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光伏发电建设(意见征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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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光伏发电建设(意见征求稿)

20xx年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

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

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下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

20xx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意见的函》:

国家能源局称:根据全国光伏发电中长期规划、各省(区、市)太阳能资源、电力市场消纳和20xx年光伏发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提出了20xx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征求以上各单位意见,并要求于20xx年2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

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xx年度建设情况,编制了20xx年度光伏

发电建设实施方案。

一,为稳定扩大光伏发电应用市场,20xx年全国新增光伏发电并网容量目标为1500万千万(15GW)左右,其中集中式光伏电站800万千万,分布式光伏700万千万。综合考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特点和各地区的建设条件,对各地区提出最低任务指

标,但不设年度规模上限。

二,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并网规模是指本年度当年完成的新增光伏发电并网容量,包括上年度结转在建项目本年

度新备案开工项目。并网的标志以电网公司出具的并网验收报告为准。各地区应结合上年度结转项目情况合理指导新增开工项目。新增备案开工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得超过年度实施方案中集中式光伏电站并网规模指标;分布式光伏应优先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增备案开工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不得超过年度实施方案中分布式光伏并网规模指标。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年度实施方案执行的管理。在20xx年一季度内应确定当年光伏发电新开工项目名单,连同上年度结转的在建项目名单以及与电网企业衔接电网接入条件的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作为本地区年度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台填报信息,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和所在省电网企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可暂缓报送和填报信息),项目名单应包括项目容量、投资主体及建设进度计划安排等内容。

四,鼓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接入条件好、具备市场消纳的空间、能够尽快开工建设以及采用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优先纳入新增开工建设规模。鼓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项目资源配置,促进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下降。对上网电价降低幅度10%以上的项目,国家能源局将按扩大1倍调增规模指标;上网电价降低幅度10%以内的,按比例相应扩大规模。

五,各级电网企业要配合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对各地年度光伏发电计划实施方案内的项目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并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按月衔接光伏电站和配套电网建设进度,报送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报送内容及格式见附件。电网企业要简化内部审批程序,缩短内部管理流程,简化项目并网接入前置性条件,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

六,建立按月检测、按季调整、年度考核的动态管理机制。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国能综新能

[20xx]389号)要求,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第一季度末,对各地区未落实到具体项目的规模指标将调整给落实情况好的地区。第二季度末,根据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建设信息情况,对工作进度快的地区适度追加规模指标。第三季度末,对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预考核,开工未及80%或者建成并网规模未达50%的,将以此为依据调减下一年度规模指标。第四季度,向各地区下达下一年度预安排规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前开展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七,各派出机构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核实信息及现场检查等手段,对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

节的服务以及全额保障性收购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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