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准则条文(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套期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套期,是指企业为管理外汇风险、利率风险、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指定金融工具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三条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上述项目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该公允价值变动源于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其中,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仅限于企业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该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与上述项目组成部分有关的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的套期。
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处理。
第四条对于满足本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套期,企业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套期会计方法,是指企业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相同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以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影响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
企业只有在对购入期权(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购入期权)进行套期时,签出期权才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1号——租赁》规范(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财会【2017】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 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17年7月5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2017年7月5日)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
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九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0178月完整企业会计准则(程)
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最新修订完整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章利得和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九章利得和损失)第九章利得和损失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一)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规定的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项对非交易*权益工具的投资,且企业已按照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是一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且按照本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该负债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其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四)是一项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其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第六十五条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第六十六条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按照本准则规定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将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其他类别,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处理其利得或损失。
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第六十七条属于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企业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由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二)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017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2017 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 年2 月15 日发布,自2007 年1 月1 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GS,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ZF 及其有关部门和
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
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
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
版企业会计准则(2)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第四十六条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七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2017企业会计准则
2017 年1 月最新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目录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 (4)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9)《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应用指南 (12)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 (13)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18)《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21)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23)《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27)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29)《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33)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35)《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39)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2)《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44)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46)《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54)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2014 年修订) (57)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63)《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68)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71)《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74)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77)《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80)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82)《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87)《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90)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93)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97)《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99)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102)《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107)《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110)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113)《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116)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118)《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125)《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应用指南 (130)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32)《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145)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149)《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155)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157)《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163)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165)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170)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74)《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179)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81)《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184)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85)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 (187)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196)《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200)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212)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年修订) (215)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226)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229)《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233)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235)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 年修订) (238)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57)《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61)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 年修订) (265)企业会计准则第40 号——合营安排(2014 年发布) (277)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 年发布) (281)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2015 年12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2018 年1 月执行) (287)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修订)(2016 年8 月征求意见稿) (300)企业会计准则第 X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6 年8 月征求稿) (305)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6 年8 月征求意见稿) (313)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6 年8 月征求意见稿) (333)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2016 年8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343)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6 年8 月征求意见稿) (35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 号 (38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 号 (389)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 (39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 (39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 号 (40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 号(2014 年发布) (405)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 号(2015 年发布) (407)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 号(2015 年发布) (41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 号(2017 年1 月征求意见稿) (416)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 号(2017 年1 月征求意见稿) (41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 号(2017 年1 月征求意见稿) (419)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 号(2017 年1 月征求意见稿) (421)附录1: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422)附录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535)附录3:小企业会计准则 (544)附录4: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563)附录5: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624)附录6: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6 年12 月) (636)附录7: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6 年12 月) (644)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法规文号:财政部令第76 号发文时间:2014-07-23 发文单位: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7版)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7版) 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2017版)目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本文介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其中包括基本准则和各种具体准则,如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24、37号(2017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
