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外驻军的法律地位与问题
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
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美国海外属地管理制度一、“属地原则”的确立海外领土的管辖权归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这就是海外领土具有与主权国同等地位的特殊性。
如果说国家只能拥有陆地领土,那么其它领域则只可由他国进行干涉,因此海外领土从产生时起就被视为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国际法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的固有领土是指全部或部分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领土。
但是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国土远离欧洲大陆,且其国土并非固定不变。
正是基于国土的这种特殊情况,美国联邦政府决定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来解决领土争端问题。
这种管辖方式虽然缺乏普遍适用性,却很好地解决了美国所面临的边界纠纷问题,故一直沿袭至今。
美国实行的是“分而治之”的办法:在太平洋西北部,以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及夏威夷群岛四大军事属地为核心,建立起一套相互独立又密切合作的综合防御体系;而在太平洋东南角,除将巴拿马运河作为唯一出口以外,还在太平洋中部水道设置“第五舰队”驻扎了航空母舰编队,加强对拉美国家的控制力量。
根据有关规定,这两个区域的防务都必须严格服从国家安全需要。
当然,这种“封闭式”的管理模式也引发了诸多的冲突和矛盾。
鉴于种种现状,为避免相关海外属地在出现边境危机后依赖美国军事保护,自己没有足够的能力独立应付局势,美国政府提出了海外领土自治的主张,试图改善与盟友的关系。
即便如此,美国仍坚持海外领土具有高度的主权,拒绝接受任何人侵犯。
由于地缘优势和历史渊源的影响,在战略层面上,美国始终把握着海外领土的主动权。
二、海外领土不受本国宪法和法律约束美国对海外领土无论是管辖权,还是主权均不具备任何效力。
海外属地只服从美国国会和总统签署的相关条例,若违反,轻则会被吊销入籍资格,重则导致遣返回国甚至受到惩罚。
由此可见,海外属地仅享有极低程度的外交豁免权。
海外属地虽拥有广泛的经济自主权,但其金融活动受美国财政部监督。
第14课当代中国的外交高二上学期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1)
“一边倒” 来,中民“也主国一不阵坚边意营定倒味一地”着边站既中在不国社意政会味府主着放义中弃和国独世政立界府自和绝主平不,使果权同无新、的美原中捍斗英则国卫争等地在和中资倒平,保本向以不障主苏及致人义联维处民国一护于革家边独孤命往。立立胜与地利主位成 但是带有浓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色彩。革命外交
(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第二次建交高潮 亚非国家)
概念解读:“求同存异”
“亚非的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自近代起都受到,并且现在仍然受着殖民主义所造成的灾难和痛苦。 这是我们大家都承认的。从解除殖民主义痛苦和灾难中找共同基础,我们就很容易互相了解和尊重、互 相同情和支持,而不是互相疑虑和恐惧、互相排斥和对立。”
“
——欧内斯特·萨道义
目 录01 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
02 改革开放后的外交政策
03 中共十八大以来的中国特色大国外交
一、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
(一)建国初期的外交
1、背景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辟了中国历
史的新纪元,中国外交也掀开了新的篇章。在血与火的斗争 社会主义阵营 中诞生的新中国,此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以美国
【深化拓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外交特点
考点二
栏目索引
1.革命性: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提出了“另
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和“一边倒”政策,从解决的主
要问题看,这几项政策都表现出一种强烈的革命性。
2.结盟性:“一边倒”坚定地站在社会主义阵营一边,与苏联等国
结盟,是新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方针的一大特点。
因为( ) A.中苏两国制度性质相同
B.两大阵营对峙局面的形成
C
C.中国坚持独立自主方针
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王章平1㊀邹立刚2(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2.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㊀要:海外军事基地是国家军事力量的延伸,也是保护国家海外利益的枢纽.国际法学界关于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国际地役权说㊁国家自卫权说㊁主权权利让渡说.国际地役权说主要基于美国与盟国的驻军协议,认为海外军事基地的取得主要依据是国际地役权;国际自卫权说认为国家获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依据为«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二条的集体自卫权;主权权利让渡说认为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国通过东道国的部分主权权利让渡,从而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本文赞同主权权利让渡说.关键词:海外军事基地;合法性依据;国际地役权说;国家自卫权说;主权权利让渡说中图分类号:D 992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672G335X (2022)02G0101G10D O I :10.16497/j.c n k i .1672G335X.202202009一㊁海外军事基地的概念与合法性(一)海外军事基地的内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贸联系不断加强,各国海外利益相互联系.我国通说认为,海外利益是通过我国政府㊁企业㊁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全球联系产生的,在我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存在的,主要以国际合约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利益.[1]海外利益由于缺乏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地管辖,呈现一种脆弱性.[2]由于海上犯罪以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问题突出,海外军事基地的主要作用已经从传统的军事战略制衡转向保障和平时期的国家利益.顾名思义,军事基地是投射军事力量与支持军事行动的场所.也有学者认为,海外军事基地一般是指 一国在海外公地㊁领地㊁属地㊁海外省㊁海外托管地以及在他国土地上驻扎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㊁进行特定军事行动㊁建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 .[3]从本质上说,海外军事基地是国家军事力量的延伸和保护海外利益的枢纽,是大国博弈的重要手段.(二)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问题纵观历史,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国家仅有美㊁苏㊁英㊁法等大国.为数不多的国家签订的相关协定,难以形成国际习惯.况且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签订的相关协定,对于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定性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在国际法层面未能形成关于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定性.关于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学界主要分为肯定和否定两派.肯定者认为:«联合国宪章»第二条㊁第四十三条㊁第五十一条㊁第八十二条㊁第八十三条以及«北大西洋公约»等国际协定可以作为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依据;联合国海外维和军事行动以及建立的海外军事基地,从实践上肯定了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否定者的观点也有法理支撑,如现代国际法反对通过建设海外军事基地干涉他国内政,再如1∗收稿日期:2021G09G0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我国南海岛礁所涉重大现实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6Z D A 07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维护我国海上丝路通道安全的海外保障基地布建研究 (19Y J C Z H 034)作者简介:王章平(1992G㊀),男,海南海口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国际法与军事法.2022年第1期王章平㊀邹立刚: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1971年«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第三条.其中有的学者也援引和平利用国际公域的条约,否定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如1959年«南极条约»第一条㊁1966年«外空条约»第四条㊁1979年«月球协定»第三条等.(三)海外军事基地的取得途径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与各个盟国所签订的«安保条约»以及«驻军协议»等,可将美国获得海外军事基地的途径分为三种:征服方式㊁同盟方式㊁补偿方式.征服方式是美国通过侵略或殖民统治强行与东道国签订海外军事基地租借条约.这种方式往往是通过条约掩饰其对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的殖民统治或侵略行径,为建设海外军事基地提供合法借口.代表性的条约如1947年«美菲军事基地协定»㊁2008年«美伊撤军协定»㊁2013年«美阿安保条约»等.同盟方式是美国通过与盟友签订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协议,派遣军队往盟国构建共同防御体系,以应对共同的威胁.如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㊁1950年«美英共同防御协助协定»㊁1951年«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驻军协议»㊁1951年«日美安保条约»㊁1953年«美韩共同防御条约»等.