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贯彻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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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森林防火村规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制定本规定,请村民认真遵照执行,并教育家属及子女不能违反条约之规定。

第一条森林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之一。所以,每个村民负有爱惜保护林木的义务;

第二条森林防火,常抓不懈,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的四月三十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第三条农事用火必须报经县防火办审批并取得农事用火许可证;

第四条严禁炼山造林、铲草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坎、烧稻草、烧棉花秆、上坟烧香、纸、燃放鞭炮。如出现下列情况,分场、场防火办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一)林区吸烟者,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烟火外,处罚款50元; (二)对未取得农事用火许可证进行野外用火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罚款500—2000元;

(三)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如不听劝阻造成火灾,上报林业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带火上山不听劝阻者,除没收火具外,罚款500元;

(五)对痴呆傻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森林火灾的,对其监护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本辖区内,发现森林火灾,每个凡年满18岁以上60岁以下的男性村民都要积极参加扑火,同时要及时向场防火办报告,不参加扑

救森林火灾的,每次处于50—100元的罚款;

第六条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妇女、年老病残、儿童和中小学生参加; 第七条破坏森林防火标志、森林防火警示牌、宣传标语的,将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号码: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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