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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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2014-4-29 2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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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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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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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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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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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案例一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

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

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

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

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

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

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

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

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

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

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

案例分析1甲交给乙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

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偿付原欠丙的借款。

丙于到期日向成对银行提示付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马上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量差为理由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是甲开立的推诿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答:法院应判甲想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进行追索所花的费用。

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流通性等特点,只要持票人是合法持票人就有权要求支付款项,并不受前手的影响。

2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

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答: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一种单据买卖,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货物,尽管我方出运前获悉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但因有开证行第一性的付款保证,所以,我方应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装运出口,及时制作一整套结汇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到议付行办理议付手续。

3我某贸易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08年6月,D/P方式付款。

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

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

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焚毁,付款人又因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托收案例一国内某出口商向韩国出口一万吨水泥,价值40万美元,FOB成交,由韩国买方租用越南籍货轮从青岛港运至韩国某港口,支付方式为议付信用证。

后因我国货源紧张,请求韩国延迟装船,买方同意,但信用证不展期,付款方式按“随证托收”办理。

我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

买方船到,我方发货后取得船长签发的提单交中国银行办理“随证托收”,单据交韩国开证行,因提单日期晚于信用证有效期,单证不符,韩国开证行向进口商按D/P方式代收货款,但此时,韩国进口商拒付,并称货物已失踪。

经调查,韩国进口商在无提单的情况下已从买方手中提走了货物,而该船从此也再未到过中国港口,造成中方钱货两失。

试分析此教训。

教训FOB下,进口商负责租船订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

存在进口商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船只或容易违规的船只,给进口商不提单就取货埋下伏笔。

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很可能不投保运输保险,出口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信用证不展期,改为“随证托收”,使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不仅付款责任得不到保证,还不易得到银行融资机会。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在广交会上与一外商签订一笔出口合同,并凭外商在广交会上递交的以国外银行为付款人的金额为5万美元的支票在2天后将合同货物装运出口。

随后,我出口公司将支票通过我国内银行向国外代收行办理支票托收时,被告知为空头支票,由此造成钱货两失,试分析出口商应接受的教训。

教训光票托收是指仅有金融单据的托收,由于出口商不能通过控制商业单据来约束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仅用于小额交易、从属费用的收取。

为减少退票风险,出口商应待光票托收款项收款后再发货或改成跟单托收。

案例三我出口商向中东地区出口机电产品,付款条件为D/P 60天,付款金额为155万美元。

我出口商委托国内银行通过国外银行办理付款条件为D/P 60天的托收业务,并有“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字句。

国际结算课件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件 国际结算案例
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 12】即期付款合同开立远期信用证致损案 我国出口企业 A 公司与新加坡 B 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规定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合
同中支付条款为 “TERMS OF PAYMENT: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AVAILABLE BY SELLER’S DOCUMENTARY DRAFT AT SIGHT, TO BE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WITHIN 15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 THE CREDIT MUST REACH THE SELLER 30 DAYS BEFORE THE CONTRACTED MONTH OF SHIPMENT”(付款条件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卖方即 期跟单汇票于装运日后 15 日内在中国议付到期。信用证必须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月前 30 天开 到卖方)。
由于 C 银行已经对外办理了承兑,不得不对外付款。C 银行遂向 A 公司讨付货款。 因此,该笔补偿贸易实际成了 A 公司设备进口的纯进口贸易。最终,A 公司起诉 B 公司违反 合同,获得 10 万美元的赔偿,但因缺乏草莓汁销售渠道而使进口机器设备获得长期利润的 愿望落空。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案例 1】评述:本案反映了电汇这种付款方式给出口企业带来的风险。 在电汇方式下, 【案例 5】分析:M 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9】A 出口公司与 B 进口公司就“金鸡牌(GOLD CHOOK)”某种货物订立合同,并 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但是,B 公司通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却为“金牌(GOLD )”。A 公司 未仔细审核信用证就办理了交货,制作了全套单据向出口地银行办理交单议付,单据显示为 “金鸡牌(GOLD CHOOK)”。出口地银行审核单据后拒收单据、拒绝议付,其理由是单据 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合,而 A 公司坚持认为合同签订的为“金鸡牌(GOLD CHOOK)”,实际装运的货物为“金鸡牌(GOLD CHOOK)”,银行不应拒付。试分析银行 做法是否正确。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第六章国际结算[案例1]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议付后,付款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1)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案例分析:答:(1)银行的处理方法是合适的。

