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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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是医疗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对于维护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然而,药品作为特殊的消费品,其质量管理尤为重要。

因此,药品零售必须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探讨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一、药品零售的监管和质量管理药品零售是一个高度规范和监管的行业。

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政府和相关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例如美国FDA、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药品的注册、批准、生产、销售、分发和使用等方面。

同时,药品零售行业也一直在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要点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于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药品零售企业要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质量保证目标、质量保证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保证责任,严格控制药品质量和安全。

2. 严格管理药品采购和库存药品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购和库存管理的质量。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严格控制药品采购流程,建立合理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选择优质的药品和供应商,并定期开展审计和培训工作。

同时,要建立高效的库存监控机制,进行库存管理和周转的监测和控制,避免药品过期或者受到损坏。

3. 加强药品质量检测和控制药品质量检测和控制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配备合格的检测设备和人员,严格执行药品检测流程和标准。

同时,对于检测出的不合格药品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4. 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体系药品信息管理是保障药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药品信息管理体系,对于每个药品都要进行详尽的信息采集和管理,包括商品名、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药品类别和说明书等信息。

5. 建立安全使用监测体系药品的安全使用和效果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价。

药品零售企业应该建立安全使用监测体系,对于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以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问题,确保药品的安全使用。

新版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

新版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零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零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药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购进的药品,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且购进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应当与正规的生产企业或者授权经销商进行合作,保障药品来源的可靠性。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采购药品时,应当仔细检查药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信息,确保购进的药品没有过期和受损。

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采购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合格。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药品的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确保药品的易查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温湿度记录,确保储存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五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出入库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药品零售企业在进行药品销售时,应当核对顾客的有效证件,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价格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顾客提供的处方进行审查,并根据处方要求准确出售药品。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下载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下载

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行业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保障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药品库存、销售、采购等环节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质量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风险事件。

第八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保存相关记录和资料。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九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负责人。

第十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关的药品质量管理知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分析质量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公布药品质量信息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药品质量投诉和申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外部质量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和流程。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和记录,确保药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定期进行追溯核查。

第二十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药品保质期管理制度,及时处理过期药品。

第二十一条药品零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药品存储条件监测制度,确保药品质量稳定。

我国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我国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现场检查组
现场检查
提交检验报告
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
需要限期整改的, 要求企业按规定 进行整改
审核意见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合格
不合格的,书 面通知企业
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七、GSP认证管理
(二)GSP认证程序与证书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级FDA应向企业颁发《药品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作为药品经营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合格的凭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 证证书》仅对认证企业发放,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不予 发放。
六、GSP对药品经营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一)进货
• 签订进货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 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 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 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 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 经营。 • 企业编制购货计划时应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 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 • 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 做到票、帐、货相符。 • 购货记录按规定保存。 • 企业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待验、退货药品库挂黄色色标; •合格品库、零货称取库、待发药品库挂绿色色标;不合 格品挂红色标。
4. 对库存商品进行循环质量检查:一般为一季度 一次。
六、GSP对药品经营过程质量控制的规定
(四)出库与运输
1. 出库管理:贯彻“先产先出”、“近期先 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 出库验发制度: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 检查。质量和包装不合格的均不准发货。 3.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 4. 运输管理:略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治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治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治理的差不多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治理第一节治理职责第四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要紧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要紧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治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质量治理机构,行使质量治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治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治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形。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形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要紧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治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体会,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咨询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治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有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活动的,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也可以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但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其他单位从事药品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使用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关的使用许可。

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应当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统一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六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销售行为的检查和处罚;按职责指导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是指在医院、药店、超市等经营场所合法销售药品的行为。

对于药品零售者来说,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目的是保证所售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不良反应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药品的质量管理一、药品的存储•药品的存储环境应该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

•不同类别的药品应分别存放,药柜的开关、温度计应常备。

•药品应定期检查过期的药品,避免售出。

•在药品存放过程中应加强对其有效期的检查。

二、药品的清理•药品的销售应为手动操作,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和卫生,随时清洗工作台面,消毒药柜,避免交叉感染。

•记录每天药品销售数据情况及当日温度变化,留做备案。

三、药品的标签•药品售出前应仔细确认您需要的是否是想要的药品,并检查标签是否粘贴在正确的位置上,并请看清标签的说明书,如禁忌用药、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药品标签应不受损害、与其名称一致、规格清楚、批号完整。

药品标签作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其准确性和完整度应得到重视。

药品的安全性管理一、药品的销售•药品零售的销售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假冒品等伪劣药品。

