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吉林大学法理学考研真题(回忆版)【圣才出品】
吉大《法理学》 复习题答案
吉大《法理学》10秋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B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2. 以下各项,关于法与经济基础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法的产生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产生和变化B、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C、法可以积极保护和促进一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的形成、稳固和发展D、法能促进和保护经济基础,因而具有进步性3.历史法学派是19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学派别,该学派主张〔〕A.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是阶级社会的产物B.法象语言、风俗、政制一样,是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的C.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D.法是在所有的人中确立的,并得到全人类平等遵守的自然理性4.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5.社会主义法产生的根本前提是( )。
A. 实现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B.消灭私有制C.消灭剥削阶级D.无产阶级取得政权6.法理学是法学的〔〕A.世界观 B.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C.具体理论 D.方法论7.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的观点去分析社会现象的法学方法是〔〕A.阶级分析方法 B.价值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 D.语义分析方法8.法律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标准,具有自身的特性,但以下哪一选项不属于法律的特性?( )A.法律的标准性 B.法律的概括性 C.法律的阶级意志性 D.法律的效率性9.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A.法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是确定权利和义务10.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标准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11.经济基础决定法意味着〔〕A.经济的要求即是法B.法律的性质随经济基础变化而变化C.法没有相对独立性D.法从经济基础中自动产生12.法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 )意志。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二章 权利和义务)【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权利和义务一、概念题1.法律权利(南京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权利(南京大学2010年研;北化工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答: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2.法律义务(北化工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答:法律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义务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②任何法律上的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③义务具有明确的界限;④义务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⑤义务是受动的,不能自动放弃,更不能拒绝履行。
3.应有权利(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浙大2005年研)答: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也被称为“道德权利”。
4.习惯权利(浙大2004年研)答: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习惯义务多存在于剥削阶级社会。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与旧的剥削制度相连的习惯义务(如进贡、差役)被宣布为非法,但在某些地区和部族还没有根除。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第二十章 法的价值概述一、概念题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
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
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2.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价值。
(中山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吉林大学2005年研)(2)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论述题,吉林大学2004年研)答: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
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九章 法的实施)【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法的实施一、概念题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法律实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研)、法的实现(南京大学2000年研)答:(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二者的关系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
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
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2.守法主体答:(1)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应当成为守法的主体,但是从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守法主体的范围从实然的角度讲,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守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差异很大,守法指向的内容也是很不相同的,守法主体的实然与应然成不同的状态。
(2)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③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4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一、简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和和具体形态。
2.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二、论述法的价值的涵义。
三、论述法的局限性。
四、加入WT0对中国的影响。
五、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征。
六、简述宪法实施的保障。
参考答案:一、简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和和具体形态。
答:(1)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基本特点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
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
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
实证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
我们要解答这样一些涉及法的实然状态的问题,必须借助和运用实证分析方法。
(2)法学中实证分析方法的具体形态在法学中运用的实证分析方法有许多具体形态,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①社会调查的方法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
法学所需进行社会调查的课题和范畴是极其广泛的,诸如治安状况的调查、社会组织的调查、法文化的调查、法行为的调查、法实效的调查、法角色的调查和风俗习惯的调查等等。
②历史考察的方法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生产、发展的历史。
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无论是经济现象、政治现象、宗教现象还是法律现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③比较的方法对法现象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的比较,一种是历史的比较。
横向的比较是法学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已发展成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科,被称为比较法学。
历史的比较是按照法现象的时间顺序进行比较研究。
通过对不同历史类型法制以及同一类型中不同时期法制的比较研究。
④逻辑分析的方法任何科学理论的建立都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法学自然也不能例外。
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1.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2.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
3.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异同。
4.试论合同中的买回权。
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答: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指客观事物、现象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
如一现象的出现,是由另一现象所引起的,则二现象之间存在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为有因果关系。
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客观性原因和结果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联系是独立于人的主观意识之外、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当然,这种客观存在和客观联系是可知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思维活动加以认识的;(2)社会性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显然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都是法律科学研究的对象。
法律科学与法律实践中研究的因果关系,是研究发生在人们社会活动领域内的具有社会性质的因果关系,其特点就在于作为原因的事实,它总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与活动分不开的;(3)相对性因果关系是从客观事物的广泛联系中抽出来加以孤立考察的个别环节。
研究因果关系并非研究整个世界各个现象之间相互联系的因果链条,而只是从中截出某一片断,研究某特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性;(4)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中前因后果的联系,原因与结果之间有严格的时间连续性与顺序性。
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表现为:原因在前结果在后;(5)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因果关系是复杂的,既有直接的又有间接的。