本案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方式结汇。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输信用证业务时,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议付行对第二批货物的议付,是符合信用证业务的做法的。

[案例2]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按CFR条件签订一份棉织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

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10月5日,收到开证的简电通知书(详情后告),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10月28日,外商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试分析: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案例分析:教训有:(1)在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考虑欠周。

(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4)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至装运期开始后第23天才送达,显然违反惯例。

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对此却只字未提。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第一部分一、案例分析1.香港汇丰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大连分行通知信用证给出口公司。

后因急于传递修改书,选用汇丰银行大连办事处通知修改书,修改货物规格。

由于修改书未及时通知至受益人,受益人按原规格装运货物并议付,结果遭到开证行拒付。

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分析:信用证修改通过原通知行传递开证行这样做不合理。

UCP规定:“如一家银行利用一家通知行的服务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它也必须利用同一家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

”因此,由于未及时通知受益人而造成单证不符的责任应由开证行承担。

再者,该修改未经受益人同意,修改并未生效,原信用证有效,开证行不得拒付。

2.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

该证规定有效期为7月31日,但没有规定运输单据出单日期后须交单议付的特定期限,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

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

问:外贸公司最迟应在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分析:交单特定期限:21天外贸公司最迟应在7月25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

UCP600规定: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21天后所提交的单据。

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7月25日交单。

3.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外国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的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分析: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开证行拒绝有理。

因为开立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国际结算案例——托收

案例1 托收单据丢失责任划分案案情:山东A公司于X年4月11日出口欧盟B国果仁36吨,金额32100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

A公司于4月17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Z银行, Z银行于4月19日通过DHL邮寄到B国W银行托收。

5月18日,A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

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

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W银行。

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

A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A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

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月20日和5月25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

W银行于5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

但W银行所在地的DHL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W银行印章。

A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

然而,W 银行不再回复。

外商却于6月2日告诉小李,B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

重压之下,A公司于6月4日电汇400元相关机构挂失FORMA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

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A公司存大额保证金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倍),存期12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

6月9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

此刻,无论A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这个事件让A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

分析: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明确规定,“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1)

1、某年11月,某医药器具公司持一张从香港某商人处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银行要求鉴别真伪。

从这个案例中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得到哪些启示?答:交易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方出口商通过香港中间商和国外进口商产生贸易,在资信情况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

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汇票的方式进行诈骗。

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

为确保收汇安全,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1)收到汇票后,出口企业或银行应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在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情况下,应迅速调查了解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判断汇票真伪,并在询问期间一定要暂时等候。

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张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

另外,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

(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

收到其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

(3)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如果出口人收到票据后或在收到票款之前就发货,就会上当受骗,钱货两空。

其实,出口公司能稍微谨慎一些,等2、某外贸公司与加纳商人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款计12000 美元。

成交条件系预付货款,运输条件是空运。

当时该商人开给该公司以加纳某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支票1 张。

从此案例中,出口商可以吸取哪些教训?答:分析此案的发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1)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了解。

