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联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协议书(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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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协议书

甲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乙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拓展、维护银行卡收单商户的合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

双方有关甲方将银行卡收单商户拓展、维护业务外包予乙方的相关事宜,适用本协议。

第二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宜,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冲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合作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的指示下为甲方营销符合相关条件的对公商户、电话终端支付业务商户和个体工商户POS零售业务商户成为甲方银行卡收单商户,乙方通过本方营销人员在陕西省内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推荐目标商户与甲方签约建立收单关系。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由乙方成功营销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新增收单商户安装POS设备,并对商户及其POS设备进行维护。

(三)对由乙方营销并成功与甲方建立收单关系的商户,甲方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将甲方目前存量收单商户的维护工作外包予乙方。

第四条释义

(一)银行卡收单商户:是指与甲方、乙方签订双方收单合作协议,并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的特约商户。如无特殊说明,本协议所指“银行卡收单商户”、“收单商户”均为该概念。

(二)对公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普通POS机具,以对公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以交易量×手续费率计算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三)电话终端支付业务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特殊电话POS机具,以个人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按每笔收取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四)个体工商户POS零售业务商户:是指与甲方建立银行卡收单关系,安装特殊个体POS机具,以个人账户作为受理银行卡资金结算账户,并以交易量×手续费率计算收单手续费的收单商户。

(五)服务费: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收单商户拓展、维护服务而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第二章协议期限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甲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享受本协议和附件约定的由乙方提供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制定和调整商户的准入信用政策,对是否与乙方营销的商户建立收单关系,甲方拥有最终审批权,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

(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终止与收单商户的收单关系,并无须向乙方做出解释。一旦甲方决定采取该措施,甲方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乙方,乙方可进行机具撤除及商户调单等工作。

(四)乙方对该项外包业务进行营销所收取的商户相关资料,均应送交甲方,归甲方所有;不论成功建立收单关系与否,甲方均不将资料退还乙方。

(五)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外包业务制定和调整营销政策、营销活动、准入条件、工作流程、管理要求等,并将在调整政策实施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甲方对乙方经办此项外包业务的人员拥有建议权,有权获知乙方的工作进程,并对乙方提高工作质量和营销效率拥有建议权。

(七)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乙方在本协议相关业务范围内的日常运作,内容包括:

1、乙方的日常业务表现、目标实际完成情况;

2、检查乙方保障商户资料安全的防范措施;

3、定期回顾工作进展,必要时可根据市场情况与乙方协商调整协议内容;

4、乙方对甲方收单商户及其POS设备维护的情况;

5、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情况。

(八)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建议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应予以充分考虑: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商户拓展、维护人员有关条件的;

2、一年内被商户投诉达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有严重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泄漏甲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的;

6、其他有违本协议订立之宗旨的情况。

(九)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产生的实际损失:

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2、一年内被收单商户投诉达十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3、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4、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套现商户达到十(含)家以上的;

5、协议有效期内所拓展的收单商户被认定为虚假商户达到三(含)家以上的;

6、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7、因对商户及POS设备维护不力情况严重,导致甲方收单商户流失的;

8、其他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或不适宜履行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终止后,甲方仍有权保持与由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所拓展之商户的收单关系。

第八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营销活动,对乙方的商户、POS 设备维护工作给予技术支持。

(三)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相关商户拓展业务数据的统计。

(四)原则上,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交易数据。如乙方因特殊原因需要相关数据,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进行发送。

第九条乙方享受下列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外包服务费。

(二)乙方有权获知甲方与本项外包业务相关的商户准入条件、销售指引和经甲方审核同意发送的业务数据。

(三)乙方有权在开展业务营销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使用甲方相关宣传单张、资料标识作宣传。

第十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项业务转外包予第三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协会等监管部门的规定,合规开展业务。业务合作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业务规则,维护市场健康发展。

(三)乙方使用所有相关业务资料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分支机构有义务要求乙方及时归还或销毁不必要的业务资料。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相关有关的业务规章、市场规则,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例如商户申请、商户协议等

(四)乙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配备合格、足够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该部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所必备的能力、知识和资质,熟练掌握银行卡收单业务专业知识、法规政策和营销手段等。乙方聘用的商户拓展、维护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述人员与乙方产生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协议、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与商户拓展、维护人员自行解决。

(五)乙方应出资购置足够数量的,符合甲方系统、业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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