一因多果、一果多因现象比比皆是。
因此,在一个损害后果是由包括行为人的行为在内的诸原因引起的时候,就要注意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力的表现,恰当地确定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6)确定方式的逆推性民法上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是在损害事实被确认之后,又往前寻找引发该损害事实的原因。
现代民法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采用了被称作“两分法”的基本法。
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或依法应由他负责的事件是否在事实上属于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其次,确定已构成事实上原因的行为或事件是否在法律上成为应对该损害负责的原因。
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文明社会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产生到逐渐成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史的伟大革命,拓展了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崭新天地。
(1)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始终把探讨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作为基本出发点。
纵观马克思进行法学研究的全过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马克思明确指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
社会系统是市民社会和政治上层建筑的矛盾统一体。
法的现象乃是政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和国家一样受到市民社会的制约;应当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的现象的基础,然后在法的现象世界中描述市民社会的活动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各种不同的法律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它的产生过程。
②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多种规定性的分层次的综合性命题,认识到了法的现象的三个阶段的本质,它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完整性、系统性和体系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③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肯定政治权力和法的现象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反作用,并考察了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个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认为一定的政治制度、文化精神、宗教信仰、历史传统、民族习惯、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也会对法的内容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此外,认为法律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还在于它并不紧跟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它有时会落后于社会经济基础并与其发展要求相矛盾,因而它的发展绝不是同社会经济条件的一般发展成比例的。
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圣才出品】
2007年吉林大学624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法理部分1.法的目的价值答:法的目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如安全、秩序、自由、平等、公正等。
这些价值从来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基本价值,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价值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实现。
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被称之法的“目的价值”。
(1)秩序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秩序性只是法的价值属性之一,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之一。
它决不是法的唯一价值,也不是法的终极价值。
(2)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价值,也是法所应体现的价值,实现自由,不仅对国家的立法,而且对法的实施都具有促进作用的,自由需要法律来保护。
(3)平等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法是实现平等的必要条件和可行手段。
(4)效率效率是任何谋求发展和进步的社会所必然最求的价值目标,那么法律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就不可能不以效率价值为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影响着法制的建立和发展。
2.法律全球化及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答:法律全球化,从其表征形式和特征来说,主要是指相关的国家和地区在彼此承认和尊重主权独立的前提之下,基于相同的国际法利益或者相近似的文化传统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契合性和影响力。
法律全球化将对我国的法学理念及法律实践产生一定的影响。
从法的理念方面看人们关于法的认识、法的价值、法的发展等方面较以前都要产生相应的变化。
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的法律本体论,将被非国家中心的多元法律本体论取代在全球化过程中,各种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将逐步崛起,成为与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等三类非国家的行为主体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规则和新秩序。
而这些规则在有效性、权威性上并不亚于国家法。
2006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6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一、简答(每小题10分,共40分)1.法治的含义。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其给出了不同的理解。
法治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四种含义:(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指的是国家在诸多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法律作为主要控制手段。
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治国方略;(2)“法治”意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意义是指依法办事。
也就是说,在制定了法律之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应该受到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标志。
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达到某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一个国家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4)“法治”代表着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
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
2.法律的目的价值及特征。
答: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特征:(1)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
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由于现代社会在此种多样性方面大大超过了古代社会,因而,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就更显突出。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五章 法律调整)【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法律调整一、概念题个别性调整(人大2012年研)答: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是指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依据,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只对个别人和个别事件有效,没有普遍的、整体的规范作用。
它是最简单的社会调整。
它的长处在于能够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充分考虑每一具体情况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不足之处,主要是在很大程度上个别性调整是由主观性支配的,同一个问题由于办案人员不同,处理结果往往不同。
这种调整方式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而不能形成统一的、稳定的秩序。
二、简答题1.法律调整的对象及特征。
答:(1)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或法律调整的对象为客观上能够“接受”法律调整,而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又要求对之进行法律调整的意志社会关系。
(2)法律调整的特征①法律调整是与国家和法同时产生的,是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关系所作的调整,是带有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和组织性的中介;②法律调整具有有目的、有组织、有结果的性质,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2.法律调整有哪些主要阶段?答:要认识法律调整机制首先要研究法律调整的过程,法律调整过程就是各种专门法律手段对主体行为和社会关系发生影响的过程。
这一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法律规范开始生效阶段经过法的创制,法律规范被通过并付诸实施,进入对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过程。
所以这个阶段是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其特点在于确立了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根据,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领域。
(2)产生法律关系阶段当出现一定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使一定主体之间产生、变更或消失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关系。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三章 法的本质)【圣才出品】
第三章法的本质一、简答题1.辨析: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北师2007年研)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种种观点,形成鲜明对照。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在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论述中,法是意志的体现,法以利益为基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这些方面都论述到了。