该不法商人与我外贸公司系第一次交易,外贸公司事前未经调查资信,所以受骗上当。

(2)该外贸公司对立即托收的性质不了解。

外贸公司与银行联系不够,公司对银行的做法不了解,认为款已收账,于是就空运发货。

如果公司要求银行采用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就可避免损失。

(3)我国银行对加纳的外汇管制法令了解不多。

国际结算案例集

国际结算案例集

国际结算案例集2008年6月目录案例1:伪造支票的责任分析----------------------------------------------------1 案例2:忽视票据贴现功能导致的损失案------------------------------------------1 案例3:本票当事人责任分析----------------------------------------------------2 案例4:遗失票据被冒用导致的索赔案--------------------------------------------3 案例5:托收中的临时贷记------------------------------------------------------3 案例6:托受收取利息处理不当导致的损失案--------------------------------------3 案例7:托收行错寄单据导致的索赔案--------------------------------------------4 案例8:信用的独立性理解------------------------------------------------------5 案例9: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分析--------------------------------------------------6 案例10: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是否可作为开证行拒付依据-----------------------------7 案例11:L/C支付导致的损失案--------------------------------------------------8 案例12:分批装运失误导致的损失------------------------------------------------9 案例13:假远期信用证的理解----------------------------------------------------9 案例14:开证行破产后保兑行付款责任分析---------------------------------------10 案例15:空运单据实际装运时间的理解-------------------------------------------10 案例16:要求信用证修改导致的损失案-------------------------------------------11 案例17:对托收中进口商行为的分析---------------------------------------------11 案例18:信用证支付下遭遇不可抗力的理解---------------------------------------11 案例19:信用证电开文本与邮寄文本不符案---------------------------------------12 案例20:信托收据借单导致的损失案---------------------------------------------13 案例21:L/C下进口商倒闭的处理------------------------------------------------13 案例22:议付行索汇后的退款案-------------------------------------------------14 案例23:分批装运货物与合同不符案---------------------------------------------14 案例24:投保加成比例修改案---------------------------------------------------15 案例25:提单漏注“Freight Prepaid”的后果------------------------------------15 案例26:L/C数量规定为“约”的处理--------------------------------------------15 案例27:分公司提供认可样品的电抄导致的拒付-----------------------------------16 案例28:收款金额超L/C余额导致的拒付-----------------------------------------16 案例29:对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分析---------------------------------------------17 案例30:信托收据借单后的处理-------------------------------------------------17 案例31:代收行自行借单的处理-------------------------------------------------18 案例32:信用证修改函邮寄耽误引发的损失---------------------------------------19 案例33:即期付款交单下直接交货给用户案---------------------------------------20 案例34:进口商拒付理由分析---------------------------------------------------20 案例35:信用证装期与合同不符导致的争议案-------------------------------------20 案例36:押汇行向受益人追索案-------------------------------------------------21 案例37:交单截止时间为银行非营业日的分析-------------------------------------21 案例38:信用证简电的处理-----------------------------------------------------22 案例39:L/C修改渠道的分析----------------------------------------------------23 案例40:最迟交单日和交货数量的分析-------------------------------------------23 案例41:出口商面对银行拒付的教训---------------------------------------------24 案例42:更改支付方式导致的损失案---------------------------------------------24 案例43:单据对货物描述的理解-------------------------------------------------25案例1:伪造支票的责任分析ROBINSON偷窃了BROWN的支票簿,并伪造BROWN的签字签发了一张1000英镑的支票交给JOANS,得到1000英镑的现金。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财务知识——国际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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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定律: 在自由贸易的条件下,两个国家生产和消费的同一种商品,其价格上的差异不会超过运输成本,汇率将移动到使两个国家同一种商品的价格相同的水平上(当以此汇率转换时)。 下表列示了1995年8月“巨无霸”在美国和8个国家的价格(第2栏), 表中同时列出了1995年8月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以1美元外国货币的数量表示(第3栏)。
-15%
加拿大(CAD)
C$2.27
1.36
$1.67
1.19
+14%
法国(FRF)
Fr15.4
5.06
$3.04
8.10
-38%
德国(DEM)
DM3.9
1.48
$2.64
2.05
-28%
意大利(ITL)
L3700
1623
$2.28
1947
-17%
日本(JPY)
¥322
96.9
$3.32
169.5
-43%
一.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 1 假设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史密斯公司出口机器设备(一台),价值2万美元。
1
分析:
结论:通过上述业务活动,国际间由于贸易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顺利清偿。由此可见,动态的外汇定义概括了外汇原理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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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
11
德国
美国
避免汇率下跌损失
避免汇率上涨损失
出口10万$商品
进口10万$商品
$1∶1.20€ 10万$=120,000 €
$1∶1.15€ 10万$=115,000 €
$1∶1.25€ 10万$=125,000 €
+5000收入
- 5000收入
$1∶1.20€ 10万$=120,000 €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 教学案例分析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

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

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

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

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

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者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

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不少,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

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

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定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商议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

