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2003040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

标准的通知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

范(试行)》实施情况及本

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经研究,对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

向修正系数标准作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

的朝向修正系数表、层次修正系数表的修正系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

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分别见附件。

二、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调整后,《上海市城市房

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第十五条(三)中“顶层修正一般为90年代

中期以前顶层普通防水等处理的建筑,不包括复式结构或特殊防水处理的顶层房

屋”不再适用。

三、调整后的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朝向修正系数标准,自2003年4

月1日起执行。但在2003年4月 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评估,仍

按原修正系数标准执行。

附件:

1、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2、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有电梯)

3、朝向修正系数标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无电梯)

说明:

1、表列层次为一、二、三层楼的房屋一般指坡屋顶。如为平屋顶的,其顶

层层次修正系数应向下调整50%。

2、表列层次为四、五、六层楼的房屋一般指平屋顶。如经防水隔热处理(或

平改坡等)的,其顶层层次修正系数应向上调整 50%。

附件2:

房屋的层次修正系数标准(有电梯)

Tel:86-21-54892998 Fax:86-21-54892858

附件3

朝向修正系数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