其中美国在以此种方式构建海外军事基地时,也会利用其霸权地位,谋求派驻美军在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的 治外法权 .通过补偿方式获得海外军事基地,主要包括经济补偿与政治补偿.经济补偿如给予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以出口优惠㊁技术转让㊁债务减免㊁经济援助等.政治补偿如美国承认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的政治地位,给予该东道国相应的政治待遇,提供安全保障等.此类协议如1953年«美西马德里条约»㊁2002年«美国与格鲁吉亚国防合作协定»㊁2005年«驻罗马尼亚美军地位协定»㊁2006年«美国与塞尔维亚驻军保护与设施地域获取和使用协定»㊁2009年«驻波兰美军地位协定»㊁2008年«驻捷克美军地位协定»㊁2008年«驻克罗地亚美军地位协定»㊁2009年«美国与哥伦比亚国防合作协定»㊁2003年«美国与吉布提设施获取和使用协定»㊁2005年«美国与新加坡为构建更亲密国防和安全合作伙伴关系的战略框架协议»㊁2014年«美国与澳大利亚部队部署协定»㊁2016年«美国与塞尔维亚国防合作㊁驻军地位和设施地域获取和使用协定»等.[4]综上所述,美国海外军事基地因取得的方式不同,所依据的法理也不同.通过征服方式取得的海外军事基地,其租借国或宗主国用国际地役权掩饰其占有海外军事基地的非法性;通过同盟方式或者补偿方式所取得的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通过将主权权利的主要部分即管辖权让渡赋予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国,从而使租借国取得海外基地具有合法性.纵观世界主要国家之间签订的军事基地协定,东道国均向租用国让渡部分管辖权.[5]二、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理论依据(一)国际地役权说1㊁国内法与国际法视阈下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初的设定是为了便于罗马帝国管理欧洲封建领主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而设立.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丘宏达先生认为,国际地役权是由条约固定下来对某一特定国家领土主权所作的特殊限制,从而使其领土置于另一国家能由之得到利益的条件和限制之下.国际地役权是转借私法的观念,是对物的权利,附着于领土上,并涉及一国在这块土地上因为地役权的影响,有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或义务.[6](P344)日本学者认为,地役权是一国(需役国)根据与他国(承役国)达成的国际协议,对该国的一部分领土造成一定的负担,称为国际地役.[7](P222)国际地役权的主体限定于国家,根据享有权利的国家与承担义务的国家分别履行权利义务.从义务承担国而言,国际地役权可以分为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积极地役权要求义务承担国容忍权利享有国在其属地管辖范围内的活动.消极地役权则为义务承担国不得在属地管辖范围内采取特定的义务,即义务承担国负有不作为义务.[8](P496)我国学者周鲠生认为,国际地役权一般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例如一国依条约许可领国军队过境的权利,或者允许他2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月国人民在领海内捕鱼.例如法国根据1713年的«乌得勒支条约»和1783年的«凡尔赛条约»,有在英属纽芬兰海面捕鱼的权利,是属于积极的地役权.又如一国依据条约不得在国境上特定地点建设军事要塞,如阿尔萨斯境内的许宁根城,依据1815年的«巴黎和约»,瑞士巴塞尔州不得设防,是属于消极的地役.国际地役权既然成于条约,则依据有关国家(承役国和需役国)的相互协定,或依据需役国一方的放弃权利,可以消灭.又按照一般条约适用的情势变迁原则,有关地役的条约亦可适用这个原则,这就是说,如遇有情势变迁,至于某项地役到了不堪忍受的时候,也可以由承役国单方宣告解除.[9](P459G460)2㊁关于国际地役权的国际判例在国际司法实践方面,国际法院关于法国与瑞士的上萨瓦自由贸易区与节克斯自由贸易区案则为国际地役权的根据.«维也纳宣言»各缔约国在其发表后,称若是瑞士接受此宣言,则其可以承认瑞士在其疆域内的永久中立地位.瑞士则在1815年接受了该宣言.同年,法国签署«巴黎和约»,将法国的部分领土割让给瑞士,瑞士以此新获领土建立了节克斯自由区.1849年瑞士依据«都灵条约»修改宪法,废除各州的关税自治权,在边境地区建立统一的关税体系.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1860年法国通过政治途径取得节克斯的地区,继承了在上萨瓦的关税标准.1919年«凡尔赛和约»签署后,瑞士与法国就是否应废除上萨瓦的自由贸易区制度展开谈判.后谈判破裂,瑞士诉至常设国际法院,常设国际法院最终判决:法国政府必须依据维持旧条约从1934年1月1日起撤回它的关税线,并进一步指出,撤回关税线的行为并不损害法国的关税主权.此案对非缔约方的第三国所享有的国际地役权做了肯定.[10](P179G180)主张国际地役权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学者的依据为军事协定中的租借地条款,例如我国学者李伯军认为,在外国领土上建立军事基地,被视作一种国家地役.但他也认为,就目前来看,很少再有通过国际地役的方式在他国获得永久性军事基地的国家实践了.[11]我国学者司玉琢先生也认为,目前存在的海外军事基地主要通过签订协议或订立条约的形式取得,用地国有权在协议范围内将土地用于特殊目的,属于积极的国际地役.[12](二)国家自卫权说1㊁国家自卫权的内涵和条件自卫权是自然法中国家的原始权力之一.各时期的自卫权随着国际法律体制的变化呈现不同的形态.联合国建立之前,国际社会呈现的是个别安全保障体制,国家在此时期拥有诉诸战争的绝对权利,在此阶段自卫权常与国防权混淆.在联合国建立后,«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赋予了国家实施集体自卫的权利,但也对这种集体自卫权做出了需要受到现实紧迫的武力攻击㊁必须在安理会采取维和行动前与实施集体自卫之后立即向安理会报告等限制.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可见,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自卫权只是一种临时的紧急救济方法.并且,虽然当事国得对作为自卫之对象的武力攻击是否已实际发生首先做出自我判断,才能决定自卫的办法或措施,但这种措施能否继续执行,也完全取决于安理会的决定.当安理会的判断或措施与当事国的判断相冲突时,安理会的判断或措施具有优先地位.其次,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 相称性原则 ,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当.[13](P354)2㊁国家集体自卫权集体自卫权在冷战时期作为美国和苏联在各自的盟国建设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实际上只是将集体自卫权作为建设长久军事据点,介入区域性争端的借口.例如1951年«美菲共同防御条约»规定:缔约双方将以 自助和互助 的方式保持并发展 抵抗武装进攻 的能力;缔约任何一方遭到 武装进攻 时,缔约双方进行协商,采取行动 对付共同的危险 .其中的第四条规定: 缔约国每一方面都认为,在太平洋区域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将危及它自己的和平与安全,并且宣布,它将依照它的宪法手续采取行动,以对付共同的危险. 其中的第五条规定: 为说明第四条,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武装进攻32022年第1期王章平㊀邹立刚: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应包括对缔约国任何一方的本土,或对在它的管辖之下的太平洋岛屿领土,或对它在太平洋的军队㊁公共船只㊁飞机的武装进攻.如«北大西洋公约»第五条规定,任何一个缔约国遭到武力攻击时,各缔约国可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赋予的集体自卫权,为恢复和维持北大西洋区域的安全,迅速单独或与其他缔约国一起采取认为必要的行动,援助受到攻击的缔约国.«华沙条约»第十条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武装进攻,则缔约国另一方将视同对自己的进攻,立即提供各种可能的援助,包括军事援助在内,并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用自己可能运用的一切办法对前述一方给予支持.缔约双方将毫不迟疑地根据本条款规定所采取的步骤通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他们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行事.[14](P312)随着苏联解体,作为美㊁苏争霸背景下的集体自卫权,在很多场合被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作为维持全球霸权㊁非法武装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冷战结束后,美国仍然以此借口保留着庞大数量的海外军事基地.(三)主权权利让渡说1㊁国际法视阈下的国家主权主权的观念早在封建时期已经存在.中世纪后,欧洲相继成立了若干共和国,这些新建立的国家开始否定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罗马教会权力.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确立,使中世纪存在的主权观念逐渐落实于国际法律层面.正如国外学者欣斯利(H i n s l e y)所言,当国家需要和社会需要达成一致时,主权概念就出现了.[15](P5)国际关系与国际法中的主权概念最早由博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绝对的㊁不可分割的㊁统一的㊁永恒的㊁凌驾于人定法之上的处理国民事务的权力.[16](P1)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可以分为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于国家内部,主权代表着最高立法权与管理权.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控的权力.对外主权则主要是一国在国际活动中代表与参与的资格,体现在三个方面:(1)国家能够独立参与国际社会磋商和决议;(2)对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内的事情,国家具有最终权威和最高裁断权;(3)国家作为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特殊交易主体,与其他的市场主体通过契约进行类似民事行为的经济交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理论受到冲击.从19世纪开始,人们开始以相对主权这个概念与绝对主权相抗衡, 主权 一词时常被使用于纯粹政治的意义.例如,人们说,一个国家如果在政治上或经济上依赖另一个国家,那么他就丧失了他的主权.然而,因为这样的依赖性可以呈现各种不同的程度,而且,因为各国有着相互的依赖关系,所以这个概念是非常模糊的.[17](P14)我国也有部分学者持类似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国际政治中的主权概念随着科技与国际形势的发展,均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之中;主权在各个时期都呈现出不同的形态;主权具有多样性,而非单一的结构框架与理论.主权并不是单纯的权力,而是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体.现代国际社会中的主权权利可以衍生出经济㊁政治㊁文化多个方面.