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

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

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

国际结算50 案例

国际结算50 案例

案例1 汇票被外商转让造成银行损失案基本案情上世纪90年代末期,深圳A公司与新加坡B商人签订了一份进口胶合板的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7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D/P,允许分批装运。

按照D/P方式,第一批价值为60万美元的胶合板准时到货,经检验后认为质量良好,A公司甚为满意。

当第二批胶合板交货期要到时,B商人向A公司提出:“鉴于贵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了帮助贵公司,我方允许贵公司采用远期付款方式。

贵公司作为买方,可以给我方开出一张见票后一年付款700万美元的汇票,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承兑。

承兑后,贵公司可以放心,一年内我方保证将700万美元的胶合板都交付贵方。

明年的今日,贵公司再付给我方700万美元的货款。

”A公司的老总欣然接受了B商人的提议。

他认为,我现在不付款,只开张远期汇票,B商人就可以交货,收到货后,我就可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利用这一年的时间,卖胶合板的货款还可以用于炒楼房,明年到期时,再用炒楼赚的钱去支付货款。

这真是一笔无本万利的生意,何乐而不为!但是,A公司老总始料不及的是,B商人将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在新加坡的美国银行贴现600万美元。

由于银行的美元利息低,银行贴现后一年可多收回100万美元,当然是很合算的。

于是,美国银行向B商人支付了600万美元的现金,从而成了这张远期汇票的受让人。

B商人拿到这笔600万美元的现金后,就一张胶合板都不交给A公司了。

不管A公司如何催他发货,B商人就是不交货。

事实上,B商人将巨款骗到手后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一年后,新加坡的美国银行持这张承兑了的远期汇票请建行深圳分行付款。

深圳分行的业务员认为:“卖方未交货,我凭什么付款?”美国银行的业务员告诉他:“这张汇票上没有写什么胶合板,只有一句话——‘见票后一年付700万美元’。

卖方未交货,你应该去找B商人,与我们美国银行毫无关系。

B商人交货没有?他骗了你们没有?我们不知道。

我们是向B商人付了600万美元才接受了这张远期汇票。

国际结算案例——汇款

国际结算案例——汇款

案例1 汇款的偿付案情:中国的甲银行发信汇通知书给纽约的乙银行,受益人是乙银行的客户。

由于甲银行和乙银行间没有账户关系,甲银行就电报通知其境外账户行丙银行,将资金调拨给乙银行。

分析:这是一起信汇偿付案例。

在甲乙双方银行没有互设账户的情况下,汇款偿付必然要涉及到第三家银行--账户行。

本案中另一个值得推敲的问题是通知账户行拨头寸的方式。

甲银行使用电报通知账户行调拨资金,成本太高,失去信汇意义了。

因此当汇款银行和解付行之间有直接账户关系时,可以使用信汇;而当汇款银行和解付行之间没有直接账户关系时,应选择其他更好的方式。

启示:在清算系统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汇方式会有市场吗?事实上信汇是不可替代的。

尤其是在汇款货币利率比较低的情况下,汇款人不会在乎汇款金额在途中的利息损失。

因此,对于那些币种利率较低、汇款金额不大、速度要求不高并有直接账户关系的汇款,仍可使用信汇方式。

案例2 国际贸易中的汇款结算案情:某年某月,我国某地外贸公司与香港某商社首次达成一宗交易,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方式付款。

成交后港商将货物转售给了加拿大一客商,故贸易合同规定由中方直接将货物装运至加拿大。

但由于进口商借故拖延,经我方几番催促,最终于约定装运期前4天才收到港方开来的信用证,且信用证条款多处与合同不符。

若不修改信用证,则我方不能安全收汇,但是由于去往加拿大收货地的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赶不上此次船期,出运货物的时间和收汇时间都将耽误。

在中方坚持不修改信用证不能装船的情况下,港商提出使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过来。

中方同意在收到对方汇款传真后再发货。

我方第二天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汇款凭证传真件,经银行审核签证无误。

同时由于我方港口及运输部门多次催促装箱装船,外贸公司有关人员认为货款既已汇出,就不必等款到再发货了,于是及时发运了货物并向港商发了装船电文。

发货后一个月仍未见款项汇到,经财务人员查询才知,港商不过是在银行买了一张有银行签字的汇票传真给我方以作为汇款的凭证,但收到发货电文之后,便把本应寄给我外贸公司的汇票退回给了银行,撤销了这笔汇款。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结算案例分析国际结算模拟案例分析4.1 案例一4.1.1 案例介绍某年初,国内某出口商B公司委托当地出口保理商叙做一笔出口保理业务。

