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暂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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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0]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0]1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00]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单位:现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意见(市人事局2000年7月20日)为大力吸引优秀人才来沈工作,促进我市人才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扩大引进范围,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对下列优秀人才予以大力引进:(一)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优秀专家和优秀拔尖人才,研究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种奖项获得者;(二)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三)国家重点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一般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科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四)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原国家各部、委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省属以上高校工程技术类、经贸类、管理类及其他所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五)我市急需且无法解决特殊专业的专科统分、并轨毕业生;(六)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持续提升高等学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及我省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精神,参照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是辽宁省教育厅设立的专项人才支持计划。

其目的是支持我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围绕国家及我省重大科技和工程问题、哲学社会科学问题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进行创新研究。

本着“坚持人才、平台(基地)和项目有机衔接”的原则,本计划适当向重点建设的创新平台(基地)倾斜。

第三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每年评审一次。

评审结果将作为向教育部推荐“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规模和条件第六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的资助规模为每年20人左右。

第八条本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2.在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工程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4.在国内高等学校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受聘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5.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6.在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申请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九条“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辽宁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

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暂行

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暂行

附件二:沈阳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选拔质量,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学校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推荐工作;校内院(系)应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二章遴选原则和条件第四条推荐工作应坚持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五条学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遴选推免生:(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独立学院、中职本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辽组通字[2008]48号为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开发建设,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就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以下简称"十百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今后五年,要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从海内外引进数十名能够引领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的顶尖科技人才;引进数百名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能够带领国际水准研发团队的科技领军人才;引进数千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从而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群和产品群,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1.引进对象。

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两个方面人才:一是我省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工程及制药等领域的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及科研团队;二是愿意到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2.基本要求和条件。

引进的"十百千工程"人选应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沈阳农业大学“天柱山学者/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育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重点培养和造就一批能进入科技前沿,学术造诣高、科研成果显著、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学术骨干,特制订本办法。

一、遴选条件(一)必备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协作,能够顾全大局。

2. 工作在教学和科学研究第一线,年度考核合格。

3. “天柱山学者”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与博士学位,年龄在42周岁以下;“天柱山英才”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37周岁以下。

4. 近三年,“天柱山学者”应至少主持过一项国家级科研课题①;“天柱山英才”应至少主持过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课题①。

(二)任选条件1. “天柱山学者”申请者需具备下列2项中的任意一项:1)近5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累计分值不低于1。

其中:SCI\SSCI\A&HCI收录论文:1/4分/篇,EI\CSSCI 收录论文:1/6分/篇,中文权威期刊(不含沈农学报、高等农业教育)或国际期刊(外文)或国际学术会议的大会报告、特邀报告:1/8分/篇;或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SSCI\A&HCI收录论文的累积影响因子不低于4.0。

2)近5年,作为主要完成人②,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④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不少于1项。

2. “天柱山英才”申请者需具备下列2项中的任意一项:1)近5年,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累计分值不低于1。

其中:SCI\SSCI\A&HCI收录论文:1/2分/篇,EI\CSSCI 收录论文:1/3分/篇,中文权威期刊(不含沈农学报、高等农业教育)或国际期刊(外文)或国际学术会议的大会报告、特邀报告:1/4分/篇;或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被SCI\SSCI\A&HCI收录论文的累积影响因子不低于2.0。

2)近5年,作为主要完成人③,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④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不少于1项。

高校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高校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

高校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引进和稳定学校高层次人才,推动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保持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凡是符合XX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引进高校领军人才和团队的意见》(XX教人〔20XX〕6 号)中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人才标准条件或《XX省XX江学者实施办法》(XX教人〔20XX〕5 号)规定的XX江学者特聘教授条件的人选,学校在引进时,仍按照《XX高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的暂行规定》(院发〔20XX〕22 号)执行相关待遇。

其他高层次人才引进包括:(一)青年英才的引进1、青年英才引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1)、(2)项,以及(3)-(5)中的一项:(1)具有博士学历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0 周岁。

(2)具有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基本素质和发展能力。

(3)近 5 年来,主持一项以上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 源刊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EI 源刊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其中SCI 一区不少于 1 篇);或者科研成果达到以上相当水平。

(4)近 5 年来,主持一项以上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CSSCI 收录论文 3 篇以上);或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 CSSCI 收录论文 5 篇以上;或者科研成果达到以上相当水平。

(5)具备省级人才称号但不能作为高校领军人才引进的人才。

2、青年英才引进待遇(1)一次性发放安家费 10 万元、住房补贴 30 万元。

(2)自然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3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15 万元。