•对于需要处方的药品,药店应严格执行处方,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咨询和配药。

•对于未成年人或者需要处方的药品,应严格控制,只有得到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处方才能出售。

二、药品使用后的处理•药品使用后的包装及部分残余应全部焚烧、销毁或送到规定的处理点。

•不要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包装扔到公共垃圾桶中。

•对于问题药品,如需归还应储存在药柜,加紧检测这类问题药品的踪迹和销售情况。

三、药品的运输•药品的运输应遵循运输管理规定,药品应当隔离、防潮、防光、防热,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的受损坏,预防交叉污染。

药品安全教育为了提高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药品安全意识,药店应当加强药品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包括:•发放宣传资料、提示卡片,提高广大群众对药品的认识和使用。

•编制药品安全教育PPT,向从业人员的药品知识的深度、广度、准确度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新版gsp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新版gsp零售药店管理制度

新版gsp零售药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零售药店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零售药店的管理和操作,所有管理人员及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零售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要求,加强对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四条零售药店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存储、销售和配送等管理制度,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

第六条零售药店应当依法设置并公示药品售后服务保障承诺,并履行售后服务责任。

第七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信息追溯制度,及时有效地收集、保存、检索和提供药品信息。

第八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管理制度,保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九条零售药店应当依法设置采购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供应商选择机制,严格把关供应商的资质和信誉。

第十条零售药店应当对入库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并执行合理的库存管理和采购计划,保证常备药品的充足供应。

第十二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调货、退货和报损等管理制度,对过期、变质或损坏的药品及时处理并彻底销毁。

第三章药品存储管理第十三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合理的药品存储区域,保持存储环境的干净、整洁和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应当根据药品的不同特性和要求,采取合理的存储方式和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并执行药品定期检验和整理的制度,确保存储的药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四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当依法设置销售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销售任务和工作时间,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药品调配制度,保证销售行为的合法合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教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教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教案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1、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3、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4、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5、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6、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7、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8、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一)货架和柜台;(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五)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9、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10、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11、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12、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13、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14、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是指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对药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过程。

这一过程包括了药品采购、存储、销售等各个环节。

合理的药品质量管理不仅能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也能保证消费者和药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保障公共卫生的重要环节。

一、药品采购药店在采购药品时,应当首先查看厂家的批发市场许可证、批发业务资质和生产许可证以及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品的审批情况。

只有在确认这些信息无误后,才可采购该药品。

此外还要注意观察药品包装上是否有标明生产日期、过期日期等信息,保证采购的药品没有过期或变质。

此外,药店还需保持与正规药品批发商的固定合作关系,严格禁止从非法渠道途径购买药品。

二、药品储存药品储存应当遵循“清洁、干燥、通风、防晒、防潮、防火、防盗”的基本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药品应当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交叉感染、交叉污染。

还应当设置合理的库存量和库存周期,及时清理过期、损坏、失效等药品,保证储存环境的干净整洁同时做到不浪费。

三、药品销售药品销售环节是药店质量管理的最重要环节之一。

销售药品时应当对顾客进行问询,详细了解顾客的症状、适应症等基本情况,认真询问过敏史,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销售时应当认真检查和核对药品相关信息,如生产日期、过期日期、批号等,避免发生错误。

同时保证药品的包装规格和恰当使用方法等信息同样明确通畅。

四、药品信息化管理药店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化管理系统,采用科技手段加强药品购销、库房储存和信息传输管理,降低人为差错的发生率。

通过条码识别技术进行药品的监管,能够有效提高药品管控的精度和效率。

综上所述,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系统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各环节的监控制度,建立安全高效的销售业务流程,并不断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消除不合格药品的市场流通。

通过规范药品的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疾病预防、治疗、保健的需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务》GSP主要结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务》GSP主要结构

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2
温湿度自动监测
3
药品收货与验收
4
冷藏、冷冻药品的 1 储存与运输管理
GSP5个附录
5 验证管理
其它配套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指导原则》制定: 本行政区域药品GSP检查评定标准和检查管理规定。
谢谢 大家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实务
GSP主要结构
GSP主要结构
总则 4条
第一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二章 115条
共4章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58条
第四章 附则 7条
GSP附录
2013年10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 第38号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个附录的公告
药品GSP附录属于规范性附录类别,是药品GSP内容 不可分

2013版GSP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2013版GSP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与职责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细则】1230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1.应按照GSP规范(2013年)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2.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应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及时更新。