[18](P206)西方学者汉斯 摩根索进一步指出: 主权只是与一种由于集中化而强有力和强有效的国际法体系不相容,它并不与一个非集中化的㊁因而是软弱无效的国际法体系不一致. [19](P76)在现代国际法中,国家为了在无序的国际社会中寻求安全与经济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传统国际法的绝对主权观,将本国部分主权权利进行让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2㊁主权权利让渡的国家实践现代国际法认为,主权权利让渡是指一国自愿将部分主权权利让渡于另一国,是国家关系演变的范畴,但是对于发生国家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关系层面,不存在因让渡部分主权权利而丧失国家主权的问题.根据主权权利的分类,可以将主权权利让渡分为政治主权权利的部分让渡与经济主权权利的部分让渡两个方面.政治主权权利的部分让渡存在于政治决策以及法律管辖方面,例如国家在加入某个国际组织时,承诺国内法与国际组织相关规定相冲突时,国际组织相关规定优先于国内法.又如国家加入WT O,成员国法院对于WT O法的直接适用.经济主权权利的让渡类似于政治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4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3月国家对本国跨国公司的政策支持以及对外资公司等的关税减免.以欧共体为例,欧共体商业政策的主干条款是«罗马条约»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款要求在统一原则的基础上,对税率变化㊁关贸协定的缔结㊁贸易解放措施以及进出口政策乃至贸易保护措施,制定共同的商业政策.[20](P19G20)3㊁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主权权利让渡的内容 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土及其国民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管辖权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法决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程度,规定国家管辖的范围以及对国家行使管辖权可能的限制,解决的是各国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国内法则确定国家在事实上行使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解决的是国家如何通过立法㊁司法与执法等方式实施. 司法管辖 一词,在国内法的意义上,是根据以确定某个或某类案件应由国内哪个或哪类法院受理的标准,而在国际法的意义上,则意味着一国受理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21](P1)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的一部分,呈现的是国家权利的法律性.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主权权利的让渡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国际组织的授权方面.国家通过签订条约,授权国际组织行使部分国家权利.此种授权实质是国家的部分主权权利让渡,即在条约签订后,国际组织暂时行使部分国家主权权利.我国部分学者将欧盟的建立视为主权权利永久让渡的典型,从工业㊁农业乃至科技竞争以及司法协助㊁人员流动以及国家政策的制定经国际条约确定后,国际组织在管辖范围内具有极其稳定的职权.另一个例子则是联合国在委任统治时期对托管地等进行暂时的管理.主权权利让渡说的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主权权利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分解和让渡,军事基地租借国和东道国签订合约,使基地东道国让渡部分主权权利,从而在盟友间相互转让.[22](P10)我国也有学者认为,作为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主权权利的管辖权亦可通过军事协定让渡于海外军事基地租借国.[5]以美国为例,美国与各盟国签订条约,各盟国将海外军事基地的部分管辖权让渡给美国,从而为美国取得海外军事基地提供合法依据.美国在朝鲜战争期间,向韩国派遣了数量庞大的军队,并于1950年以换文的形式与韩国签署了关于驻韩美军的专属管辖权协定.该协定在战时承认了美军当局对于驻韩美军的专属管辖权.战争结束后,1966年«驻韩美军地位协定»使美国取得其在韩军事基地的绝大部分刑事管辖权.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驻韩美军及其家属等平民在海外军事基地的犯罪,由美军专属管辖. 第二款则添加了原本由韩国管辖的事项,若美国的行政处罚和惩治更为有效,在美国当局的请求下,韩国可以放弃刑事管辖权.并规定了侵害美国财产安全的犯罪,美军执行公务时的作为或不作为犯罪以及美㊁韩刑事管辖权冲突时,由美国优先行使刑事管辖权.[23](P318G319)美国通过与菲律宾签署1947年«美菲军事基地协定»,取得了驻菲美军在菲律宾刑事犯罪的专属管辖权,即主体为驻菲美军及其家属且发生于基地内的犯罪,由美军行使专属刑事管辖权.在基地内,美国享有广泛的治外法权.[24]«驻日美军地位协定»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 日本当局对于美军及相关人员在日本之犯罪,依据日本法律拥有进行处罚的审判权 .但第十七条第五款还规定: 对于日本可行使审判权的美军及相关嫌疑人,当其被美方拘留时,直至日本提起公诉,美方将有继续行使拘禁的权利.综上所述,海外军事基地的取得依据可以归结为主权权利让渡.在法律层面,管辖权可以作为可让渡的主权权利.欧盟的建立以及WT O的设立,证明了管辖权的让渡并未损害国家主权.海外军事基地东道国通过签订军事协定,将军事基地的属地管辖与部分属人管辖权让渡于租借国,从而为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提供合法依据.三、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上述三种理论评析(一)国际地役权说1㊁认为国际地役权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52022年第1期王章平㊀邹立刚: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依据研究主张以国际地役权作为国家取得海外军事基地法律依据的学者,多以海外军事租借国与东道国(或国际组织)所签署的海外军事基地租借条款为根据.例如«联合国宪章»第八十二条规定,联合国有权在托管领土内设立军事基地,开展维和任务,直接赋予了联合国在他国领土上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权利.又如美国于1903年从古巴租借了关塔那摩和翁达湾作为海军基地,1941年从英国以99年租期租借了纽芬兰及百慕大群岛作为海军和空军基地.2㊁认为国际地役权不能作为国家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纵观历史,以国际地役权作为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法律依据的军事协定大多数情况是:租借国对东道国进行了长时间的殖民;或租借国基于武力,强迫东道国签订租借领土的军事协定.作为国际地役权说国家实践基础的殖民与征服行为,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原则与民族自决原则,已经被现代国际法所否定.以印度领土通行案为例,印度次大陆上有三个前葡萄牙殖民地,分别是果阿㊁达曼与弟乌.其中达曼地区还包括两块飞地:达德拉与纳加尔G阿维利.这两块飞地完全被印度领土所包围.1947年印度摆脱英国统治取得独立之后,印度和葡萄牙就葡萄牙在印度的殖民地归属产生了矛盾.1950年开始,印度就试图按其政策合并葡萄牙殖民地,把欧洲殖民主义的最后一股势力驱逐出印度次大陆.1953年夏季,印度对葡萄牙来往达德拉和纳加尔G阿维利的过境权利加以限制.1954年印度民族主义组织占领达德拉与纳加尔,并拘留了葡萄牙地方当局人员,成立了印度人的地方政权.葡萄牙要求印度允许其派遣军队经过达曼去被占领的飞地,企图恢复葡萄牙在飞地的权力.但印度以飞地内发生的事件对毗邻的印度领土产生紧张状态为理由,拒绝了葡萄牙通过其领土的任何要求.葡萄牙于1955年12月14日成为国际法院的规约国.同月19日,葡萄牙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承认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数天后,葡萄牙向国际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要求承认葡萄牙通过印度领土的过境权的存在,并且宣布印度必须停止阻止葡萄牙行使这个权利的任何行为.国际法院对于此案的最终判决在肯定了葡萄牙平民和官员过境通行的同时,否定了葡萄牙的军事过境权,包括军警以及军火的运输.国际法院认为在1878年以前,这种过境通行权实践仅在互惠的基础上实行过,而不是一项权利.并在1878年后,它必须得到英国(此后的印度)的允许.国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一步审查葡萄牙提出的基于一般国际习惯法和一般法律原则的论点.国际法院指出,当一项惯例已明确在两国间确立,这项惯例必须优先于任何一般规制.其次,国际法院在审查印度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违反其义务的问题时认为,主张恢复在飞地的权力的葡萄牙当局引起了周围印度领土的紧张状态,既然葡萄牙的过境权隶属于印度对周围领土的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印度拒绝允许葡萄牙官员过境,属于印度对过境权的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印度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对葡萄牙私人㊁文官和货物等过境权所承担的义务.[25](P81G82)在此案中,国际法院的判决将葡萄牙的过境权一分为二,即非军事过境权与军事过境权.法院肯定了前者,而否定了后者,这就直接说明了作为国际地役权的过境通行权,在平时不能作为为国家军事行动的法理依据.综上所述,正如我国学者王铁崖先生所说,在国际法上,除了对领土主权的一般性限制之外,的确,在一些情况下会有一些特殊性的限制.但是,这种特殊性的限制,尽管有时有着永久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是在有关各方主权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之上,以他们之间的协议为根据的.那种损害国家领土主权的特殊性限制,如在他国领土上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不管是否称为国际地役,都违反了国际法基本原则,因而是非法的.[26](P154)(二)国家自卫权说1㊁认为国家自卫权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法理依据关于国家自卫权是否可以作为取得海外军事基地法律依据,实质上是预先行使自卫权是否合法的问题.在理论层面,这个问题可以分为支持态度阵营与否定态度阵营.支持态度阵营的学者其主要代表有菲德罗斯㊁沃尔道克等.国家例外地在外国领土上自行保护的6。
海外驻军
中国要不要在海外驻军傅伯勇目前,美国、俄罗斯、法国、英国等几十个国家在海外建有上百个军事基地,中国在海外却没有一兵一卒,仅仅只有联合国框架下的维和部队和护航编队。
那么,中国要不要在海外驻军,就一直是人们议论纷纷的热门话题。
很多人都认为中国没有必要在海外驻军。
理由有几点:一、中国奉行的是独立自主的防御性国防政策,如果海外驻军将挑战这一政策。
二、世界上“中国威胁论”的声音此起彼伏,向海外驻军会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以口实。
三、中国目前的国力还不能承受海外驻军的经济压力。
四、海外驻军开支大,白白浪费纳税人的钱。
五、向国外派驻军队,对中国来说没有先例。
这几个理由,表面上看,言之凿凿。
我现在来分析一下:一、防御性国防政策与海外驻军不相矛盾。
在一些人眼里,海外驻军似乎就是攻击,就是侵略,事实上不是这样。
中国如果要海外驻军,也肯定是防御,而不是首先攻击。
