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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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苏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评估分析报告
相城区国税局
一、案件来源
根据供电部门对企业用电量、金额的统计数与企业实现销售数差异较大。
2005年电量、电费汇总:568344度,金额为351816.5元;申报销售:153754.37元。
二、案头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苏州XX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地处苏州市相城区XX镇XX路,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注塑、吹塑、吸塑制品。
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
公司于2005年10月27日开业,2005年11月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申报销售533347.64元,进项税金为104922.91元,已缴税金2281.01元,期末留抵税金16534.77元。
该公司无“四小票”抵扣。
所得税申报无误。
(二)指标分析
1、同行业分析
2、财务指标分析
存货分析:期初0,期末184768.46元。
2006年2月存货从25万减至18万,减少7万元,而销售仅为6万余元。
流动债权分析:2006年1-2月流动债权与销售收入成反向发展。
现金流入量分析:现金流入量与销售收入差异较大
从上述数据分析,纳税人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少报销售:不开或未开发票,尤其在2月更为突出。
2、行业特性:有废料产生,纳税人如何处理?
3、新办企业,有无工程、装饰用购进货物?
三、约谈情况
公司主要原料为:PET、PP、PS等塑料膜,供应商主要位于吴中、相城两区。
公司有吸塑机2台,正常使用一台。
配套设备有裁床一台,空压泵一台,冲床一台。
工艺流程:原料-加温-成型-冷却-产品。
动力电,约占销售的10%左右。
工人7人,实发工资40274元,与生产规模、所需人员相适应。
购入非应税项目用货物(装修用彩铝、地坪漆)7104.28元,抵扣进项税金1207.72元。
生产过程中有边角料产生,正常比例在2%左右。
废料与原材料供应商串换原材料,以2公斤废料换1公斤原料,采取“以物换物”“双不开票”形式。
公司厂房为租赁,厂房500平方米,与XX树脂切片厂合用电表,电费全部由该公司抵扣,未开具给XX树脂切片厂。
XX树脂切片厂耗用电费约为1万元。
货、票、款一致性:发出货物,有出库记录,待客户确认后开票,货款月结100天。
存在发出货物未开票现象,止评估期末金额约为16万元。
四、实地核查
1、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共购入PET43311公斤、PP4393.4公斤、PS6373.4公斤,共计54077.8公斤。
原材料单价大都在11.5元至12元间,产品正常售价在18-20元/公斤。
2、边角料:按投入原材料54077.8公斤,产废率为2%计算,约产生废料1081.56公斤,按每公斤6元计算,含税金额为7030.14元。
3、期末产成品余额159429.6元,均已发出,但尚未开票。
4、现金流量差异主要由于注册资金投入造成。
其他情况与约谈情况基本一致。
五、评估结果
1、购入非应税项目用货物,应转出进项税金1207.72元。
2、出售废料未开票申报,应补增值税1021.47元;应补所得税75.71元。
3、发出货物应补开票、补申报增值税23247.85元。
4、电费未转开,少申报增值税1453元。
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27005.75元,应加收滞纳金115.18元。
六、结果分析
经评估后,该公司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4.28%,介于省局行业税负4.211%与全国平均行业税负4.67%之间。
存货周转率为15.09%,与区局行业平均接近。
投入与收入比为68.42%,基本正常。
[原材料占比:11.75*(1-2%*50%)/19=61.22%]
评估后,货物流、资产流、发票流、现金流均属正常。
七、管理意见、建议
加强对企业抵扣联的审核分析,从抵扣联上作详细分析,对新办企业还应重点审核有无工程、装修用货物。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如“以物换物”采取“双不开票”方式,即使不被发现,也得不到多少实惠。
对于发出货物不及时开票的现象,目前情况较为严重(尤其是以外企为销售对象)。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必须结合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分析,着重以购控投、以投控产、以产控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