在获得进口保理商批准的10万美元信用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订了《出口保理业务协议》及《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

同年4月和5月,出口商先后向出口保理商提交了两张发票,金额总计10万美元。

出口保理商随即将这两张发票先后转让给了进口保理商,并根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了8万美元的出口保理融资。

8月5日,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发来的争议通知,告知出口保理商,该年初出口商以托收方式发给进口商的货物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海关扣留,致使进口商不能提取该批托收项下已付货款的货物,进口商A公司因此拒付该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

进口保理商同时随附了一份进口海关的证明书。

出口保理商立即将有关争议情况通知了出口商,出口商承认托收项下货物确有问题,并正在与进口商交涉。

为了资金安全,出口保理商根据与出口商签署的《保理融资扣款授权书》及《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于8月11日将保理融资款项极其利息费用从出口商账上冲回,出口商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然而,在这之后直至次年7月进口商倒闭,买卖双方始终未能协商解决保理项下这起因反索引起的贸易纠纷。

其后第3年3月5日,出口商以“出口保理商冲回保理融资侵犯了出口商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口保理商赔偿人民币100多万元,后又认为起诉理由不当而主动撤诉,并另以“保理业务项下贸易合同未出现任何质量争议,出口保理商却以质量争议为由扣划保理融资款项是严重侵犯出口商权益”起诉出口保理商。

4.1.2 案例分析1.应解决反索是否构成贸易纠纷的问题。

反索,是指进口商因与出口商另外一笔交易的结果导致进口商向出口商提出索赔而引起的争议。

在本案中,由于出口商最初发给进口商托收项下的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进口商拒付出口商保理项下两笔应收账款,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反索。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是指跨国贸易中的货款结算活动,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面我们来看一个国际结算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结算的具体操作和流程。

某公司在中国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来自于德国的供应商。

双方商定采用信用证
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

首先,买方与中国的银行签署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申请书中包括了双方的基本信息、交易金额、交货期限、付款期限、装运港口等详细信息。

申请书经过银行审核后,银行会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然后将信用证发送给卖方的银行。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生产和装运货物。

在货物装运后,
卖方将装运单据、发票等单据提交给自己的银行。

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符合要求,银行会向卖方支付货款。

之后,卖方的银行将单据发送给买方的银行。

买方的银行收到单据后,会再次审核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一切符合要求,银行会向卖方的银行支付货款。

最后,买方的银行将单据发送给买方,买方凭借单据领取货物。

在这个案例中,通过信用证的方式进行国际结算,保障了双方的权益,降低了
交易风险。

同时,银行在结算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保障作用,保证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结算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关乎到买卖双方的
利益,也关系到银行的信誉和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对于双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国际结算的流程和重要性。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1

【分析】 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 陷,而不是信用证制度。 国际商会答复如下: •不错,卖方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 证得到最好的保护,根据《统一惯例》第 9条a及b款的规定,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 及保兑行的确定承诺。 同时,根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 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单据的能力,这也是很清楚 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The end
国际商会《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416a出版 物)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介绍说: "申请人应确定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应是受益 人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并且受益人能以规定格式和 规定的细节来提供的单据。" "因此,卖方应尽早确 定,无论如何不能迟 于收到信用证时,信 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 签发、细节或格式均 不能被买方控制。"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国贸0901班
• 例: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 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提供商业 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及 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 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 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 巨大损失。这就是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 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的原因。在签约前,卖 方曾与他的通汇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 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 • 卖方根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可撤销 的保兑信用证,已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 付款保证,但使他失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无保障。 因此,该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质疑: 信用证制度有缺陷吗?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国际结算成为连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纽带。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法律体系、货币制度以及商业习惯的差异,国际结算过程中常常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分析一个典型的国际结算法律冲突案例,即美国与中国的跨境支付纠纷。

二、案例概述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以下简称“中国企业”)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以美元结算。

