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司法局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鲁司〔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鲁司〔2024〕27号各市司法局:现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2024年7月1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4〕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中聘任的兼职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选聘、使用、动态调整和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二)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治素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三)具备相应的法律、政策知识,熟悉相关行政执法业务,能够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四)善于听取和反映企业群众意见,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五)自身有条件参加、所在单位支持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六)年龄在22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
特殊情况下,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年龄限制;(七)司法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通过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定向发函、组织推荐等方式,明确选聘相关事项,组织报名;(二)按照选聘原则、条件、范围等,组织对候选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了解,择优选出拟聘人员,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拟聘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告。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职责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奋勇争先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职责、程序和方法,以及执纪工作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党纪国法作为执纪的最高准则,严格按照党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依法行使监督执纪权力。
2. 严肃认真原则:认真履行执纪职责,不折不扣地执行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纪法面前人人平等。
3. 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不偏不倚地办理案件,不以私心私欲影响执纪决定,保障纪律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奋勇争先原则:勇于担当执纪使命,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参与党风廉政建设,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表率作用。
5. 规则程序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监督执纪工作,确保执纪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6. 严肃党纪原则:充分发挥党的纪律作用,坚持纪法并举,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纪检监察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党员干部的廉洁、清正、奉公守法,增强党内干部和党员的纪律观念,切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概括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它对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纪律政治,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今天,我将为大家深度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并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总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总则部分主要包括监督执纪的基本任务、原则和对象、主体、范围等内容。
作为整个规则的首部分,总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追求廉洁自律是党的一贯要求,而总则部分为我们提供了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后续各章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二、监督执纪工作体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在体制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工作程序和流程、工作职责和监督制约等,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三、监督执纪工作内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内容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任务、工作方式和方法、工作重点和重要环节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了监督执纪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为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指导。
四、监督执纪工作程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程序部分主要包括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和流程、工作记录和报告、案件处理和决定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的程序性要求和程序保障,为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行使监督执纪权力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五、监督执纪工作责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责任部分主要规定了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各类责任、责任追究和监督等内容。
这部分规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监督执纪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结通过以上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各章主要内容的概括,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全貌和具体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规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有效开展。
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司法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一、背景行政检查是司法行政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
司法局是法律监督机关,为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管,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
为推动全国司法行政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广泛开展行政检查,促进司法行政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安全和平稳,本次制定行政检查计划。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行政,合法、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二)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破解纠风反腐新问题,对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功能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检查。
(三)对纠正行政失误,削减行政成本,推进以人为本,改建大众性便民服务业务,提高行政公开透明度的重要区域实行行政检查。
三、依据和基本内容(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检查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基本内容:1.司法局及下属机构的依法行政。
2.监管重点领域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检查。
3.突出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重点,对涉及大众亲身体验的业务领域进行检查。
4.对纪检工作者、执纪监察干部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行政检查计划的内容和流程1.在每个年度初制订下一年的行政检查计划。
2.行政检查计划包含年度内需要检查的对象、时间、范围、目的、标准和方法等。
3.定期举行行政检查计划会议,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审定下一年的行政检查计划。
4.行政检查计划一经制定,即生效,对计划中列出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不能因涉及领导交代或个人感情受到干扰。
五、行政检查的方法和程序依据法律法规,以企业考核评估的方式,认真剖析调查、证据清晰,严格把握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考虑审批结果合理性等环节,形成行政检查报告。
行政检查报告包括:检查对象情况、检查过程、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检查结果、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期限等。
六、保障措施(一)建立立体监督制度。
(二)加强行政监管流程和方法,提高行政检查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档案、违法行为人档案、行政检查实施档案等档案制度。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党的纪律执行的重要保障。
为了规范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了本规则。
一、总则。
1.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任务是严明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事业长期坚持正确方向。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2.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纪律严明、执纪必严,旗帜鲜明反对和纠正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3.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入开展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二、监督执纪工作的原则。
1.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严格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开展工作,不得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
2.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
对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3. 坚持纪律严明。
对违纪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4. 坚持问题导向。
重点查处党的十九大以来新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深入开展执纪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监督执纪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
3. 推进“三重一大”专项斗争。
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腐败分子,加强对“关键少数”监督。