二、关于“中国威胁论”的声音,又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
我们只要守住自己的防御底线就行了,管他呢。
我干我的,他说他的,怕什么呢?更何况,中国不海外驻军,“中国威胁论”的声音就会消停吗?三、中国目前的国力真的还不能承受海外驻军的经济压力吗?显然不是。
中国现在国库充盈的很,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富裕,难道中国的经济力量还不如俄罗斯、法国、英国吗?四、海外驻军开支大的确是事实,但是也不是白白花掉纳税人的钱。
海外驻军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的海外利益。
“两害相权择其轻,两利相权择其重”,我们要考虑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利大于弊就得海外驻军,如果弊大于利就可以不予考虑。
五、向国外派驻军队,对中国来说的确也没有先例。
但是没有先例的东西,就不能尝试吗?这不是很滑稽吗?什么东西不是从无到有?什么叫不破不立?不破如何立?中国要不要海外驻军?落脚点就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我看是必要的。
理由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有几点:一、中国现在在世界各地都有自己的公民,都有自己的经营,都有自己的利益,中国的海外利益和纠纷逐渐增加,切实维护国家和公民合法的海外利益已经提上日程。
如何看待美国长臂管辖权
如何看待美国长臂管辖权治外法权或长臂管辖权都是“美国例外主义”的具体表现。
所谓治外法权,是指一国给予其他国家公民在本国境内免受本地法律司法权裁决的特权。
在历史上,西方曾以“不开化”“不文明”等理由,强迫落后国家单方面授予其所有侨民治外法权。
美军最早获得海外驻军治外法权始于1898年,古巴、菲律宾成为美国保护国,美国开始在当地驻军,并享有治外法权。
此后,治外法权成为美国海外驻军的“标配”。
1960年、1967年,美国分别与日本、韩国签署《驻日美军地位协定》《驻韩美军地位协定》。
上述“地位协定”,使美军在日韩享有一系列治外法权。
现如今,美军所驻之处,基本都会有治外法权相随,使美军获得了在驻在国不受司法审判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驻外美军在驻在国的胡作非为,枪杀、强奸、虐囚等事件时有发生。
一、长臂管辖权的三个特征治外法权是不放心别人审自己,而长臂管辖权就是自己要审别人。
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最早始于美国,为了扩大自己的管辖权,美国法律规定其法院在判断能否对一个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可以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即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因素与美国有关,就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可以主张管辖权。
一个企业不需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企业、美国机构等有联系,那么“长臂”就管得着,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存在违反出口管理、贿赂等腐败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受到美国“长臂”的制约。
“长臂管辖”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本质是域外管辖权。
1997年美国司法部颁布《反托拉斯法国际实施指南》中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美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美国法院管辖。
”由于域外管辖威胁到他国的管辖主权,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猛烈抨击。
美国的长臂管辖权扩大了本国法院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在国际法上一直都存在争议,诸多国家都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认为美国的司法管辖权过宽,这样会侵犯别国的司法主权。
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
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关于当前美国海军政策调整、动因及影响,欢迎阅读借鉴。
美国海军是当今世界上的巨无霸,其能力远远超过世界其他各国实力。
美国也依靠其海军成为唯一一个全球驻军的国家。
有人戏称,唯一能打败美国海军力量的只有美国国会。
可惜这个戏言不幸变成了现实。
奥巴马上台以来,因美国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危机,所以他将在第二任期面临“财政悬崖”。
美军在财政不支持的情况下,只能考虑如何把钱花在刀刃上———一切以未来战争需要为重。
美国军费的缩减成为美国海军的扼喉之手,对海军实力的维持以及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美国海军政策调整的影响因素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军政策均服务于国家战略。
海军的作用和功效与达成的实际效果都取决于国家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
而且,海军战略不同于陆军战略之处在于,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都需要前者。
海军战略不仅是战时要考虑,在和平时期也要有意识地为战争做准备,即关注周边均势。
这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同其他要素一起决定着本国海军的建立和规模。
“一支胜任的海军……胜任并不单单依赖于现存的实力均势……还必须考虑到妄图打乱这种均势的富有明显威胁性的政策。
”美国海军也是美国达成国家战略的重要工具。
国家战略中,以国际对抗环境为基础来制定相应的安全战略、海军政策,并发展相对应的军事实力。
(一) 对于敌人的认知变化冷战结束后,美国依旧以思维惯性来制约新的国际崛起势力; “9·11”事件后,美国将恐怖主义或新崛起的大国作为防范目标。
但是美国国内对这两派孰先孰后、孰轻孰重有过长期的争论。
只有准确预测未来敌人的主要类型,才能利用有限的财政拨款有针对性地战略部署和军力配置。
小布什任期内,美国更为关注恐怖主义。
不过小布什将恐怖主义泛化,认为世界各国主要分成两类———站在美国这一边或站在恐怖主义一边,不站在美国一边的国家就是美国的假想敌。
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行性浅析
中国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行性浅析【摘要】一国在他国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或者说一国接受他国在本国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是世界军事强国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
中国在境外目前并无军事基地或者驻军,这是实然式的结论。
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了中国在外建立境外军事基地的可能性。
【关键词】境外;军事基地;法律新世纪新阶段,中国作为负责任的世界大国地位来看,中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
为了做到“师出有名”,应当首先在国内法上为其提供法律支撑。
境外建立军事基地离我们有多远?这不仅是一个在法理上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还是一个在法律实践中是否具有“现实性”的问题。
一、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后曾经两次在境外长期驻军从历史上看,中国实际上在境外也存在驻军的情形。
新中国成立后,曾经有过六次对外战争,即抗美援朝战争(1950-1958);中印之战(1962年)、抗美援越战争(1965-1975)、中苏珍宝岛之战(1969年)、西沙保卫战(1974年)、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1979年)。
但是,真正派兵到境外作战的,只有抗美援越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
其中,抗美援越战争长达10年。
虽然新中国军队在两次对美的境外作战中,对外没有宣称建立军事基地,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长期驻军的既成事实,可以认为是境外驻军的事实形态。
1960年5月27日,毛泽东主席同蒙哥马利元帅谈话时曾经说过:“美国有一半的军队都捆在基地上。
它有三百万军队,其中一百五十万在海外,包括在你们的英国和中国的台湾。
我们在国外没有一个军事基地,没有一个兵。
”但是,仔细研读上述谈话内容,可以看出,毛泽东只是在客观地描述表述现状而已,并没有表明中国不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或者驻军。
因此,我们对于上述谈话内容不能加以主观推论甚至曲解。
二、从政策上看,中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并无障碍1995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其中宣称:“中国不谋求世界或地区的霸权,中国不在外国派驻军队,不在外国建立军事基地,……”简称“三不政策”。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案
南海问题始于越战以后我国文化大革命时期,当时美国从越南撤军将他的海军势力从南中国海域撤走,留下了南海的一个真空地带,即今天中国的南海被占岛屿和海域,越南等国趁机侵占我国南海海岛和海域。
当时我们国正在搞文化大革命没有顾到这个问题,虽说当时我国海军派舰艇去保护我国疆土但当时海军军力有限所以很难有效进行防卫作战和巡海。
九十年代初期中越建交后一直在谈判南海问题,包括其他东南亚国家我们都在接触谈判,但至今年合理没有解决。
领土是主权的象征,对于我国的被占领土历来我国政府和主要国家领导人都申明我们的领土主权所有。
但由于时间和国际环境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真正合理地解决。
21世纪的中国,要想作为一个领导者这个问题必须解决。
你能容忍一个强大的中国有被别人占领国土吗?不能容忍!我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1 通过谈判解决这种方法是当今世界的趋势--和平与发展,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谈的问题,必须收回主权,但可以在南海共同开发。
临近国家可以在那里投资开发,共同获得资源利益,但我国必须有明确的政策和条例来规开发秩序。
2 武力驻军强行解决我们国家是实行积极防御的国防政策,可以在南海修建永久军港驻军,以保护我国渔民或船只为由与某个或某些国家发生纠纷,诱其引发冲突升级,最后我们被迫开战,解决被占岛屿和海域,同时向国际社会声明我国恢复主权和保护我国主权的正义性。
之后,我们在与该国谈判从法律上让其承认我国对岛屿和相关海域的主权。
但我们是爱好和平的,我们期望和平谈判解决问题,但从不放弃南海的相关主权。
时至今日,我们看到的关于解决南海问题的言论,包括希拉里在东盟论坛外长会议上的发言,都是所谓的国际法和海洋法依据,对于历史依据却三缄其口。
这使笔者想起了1893年时任法国驻华公使梅写给法国外长德维尔的两封信中关于回避中国主权历史依据的策略:“至于段的那个争议区,我则避而不提。
”何以会“避而不提”?因为中法战争后,清王朝应法国殖民者要求,不仅放弃了越南保护国的身份,使越南沦为法国殖民地,还答应与法国就中越边界进行划界。
为什么美国是北约的“老大”,而不是英国、法国或者德国呢?