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国企业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交付,但美国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货款。

随后,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美国公司仍未支付。

中国企业遂将美国公司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美国公司答辩中,其提出以下抗辩理由:1. 美国公司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导致其无法支付货款。

中国企业则认为:1.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2. 美国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是由于其自身原因,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法律冲突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2. 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一)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主张按照其所在地的法律,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而中国企业则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这一争议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存在差异。

美国法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而中国法则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以高于实际损失。

因此,在违约金数额的法律冲突中,中国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二)银行账户冻结的法律冲突美国公司认为,其银行账户在中国被冻结是其无法支付货款的主要原因。

这一争议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对银行账户冻结的处理方式。

美国法认为,银行账户冻结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需冻结,必须获得法院的判决。

国际结算案例1汇总

国际结算案例1汇总

案例1 D/P远期付款方式的掌握案情X月X日,我国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

我方的托收行是A′银行,南美代收行是B′银行,具体付款方式是D/P 90天。

但是到了规定的付款日,对方毫无付款的动静。

更有甚者,全部单据已由B公司承兑汇票后,由当地代收行B′银行放单给B公司。

于是A公司在A′银行的配合下,聘请了当地较有声望的律师对代收行B′银行,因其将D/P 远期作为D/A方式承兑放单的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

当地法院以惯例为依据,主动请求我方撤诉,以调解方式解决该案例。

经过双方多次谈判,该案终以双方互相让步而得以妥善解决。

分析托收方式是一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显然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不利。

鉴于当今世界是个买方市场这一情况,作为出口商的我方想通过支付方式给予对方优惠来开拓市场。

增加出口,这一做法本无可厚非,问题是在采用此种结算方式时,我们除了要了解客户的资信以外,还应掌握当地的习惯做法。

在这一案例中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与南美习惯做法是有抵触的。

据《URC522》第7条a款: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b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款人(D/A)还是凭付款交付款人(D/P)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单,代收行对因迟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付责任;c款: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引起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从中不难看出,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首先不主张使用D/P远期付款方式,但是没有把D/P远期从《URC522》中绝对排除。

倘若使用该方式,根据《URC522》规则,B′银行必须在B银行90天付款后,才能将全套单据交付给B公司。

故B′银行在B公司承兑汇票后即行放单的做法是违背《URC522》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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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
1.T/T结算案例
我国C公司首次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 我公司
先发货、后T/T收款。C完成装货、收到B/L(提单) 后即电告进口商付款。A很快将货款 USD 11000 汇给我方。第一单非常顺利。 一个月后,美公司要求再次发货,仍后T/T付款, 我公司于3个月内连续4次发货总值 FOB DALIAN $44000。 待4批货物全部出运后索款时,美国客户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半年后人去楼空。 试问:出口商应吸取怎样的教训?
2013-7-15
17
银行信贷管理要点总结 第一章: 资本结构理论 融资合约设计与选择理论 金融中介理论 风险经济学与风险管理理论 第三章 财务分析(三大报表 财务比率分析) KMV Credit metrics 建模思想 含义 理论 驱动力 Credit risk 贷款定价基本方法 第四章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第五章 LGD 贷款分类理论基础 贷款风险分类和客户评级 贷款五级分类核心特征 第六章 案例 第七章 我国SPT环节 SPV 破产隔离 评级 升级(内部升级 外部升级) 2013-7-15 第八章 CDS(基本要素)
2013-7-15
6
4.分析要点
两批装运、分别结算,互不影响 银行付款条件是单证是否相符
拒付由付款行而不是进口商决定
因此,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