服务期内分年度支付,须以立项形式申报、审批与考核。

(3)学校规定服务期内,每年确认完成学校额定的岗位工作量后,享受人才津贴1.8万元。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人才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与培养。

第二条坚持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重点引进学术造诣精深,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四条坚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才工作责任意识,形成校院联动、各部门协同、系统推进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切实解决人才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坚持人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培育领军创新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校人才工作机构及职能㈠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能学校人才工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校院分级负责的方式确定工作职能和责任,完善“校院联动”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和促进我校事业全面发展的人才政策;⒉负责全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⒊组织、落实人才工作规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⒋检查督促各学部(院)人才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⒌建立例会与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总结人才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⒍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洽谈、协调、落实工作生活条件的直通车服务。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吸引各级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校工作,激发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力,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及条件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分为四个层次,引进对象及条件如下:1.第一层次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2.第二层次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3.第三层次人才: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百人计划”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含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4.第四层次人才: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博士后,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紧缺或急需专业可放宽到45周岁。

二、高层次人才待遇1.第一至第三层次人才待遇参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的意见》(唐发〔2015〕17号)执行,特别急需的人才可按照一人一议的办法单独签订协议确定待遇。

2.第四层次人才待遇⑴博士安家费。

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人才一般给予30万元安家费,紧缺或急需专业优秀人才安家费最高可增至50万元;安家费首次发放50%,其余部分分5年等额发放;⑵博士科研基金。

引进和培养的博士到校工作后可向学校申请博士科研基金作为科研启动经费。

理工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10万元;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可申请科研基金5万元;科研基金首次划拨总额的30%,其余7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5年内逐年划拨;学校培养的只有学位证的理工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6万元,只有学位证的社科类博士可申请科研基金3万元,划拨与考核办法参照具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博士执行。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3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3篇)

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国家战略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促进优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力,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是高校的重要任务,必须按照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加以实施,旨在培养出具有较高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的学术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高校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发展规划,在制定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时,充分考虑国家和地方的政策,合理安排和分配人才资源。

第四条引进培养优秀人才实施细则的修订,应按照中央和省级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引进优秀人才第五条高校应积极引进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优秀人才,包括海内外的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的引进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根据高校的需要和专业特点,设立相应的引进计划,包括引进教授、研究员、客座教授等职务。

(二)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三)设立优秀人才引进专项基金,提供经费支持和各种优惠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加入。

(四)在国内外进行广泛的招聘宣传,并在高校的官方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人才报名。

(五)与相关部门合作,优化政策环境,为引进优秀人才提供相关便利和支持。

第六条引进优秀人才的条件和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歧视和偏见。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在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和教学经验,能够给予学生良好的指导和培养。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能够与其他教职工和学生建立良好的关系。

(四)无不良记录和违纪现象,能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引进优秀人才的程序和流程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高校发布引进优秀人才的通知,并明确招聘要求和条件。

(二)优秀人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教学经验等。

(三)高校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确定面试人选。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

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影响力,完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人才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重视和投入,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与培养。

第二条坚持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保证重点、统筹兼顾。

重点引进学术造诣精深,有海外学习工作经历,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以及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急需的具有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

第三条坚持科学规划、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的原则,加强对拟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等方面的考核与考查,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第四条坚持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人才工作责任意识,形成校院联动、各部门协同、系统推进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切实解决人才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坚持人才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培育领军创新人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学校人才工作机构及职能㈠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能学校人才工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校院分级负责的方式确定工作职能和责任,完善“校院联动”的人才工作责任机制。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的校级领导任副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战略和促进我校事业全面发展的人才政策;⒉负责全校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⒊组织、落实人才工作规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⒋检查督促各学部(院)人才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和落实情况;⒌建立例会与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总结人才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⒍为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洽谈、协调、落实工作生活条件的直通车服务。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辽人社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自1996年起,原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了培养造就年轻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专项计划--“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到2012年底,入选“工程”的各类人才4255名,形成了多领域、分层次、多渠道选拔培养造就优秀年轻人才的工作体系,有力地推动了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继续培养造就适应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制发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人才强省,以选拔培养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中青年学术技术领军人才为目标,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健全人才科学识别和科学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优化政策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加快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研究成果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技术领军人才,引领和带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从2013年起,用10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在各学术技术领域选拔培养10000名左右“工程”人选,并从中择优选拔一批从事基础学科和基础领域研究的中青年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和省级“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2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资助项目结题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3〕7号)要求,为引导和支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从事创新、应用型项目研究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持续开展了“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工作。

