率和规
范化程度。
查工作 ,凡是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证 没有确认到具有所有权 的农 民集体经 济组织 的,应 当确认到具有所有权 的 农 民集体经济组织 ;已经登记发证 的
宗地缺失档 案资料 以及 不规范 的 , 尽
转用 、 土地征收审批暂停 , 农村土地整
理 和 利 用水 平 的 客 观 需要 。土地 确 权
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 认 到每 个具 有 所有 权 的集 体 经济 组 织 ,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全覆盖 。 按照土地 总登记模式 , 中 要 集
登记发证 的过程 ,是进一 步查 清宗地 的权属 、 面积 、 用途 、 空间位置 , 建立土 地登记簿 的过程 ,也是摸清土地利用 情况 的过程 ,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 基础薄 弱的状况 ,夯实管理和改革 的
集体 土地 。 ( ) 二 周密部署安排 。各省要抓 紧
据 当地实际 ,可以要 求凡被征收 的农
村集体所有土地 ,在办理 征地手续之
摸清本地 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
状, 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 案, 明确年度 工作 目标 和任 务 , 加强人 员培训 , 落实 责任制 ,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 宅 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 ,0 2年 底基本完 21 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 认到每 个具有所有权的农 民集 体经济组织 的 任务 。 建立全 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翳 记 发证工作进度}= J = 总统计分析和通 报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一)1216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国土资发[]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
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石国土资[2011]117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石国土资〔2011〕117号)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为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充分认识加快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中央1号文件要求,明年底以前要基本完成“三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
截止目前为止,时间已接近一半,整体工作推进十分缓慢。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要站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保红线、促发展的政治高度,对待“三权”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今年是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年,要积极贯彻上级意见精神,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1987年土地行政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各县(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家和省厅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调查与土地登记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三项权利调查确权登记发证(以下简称“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绝大多数只确权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合并以前的自然村和未打破原生产小队界线的组农民集体未登记发证。
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未联动空间信息,需要改进和完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办字[2011]118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一)主要任务。
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通过调查核实,2012年底前完成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工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发放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充分利用原土地登记等相关资料,开展村庄地籍调查,查清农村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到“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我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将地籍成果上图入库,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开展土地总登记及初始和变更登记,逐步实现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资料动态更新,全面提升地籍管理水平,提高地籍管理社会化服务程度。
(二)时间安排。
2011年下半年,开展并完成全省试点工作;2012年,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完成全省建制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4年,完成乡政府所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籍信息系统,做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实现对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爱辉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爱辉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26
•【字号】黑市政发〔2018〕31号
•【施行日期】2018.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承包
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爱辉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黑市政发〔2018〕31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家和省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依法使用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财产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
爱辉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登记结果审核、公告发XXX各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等工作已于2013年5月完成,但至今你区仍有部分村民委员会未领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请你区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协助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工作,确保于2018年10月1日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各村民委员会。
黑河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6日。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
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已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和宣传,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新出台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在土地登记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创新,对建立有中国特色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到实处。
要认真开展学习培训。
重点组织土地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学习《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措施,使其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准确理解条文含义,熟练掌握相关程序,提高土地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培训,部重点开展省级培训,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人员的培训,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将登记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登记办法》,使广大群众了解土地登记的效力和作用,使土地权利人熟悉和了解土地登记的程序和有关要求,提高土地权利人土地登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现土地登记工作的平稳过渡。
针对土地登记程序和登记机关职责发生的变化,各地应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地籍调查与土地登记相衔接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地籍调查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确保地籍调查资料能够满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
要积极推进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建设,探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切实为当事人申请土地登记提供快捷、安全的中介服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2•【字号】鄂政办发[2003]53号•【施行日期】200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我省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用三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当前,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十分突出。
及时依法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有利于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保障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增加投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服务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土地依法合理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如期圆满完成任务。
二、工作原则及产权主体(一)范围全省范围内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工作原则1、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
特别是要优先办理涉及农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坚持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的原则。
充分利用土地“详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成果,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原则上不得重新丈量土地。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稳妥地做好土地确权工作,对一般的土地权属纠纷,既要尊重历史,又要面对现实。
(2)《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2010年1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部门配合,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资源、财政、农业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地籍调查、权属争议调处、确权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要求,确保工作落实(一)充分宣传动员。
各地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充分发动乡镇、村配合做好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工作范围和时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求做到全覆盖。
各地要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各地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努力扩大登记发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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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加快集体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打算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房屋土地资源治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治理法》),强化耕地爱护机制,调动宽敞农民自觉爱护耕地的积极性,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爱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部决定在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部署开展全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地位的认识
(一)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爱护机制,调动亿万农民自觉爱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权利不清,义务模糊,不能从自身利益动身,主动抵制乱占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同时,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也受到专门大程度的阻碍。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爱护耕地的积极性,从而在机制上将爱护耕地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二)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爱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然途径。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
通过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是爱护农民的全然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需要。
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全然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消除阻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三)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
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目前农村土地治理工作相对薄弱。
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治理,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加强农村土地治理的突破口。
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治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治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四)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治理的要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对滞后,阻碍了土地统一登记的进行,也造成了土地统一治理的困难。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
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林地、草地、耕地及建设用地等各类用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幸免各类用地的权属纠纷,保证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将为全国城乡地政统一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全面落实《土地治理法》和宣传有关土地政策的重要措施。
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必须依靠以土地为生存之本的农民,通过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土地差不多国策的落实。
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土地证书发放到农民集体手中,是贯彻落实《土地治理法》的重要内容,必将使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增强其学习、掌握土地治理法律和政策知识的积极性,从而在宽敞农村掀起宣传、普及《土地治理法》及有关土地政策规定的热潮。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治理,建立亿万农民自觉爱护耕地机制,切实爱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国土资源治理长远进展的战略动身,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严格按照《土地治理法》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具体确权要求如下: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依旧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
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不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关于差不多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差不多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三、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各级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做好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和技术指导工作。
要结合启用新版土地证书的契机,大力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便民措施,争取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支持。
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外部协调,制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土资源治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相互支持、积极配合。
今后,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要做好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力争用三年的时刻,差不多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要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