4.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
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监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四、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措施。
1. 建立健全监督执纪工作制度。
完善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是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纪律检查、纪律监督和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业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为了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纪律检查、纪律监督和实施纪律处分的规范化工作,本文通过详细阐述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便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弘扬廉洁文化,严明工作纪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一、纪律检查和监督范围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的,以申诉、检举、督办、检查、调查等方式,对党及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法规,以及公开发表的意见,对党的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执行(包括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全党的廉洁从政行为,以及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纪律检查和监督方式1.诉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己遭受的政治纪律或者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申诉,以便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介入处理的工作。
2.举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关当事人违反政治纪律、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按照规定将有关问题书面检举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工作。
3.办督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书面投诉、检举,对党及政府决策、制定和执行的政策法规,党及国家机关纪律和政治纪律的执行,以及全党的廉洁从政行为,进行查办的工作。
4.查检查是指纪委、监察委等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要求,对相关对象的纪律违纪行为进行检查,了解其是否构成违纪行为的工作。
5.查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纪律和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以便查清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以便维护社会公正。
三、纪律检查和监督程序1.发现早查处纪律检查和监督执纪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查处”的原则,要尽早发现违纪行为,在确定其存在违纪行为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不得拖延处理。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导言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职能。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司法所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和公正执行。
本文将从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职责任务清单的重要性、任务清单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1.1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行政执法是政府权力的具体表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司法所作为行政执法的监督者,有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执行。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才能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司法所开展监督的合法性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所享有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所的监督职责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职责任务清单的重要性2.1 清晰界定监督范围和内容职责任务清单的制定能够明确司法所监督的范围和内容,避免监督过程中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通过设立具体的监督指标和标准,可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有针对性监督,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2 便于监督过程的规范和实施职责任务清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监督工作的进行。
在明确监督职责和要求的基础上,司法所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材料,提高监督过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职责任务清单也便于监督结果的总结和评估,为司法所提供改进工作的依据。
三、任务清单内容3.1 监督范围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执法活动。
不仅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还要关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类型的行政执法活动。
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原文
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原文第1条为了加强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制定本规定。
第2条监督机关是指依法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关,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人民监督员及其他经批准的监督机关。
第3条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和提高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4条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规程要求;2.监督执法过程是否公正、合法;3.指导和帮助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效能;4.接受并调查人民的举报和投诉,打击违法行为。
第5条监督机关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执法机关的文件、资料等相关材料;2.要求执法机关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3.随机抽查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4.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等;5.依法约谈相关责任人;6.纪律审查执法人员。
第6条监督机关对执法机关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履行执法机关裁决的法定职责,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7条监督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依法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8条监督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工作制度,规范监督行为,并定期开展评估和监督结果的总结。
第9条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10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监督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原文。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最新】开展执法执纪检查通知
开展执法执纪检查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全面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规定精神,保证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的全面落实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区政法工作实际,经区委政法委研究决定,年8月份开始在全区政法系统内开展一次执法执纪检查。
具体安排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大、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指导,按照省、市委的要求,做到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纲领,以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为重点,以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为核心,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和文明执法这条主线,强化对各执法环节的管理监督,着力解决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把全面监督指导与个案监督纠正结合起来,做到有错必纠,确保严肃公正执法,为我区创建“平安稳定区”,建设实力、绿色、和谐、创新型主城区提供法制保障。
二、组织领导三、工作目标1、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纲目,以实现司法公正为主导,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目的,认真查摆执法环节的不足和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并坚决纠正。
2、对重点执法环节做到监督有力,措施到位,查处坚决,使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解决,并取得初步成效。
3、统一思想,明确态度,做到对政法委交办的有影响的案件主动沟通,通报结果,方便监督,确保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做到严格执法,又要注意社会效果,使政法队伍自身形象有较大改观,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四、工作步骤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年8月14日至8月18日)1、针对本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揭摆问题,逐一对照检查。
公安机关重点查找有无以罚代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办理保外等方面问题;检察机关重点查找有无该捕不捕,该诉不诉,检察监督不力的问题;法院重点查找有无利用审判权和执法权枉法裁判,拖延办案,违法执行等问题;司法局重点查找对律师的管理教育方面是否到位,监督是否有力,对违法律师处理的是否得当,有无徇私舞弊等方面问题;交警大队重点查找有无乱用罚款单据,规定罚款数额,私自动用扣押物品,有无丢失暂扣的车辆和证件,有无指定或变相指定事故修配厂等问题;边防大队要重点查找执法主体有无不合法,是否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边防拘留所等问题。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浙司发[2000]1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00.07.11【实施日期】2000.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浙江省司法厅浙司发[2000]173号 2000年7月11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结合本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部门对本机关业务部门、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执法监督部门,在本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部门和被监督检查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刑罚执行工作;(二)劳动教养处罚执行工作;(三)律师管理工作;(四)公证管理工作;(五)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六)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七)仲裁登记管理工作;(八)安置帮教管理工作;(九)行政处罚工作;(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十一)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十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66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1.06.20【实施日期】2001.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司法局的法律监督方式