3.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细则】1240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1.组织机构、企业人员(资质、知识、经验、职责)、设施(营业场所、仓库的布局、面积、容积)、设备(空调、冰箱、温湿度监测设备)、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计算机系统(电脑、ERP软件、网络、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等应符合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许可换证验收及GSP规范(2013年)的相关要求,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实际经营活动需求。

2.不得出现机构设置与企业实际不一致的情况,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晰,不得相互交叉,不得有职责盲区。

3.不得出现人员资质不符、能力不胜任、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兼职不得违反规定。

4.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布局、面积、容积应与经营范围和规模匹配。

5.空调系统功率应与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容积匹配。

6.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冰箱等冷藏设备。

7.应依据经营范围,加强对冷藏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罂粟壳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药品的管理,建立相专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

GSP(药品零售)

GSP(药品零售)

一、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文件体系:(系统性)
制度(31)、程序(25)、职责(22)、记录(52)
质量管理行之有效:(可行性)
方针、目标、程序(与公司实际相符)
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发展性)
评审、检查、考核(修订)JL-4质量管理制度检查考核表
信息收集、分析、建档(交流)JL-5质量信息反馈单
GSP体系包括了哪些?
一、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程序 三、岗位职责及质量责任 四、质量记录(表格)
----做什么?
----怎么做? ----谁来做? ----做得怎么样?
制度
ZD-GYH-01-01 ZD-GYH-02-01 ZD-GYH-03-01 ZD-GYH-04-01 ZD-GYH-05-01 ZD-GYH-06-01 ZD-GYH-07-01 ZD-GYH-11-01 ZD-GYH-13-01 ZD-GYH-16-01 ZD-GYH-17-01 ZD-GYH-18-01 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制度 质量否决管理制度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质量记录及凭证管理制度 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CX-GYH-22-01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CX-GYH-23-01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检修保养程序
CX-GYH-24-01 设备档案的管理程序 CX-GYH-25-01 计量器具管理程序
岗位职责及质量责任
ZR-GYH-01-01 ZR-GYH-02-01 ZR-GYH-03-01 ZR-GYH-04-01 总经理的职责及质量责任 副总经理的职责及质量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职责及质量责任 质量领导小组的质量责任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5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5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第二章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第一节管理职责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质量领导组织。

其主要职责是: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养护等组织。

药品检验部门和验收组织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本规范实施情况进行内部评审,确保规范的实施。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第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中应有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坚持原则、有实践经验,可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从事验收、养护、计量、保管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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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第一节质量管理与职责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第一百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按照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应当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及其销售人员资格证明的审核;(四)负责对所采购药品合法性的审核;(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九)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十)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一)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二)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控制及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维护;(十三)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十四)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十五)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第二节人员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一百三十条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

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文件第一百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

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记录和凭证等,并对质量管理文件定期审核、及时修订。

第一百三十七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药品零售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采购、验收、陈列、销售等环节的管理,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的管理;(二)供货单位和采购品种的审核;(三)处方药销售的管理;(四)药品拆零的管理;(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六)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七)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的管理;(八)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九)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的管理;(十)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十一)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二)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三)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的管理;(十四)人员培训及考核的规定;(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六)计算机系统的管理;(十七)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十八)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采购、验收、营业员以及处方审核、调配等岗位的职责,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养护等岗位职责。

第一百四十条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的职责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药品零售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一)药品采购、验收、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三)中药饮片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四)药品拆零销售;(五)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销售;(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九)设置库房的还应当包括储存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三条记录及相关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第一百四十四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相关岗位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的录入,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第一百四十五条电子记录数据应当以安全、可靠方式定期备份。

第四节设施与设备第一百四十六条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

第一百四十七条营业场所应当具有相应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并做到宽敞、明亮、整洁、卫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一)货架和柜台;(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

第一百五十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应当做到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有可靠的安全防护、防盗等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五)验收专用场所;(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第一百五十二条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第一百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第五节采购与验收第一百五十五条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八节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按采购记录,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账、货相符。

第一百五十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验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十条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一百五十八条冷藏药品到货时,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七十六条规定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

第一百六十条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一百六十一条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第六节陈列与储存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对营业场所温度进行监测和调控,以使营业场所的温度符合常温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保持环境整洁。

存放、陈列药品的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放置与销售活动无关的物品,并采取防虫、防鼠等措施,防止污染药品。

第一百六十四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第一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

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第一百六十七条企业设置库房的,库房的药品储存与养护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第十节的相关规定。

第七节销售管理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营业人员应当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第一百七十条销售药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三)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四)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提供中药饮片代煎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二)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三)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四)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五)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六)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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