2013-7-15
7
5.L/C结算案例2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出口
合同,装运期为8月份,未规定具体开证日 期。 8月5日,我方收到开证行的简电本,并按简 电装运。 8月28日,开证行开来正本信用证,对单据 作了与简电本不一致的规定,我方无异议。 单据寄付款行时,付款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 绝付款。 试对贸易双方及开证行的行为进行分析。
2013-7-15 12
7.分析 向B银行提出索赔,因为后者提供了错误的证实
信息
2013-7-15
13
8.结算单据案例
某年10月10日,某公司将一套出口信用证单据交Y
银行收款,开证行/付款行为沙特S银行。 Y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于当日交快递公司寄 出,预计10月底能收汇。 但超过预计收汇期后还没有贷记头寸,Y银行通过 快递公司了解到开证行已于10月17日签收了此快递 单。Y银行发电查询,11月17日开证行回复称已签 收所查快递单,但收件内容是一块长120cm、宽 21cm的布料,并未收到Y银行查询电中所述单据。 Y银行意识到单据被错寄,于是要求快递公司协查。 同时Y银行通过船运公司了解到申请人用银行担保 提走货物,证明开证行确实未收到正本单据。
2013-7-15 14
在单据查无着落的情况下,Y银行提出补寄一套副
本单据请求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坚持要求正本 单据,因为开证行已出具提货担保书,必须用正 本提单换回其担保书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 正在Y银行一筹莫展时,快递公司通过国外代理公 司、海关等环节的联合调查,追回了寄错的单据, 于12月27日交回Y银行。 Y银行当日通过另一快递公司再将单据寄开证行, 同时发电通知。该笔货款于次年1月6日收回。 试问:单据寄错的责任在谁?如果没有追回单据, 结果会怎样?
2013-7-15 1
1.分析要点
对新客户出口一般不接受T/T等汇款方式,
不利于控制风险 事先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分批发货、逐笔收款,降低收款风险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013-7-15
2
2.D/D结算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香港乙商社签订了一笔出口合同,
由港商以D/D预付货款。 临近装船时,港商来电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先 装船发货,随后即付款,以免耽误交货。我方不 同意,坚持应先付款。 第二天,港商便传真发来汇款凭证(即期银行汇 票)。我方于是发货寄单,并电告对方。 1个月后,仍未收到货款。 试问: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结果?
3.分析要点
代收行错误放单 尚未到期票据只是抵押,非真实付款
2013-7-15 5
4.L/C结算案例1
我国某外贸公司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
装运,以即期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开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交单议付、付款均正常。 我外贸公司收到该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 与合同不符,于是要求开证行(付款行)对 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付。 试问:开证行(付款行)应拒付吗?为什么?
要求开证行指定一家其美元帐户行向中
行开立不可撤销的偿付指令
2013-7-15
11
7.SL/C结算案例
澳大利亚S银行收到某客户交来由香港B银行开立
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其为该客 户提供100万美元信用贷款。 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 对,后者的经办人员在信用证上签注了“印鉴相 符”,并签名。 S银行以此为据,向该客户发放了100万美元贷款。 S银行后发现信用证是伪造的。 试问:S银行应怎么办?
18
6.L/C结算案例3
非洲某国A银行给中国银行B分行开来一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0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要求保 兑后通知受益人,这是中国银行首次收到该 国银行开来的金额如此巨大的信用证。 据中行了解,A银行的实力和信用一般。 试问:中国银行如果进行保兑,应如何控制 风险?
2013-7-15 10
6.分析要点
2013-7-15 15
8.分析要点
1.
银行不承担寄单责任、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2. Y银行不承担责任 快递公司承担一定责任 担保行有向承运人赔付的可能 进口商应向担保行、出口商付款 出口商可向承运人追还货物或赔付
2013-7-15 16
进口商-担保行-承运人-出口商 快运公司赔付
2013-7-15 8
5.分析要点
开证行:正本信用证与简电本不符、延迟 进口商:没按期申请开证(没有规定开证日期
时,应在装运月到之前开证) 出口商: 不能按简电本发货; 对信用证审核不仔细; 在进口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开证)时没有 采取有效措施(保留索赔权利而要求推迟装运 期)
2013-7-15 9
2013-7-15 3
2.分析要点
不了解汇款是可以撤销的、传真件不是
原件 经查询,港商在收到我装船电后,撤销 了汇款。结果甲公司钱货两空。
2013-7-15
4
3.D/P结算案例
2000年10月,A银行接某客户的出口托收单据后指
定代收行P收款:交单条件为D/P 60 DAYS ,代收 行凭进口商的一票据放单,该票据后因付款人帐 户关闭而被退回。 A银行认为是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的损失,要求代 收行赔偿,代收行则拒绝赔付。 试问P的做法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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