为什么美国是北约的“⽼⼤”,⽽不是英国、法国或者德国呢?在北⼤西洋公约组织(简称北约)成员中,在联合国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就有三个,分别是英国、法国和美国,同时这三个国家也是核武国家,除此以外,在综合实⼒上,德国也很强⼤。
在北约成员中,欧洲国家占了多数,在⽬前的事实上,北约的“⽼⼤”为啥是位于美洲的美国,⽽不是英国、法国、德国呢?或者⼏个欧洲国家也可以联合当北约的“⽼⼤”,毕竟北约成员中欧洲国家占多数。
有⼈可能觉得这个问题有点幼稚,因为在北约这个堪称⽬前全球最⼤的军事组织中,美国的军事实⼒最强的,当然就是这个组织的“⽼⼤”了。
然⽽,我觉得,在⼀个组织中,实⼒只是⼀⽅⾯,作为“带头⼤哥”⽽⾔,另外还是要通过某些“形式和⼿段”取得⽐较⼤的影响⼒甚⾄是“主导性”的影响⼒,才能称作这个组织的“⽼⼤”。
北约⾄于北约的成⽴,还有就是为啥美国会成为北约的“⽼⼤”,我觉得主要是基于国家实⼒变化与国际以及地区格局变化这两个因素,所以这事还得从历史说起。
从1815年到第⼀次世界⼤战(1914年—1918年)这⼀个世纪⾥,当时的世界第⼀号强国是控制了3000多万平⽅公⾥⼟地的⼤英帝国。
在这段时期,与其他列强相⽐,作为西⽅列强⼀员的美国实⼒还是⽐较“稚嫩”的,所以这个时期⾥,美国基本不太参与欧洲的事务,⽐较满⾜于在美洲“称王称霸”。
1823年,当时的美国总统詹姆斯·门罗提出了⼀个“门罗主义”,⼤体意思就是“你欧洲列强别来掺和美洲的事,美国也不掺和欧洲的事”。
美国领⼟扩张在西班⽛、葡萄⽛、英国、法国等西⽅列强在世界各地“跑马圈地”抢占殖民地的时期,当时的德国和意⼤利相当“郁闷”,因为直到1861年,撒丁王国完成意⼤利统⼀,成⽴了新的意⼤利王国。
直到1871年,德意志才完成统⼀。
此后,欧洲新⽼列强之间⽭盾加剧。
世界上唯⼀不变的⼤概就是变化了。
在⼀战之前,当欧洲列强之间⽃得热⽕朝天的时候,美国的实⼒开始悄然⼤幅提升了。
浅析军人的法律地位保护
二、 现 实 中军 人 法律 地 位 分 析 以及 存 在 的 问题
我 国《 宪法》 《 国防法》 《 兵役法 》 等对 军人法 律地位作 了比较 明确 的规定 , 对维护军人合 法权益起到重要 的积极作 用 , 但现 实 中 军人 的地位与 法律 规定有 较大 的差距 。在社会 转型 过程 中 , 如 何 保 护“ 最可 爱的人” “ 最 光荣 的职业 ” 成 为迫 在眉 睫 的问题 。存 在 的法 律问题有 如下几点 :
( 一) 个 别 地 区 军 地 收 入 差 距 仍 然较 大
党和政府一直 着力于保障军人 的各项权 利。在市场经济 的条 件下 , 军人 拒绝 经商暴 富 的诱 惑 , 在 极其 艰苦 的环境下 驻守 边疆 , 冒着 生命 危险 执行 特殊 任 务 , 将 自己的青 春 和热血 奉献 给祖 国。 2 0 0 6年工 资调整前较 长一 段 时间 , 由于经 济体 制改 革深 入 , 收 入
浅析军人 的法律地位保护
滑 晓 伟
( 北京市武警 总队
【 摘 要】 军人 的法律地位事关国家强盛和 军队稳定 , 然而我 国在 立法 和 司 法上都 存在 一 定 问题 。本文 以 当前 军人 的 法律 地 位 为研 究对 象 , 根 据存 在 的 问题 , 探 求相 关解决 办法 , 从 而为 完善 军人 地 位法律 保 护制 度提 出立 法建议 。 【 关 键词 】 军人 ; 法律 地 位 ; 权 益保 护 引论 目前 对军人 法律 地位 的含 义 存在 着不 同 的理 解 。有 学者 认
分配差距 拉大 , 军人收入低于 国家经济 增长水平 。“目前 , 全国3 1 个省 会城 市和 四个 经济特 区中, 多数 区市 的收入水平 高于 当地 驻 军 。当然 军队工资水平 与地方 不能 作简单 类 比 , 但军 人工 资普遍 低于 全国大 中城市公务员 的水平 已是不争事实 。 ” 目前这 种情况 已 经得 到较 大改观 , 工 资差距不断缩小 , 但是个别地 区军人 收入较低 的现象依 然存在 。
现代海外军事基地发展呈现新特点
现代海外军事基地发展呈现新特点日前,有美国官员指称,美军机在吉布提受到来自中国驻吉基地的激光照射,并要求中方作出解释。
对此,中方驳斥美方所谓指责与事实完全不符。
中方一贯严格遵守国际法和驻在国法律,致力于维护地区安全稳定。
中美驻吉基地相距仅十多公里。
有媒体报道,中方此前曾控诉外国军事侦察机飞越中国驻吉布提基地。
有分析人士推测,美国空军不时在他国基地上空近距离低空飞行,这种行为显然对他国基地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海外军事基地,一般指一个国家依据国际法和国家间的相关协定在他国领土上驻扎一定武装力量、进行特定军事活动、建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服从并服务于该国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是国际军事关系中的常见现象。
伴随全球化深入发展与非传统安全威胁趋紧,现代海外军事基地与以往相比呈现新的特点和趋势。
遵循:严格遵守国际法和双边或多边条约海外利益是一个国家安全与发展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脱离世界而实现自身安全。
因此,为保障海外利益安全、维护世界共同安全而部署海外军事基地,关系到一个国家大战略的全局,涉及政治、军事、外交、经济和法律等领域。
其中,解决驻地合法性问题是一国部署并稳定其海外?事基地的前提。
历史上,很多海外军事基地作为大国斗争的特殊产物,主要依靠坚船利炮和强权政策,通过侵略、结盟、战后安排等方式部署,而现代海外军事基地通常是通过政治谈判和外交协商,并以租借、援助、交换等方式部署,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和驻在国法律。
一方面,海外军事基地必须受到《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原则宣言》《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等国际法的制约和规制。
目前,对于一个国家设立海外军事基地的行为,一般国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现代国际法在强调国家主权平等与互利互惠原则、反对一国利用其海外军事基地干涉驻在国内政的同时,对主权国家在征得驻在国同意后建立军事基地的行为并不反对。
从维护国际社会共同安全的角度来看,联合国维和行动实践也表明部署海外军事基地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大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五大条件
大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五大条件刘国强回溯历史,我们发现,海洋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兴衰,甚至一种文化的延续与灭亡。
公元前480年,由于萨拉米斯海战中波斯海军遭受重创,希腊最终赢取了战争的胜利。
战争胜利以后,希腊在爱琴海上称霸,成为当时世界上最为强盛的国家,海洋对于国家的发展的重要性由此凸显。
公元1500的地理大发现,拉开了不同国家相互对话和相互竞争的历史大幕(1),同时也拉开了各国争相争夺海洋控制权从而获得对外扩张的条件。
西班牙葡萄牙拉开了大航海时代的帷幕,通过获得海洋霸主地位从而掠夺资源;英国则是在1588年击败西班牙无敌舰队而成为海上新兴霸权国家,不断扩张海外殖民地,又先后打败最强劲的对手荷兰和法国,进一步确立了其海上霸权的地位,从此一个日不落帝国冉冉升起;再后来美国通过华盛顿协议成为新一个海洋霸权国家,海洋对于国家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现在,美国充当“世界警察”的身份,在全世界各国进行所谓的“执法”,凭借的是强大的海军,它的海军之所以能够在全世界畅通无阻,依靠的是众多的海外军事基地。
今天,我就大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五大条件进行分析(2)。
一、战略条件大国在认为自身地缘政治利益受到威胁的认知情况下,可能会建立海外军事基地。
所谓地缘政治就是指根据地理要素和政治格局的地域形式,分析或预测世界或地区范围的战略形势和有关国家的政治行为。
它把地理因素视为影响甚至决定国家政治行为的一个基本因素。
而地缘政治利益则是指在该基础上国家所获得的国家利益。
直观来说,所谓地缘政治利益是指某个国家在对整个地区甚至世界有着深远影响的某个地方的话语权、主导权,即这个地方存在巨大的政治敏感性。
而要想在该政治敏感地区占据一定地位,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是较为合理的。
海外军事基地打上了大国政治博弈的烙印。
有些学者认为海外军事基地改变了国际政治斗争的态势,使基地部署国、东道国和潜在敌国陷入“零和博弈”的三角安全困境之中,同时海外军事基地也是是大国掌控海权、陆权与主导欧亚大陆边缘地带的重要手段,成为影响国际政治的“前哨”。
什么因素铸就美国强国地位
什么因素铸就美国强国地位?美国长期保持世界强国的地位,得益于其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完善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五方面因素。
文章称,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是美国成为经济强国的坚实基础。
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使美国避免强国的威胁,保持长期安定的发展环境。
而丰富的自然资源为美国成为经济强国提供了有利条件。
文章提出,混合经济体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使美国既能发挥自由竞争的作用,同时又能比较有效地调控经济危机。
美国长期奉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这是美国经济保持活力和竞争力的基础。
进入20世纪后,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美国确立了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使美国政府能够有效地调控经济和保障个人的经济权利,并为个人的自由创业和交易、打击垄断、促进自由竞争等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文章称,美国建国以来,就非常重视教育,美国总统也都以甘当“教育总统”为荣。
美国也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大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共有3000多所大学。
美国的平均教育水准极高,联合国的经济指数调查中将美国的教育水准列为世界第一。
美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高素质创造型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为其经济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
优质的教育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人才保障。
美国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依靠外国人才支撑着的,这些人才对美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迄今在美国的留学生大约占全球留学生总数的1/3,而这些留学生毕业后大都留在了美国。
目前,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多、最优秀的科技人才,依靠这一大批顶尖的人才,美国在世界技术革命中总能抢得先机,占领高地,长期保持着全球高新技术垄断的地位,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