按照项目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组织开展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结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题范围2022年组织开展“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结题范围为:(一)2016年度—2020年度资助项目;(二)2016年以前资助但尚未申请结题的资助项目;(三)2020年度资助项目中已完成研究工作的,也可申请结题。

其中,2016年(含)以前资助项目须在本年度完成结题,无法按期完成结题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交专门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结题程序(一)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并填写《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结题申请书》(附件1)、《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结题情况一览表》(附件2)和由两名以上同行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提供的书面评议书,其中,获得一类(A类)项目资助的人选要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形成科技报告模板(官网下载),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受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或审计部门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明细单》,同时加盖财务或审计部门印章。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人才引进管理制度

【实用范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精神,实施“人材强校”战略,加大专业带头人和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力度,不断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完善我院高层次人材资源开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院发展提供人材保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尊重人材、公开选拔。

人材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筹规划、重点突出。

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优先引进重点专业、新办专业急需的人材。

(三)能力为先、德才兼备。

人材引进既重身份(职称、学历),更重教学、科研、实践技术能力及思想道德品质。

(四)积极谨慎、体现实效。

积极开展人材引进工作,谨慎选择优秀并在工作中能体现实际效果的高层次人材。

二、组织机构成立高层次人材引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高层次人材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人事处处长、教务科研处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务处处长组成。

三、引进对象及条件引进对象须政治立场坚定,敬业爱岗,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并愿意长期在学院工作。

具体条件如下:(一)高学位人材1.博士研究生。

2.全日制硕士。

(二)双师型人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两年以上 (可累计) 企业(或者社会)一线实践工作经历,能全面指导学生实验、实训等专业实践活动。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主持或者主要参预两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辟,成果已被企业应用,效益良好。

4、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主持或者主要参预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备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

5、在企业或者科研单位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中级及以上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在高校任教一年以上,能胜任本专业一门以上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工作。

6、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本专业某一项操作技能中级以上等级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证书并有一年以上企业(或者社会)实践工作经历。

关于人才计划的管理规定

关于人才计划的管理规定

关于人才计划的管理规定一、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一)类别及条件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按照下述条件分为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二个类别。

1、学科带头人:在国(境)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知名专家,对本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有创新性构想,在本研究领域取得国(境)内外同行专家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具备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超过国(境)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1)获得省部级奖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上发表论文2篇。

(3)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已形成特色研究体系,取得国(境)内外同行公认具有世界领先成就(要求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材料)。

2、专业带头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突出学术成就,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本学科方向学术论文被SCI、EI、A&HCI收录5篇(含)以上。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EI、SSCI、A&HCI收录,且单篇被SCI、EI、SSCI、A&HCI源刊论文他引15次(含)以上;或发表在学校规定的B类期刊以上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4篇次(含)以上。

(3)近五年作为第一著者正式出版过国(境)内外同行专家公认有重要影响(要求能提供具有说服力且同行专家认可的材料)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符合XX市市人才政策有关规定的,学校积极申报,争取部级和市级部门资助经费的支持。

(二)管理与考核引进的人才正式报到时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协议,在校服务期为六年(分为两个聘期,每个聘期为三年)。

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

关于辽宁省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的意见辽组通字[2008]48号为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推动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开发建设,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现就实施"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以下简称"十百千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今后五年,要围绕我省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从海内外引进数十名能够引领重点支柱产业发展的顶尖科技人才;引进数百名在国际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能够带领国际水准研发团队的科技领军人才;引进数千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运作能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从而促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一批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带动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在核心技术及重大产品的自主创新方面进入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行列,打造一批快速发展、竞争优势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群和产品群,为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新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引进对象与条件1.引进对象。

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两个方面人才:一是我省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石油化工、生物工程及制药等领域的重点项目、骨干企业急需的高层次研究开发专家、掌握关键技术的科技带头人及科研团队;二是愿意到辽宁沿海经济带和沈阳经济区(辽宁中部城市群)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创办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企业领军人才。

2.基本要求和条件。

引进的"十百千工程"人选应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拥有高级职称或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年度驻我省工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

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

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沈政发[1992]50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12.21
【实施日期】1992.1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沈阳市鼓励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沈阳市引进人才规定
(沈政发[1992]50号1992年12月21日)
第一条为振兴沈阳经济,引进国内外各类人才来我市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人才是指我市急需的下列人员:
(一)外省市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二)外省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外埠人员。

(三)在国外高等学院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我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三条外埠人员和留学生来我市工作,不受本人身份和户口等限制。