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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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第三章资产 (3)第四章负债 (4)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4)第六章收入 (5)第七章费用 (5)第八章利润 (5)第九章会计计量 (6)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7)第十一章附则 (7)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确认 (8)第三章计量 (8)第四章披露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11)一、商品存货的成本 (11)二、周转材料的处理 (11)三、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13)第一章总则 (13)第二章初始计量 (14)第三章后续计量 (15)第四章衔接规定 (18)第五章附则 (18)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19)第三章后续计量 (20)第四章转换 (21)第五章处置 (21)第六章披露 (21)《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22)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22)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23)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2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 (25)第一章总则 (25)第二章确认 (25)第三章初始计量 (26)第四章后续计量 (26)第五章处置 (28)第六章披露 (28)《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29)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29)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29)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 (29)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 (30)五、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30)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1)第三章后续计量 (33)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34)第五章披露 (35)《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35)一、生物资产与农产品 (35)二、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 (36)三、消耗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减值迹象 (36)四、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 (37)五、生物资产的后续计量 (37)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 (38)第一章总则 (38)第二章确认 (38)第三章初始计量 (39)第四章后续计量 (40)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1)第六章披露 (4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42)一、本准则不规范商誉的处理 (42)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42)三、开发支出的资本化 (42)四、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43)五、无形资产的摊销 (44)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44)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 (46)第一章总则 (46)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6)第三章披露 (47)《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48)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48)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48)三、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 (49)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50)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 (51)第一章总则 (51)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1)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2)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4)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5)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57)第七章披露 (58)《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60)一、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60)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和采用的方法 (60)三、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61)四、资产组的认定 (61)五、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情况下的商誉减值测试 (6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63)第一章总则 (63)第二章短期薪酬 (64)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5)第四章辞退福利 (67)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68)第六章披露 (68)第七章衔接规定 (69)第八章附则 (69)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2006) (70)第一章总则 (70)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0)第三章列报 (72)《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73)一、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73)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74)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 (74)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补亏企业年金基金 (75)五、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编报 (75)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 (77)第一章总则 (77)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77)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78)第四章披露 (7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79)一、股份支付的含义 (79)二、股份支付的处理 (80)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81)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83)第一章总则 (83)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83)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84)第四章披露 (85)《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85)一、债务重组的特征 (85)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86)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86)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涉及或有应付金额 (87)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 (88)第一章总则 (8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8)第三章披露 (90)《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90)一、或有事项的特征 (90)二、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 (91)三、亏损合同的相关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92)四、重组事项 (9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93)第一章总则 (93)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93)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94)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95)第五章披露 (9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96)一、日常活动的认定 (96)二、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 (96)三、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计量 (97)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97)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98)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 (100)第一章总则 (100)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100)第三章合同收入 (101)第四章合同成本 (101)第六章披露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104)第一章总则 (104)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4)第三章披露 (105)《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105)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105)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106)三、政府补助的确认 (106)四、政府补助的计量 (10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 (108)第一章总则 (10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8)第三章披露 (110)《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110)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110)二、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11)三、借款辅助费用的处理 (111)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暂停 (11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113)第一章总则 (113)第二章计税基础 (113)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113)第四章确认 (114)第五章计量 (115)第六章列报 (116)《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116)一、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116)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17)三、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18)四、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119)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 (120)第一章总则 (120)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120)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21)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22)第五章披露 (122)《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123)一、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 (123)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123)三、分账制记账方法 (124)四、境外经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的判断 (124)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 (126)第一章总则 (126)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6)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27)第四章披露 (129)《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130)一、企业合并的方式 (130)二、合并日或购买日的确定 (131)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1)四、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32)五、业务合并 (134)第一章总则 (135)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135)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6)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7)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38)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38)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139)第八章列报 (139)《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140)一、租赁开始日与租赁期开始日 (140)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140)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初始确认 (141)四、融资租赁中实际利率法的应用 (14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143)第一章总则 (143)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46)第三章金融资产的分类 (147)第四章金融负债的分类 (149)第五章嵌入衍生工具 (150)第六章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151)第七章金融工具的计量 (153)第八章金融工具的减值 (157)第九章利得和损失 (162)第十章衔接规定 (165)第十一章附则 (168)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169)第一章总则 (169)第二章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一般原则 (169)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及其终止确认 (170)第四章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174)第五章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76)第六章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76)第七章向转入方提供非现金担保物的会计处理 (179)第八章衔接规定 (179)第九章附则 (179)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 (180)第一章总则 (180)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181)第三章套期关系评估 (184)第四章确认和计量 (186)第五章信用风险敞口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190)第六章衔接规定 (191)第七章附则 (192)第一章总则 (193)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193)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194)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194)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196)第六章列报 (197)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006) (198)第一章总则 (198)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198)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99)第四章列报 (200)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 (202)第一章总则 (202)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202)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204)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205)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205)第六章披露 (206)《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207)一、矿区的划分 (207)二、钻井勘探支出的处理采用成果法 (207)三、油气资产及其折耗 (207)四、弃置义务 (208)五、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 (208)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 (209)第一章总则 (209)第二章会计政策 (209)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210)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210)第五章披露 (21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212)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 (212)二、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212)三、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212)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 (213)第一章总则 (213)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13)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14)第四章披露 (214)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215)第一章总则 (215)第二章基本要求 (215)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218)第四章利润表 (221)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22)第六章附注 (223)第七章衔接规定 (225)第八章附则 (225)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 (226)第一章总则 (226)第二章基本要求 (226)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27)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227)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228)第六章披露 (228)《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229)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29)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230)三、现金流量表附注 (234)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 (237)第一章总则 (237)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237)第三章确认和计量 (239)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 (241)第一章总则 (241)第二章合并范围 (242)第三章合并程序 (246)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 (247)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248)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250)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51)第四章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251)第五章衔接规定 (253)第六章附则 (253)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 (254)第一章总则 (254)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254)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255)第四章列报 (256)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2006) (257)第一章总则 (257)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257)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259)《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应用指南 (261)一、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 (261)二、分部收入 (261)三、分部费用 (26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 (263)第一章总则 (263)第二章关联方 (263)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264)第四章披露 (265)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 (266)第一章总则 (266)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266)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26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 (276)一、权益工具及所有者权益 (276)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相互抵销 (277)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 (278)第一章总则 (278)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78)第三章列报 (281)《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82)一、首次执行日采用追溯调整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282)二、首次执行日采用未来适用法有关项目的处理 (283)三、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首份年度财务报表的列报 (285)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2014) (287)第一章总则 (287)第二章相关资产或负债 (287)第三章有序交易和市场 (288)第四章市场参与者 (289)第五章公允价值初始计量 (290)第六章估值技术 (290)第七章公允价值层次 (292)第八章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294)第九章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295)第十章市场风险或信用风险可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296)第十一章公允价值披露 (297)第十二章衔接规定 (300)第十三章附则 (300)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 (301)第一章总则 (301)第二章合营安排的认定和分类 (301)第三章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03)第四章合营企业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303)第五章衔接规定 (304)第六章附则 (304)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 (305)第一章总则 (305)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306)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306)第四章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 (309)第五章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310)第六章衔接规定 (310)第七章附则 (31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12)一、资产类科目 (316)1001 现金 (316)1002 银行存款 (316)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17)1011 存放同业 (318)1015 其他货币资金 (318)1021 结算备付金 (318)1031 存出保证金 (320)1051 拆出资金 (320)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320)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21)1121 应收票据 (322)1122 应收账款 (324)1123 预付账款 (325)1131 应收股利 (326)1132 应收利息 (326)1211 应收保户储金 (327)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328)1222 应收分保账款 (328)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29)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330)1231 其他应收款 (331)1241 坏账准备 (331)1251 贴现资产 (332)1301 贷款 (333)1302 贷款损失准备 (335)1311 代理兑付证券 (336)1321 代理业务资产 (337)1401 材料采购 (338)1402 在途物资 (339)1403 原材料 (339)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41)1406 库存商品 (342)1407 发出商品 (344)1409 商品进销差价 (344)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45)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46)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347)1431 周转材料 (348)1441 贵金属 (349)1442 抵债资产 (350)1451 损余物资 (350)1461 存货跌价准备 (351)1501 待摊费用 (351)1511 独立账户资产 (352)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353)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354)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54)1524 长期股权投资 (356)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58)1526 投资性房地产 (358)1531 长期应收款 (359)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360)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361)1601 固定资产 (361)1602 累计折旧 (363)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63)1604 在建工程 (363)1605 工程物资 (365)1606 固定资产清理 (366)1611 融资租赁资产 (367)1612 未担保余值 (367)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368)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369)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370)1631 油气资产 (371)1632 累计折耗 (371)1701 无形资产 (372)1702 累计摊销 (373)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73)1711 商誉 (373)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73)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374)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374)二、负债类科目 (375)2001 短期借款 (375)2002 存入保证金 (376)2003 拆入资金 (376)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377)2011 同业存放 (377)2012 吸收存款 (377)2021 贴现负债 (378)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379)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380)2201 应付票据 (381)2202 应付账款 (381)2205 预收账款 (383)2211 应付职工薪酬 (383)2221 应交税费 (384)2231 应付利息 (387)2232 应付股利 (387)2241 其他应付款 (388)2251 应付保户红利 (388)2261 应付分保账款 (388)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389)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391)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392)2314 代理业务负债 (393)2401 预提费用 (393)2411 预计负债 (394)2501 递延收益 (395)2601 长期借款 (395)2602 应付债券 (396)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98)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398)2711 保户储金 (399)2721 独立账户负债 (400)2801 长期应付款 (400)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1)2811 专项应付款 (401)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2)三、共同类科目 (402)3001 清算资金往来 (402)3002 外汇买卖 (403)3101 衍生工具 (404)3201 套期工具 (404)3202 被套期项目 (405)四、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406)4001 实收资本 (406)4002 资本公积 (407)4101 盈余公积 (410)4102 一般风险准备 (411)4103 本年利润 (411)4104 利润分配 (412)4201 库存股 (413)五、成本类科目 (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