文章提出,强大的金融实力是美国成为和长期保持世界强国的重要原因。
而美元霸权则是美国长期保持世界强国的根本原因。
文章称,在参与筹备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过程中美国抢占了先机,二战结束前美国凭借强大的经济、金融实力建立起了一种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美元成为国际支付和储备的基准性货币的国际货币制度,从而使美国获得了世界货币的规则主导权。
2024国防授权法主要内容
2024国防授权法主要内容
摘要:
1.2024国防授权法概述
2.2024国防授权法的重点内容
3.对中国影响及应对措施
正文:
【提纲】
一、2024国防授权法概述
2024国防授权法是美国国会每年授权国防资金的重要法律,旨在确保美国军队拥有执行任务所需的训练、设备和资源。
该法案授权国防资金,为美国军队和其他关键国防优先事项提供授权。
2024国防授权法主要关注美国面临的紧迫国家安全挑战,特别是来自中国的竞争。
二、2024国防授权法的重点内容
1.加强空中力量和陆战防御能力:法案强调提升美国空中力量和陆战防御能力,以应对潜在威胁。
2.网络安全:法案明确提出加强网络安全,确保美国在网络空间的安全和优势地位。
3.支持乌克兰和北约:法案加大对乌克兰和北约的支持,包括提供至少8亿美元的额外安全援助。
4.应对中国挑战:法案强调在中国成为美国主要竞争对手的背景下,加强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和合作。
三、对中国影响及应对措施
1.影响:2024国防授权法中的涉华内容可能加剧中美之间的紧张局势,对两国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2.应对措施:我国应密切关注法案的实施情况,加强与美国政府的沟通与协调,维护国家利益。
3.提升自身实力:我国应继续加强国防和军事建设,提高自身应对外部风险的能力。
4.深化国际合作:在维护国际和地区和平稳定的前提下,深化与各国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总之,2024国防授权法对美国国防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
2019年第6期(总第14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6㊀2019(SumNo 141)论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张旭东1ꎬ张晏瑲2(1.山东大学法学院ꎬ山东青岛266237ꎻ2.大连海事大学大学法学院ꎬ辽宁大连116026)摘要:我国海外利益日益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ꎬ这要求我国建立相匹配的海外军事基地ꎬ以保卫海外利益ꎬ并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ꎮ经历了据点和租借地两个发展阶段后ꎬ现代意义上的海外军事基地ꎬ在法理上属于国际地役权ꎮ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上ꎬ建立海外军事基地均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ꎬ仅«国防法»和«国安法»对我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提供了不甚明晰的授权ꎮ因此我国未来在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时ꎬ应当适用国际地役权这一方式ꎬ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ꎮ关键词:海外军事基地ꎻ合法性ꎻ国际法ꎻ国际地役权中图分类号:D99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19)06-0103-07收稿日期:2019-06-10基金项目: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 海洋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中国海洋权益维护研究(19VHQ009)作者简介:张旭东(1995-)ꎬ男ꎬ山东德州人ꎬ2018级法律硕士ꎻ张晏瑲(1976-)ꎬ男ꎬ台湾台中人ꎬ教授ꎬ博士研究生导师ꎮ一㊁问题意识随着改革开放进入第五个十年ꎬ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深化和多样ꎻ 一带一路 倡议的提出ꎬ标志着我国越来越多地在海外布局国家利益ꎮ作为国家利益的保卫者ꎬ军事力量也随着海外利益的延伸而走出国门ꎮ为保卫海外利益ꎬ我国有必要逐步建立起适合国情国力的海外军事基地ꎮ由于现代国际法严格限制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ꎬ我们有必要探讨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ꎬ以使其在法理上站得住脚ꎮ在探讨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之前ꎬ又必须先明确其法律性质ꎮ本文首先概述不同时期海外军事基地的情况ꎬ得出各阶段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性质ꎬ并明确现代意义上的海外军事基地属于国际地役权ꎻ接着ꎬ本文考察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海外军事基地的授权ꎬ明确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是正当的㊁合法的ꎻ其后ꎬ本文建议我国未来在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时ꎬ应适用国际地役权这一方式ꎻ同时ꎬ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条款进行了检视ꎬ发现«国防法»和«国安法»对此的授权比较模糊ꎬ不够清晰明确ꎮ建议我国完善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ꎬ对现有的相关法进行修订ꎬ同时ꎬ制定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特别法ꎮ二㊁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国军事知识辞典»的定义ꎬ军事基地是指 进行特定军事活动ꎬ并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 [1]ꎮ而海外军事基地ꎬ是指 一国在海外公地㊁领地㊁属地㊁海外省㊁海外托管地以及在他国土地上驻扎一定数量的武装力量㊁进行特定军事活动㊁建有相应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地区 [2]ꎮ由此ꎬ可以看出海外军事基地应具备以下特征:(1)部署于非本国境内ꎻ(2)执行军事任务(区别于民用㊁商用基地)ꎻ(3)部署国派遣常驻军事力量ꎻ(4)部署国须为主权国家ꎻ(5)建有长期性军事设施[3]ꎮ广义上ꎬ海外军事基地的 海外 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海外领地①㊁属地㊁海外省㊁托管地和殖民地ꎬ由于殖民地没有单独的国家主体资格或主权ꎬ部署于这些地区的军事基地ꎬ实际上是一国的国内军事基地ꎮ这种情况下的军事基地之法律地位ꎬ由其本国或宗主国国内法调整ꎮ第二种是上文定义里提及的 海外公地 ꎬ主要包括公海㊁极地地区和外层空间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②«南极条约»③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④等国际法文件的规定ꎬ任何一个国家不得在公海㊁极地和外层空间部署军事基地ꎮ①海外领地一般具有较大的自治权ꎬ但其主权仍由其宗主国拥有ꎮ②详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8条㊁第89条ꎮ③详见«南极条约»第1条第一款ꎮ④详见«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4条ꎮ⑤详见 Listofcountrieswithoverseasmilitarybases 词条ꎬ维基百科网站ꎬ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st_of_countries_with_overseas_military_basesꎬ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8日ꎮ第三种是他国土地ꎬ一国通过侵略㊁结盟㊁战后占领或平等缔约等方式ꎬ与东道国达成某种协定ꎬ于该国境内部署军事基地ꎬ派遣武装力量驻扎ꎬ展开军事活动ꎬ享有一定的管辖豁免权ꎮ此种情况下ꎬ军事基地建立在他国领土内ꎬ是狭义定义上的海外军事基地ꎬ此部份为本文主要的讨论对象ꎮ谈及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地位ꎬ很多人会将其与使领馆相混淆ꎮ与使领馆一样ꎬ海外军事基地也具有 固定不动 的特点ꎬ且二者都建有组织机构和特定设施ꎬ都有常驻人员ꎬ都代表国家ꎬ享有一定的豁免权ꎮ但两者的差异性要大于其相似性:首先ꎬ它们的设立依据不一样ꎬ使领馆是基于国际习惯法而设立ꎬ这一习惯可追溯至古代的使节制度[4]ꎻ一国在他国境内部署军事基地ꎬ还未形成国际习惯ꎬ已有的国际实践并未得到多数国家的法律确信(Opiniojuris)ꎮ其次ꎬ两者的设立必要性不同ꎬ使领馆是两国之间开展正常外交关系必不可少的方式和途径ꎬ是现代国际交往必须设立的场所之一ꎻ而海外军事基地则不然ꎬ大国在海外部署军事基地ꎬ涉及到内政与外交㊁安全与财政㊁政治与法律等因素[5]ꎮ截至目前ꎬ拥有海外军事基地的国家仍属于少数ꎮ据统计ꎬ仅有16个国家拥有海外军事基地ꎬ包括美国㊁英国㊁俄罗斯和法国等⑤ꎮ对于海外军事基地ꎬ大国不仅要考虑 要不要 部署ꎬ更要考虑 能不能 部署与部署 什么样 的军事基地[5]ꎮ再次ꎬ它们享有的特权与豁免是不同的ꎬ通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ꎬ使领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得到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ꎻ而海外军事基地享有的豁免权ꎬ尚未形成国际法层面上的规制ꎮ最后ꎬ使领馆与海外军事基地显然使命不同ꎬ前者遂行外交职责ꎬ后者执行军事任务ꎮ海外军事基地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ꎬ海外军事基地的获得方式和功能在不同时代是有差异的ꎮ相应地ꎬ其地位和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ꎮ海外军事基地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据点时代㊁租借地时代和国际地役权时代ꎮ(一)据点时代自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并开辟了新航路以来ꎬ西方各国便开始其海外殖民扩张的道路ꎮ殖民各帝国在发现地设置少量据点ꎬ驻扎巡逻队ꎬ并派出远征团从事贸易和劫掠ꎮ不断加入殖民竞争的西方国家ꎬ为了攫取更多的利益ꎬ维护霸权ꎬ纷纷在自己占领的地区建起一连串的商埠ꎬ并构筑碉堡或港口等军事设施ꎬ以增强控制力[6]ꎮ以最早开始殖民统治的葡萄牙为例ꎬ为独占印度洋ꎬ葡萄牙先后侵占了亚丁湾㊁霍尔木兹海峡㊁果阿和马六甲海峡ꎮ无疑ꎬ正是这些悬于海外的军事据点ꎬ支撑起了殖民帝国们的霸权[7]ꎮ中世纪的欧洲ꎬ权力由教会全面掌控ꎬ整个欧洲只有一种宗教ꎬ教会法对一切都是适用的ꎮ1648年ꎬ在欧洲大陆持续了近30年的宗教战争结束ꎬ随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中世纪的结束ꎬ同时也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和近代国际法[8]ꎮ当时的国际法许多规则和制度都是服务于殖民主义侵略扩张政策ꎮ比如ꎬ国际法认为国家拥有战争权ꎬ国家可以通过征服㊁割让和时效合法取得领土等[8]ꎮ此时的海外军事基地ꎬ实际上是一个个据点ꎬ这些据点无一例外是通过坚船利炮㊁武装侵略获取的ꎮ无论是中世纪的教会法ꎬ还是近代国际法ꎬ都允许甚至支持各国在海外建立据点ꎬ并展开贸易和侵略ꎮ从法理上看ꎬ这些据点是殖民帝国维系其殖民剥削的武装工具ꎬ与殖民地在本质上一样ꎬ是殖民地的一部分ꎮ(二)租借地时代工业革命的到来ꎬ使得西方国家加快了其殖民霸权的步伐ꎮ各主要殖民国家之间日益激烈的竞争ꎬ促使他们建立更多的海外军事基地ꎬ以掠夺更多的资源ꎬ维护其殖民统治ꎮ随着全球范围内的殖民地被瓜分完毕ꎬ老牌殖民帝国与新兴霸权国家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ꎮ为了获取足够多的海外军事基地ꎬ新旧殖民国家纷纷利用 