第四条外埠人员和留学生来我市工作,根据本人意愿,可调入,也可定期聘用或兼职服务。

可进行项目承包、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入股、技术转让、联营办厂、合作从事科学研究、培训讲学,也可以自办或合办民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股份制企业。

留学生可以到我市所属单位驻国(境)外机构工作,或聘任为我市及所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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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要点一、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抽查重点1.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1.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1.1.2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1.1.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1.1.4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1.1.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1.1.7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1.1.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1.1.9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1.1.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1.1.11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1.1.1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情况。

1.1.1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1.1.14其它有关事项。

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1.2.1日常监管1.2.1.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

1.2.1.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1.2.1.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1.2.1.4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1.2.1.5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1.2.2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1.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1.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1.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1.2.2.6对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核专家论证方案及方案审批情况。

2、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2.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2.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2.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2.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2.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2.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2.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2.1.10其他有关事项。

2.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相关内容。

3、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3.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3.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3.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3.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3.1.6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3.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3.2.3其它有关事项3.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3.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3.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3.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3.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1.2.1相关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实体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重点1、根据本工程特点确定的工程实体防护措施监督抽查重点。

2、对设备设施的监督抽查重点: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验。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报废。

3)、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或其它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前应先备案后安装,自检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安全防护用品(如“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和安全防护设施(如“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的配置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

5)、在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

6)、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7)、施工机具应严格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

3、对基坑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开挖深度超过4米应有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2)、基坑支护措施、开挖分层深度、临边防护措施,安全边坡、坑边荷载。

3)、支护变形、周围构筑物沉降观测。

4)、排水、降水措施。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情况。

4、对脚手架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施工用钢管外脚手架应有专项搭设方案。

2)、钢管扣件材质。

3)、杆件间距、扫地杆和剪刀撑的设置。

4)、脚手架基础、立杆间距、架体与建筑物连接。

5)、脚手板铺设情况。

6)、脚手架验收情况。

5、对模板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高大模板工程应有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2)、模板的材质与存放。

3)、模板上施工荷载的控制。

4)、模板的支撑连接。

5)、模板拆除前混凝土强度情况,拆除顺序。

6)、模板系统预压和验收情况。

6、、对起重吊装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有专项设计方案。

2)、起重机械配置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装置。

3)、安装、拆除单位有资质,并有专项安装、拆除方案。

4)、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检测报告。

5)、操作人员资格。

7、对爆破工程的监督抽查重点:1)、爆破方案备案情况。

2)、有关爆破材料管理情况。

3)、爆破人员持证上岗。

4)、爆破后现场管理情况。

8、对高空作业的监督抽查重点:1)、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所需料具。

2)、临边、洞口等使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规格和材质及性能。

3)、扣件与连接件的紧固,设施与建筑物的固定。

4)、走道、通道板、登高用具及防护棚的搭设情况。

5)、高处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对施工作业现场所有可能坠落物件的控制情况。

9、对临时用电的监督抽查重点:1)、有专项临时用电方案、设备超过5台或总容量超过500KW以上有专项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2)、采用TN-S系统即“三相五线”情况。

3)、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施情况。

4)、“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实施情况。

5)、接地和接零保护系统。

10、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抽查重点:1)、现场围档:围档的高度不低于1.8米,围档材料选用应符合苏州工业园区苏园规[2004]12号文规定,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2)、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有固定的出入口,并设专职人员管理。

3)、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口建立冲洗台,道路硬化、畅通,有排水排污措施,防治抛、撒、滴、漏、堵和扬尘等现象。

4)、材料堆放:按平面图分类堆放整齐,标识区分,各类垃圾及时清理。

5)、现场住宿:与作业区、办公区分开,定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

6)、现场防火:有制度、措施、合理配置消防器材。

7)、现场标牌:有规范整齐的牌图、安全标语、宣传栏。

8)、生活设施:有食堂、厕所、浴室等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并有卫生许可证。

炊事人员应有健康证。

9)、保健急救:有医务室或保健箱,有急救保健措施。

10)、社区服务:有防尘、防噪音、防废物等爱民便民措施。

附件关于转发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京建施[2005]983号各区、县建委、安全监督站,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将建设部建质[2005]184号“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提出具体意见如下:1、市建委将根据本《导则》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2、各区、县建委应根据《导则》中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的要求,除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外,还应制定或完善街、乡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3、各施工单位要按本《导则》中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做好落实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4、各监理单位要按本《导则》要求,按监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制度,并做好有关审核、审查、复查和定期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二ОО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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