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与外贸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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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与外贸竞争力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跨境电商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具活力的业态和模式。它促使国际贸易链条趋向扁平,带动支付、金融、物流等上下游产业加快创新,有效提升了我国对外贸易上下游产业链的整体竞争力。

据的《全球跨境电商营销白皮书》预测,未来四年跨境电商的增长速度将大大超过境内电子商务,到2022年全球跨境电商的销售额将占电子商务的20%。

在今年1月25日,来自76个世贸组织成员方的代表齐聚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宣布计划就“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新规则进行协商,目前正在低调进行中。电子商务或许成为全球贸易博弈新的战场,加快发展电商更有着紧迫而现实的意义。

我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持续高速增长。2017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交易额为6.3万亿元,占货物贸易出口总额的41.1%。出口跨境电商占主导地位,进口跨境电商发展迅猛。2017年,跨境电商出口占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的63%。随着消费升级、关税下调等利好因素释放,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2017年同比增长120%,远大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增长率41.3%(据海关、商务部统计)。居民由“出国门,全球买”转变为“居国内,买全球”,更多境外商品合规进入国内,在为消费者提供价低质优商品的同时,也减少了国家关税流失。

B2B占跨境电商业务模式主流。跨境电商分为B2B、B2C、C2C三种模式。其中B2B占比较大,但B2C配送更有时效性,第三方支付更及时,服务售后更便捷,且有平台作为担保,发展更迅猛,涌现出了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一大批采用

B2C模式的跨境电商企业。

多种支付方式共同发展。目前,跨境电商B2B主要以信用证、银行转账等线下模式进行。B2C模式主要使用线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借助银行跨境收付款方面,多家银行推出了各具特色的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已有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等多家境内支付机构获得了跨境支付、跨境人民币支付试点资格。境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也积极与我国展开合作,如美国第三方支付系统PayPal与银联开展了合作,方便境内商家和个人全球收款的服务。

政府各项扶持政策逐步完善。早在2013年,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为发展跨境电商指明了方向。自此,国务院相关部委纷纷出台跨境电商行业的配套政策,制定了涵盖海关、检疫、外汇、税收、支付、物流等各方面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涵括便利通关、检验检疫、结汇、退税等方面的跨境电商政策法规。

2015年,国务院批准杭州设立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2016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成都、深圳等12个城市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同年3月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实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税制;2018年7月,国务院批复在北京、呼和浩特等2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2018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了免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名单。

在外汇管理方面,为规范和推进跨境电商发展,外汇局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同意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试点支付机构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2015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提高试点业务单笔限额至等值5万美元以下;并将试点区域扩展至全国;同时将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分局层面。

从跨境电商通关模式看,目前我国共有“一般出口”、“特殊区域出口”、“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四种跨境电商通关模式,其中,网购保税占据主导。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因“大货入区、清单验放”的操作,极大提升了物流配送时效与商品溯源渠道,得到电商企业与消费者的欢迎。据海关统计,2018年上半年,全国网购保税进口额256亿美元,同比增加21.3%。

电商平台“四+四”创新进出口模式基本确立。四类创新模式指:以阿里巴巴国际站、环球资源网为代表的“大宗商品批发贸易平台模式”;以速卖通、敦煌网为代表的“中小规模批发零售平台模式”;以环球易购、ANKER为代表的“自营零售与开放平台POP共建模式”和以执御、傲基国际为代表的“新兴市场蓝海战略模式”。四类创新进口模式主要指:以天猫国际、苏宁海外购为代表的“海外直供模式”;以网易考拉、小红书为代表的“海外优选模式”;以洋码头、淘宝全球购为代表的“全球买手模式”和京东全球购为代表的“线上线下融合模式”。

发展跨境电商需要解决的问题

跨境电商业务飞速发展进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高度关注,譬如:其一,B2B出口统计监测未形成统一标准;跨境电商B2B出口结算进程较慢。其二,跨境电商主要涉及海关、税务及外汇政策,三者管理各有重心又相互交错。如海关围绕“电商模式下货物进出国境的管理”,主要关注“货物实体是否跨境”,通过“一线管住实际报关主体”为主线展开。国税管理围绕“电商模式下应纳税主体的征税管理”,主要关注“应纳税主体”,通过“出口管跨境电商企业、进口管个人”的方式实现。外汇管理以“交易真实性为基础,对资金跨境行为及主体进行监管”,跨境电商管理“基点”亟待明确。

其三,跨境电商数据匹配不一致,主要有四类:一类是有报关进出口、无资金收付数据的主体,如仓储、物流企业等。二类是无报关进出口、有资金收付的主体,如跨境电商企业。三类是涉及部分报关进出口、资金收付的主体。四类是报关进出口、资金收付均涉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主体,如境内个人,通过结算账户、储蓄账户或支付机构等渠道发生跨境电商外汇收付,报关的数据体现在物流或快递

公司。此外,跨境电商物流基础信息采集存在重大缺失,国际邮路、快递模式下的跨境物流信息没有纳入统计。外汇局系统无法采集境外销售数据,难以实现与报关数据的匹配。

加快跨境电商发展,政府应如何应对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外贸新业态支持力度、改革完善与新业态新模式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要求,进一步改革创新,实施跨境电商便利化政策措施,促进其健康发展。针对跨境电商业务特点和监管难点,构建灵活多样的跨境电商管理机制。

首先,积极推进全国版“单一窗口”与各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建设。加快推行跨境电商货物贸易网上办理,实现行政许可业务“跑零次”。鼓励银行、支付机构与跨境电商平台对接系统。放宽跨境电商企业提交电子单证办理外汇收支准入门槛。放宽跨境电商降级企业业务限制,实施弹性分类管理期限。给予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单证简化、先行先试等方面享受更高待遇。实施灵活、务实的跨境电商差异化监管,推动管理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并选择已在服务平台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加快完善与海关的信息互换机制,增加保税电商进口、“三单对碰”、保税仓库库存变动等方面信息采集。

其次,实行“交易自证”制度,便利跨境电商出口收结汇。目前电商企业、个人通过境外电商平台出口,货物通过邮包、快递等方式寄送出境是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主要方式之一。建议由电商企业、个人向其业务经办银行自行提供交易、订单、跨境物流等信息自证交易真实性。银行按照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可在审核平台电子交易记录的基础上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电商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进行跨境电商贸易结算。

再次,简化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付汇。跨境电商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委托其他仓储、物流企业报关进行保税进口的,可突破“谁进口谁付汇”的要求,凭电商平台电子订单交易记录,在银行直接办理购付汇。鼓励贸易背景真实、交易数据真实可追溯的跨境电商海外出口货款合规有序回流境内。同时,优化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办理流程。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鼓励并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商提供网上金融服务,为跨境电商提供贸易融资。

还有,全面加强跨境电商资金监测与管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建立跨境电商国际收支申报制度,推动建立以跨境收支数据为核心的跨境电商交易统计体系。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统计,统一支付机构跨境收支申报规范。建立个人结算账户、储蓄账户、银行卡、国际汇款等通道下的跨境电商数据统计机制,逐步实现数据的完整采集和统计。建立跨境电商境外支付机构账户余额变动统计制度,规范电商收入境外存放和回流行为。建立跨境电商境外账户、离岸与关联公司账户备案、资金变动统计制度。在方便企业收汇的同时,避免异常资金流入及洗钱风险。完善外汇局与海关信息互换机制,为评估与管理货款支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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