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总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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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运营管理服务合同(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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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某商城层号
运营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出租方): XXX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运管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注册(或自然人居住)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为企业时填写):
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为某商城(下简称国城)商铺业主(或实际租赁户),甲方为专业从事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服务的有限公司,为统一商业业态规划、规范市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的公共区域合理使用、规范物业的公共秩序,乙方将其拥有产权(或租赁)的商铺交由甲方提供进行统一的商业化管理服务。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业管理服务区域
1-1、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区域为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邓城大道1号与春园北路交汇处的: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某商城层号商铺,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本合同中商铺均指上述商铺。
1-2、根据市场统一规划布局,归类经营,经双方约定,该商铺经营范围仅限于
业态经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其商号、经营业态、商铺区域的用途和在商铺区域经营的品牌、类别和模式。
1-3、甲方有权允许其他经营户在国城其他区域经营与乙方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二条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变更本合同商业管理服务期限。
第三条商业管理服务内容
3-1、制定、修订并执行国城经营管理制度,使国城的经营能够有序进行。
3-2、对国城进行合理、统一的功能划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3、国城装饰装修管理,对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装修人文明装修,不影响他人正常经营。
3-4、对国城整体的宣传、推广工作。
3-5、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答经营户的工作咨询。
3-6、对国城公共区域的商业用途进行管理。
3-7、管理规定或管理细则中约定的其他由甲方负责提供商业管理服务的内容。
第四条商业管理服务费
4-1、本合同期限内,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具体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年度”均系指自各合同年度起始日起向后推算,每满十二个月为一个合同年度。
4-2、付款方式为:乙方应按年度支付服务费。乙方应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度的全额服务费,其后的服务费应当在当年度合同期满前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年度的全额服务费。如遇法定节假日须在法定节假日前提前支付。
4-3、自第四个合同年度开始,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甲方的该项通知应当在该合同
年度起算时提前至少两个月作出,且甲方依本条通知的商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应当处于同类型或相近类型服务费的合理水平内。
4-4、履约保证金、商业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的收款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为维护市场信誉、业主权益、商铺完整性、消费者权益,以及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所载乙方应遵守、履行的条款及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保证金应与乙方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返还时不计利息)。乙方无权将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约期间冲抵乙方应缴纳的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任何顾客对乙方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要求退还有关商品及收回购买该商品所支付的金额或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只要顾客提供了消费者协会或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上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书面文件,且要求甲方进行处理的,甲方即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顾客的要求及支付有关索赔,乙方不得提出异议。若乙方违规经营遭到政府部门处罚,可能对该房屋所在物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时,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代付罚款(金额以政府处罚通知为准)。
5-3、若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有权将乙方应付而未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以及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该保证金在扣除后不足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总额的,乙方应在保证金总额不足之日起五日内补足;乙方逾期补足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三收滞纳金,直至乙方补足全款。
5-4、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若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一切乙方应付费用,未出现恶意破坏商铺内及公共区域装修,退场后没有未了结的消费纠纷、税费纠纷等其他纠纷,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第六条税费
6-1、乙方经营自负盈亏,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6-2、乙方在该商铺内从事经营业务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6-3、乙方不得拖欠相关税费,合同期满,乙方未缴清应交政府部门税费以致影响后续商家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代为缴纳,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第七条商铺的装修
7-1、乙方在足额缴纳本合同中约定相关费用后,可到某商城运营管理公司办
理相关装修手续,并严格按照本合同中约定部分执行。
7-2、乙方装修方案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不得损及甲
方及其他租户权益,必要时乙方须做装修区域防尘防护。乙方应就装修工程足额
投保,并按时缴纳装修押金、管理费、清运费、临时供电费(若有)等相关费
用。
7-3、乙方只有在该租商铺内的二次装修通过消防部门、质检部门及其它相关
部门的验收后,才具备开始对外营业条件。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在该物业内二次
装修的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批及验收手续,乙方应提供前述审批及验
收所需的一切配合,但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乙方未能通过消防、质检及其他相关
验收的责任。
7-4、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符合国家相关的消防及建筑安全管理规定的装修设
计方案,报消防审批通过或委托甲方统一代为报批。并在设计方案中表明所采用
的装修材料和施工方法;遵照政府相关规定,确保选材、施工都符合国家相关的
消防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
7-5、若乙方在该商铺内的二次装修不能通过消防、质检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或
者乙方在装修及验收过程中接到消防、质检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任何整改意见,乙
方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相应的整改。
7-6、乙方保证其装修设计方案和在该商铺的一切装修活动都符合相关的消防
安全及质量管理规定,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7、乙方在装修、营业期间不得对商铺进行房屋结构、配套设施、消防设备
等进行更改、破坏。若出现本款约定情况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7-8、乙方须按照甲方统一制作的门头、广告牌或店面招牌制作安装广告,费
用另议。乙方如需在市场其他位置制作广告牌等宣传类牌、架、箱,应先向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