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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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甘泉润民生——周庄社区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解决饮水难题

幸福甘泉润民生——周庄社区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解决饮水难题

居民张同起老汉说 :我今年都是 7 “ 0多岁的人 了, 没想到在 我有 生之 年还能 喝上这 干净卫生
的自来水 , 要不是 ‘ 四议两 公开 ’ 工作 法 , 真不
知道还得再拖到啥时候 。”
满 意 度
20 0 9年 1 1月 1 5日, 园区 委组 织 部副 梁 部长 窦煜 东带 领 人 员深 入 该 社 区 ,对 运 用
群众 所需 , 用“ 运 四议 两公 开” 工作 法 , 功解 成
决 了延 续 1 0多年 的 居 民饮 水 难 问题 ,不但 改
善 了群众的 生活质量 ,而且进 一步密切 了党
群 、 群 关 系。 实践 再 次 证 明 , 组 织 的 凝 聚 干 党
力、 创造 力和战 斗力 , 自于群 众路线 的一贯 来 坚持 , 自于人 民群 众创造智 慧的充分发挥 。 来
群众 均无异议 , 特别是在收改 水费用时 , 辖
区内 50多户 居民给予 了充分 的信任和 极大 0
的支持 , 主动把费用交到理财小组 。改水 工程
完成后 , 监督 小组 的监督下 , 在 理财 小组将每

项支出账 目在公开栏进行 了公示 , 做到 了每
笔开支可查 、 可算 , 明明白白。
员认 真讨 论 , 各抒 己见 , 《 庄社 区改 水 实 对 周 施方 案》作了进 一步 的充实和完善 。在 6月 1 9日召开 的党 员大会 上 ,事 先 打 印成 册 的 《 周庄社 区改水实施 方案 》 提交给 与会人 员审 议, 并充分吸 纳了与会党 员的意见和建议 。 然 后 ,周庄社 区两委班子 成 员和党 员分头把 修 改 后的实施 方案发放 到每户居 民手 中 ,并听 取他 们的意 见和 建议。 遇到不 同意见 , 认真听 取, 主动 解释。 在 6月 2 0日召开 的居民代 表会议上 ,周 《 庄社 区改 水实施方案》 全票通过 。 公示 7天后 ,

徐建明、林忠良等与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建明、林忠良等与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建明、林忠良等与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5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赵芬姜雨昊【审理法官】姚一鸣赵芬姜雨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建明;林忠良;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华建亭【当事人】徐建明林忠良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华建亭【当事人-个人】徐建明林忠良华建亭【当事人-公司】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建明;林忠良;华建亭【被告】昆山市周庄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许可合法受案范围共同被告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确认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根据前述规定,业主委员会备案系行政机关对已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的行政确认行为。

通过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一方面使行政机关知晓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事实便于行政机关的日常管理;另一方面业主委员会只有在备案后方可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从事相关工作和活动该备案行为带有一定行政许可的成分。

因此,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会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产生对外效力,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小区作为业主共同的居住、生活空间,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由于业主的利益诉求各异,为了维护广大业主的共同权益,法律规定有关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昆山市周庄镇总体规划

昆山市周庄镇总体规划
尊重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周庄现状存在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 标。
• 通过各种手段保证古镇保护
除了保护古镇外,从宏观层次出发,积极开拓镇域生态旅游,对古镇游 客进行分流,同时也为周庄旅游增加新的吸引点。
• 重点发掘周庄“水乡湿地”的生态优势
规划依托湖泊、结合旅游发展设臵湿地公园,在改善生态的同时为周庄 的旅游发展提供多元化的物质载体。
严格控制对水体资 源的侵占
严格对农田资源进 行保护
土地资源进行集约 使用
特色旅游
缓解环境容量的超载 旅游质量提高
门票价格 的调控
提供更多 旅游路线
不作大规模 旅游宣传
文化旅 游
主题 旅游
旅游服 务设施
高质量的 旅游服务 人员
旅游相 关产业 的扶植
休闲旅游路线 生态旅游路线 农业旅游路线
古建筑游 水乡民歌游 桥之游
规 划 思 路
周庄现状主要问题
• 土地问题
现状城镇用地规模远大于国家标准 现状人均用地面积228.9平方米(包括常住的在校生和经过折算的旅游人口) 河汊纵横,土地分割,而缺乏规划指导的用地很多
• 人口问题
大量旅游人口和非户籍人口 规划周庄人口数量包括实际常住人口(而不仅仅是户籍人口)、旅游人口(在设施配 臵时须经折算)和苏州大学住宿学生
江南典型水乡之镇明清繁华贸易之镇文人雅士寄寓之镇民风淳朴生活之镇周庄历史文化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地址保护等建造年代类型使用状况备注周庄镇江苏周庄省级古镇北市街省级明正统年间传统建筑对外开放南市街省级清乾隆7年名人名居对外开放双桥及沿河建筑南北市街省级双桥1573年富安桥1355年古桥双桥北30米富安桥南30米范围市级明代名人故居对外开放澄虚道院中市西街市级北宋古迹对外开放北市街市级明代古代宅院居住南湖街市级清代古代宅院居住市级明代古代宅院居住10北市街市级明代古代宅院居住11北市街市级明代古代宅院居住12中市西街市级民国11年古代宅院居住13市级清末民初古代宅院居住14市级清末民初古代宅院居住15市级清末名人故居对外开放16贞固堂后港街市级民国名人故居对外开放17三本堂南市街市级清代古代宅院居住18后港街市级民国古代宅院居住19太平桥蚬江街延接城隍埭省级1522年建古桥20市级1525年建古桥21市级1726年建古桥22贞丰桥西市街延接市级北宋古桥23市级1744年建古桥24北市街首市级1646年建古桥25市级1764年建古桥26沈万山水底银子浜市级明代古墓周庄历史文化特色饮食古镇保护规划保护要素自然环境要素人工环境要素人文环境要素整体结构保护框架的结构包括节点轴线区域三部分以及它们相互间的有机关系所共同构成的城市景观特色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发…2009‟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业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市长信箱”是指在“中国昆山”()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的市长电子信箱。