司法局的法律监督方式司法局是执法机构中的重要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各类法律事务。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执行,司法局采取了多种法律监督方式。
本文将从内外监督两个方面分别探讨司法局的法律监督方式。
一、内部监督方式1. 内部纪律监督内部纪律监督是指司法局内部对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
司法局通过建立纪律检查机构,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发现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例如,对于违反程序规定或利用职权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员,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2. 内部督查内部督查是指司法局对下级机构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司法局通过派驻人员或专项督查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报和总结,确保工作落实和改进。
3. 内部协作内部协作是指司法局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司法局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促进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推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例如,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需要与司法警察、法院等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二、外部监督方式1. 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指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司法局的经费使用情况、工作效益和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构通过对司法局的财务账目、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工作实效等方面的审查,评估司法局的经营状况和工作质量,并提出改进建议。
2. 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是指上级政府对司法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级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颁发政令等方式,对司法局的工作进行规范和监督。
例如,上级政府可以组织专门的督查组对司法局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效率。
3.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指公众对司法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举报热线等渠道反映司法局的问题和不正之处,促使司法局改进工作。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司法局还可以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和处理来自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总结起来,司法局的法律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司法所 执法监督措施
司法所的执法监督措施
司法所的执法监督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明确监督范
围、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保执法监督有章可循。
2.加强日常监督:司法所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等工作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司法所应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社区矫正对
象的日常监管、安置帮教对象的帮扶救助、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等进
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强化执法档案建设: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执法档案,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
录,确保执法行为可追溯、可查询。
5.开展执法培训:司法所应定期组织执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
执法水平,确保其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接受社会监督:司法所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设
立举报信箱等方式,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
系。
7.定期报告工作:司法所应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包括执法监
督工作的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加强对司法所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司法行政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开展。
司法局管理制度汇编
司法局管理制度汇编篇一: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序言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而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是切实履行行政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鉴于此,我们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结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制度依法进行修改、整理、完善、创新,重新编制了《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新的制度汇编包括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日常工作管理、公文处理、政务公开、奖惩制度等33项制度。
新的制度汇编已经由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实施。
我局原有的《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同时废止。
《赤峰市红山区司法局制度汇编》的印发,标志着我局的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本制度汇编一方面便于全体干警学习掌握,以便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便于接受各方面监督,更好的发挥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等司法行政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为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目录基本职能和日常工作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内部职责分工首问责任制度即来即办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司法行政管理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保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办公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司法行政工作通报制度电脑及信息网站管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机关节约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公开承诺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错、错案追究制度行政损害赔偿制度红山区司法局执法执纪检查制度信访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红山区司法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制规定红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公示评议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外宣信息、文章奖励制度党风廉政及队伍建设学习制度考勤考绩制度诫勉与岗位轮换交流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司法行政干警守则红山区司法局关于工作时间以外八条“不准”纪律规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共红山区司法局支部委员会职责中共红山区司法局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红山区司法局基本职能一、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执法公正、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督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的监督工作。
三、监督方式。
1. 内部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执法活动合法、公正、文明。
2. 外部监督,社会各界及公众可以通过信访、举报、咨询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四、监督内容。
1. 执法行为,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合法、公正、文明。
2. 执法程序,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是否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申辩等程序。
3. 执法结果,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结果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监督措施。
1. 监督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 监督评议,社会各界及公众可以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及时处理。
3. 监督处罚,对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监督处罚。
六、监督责任。
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度,明确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2.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本机关的监督工作负总责,并对监督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和检查。
七、监督效果。
监督执法工作的目的在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执法环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本规定,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为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全文。
(文档结束)。