但是,这些论述都没有把法与统治阶级联系起来,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因而都没有抓住法的本质或实质。
(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法与国家的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原则问题。
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科学地说明法的问题。
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来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往往把那些与国家没有直接联系的社会规范(非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当做法,混淆了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掩盖了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
(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资产阶级法学家往往是在抽象的“人性”、“精神世界”或“权力意志”之中寻找法的本源。
与他们不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则深入到法的背后寻找法的本源,揭示法的本质,指出法的本质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
”由于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国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然联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
2.试述法的本质。
(扬州大学2015年研)答:法的本质问题是法理学领域一个最为根本性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为指导,可以把法的本质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1)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分类)【圣才出品】
第四章法的渊源与分类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2001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渊源(扬州大学2015年研;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2)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3)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4)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两种。
前者为成文法,后者可以是判例、惯例甚至法理。
而法的效力渊源是法律渊源的一种,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公法和私法(北师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1)公法与私法的含义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凡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
私法一般划分为民法、商法等。
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者区别日益变小。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别:①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NEW)吉林大学法学院《828民法学》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目 录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6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外省卷)考研真题及详解2005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4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003年吉林大学434综合(宪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002年吉林大学432民法学考研真题1999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1998年吉林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10年吉林大学623法学综合(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007年吉林大学425综合(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刑法部分1.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和联系。
答:(1)绑架罪与抢劫罪二者的概念①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②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绑架罪与抢劫罪二者的区别①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②行为手段不尽相同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3)绑架罪与抢劫罪二者的联系二者有诸多的相识之处,如其行为的目的都具有违法性;都采取了一定的暴力手段;都侵害公民得到财产、人身法益等。
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199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宪法(共25分)一、名词解释。
(每题3分,共9分)1.选举制度答: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代表机关(或者代议机关)的原则、程序和方式方法的总和。
它的基本内容通常由一国的选举法作出规定。
选举制度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而发展。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原则、程序以及方式方法的总和。
2.结社自由答: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公民的结社因目的不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另一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其中又可分为政治结社和非政治结社。
3.民族自治地方答: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建立。
有的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有的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有的由两个和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评述] 中国人民大学综合考试的宪法试题每年均有几个名词解释,涉及到中国宪法和外国宪法有关宪政制度和公民权利义务的相关知识点。
有的甚至在指定教材上找不着答案,须借助法律词典,以上海辞书出版社的《法学词典》为好,其他法律词典也可。
对于这些名词,以讲清概念,稍作展开为原则,不必深入。
选举制度、结社自由、民族自治地方即是如此,最好能结合国内或者国外的宪政实际状况加以论述。
[解答参考资料]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
法理学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视频讲解]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一、概念题1.法律推理(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3年研;南京大学2002年研;北师2002年研;浙大2001年研)答:法律推理是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2.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辩证推理(厦门大学200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浙大2004年研)答:(1)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的含义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与事实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在前提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适用辩证推理。
正因为辩证推理依据的往往是实质的而非形式的理由,所以又称实质推理。
(2)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的关系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是法律推理的重要内容,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形式推理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则内容的相对确定,而且依赖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和协调。
所以,当法律规则之间、法律原则之间就如何对待同一事实存在认识上的冲突时,形式推理几乎是无能为力的,而辩证推理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把司法活动作为推动法律发展的力量,有助于解决形式推理所不能解决的冲突;同时由于辩证推理在制度不健全和法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它会演变为法官的任意司法,从而破坏法治,而形式推理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面的有限性也是弥补了辩证推理的不足。
2003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3年吉林大学335法学理论(含宪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1.法律移植2.立法3.法的目的价值二、简答1.简述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2.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3.法律调整的局限性。
4.法律的强制性。
三、辨析1.宣告失踪是否是构成性规则。
2.人民政协的监督是否属于法制监督。
3.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四、论述1.科学技术对法律的作用。
2.结合十六大报告中加强法律监督,加强执法,加强保护人权的论述,谈谈其中蕴涵的法理。
宪法学部分1.检察院的工作原则。
2.简述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作用。
3.如何理解宪法对特定人利益的保护。
4.简述司法独立原则。
5.简述82修宪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
6.结合宪法发展的历史,论述宪政建设的世界性和民族性。
7.简析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8.简析我国宪法确认“特定人权制”的目的和意义。
9.简析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参考答案: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1.法律移植答: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异地、异国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意思等引进、接收、迁移的表现与行为。
在法律演进的实践过程中,法律移植的类别或者主要形式有三种情况:(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至其法律相互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后发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这是法律移植的最高形式。
2.立法答:狭义的立法,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体现为:(1)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5)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