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虞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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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虞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第450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及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镇动物防疫指挥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报请上一级动物防疫指挥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动物防疫指挥部报告,动物防疫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四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场所监管人为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法人或业主为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镇政府职责: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测报员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按市政府制定的政策落实强制免疫、村级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经费。
(二)按照市政府和市动物防疫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动物检疫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确定的任务,应免疫动物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动物产地、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三)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社区)、辖区内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第六条各村职责:
(一)确定相应的村级疫情测报员,一般由各村的村主任担任。
(二)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配合镇政府的各项防疫工作。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
(一)规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做好动物免疫、畜禽标识等各项防疫工作。
(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条件以及做好经营台帐记录;做好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定点屠宰场及采购调运单位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动物防疫和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执行动物检疫和定点屠宰各项制度;做好有关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动物防疫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各项制度。
(五)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落实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掌握所在村主要动物饲养、免疫和疫情情况,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动物防疫措施;协助基层兽医做好免疫工作;做好镇布置的其他工作。
(六)畜禽加工单位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知识,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条件以及做好经营台帐记录。
各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要定期到监管单位开展监督指导工作,并对每次督导情况进行记录,建立监管工作档案。对发现的问题,各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改正的,或对监管中发现业主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接受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指导,防范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第九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四)未建立村级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第十条村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未确定疫情测报员,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二)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队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三)未配合镇政府防疫工作的。
第十一条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二)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第十二条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及蔓延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府经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熟市海虞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