(完整版)区司法局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区司法局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三)行政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四)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五)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六)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七)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八)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六)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章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和处理第七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本机关各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红山区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一)检查的目的;(二)检查的内容;(三)检查的组织;(四)检查的时间;(五)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5条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5条
引言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党内监督职能和依法惩治腐败的基本规范。
第35条是其中的一条重要规定,本文将对该条进行详细解读。
第35条全文
第35条:监察机关对公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展开调查核实,形成实质性的调查报告。
1.监察机关日常监督
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是其职责之一。
监察机关应始终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随时关注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
2.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
监察机关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不能随意处理、涂改或忽视相关要求。
程序和要求的制定是为了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调查核实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不能主观臆断或盲目定性。
调查核实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评估,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实质性的调查报告
监察机关在完成对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后,应形成实质性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调查的过程、结果和建议等内容,旨在提供有关决策的依据和参考。
结语
第35条规定了监察机关在对公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时的要求和步骤,为加强党内监督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良好的监督执纪工作是保障党的纪律严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应该认真遵守纪律规定,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司法所执法监督工作职责
司法所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引言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司法所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司法所需要进行执法监督工作。
本文将从司法所执法监督的目的、内容和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司法所执法监督的目的司法所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所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
通过监督,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当行为,提高司法所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三、司法所执法监督的内容1. 执法程序监督司法所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执法程序的监督。
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活动,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监督的重点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判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执法决定监督司法所执法监督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对执法决定的监督。
司法所应当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错误判决等情况的发生。
监督的重点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裁决、刑事判决等各类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法执行监督司法所执法监督的第三个内容是对执法执行的监督。
司法所应当确保执法执行的及时性、公正性和效果性,防止执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不当执行等问题。
监督的重点包括财产查封、拘留、强制执行等各类执法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司法所执法监督的方式1. 日常巡查司法所可以通过日常巡查的方式进行执法监督。
巡查人员可以随机抽查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巡查结果可以形成巡查报告,作为改进执法工作的依据。
2. 抽查抽查人员可以根据特定的指标和要求,抽查司法所的执法工作。
抽查可以涵盖执法程序、执法决定、执法执行等多个方面,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监督举报司法所执法监督还可以通过接受举报的方式进行。
司法所应当设立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并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属实的举报,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执法不当行为。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司法局、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宁波市司法局2018年11月1日宁波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执法情况;(二)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就行政执法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说明;(三)查阅、复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和其他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材料;(四)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核实执法现场有关情况;(五)依法举行听证、询问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知情人,组织开展论证、咨询;(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措施。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和监督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部门,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那么。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一〕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一〕标准性文件备案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的,对本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的标准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发布的通告〔通知、公告〕,应在发布前5日,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二〕行政执法检查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和重点调查等方式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其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区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时,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分〔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万元以上〕和重大行政许可行为〔指土地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决定做出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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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执法执纪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正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各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三)行政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五)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六)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七)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有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构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建议;
(六)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章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本机关各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局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红山区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的组织;
(四)检查的时间;
(五)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每年进
行一次。
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二)本机关各部门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
(三)本机关各部门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拒不执行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
本机关部门在收到上级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红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按年度呈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特别重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部。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法
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建议;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第十八条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接受或者参与红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区司法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