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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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财税处理
如果你的企业施行小企业会计准侧,那么现在对于政府补贴在财税方面有了新的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设置“递延收益”科目,用于核算政府补助的取得和使用。“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论属应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于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或报废),资产处置分录与一般资产处置分录相同,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即按处置前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将取得后5年(60个月)内未用或未用完的政府补助的剩余部分,由原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改按应税收入处理时,账务上不作变动。
以上规定说明:
(1)所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政府拨款,或者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
(2)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其起点是相关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但分配的递延收益金额未必与资产折旧、摊销相等,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使用年限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3)每月应分配政府补助金额=用于购置或补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政府补助金额÷(相应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12)。
(4)收到政府补助,有时也可能是收到非货币性资产,应借科目则应为固定资产等科目。入账时,如果有规范票据,则按票据反映的价值入账;无票据的,则应参照市场价格入账,入账后账务处理应与接受现金拨款相同。
例1,A企业2013年1月5日收到当地政府拨付63万元财政拨款,要求用于购买科研设备1台。2013年1月31日,A企业购入科研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实际成本63万元。假定该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1月5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630000
贷:递延收益630000
(2)1月31日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630000
贷:银行存款630000
(3)2月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5250
贷:累计折旧5250
(4)2月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250
贷:营业外收入5250
(5)月末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5250
贷:研发支出5250
2013年3月~12月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结转研发费用会计分录同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小企业收到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在收到补助时,不记入递延收益,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以上规定说明:
(1)所谓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与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合同形式,接受
国家特定委托项目,如鼓励企业从事特殊工艺的研究开发,国家按相关合同对这些项目拨付资金,包括拨付资金用于成本费用,或用于相关借款的贴息支持。
(2)对于应取得的政府补助按合同规定应在下一个会计期间(下月)或者在季末、年终拨付的,但企业按要求应在当期入账,或虽然合同规定应在当期(当月)拨付,但拨款部门因故未能在本期拨付的,小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明细科目,期后补助款项到位时,再予以冲回,以保证应收金额记入当期损益。
例2,B企业于2013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用支出。假若B企业在2013年~2015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2013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
(2)2013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0.
(3)2014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同时,
借:递延收益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4000000.
(4)2015年因发生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0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