租借 的形式ꎬ强迫弱国开放港口或土地ꎮ 作为一种取得对惯常战略要地的控制而不必实际兼并有关领土的手段ꎬ租借土地在19世纪开始盛行 [9]ꎮ所谓 国际租借 ꎬ是指一国与他国签订条约ꎬ将领土的一部分借与他国ꎬ租期长短与让与的权利由条约规定ꎬ借出的领土为租借地ꎬ借入的国家为承租国ꎮ需要指出的是ꎬ租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国ꎬ承租国通过条约获得的仅是租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ꎬ租借不涉及领土的主权让与[10]5-6ꎮ西方殖民国家通过战争侵略ꎬ强迫弱国签订不平等的领土 租借 条约ꎬ以此获取基地ꎮ事实上ꎬ这种基地也不仅单纯承担军事功能ꎬ有的在兼顾军事政治功能的同时注重经济的掠夺[11]280ꎮ历史上ꎬ清政府在19世纪末把一系列的沿海地区 租借 给列强ꎬ如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ꎬ将威海卫和香港租借给英国ꎬ将广州湾租借给法国ꎬ将旅顺港租借给俄国[11]31-76ꎮ尽管这些所谓的租借不同于真正的租借[10]5-6ꎬ但领土租借作为一种独立的制度ꎬ是对领土主权进行特殊限制的形式之一[11]148ꎮ自工业革命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ꎬ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国家间协议通常冠以 租借 之名ꎬ各殖民国家通过 租借 获取的海外军事基地ꎬ在法理上ꎬ属于租借地ꎮ一战后ꎬ随着殖民地㊁半殖民地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日益高涨和成功ꎬ大国以 租借 之名强行获得海外军事基地的方法ꎬ逐渐不再有效ꎮ大国开始转而采取能够为国际社会和基地所在国接受的方法来获取海外军事基地ꎮ(三)国际地役权时代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ꎬ出现了一种新型的基地协定ꎮ这类基地协定不再被视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大国殖民主义㊁帝国主义以及经济扩张的工具ꎬ而成了集体自卫和集体安全的一种政策因素ꎮ从这些协定的大部分来看ꎬ它们在行政管理以及司法管辖上的规定比过去的更为详尽ꎮ新型的基地协定始于1940年9月2日的«关于租借海空军基地以及移交驱逐舰换文的英美协定»和其后1941年3月27日的«关于使用㊁操纵海空军基地的协定» [12]ꎮ二战以来ꎬ参战国建立并利用了大量的海外军事基地ꎬ部署国与盟国或潜在的盟友签订基地协定ꎬ这类协定不同于一战前的不平等条约ꎬ基本上都是基于主权国家间的平等协议①ꎬ采取租借的形式②ꎬ或以承认民族独立为条件③ꎮ①不排除存在少量类似一战前强国欺压弱国ꎬ强迫其开放基地的情况ꎬ如二战期间ꎬ美国基于战略防御的需要ꎬ利用巴拿马对轴心国宣战的机会ꎬ迫使巴拿马在1942年5月签订«巴拿马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租借防务地区的协定»ꎮ②如1941年英国租借纽芬兰和百慕大群岛为海空军基地ꎬ租期99年ꎮ③如1946年美国同意菲律宾独立ꎬ但条件是继续保留其军事基地ꎬ双方签订«美菲军事基地协定»ꎬ美国继续租用苏比克海军基地等16处军事基地ꎮ冷战时期ꎬ意识形态的对立ꎬ使得刚结束二战的同盟国之间互不信任㊁相互敌视ꎮ为维持战略威慑ꎬ保持先发制人的军事打击能力ꎬ以美苏为首的两大阵营积极寻求在海外设置军事基地ꎮ美苏在各自主导的集体防卫框架内 北约和华约 通过一系列的同盟条约ꎬ获取了遍布全球的军事基地[13]ꎮ随着1991年12月25日前苏联的解体ꎬ西方阵营取得了冷战的胜利ꎬ全球进入了后冷战时期ꎬ世界格局呈现出 一超多强 的局面ꎮ根据世界形势新变化ꎬ运用政治㊁经济㊁军事等利益交换基地设置权ꎬ就成为了当下海外军事基地的主要获取方式ꎮ以美国为例ꎬ美国运用补偿方式的对象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独裁政府的非民主国家ꎬ美国在政治上予以支持ꎬ来获得基地的设置权ꎻ对于经济欠发达国家ꎬ美国将基地设置权与经济援助挂钩ꎻ对于国内政局动荡或遭受外部侵袭的国家ꎬ美国提供军事合作和军事援助ꎬ帮助恢复东道国稳定ꎬ以促使其同意美国设置军事基地[14]ꎮ大国获取海外军事基地的行为发展至今ꎬ已渐渐摆脱了一战前甚至工业革命前的毫不掩饰㊁赤裸裸的帝国主义色彩ꎮ虽然当前仍然存在以武力征服的方式来获取基地①ꎬ但无疑世界潮流是不可逆转的ꎬ即现代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ꎮ因此ꎬ自二战以来的海外军事基地ꎬ其本质是以条约或协定对某国部分领土做出的主权限制ꎬ属于积极的国际地役权[3]ꎮ地役权ꎬ起源自罗马法ꎬ指土地所有权人㊁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便利ꎬ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ꎮ一般认为«十二铜表法»中第七表 土地权利法 中对通行和导水的要求ꎬ是地役权最早的概念ꎮ国际地役权表示根据条约或其他方式对一个国家的属地管辖权所加的特殊限制ꎬ据此ꎬ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目的或利益服务ꎮ国际地役权的主体限于国家ꎬ客体是国家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ꎮ国际地役权属于物权ꎬ 并不因有关领土归于另一个国家的属地最高权之下而消失 [10]68ꎮ国际地役权分为积极的地役权与消极的地役权两种ꎬ前者指用地国有权从事某种行为ꎬ如过境通行㊁使用港口或领土ꎻ后者指东道国不得从事某种行为ꎬ如不在特定地区设防[3]ꎮ如前所述ꎬ一国依据条约将特定领土提供给他国以建立军事基地ꎬ构成国际地役权ꎮ不同于殖民地性质的据点和以合法外衣包装的租借地ꎬ现代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地役权属性ꎬ是建立在主权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ꎮ它将平衡供役国与需役国之间的利益ꎬ以实现国际社会利益最大化ꎬ促进国际合作[15]ꎮ在学理上ꎬ国际地役权属于对物权ꎬ不因领土的所有权变更而失效[10]67ꎮ三㊁海外军事基地的正当性在明确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性质之后ꎬ有必要对其建立的正当性进行探讨ꎬ以明确建立并维持海外军事基地需适用何法律ꎬ以期规避相关法律风险ꎮ海外军事基地是一种特殊的军事基地ꎬ一国在境内建立军事基地ꎬ属于一国内政行为ꎬ只需满足其国内宪法体系下的法律要求即可ꎮ然而ꎬ海外军事基地的建立ꎬ涉及到两个及以上的国家或地区ꎬ因此ꎬ需遵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范ꎮ同时ꎬ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ꎬ对全球和平构成重大影响ꎬ还要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要求ꎮ(一)国际法层面对于海外军事基地问题ꎬ国际法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ꎮ一方面ꎬ一些法律文件禁止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ꎬ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和«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等禁止各国在公海㊁极地和外层空间建立军事基地ꎮ另一方面ꎬ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ꎬ某些条约允许甚至支持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ꎬ如«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北大西洋公约»等ꎮ«宪章»第42条规定安理会有权 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 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ꎬ其中ꎬ该行动包括 空海陆军示威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②ꎮ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ꎬ联合国会员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ꎬ即属于«宪章»第42条规定的 其他军事举动 ꎮ«北大西洋公约»第3条授权缔约国可以进行军事互助ꎬ来发展集体防卫能力③ꎮ按照该条规定ꎬ各缔约国之间可以相互派驻军队或者建立军事基地ꎮ尽管大国驻军海外的现象已持续数个世纪ꎬ但拥有过海外军事基地的国家毕竟属于少数④ꎬ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缺乏国际法的一般基础ꎬ尚未形成国际习惯[16]ꎮ①如美国在侵略阿富汗之后ꎬ强迫阿政府签订«美国与阿富汗安保条约»ꎬ在阿富汗境内设置若干军事基地ꎮ②详见«联合国宪章»第42条ꎮ③详见«北大西洋公约»第3条ꎮ④全球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ꎬ目前拥有海外军事基地的国家仅有16个ꎮ⑤«联合国宪章»全文未出现 海外军事基地 或类似表述ꎮ⑥详见«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ꎮ当代国际法并未完全否定一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合法性ꎬ原因在于海外军事基地对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促进作用[16]ꎮ«宪章»作为联合国的最高指导文件ꎬ被誉为 国际法中的宪法 ꎬ其规定代表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ꎮ通过对«宪章»相关规定的理解ꎬ可以探知一般国际法对海外军事基地的态度及发展方向ꎮ«宪章»对海外军事基地并未直接表态⑤ꎬ仅明确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ꎬ不得侵害会员国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⑥ꎮ但«宪章»并未断绝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可能性ꎬ这可由三方面来解读:第一ꎬ«宪章»第43条规定各会员国需在联合国授权下 