人民来信是指人民群众通过信件的形式送呈或寄给市政府或市长的各类信件。

“市长信箱”、人民来信是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诉求建议、咨询、意见或者举报的窗口,是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为依法及时规范地做好“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工作,加强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办理原则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反映的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对来信人提出的正当合法诉求,要及时、依法、按政策办理;对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抓好跟踪督办工作;对目前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耐心细致地向来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二、受理范围1.对我市各区镇、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对我市各区镇、各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4.应由我市各区镇、各部门解答、解决的其他问题。

对所有来信以受理为原则,不受理为例外。

201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周庄镇2019年度信息化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思路 精品

201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周庄镇2019年度信息化工作总结及2019年工作思路 精品
5.大力发展软件信息产业.
今年我镇有3家企业进行了ERP管理项目开发.软件产业发展良好,英利科技预计年产值突破2000万元,其它嵌入式软件销售也将突破1500万.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努力打造透明政府.今年我们把推进三务(党务、政务、村务)信息公开直通车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点为抓,做到一个不漏,一点不放,使三务直通车成为推进农村管理组织络化、监督系统化、运行阳光化,打造透明政府的有力手段.
1.搭建上交易平台.
今年3月份周庄镇金属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交易所搭建了以信息化为平台的上交易系统,是一个融电子商务和现代物流于一体的现代化电子交易市场.
2.完善行业协作平台.我镇塑料行业协会完善了源材料.
供应信息发布及交易平台,实现了行业内主要原辅材料上团购,主要产品上销售,提升了行业竞争力.
3、开发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系统.《周庄镇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系统》已于7月份正式上线运行.
二、加快硬件建设,为信息化应用提供基础保障.今年我们加快信息化硬件基础建设,夯实信息化示范镇硬件基础.
全年全镇共完成信息化基础投入950多万元,全面优化宽带络速率,全镇光纤入户率达95%.广电数字电视、宽带络覆盖率达到100%,全镇15个行政村、280个自然村,基本实现了村村通、户户通.
三、推进信息化应用,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注入活力.
系统将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实现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监控.
4.深入推进企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建设.
我镇举办了两化融合培训班,邀请省经信委领导和专家授课.今年我镇江顺模具、华宏科技和恒润重工三家企业被评为江苏省两化融合试点单位.
目前我镇两化融合企业的数量和质量都走在全市前列.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12345民生热线的机制,建立了单位、部门联动响应体系,让每一件民生诉求都能得到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组织与职责 (2)2.1 管理机构设置 (3)2.2 职责分工 (4)三、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5)3.1 信息公开的分类 (6)3.2 信息公开的范围 (8)四、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8)4.1 信息发布渠道 (10)4.2 信息发布流程 (11)4.3 信息更新与维护 (12)五、信息公开的审核与监督 (13)5.1 审核机制 (14)5.2 监督机制 (14)5.3 法律责任 (16)六、信息公开的培训与考核 (16)6.1 培训计划 (17)6.2 考核方式 (19)6.3 奖惩措施 (20)七、附则 (21)7.1 解释权归属 (22)7.2 生效日期 (22)一、总则为了加强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新闻传播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本单位的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公共服务等相关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级组织、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监督。

本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组织与职责本单位成立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宣传工作人员。

宣传部门: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审定宣传内容,管理宣传渠道和媒介,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宣传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内容,配合宣传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苏政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6〕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五条除下列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

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现代政府转型中着力建设的一项制度,它能够推动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然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执政,更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促使政府和公众之间互相信任。

我国的各个省市都建立了符合各地方特色的信息公开制度,接下来为您介绍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昆山市周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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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比增长:100.0%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7~2023-09):
近 1 年(2022-10~2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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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现代政府转型中着力建设的一项制度,它能够推动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然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执政,更能够提高政府公信力,促使政府和公众之间互相信任。

我国的各个省市都建立了符合各地方特色的信息公开制度,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苏州市昆山市周庄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以纸质、胶卷、音像、磁带、磁盘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信息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凡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六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及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信息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信息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本规定行使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十一条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3. 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4.行政许可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下列内部信息,应实行机关内部公开:(一)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二)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三)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情况;(四)其他应当内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信息公开权利人对公开内容有异议的,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六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一)信息公开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提交时间。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下列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权利人同意公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的书面证明、向政府机关提交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

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

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

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三)属于主动公开的且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依照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间自作出公开或部分公开决定书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上一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外,政府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二十五条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三)档案馆;(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五)行政服务中心;(六)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七)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八)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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