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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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
标准的通知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
范(试行)》实施情况及本
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
向修正系数标准作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
的朝向修正系数表、层次修正系数表的修正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
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分别见附件。
二、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调整后,《上海市城市房
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顶层修正一般为90年代
中期以前顶层普通防水等处理的建筑,不包括复式结构或特殊防水处理的顶层房
屋”不再适用。
三、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自2003年4
月1日起执行。但在2003年4月 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评估,仍
按原修正系数标准执行。
附件:
1、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2、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有电梯)
3、朝向修正系数标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说明:
1、表列层次为一、二、三层楼的房屋一般指坡屋顶。如为平屋顶的,其顶
层层次修正系数应向下调整50%。
2、表列层次为四、五、六层楼的房屋一般指平屋顶。如经防水隔热处理(或
平改坡等)的,其顶层层次修正系数应向上调整 50%。
附件2:
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有电梯)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
附件3
朝向修正系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