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㊁协助㊁及便利 ꎬ包括军队驻扎与过境ꎮ此规定授权联合国在会员国境内设置军事基地进行维和行动ꎬ也为大国获取海外军事基地从侧面提供了合法性ꎮ第二ꎬ«宪章»第51条规定会员国拥有自卫权ꎬ且并未将自卫权限定在本国领土ꎮ基于单独或集体自卫权之需要ꎬ大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ꎬ将自卫前沿推进到境外以维护自身或区域安全ꎬ并不违反该项规定ꎮ第三ꎬ«宪章»第82条规定在托管协定中可以指定战略防区ꎬ其职权由联合国安理会行使ꎮ该规定直接赋予了联合国在他国建立军事基地的合法权利ꎬ也间接说明海外军事基地的作用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17]ꎮ(二)国内法层面建立军事基地ꎬ在法理上ꎬ属于积极的作为ꎮ在境外建立代表国家并维护国家利益的军事基地ꎬ需要获得国内法的授权ꎮ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ꎬ一国法律体系均以«宪法»为最高权威ꎮ海外军事基地涉及到国家主权和治外法权ꎬ故与之相关的授权多见于各国«宪法»之中ꎮ从派出国角度来看ꎬ既然谋求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ꎬ那么政府或军方会想方设法获得授权ꎮ即使«宪法»未明确规定允许本国在海外驻军或建立基地ꎬ派出国一般也会制定特别法以获得合法性ꎮ如美国于1972年颁布了«扎布洛茨基法»以确立美国国会对国际条约的知情权和国务院对条约的商议权ꎬ这一法为美国与基地东道国签订驻军协定等条约作了详细的规定ꎬ从签约主体与资格㊁审查同意到履约执行事无巨细ꎮ该法连同其他一系列法律为美国建立庞大的海外军事基地提供了充足的国内法合法性[14]ꎮ东道国国内法是否允许外国驻军或者接受海外军事基地ꎬ是影响外国建立军事基地的重要因素ꎮ东道国国内法对此的授权远比派出国的授权重要得多ꎮ东道国国内法对待外国军事基地的态度分为三种: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明确允许外国驻军或设置军事基地ꎬ如英国«外军来访法»㊁蒙古«外国军队驻扎和过境法»㊁美国«军事域外管辖法»㊁拉脱维亚«外军地位法»等[17]ꎮ此种情况下ꎬ外国军事基地的建立具有正当的东道国国内法合法性ꎮ二是东道国国内法明确禁止外国驻军或建立军事基地ꎬ宣布中立的国家一般都不允许外国驻军ꎬ如摩尔多瓦于«宪法»中规定: 不允许其他国家的武装力量在本土驻扎 ꎮ还有基于宗教㊁政治等因素禁止外国军事基地的情况ꎬ如伊朗«宪法»规定: 禁止在伊朗建立外国军事基地ꎬ即使是以用于和平目的的名义ꎮ 这种情况下ꎬ由于缺少东道国国内法的授权ꎬ海外军事基地的建立便不具备合法性ꎮ三是东道国国内法对外国驻军或军事基地未作规定ꎬ亦无法通过法律解释推理得知ꎮ这种情况下ꎬ东道国国内法是否授权他国于境内建立海外军事基地取决于该国对国家利益的综合考量ꎮ四㊁对我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立法建议随着综合国力的显著提升ꎬ我国的国家利益日益在全球扩展ꎻ同时ꎬ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也使得国际社会对我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的需求和期待与日俱增ꎮ在此背景下ꎬ我国有必要建立起适合国情的海外军事基地ꎬ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安全㊁能源通道安全以及国防安全ꎬ配合 一带一路 战略的实施ꎬ为 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实现提供坚实的保障ꎮ目前ꎬ我国仅有驻吉布提海军保障基地这一处海外军事设施①ꎬ与其他大国相比ꎬ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ꎬ都有不小的差距ꎮ目前ꎬ我国关于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保障仍不完备ꎬ这对我国获取类似于驻吉基地的海外军事设施ꎬ甚至完全意义上的海外军事基地不利ꎮ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ꎬ进一步布局海外战略ꎬ我国有必要针对海外军事基地的获取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ꎮ①由于在功能和规模上未达到相关技术标准ꎬ驻吉保障基地只能算作 设施 而非 军事基地 ꎮ(一)法理上海外军事基地在法理上属于积极的国际地役权ꎬ因此ꎬ我国在获取海外军事基地时ꎬ应明确适用这一方式ꎮ这意味着我国在谋求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时ꎬ需与东道国签订有关国际地役权的平等条约或协定ꎮ该条约或协定要对基地的管辖权作出规定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ꎮ需要注意的是ꎬ条约或协定需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ꎬ否则条约无效ꎮ通过支付租金或提供经济㊁军事援助等ꎬ履行好我国应尽的义务ꎬ将起到示范作用ꎬ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在其他国家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ꎮ有外国媒体认为ꎬ我国在海外部署军事基地ꎬ与我国一贯奉行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ꎬ尤其是其中的不干涉原则相悖①ꎮ实际上ꎬ这种解读更多的是从政治角度观察得出ꎮ在法理上ꎬ一国在他国建立军事基地ꎬ并不必然导致干涉他国内政ꎮ更何况ꎬ未来我国海外军事基地的获取ꎬ是经过平等协商ꎬ以互惠条约为前提的ꎮ为反击上述恶意解读ꎬ也为避免舆论上的争议ꎬ建议我国在未来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时ꎬ明确适用国际地役权这一方式ꎮ①详见 WhyChina sDjiboutiPresenceMatters ꎬTheDiplomat官网ꎬhttps://thediplomat.com/2016/04/why-chinas-djibou ̄ti-presence-matters/ꎬ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4月19日ꎮ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条㊁第26条㊁第28条ꎮ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3条㊁第8条㊁第10条ꎮ(二)立法上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ꎬ关于建立海外军事基地并无明确规定ꎮ但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读ꎬ可以看出我国并不禁止在他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为«国防法»)授权国家采取有效防卫措施ꎬ建设必要的国防设施ꎬ以实施积极防御战略②ꎮ其中ꎬ«国防法»第28条赋予国家建设国防设施的权力的同时ꎬ并未限制国防设施的建设地点ꎬ此规定为我国在境外建立军事基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ꎮ«国防法»第67条规定我国在对外军事关系中遵守缔结的条约或协定ꎮ这一规定为我国与他国协商签订有关军事基地的条约或协定提供了授权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为«国安法»)授权国家以军事安全为保障ꎬ统筹内外部安全ꎬ应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ꎬ展开国际合作ꎬ维护世界和平③ꎮ其中ꎬ«国安法»第17条授予国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力ꎬ以保卫领土安全和海洋权益ꎮ该条款也未对建设地点作出限制ꎬ因此ꎬ不排除我国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以遂行国防任务ꎮ«国安法»第18条和第33条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ꎬ保护我国海外公民与海外利益的安全ꎮ这为我国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以维护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正当性ꎮ尽管«国防法»和«国安法»为我国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ꎬ但必须承认ꎬ这种合法性仍很不充足ꎮ笔者建议ꎬ采取 修订旧法 与 制定新法 相结合的方式ꎬ在部门法与特别法两个层次上进行立法完善ꎮ具体而言:(1)修订«国防法»与«国安法»ꎬ增加 建立海外军事基地 条款ꎬ明确法律体系对国家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支持ꎻ(2)对现有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订ꎬ将海外军事基地加入军事设施的内涵中ꎬ强化我国在海外建立军事基地的合法授权ꎻ(3)制定«海外军事基地法»或«海外驻军法»ꎬ明确基地的获取程序ꎬ包括但不限于与东道国的谈判主体与资格㊁相关条约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基地的运作等事项ꎮ五㊁结语在历史上ꎬ海外军事基地是大国推行殖民主义㊁争夺霸权的工具和手段[18]ꎮ随着时代的发展ꎬ海外军事基地越来越成为维护国家利益㊁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有力保障ꎮ为维护我国海外利益ꎬ布局海外战略ꎬ我国有必要逐步建立起与国力相符的海外军事基地ꎮ建立海外军事基地是否具有合法性?通过考察不同历史阶段的海外军事基地ꎬ本文得出现代意义上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性质是国际地役权ꎮ检视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授权ꎬ明确了建立海外军事基地具有合法性ꎮ对外ꎬ在获取海外军事基地的过程中ꎬ我国应当在国际法的框架内ꎬ适用国际地役权这一方式ꎻ对内ꎬ应调整我国相关国内法ꎬ逐步建立并完善海外军事基地的法律体系ꎻ与东道国友好协商ꎬ平等互惠ꎬ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海外军事基地建设道路ꎮ参考文献:[1]杨庆旺ꎬ哈铧.中国军事知识辞典[M].北京:华夏出版社ꎬ1987:331.[2]胡乔木.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ꎬ1989:562.[3]司玉琢ꎬ袁曾.建立海外军事基地的国际法规制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ꎬ2018ꎬ(2).[4][美]阿瑟 努斯鲍姆.简明国际法史[M].张小平ꎬ译.北京:法律出版社ꎬ2011:5-10.。
论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
06
CATALOGUE
总结与展望: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 权的未来发展
对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权的总结
军事豁免权
军事豁免权是指军队成员在执行军事任务的 过程中,因职务或者行为而享有的刑事豁免 权。这种豁免权通常基于国家法律或者军队 法规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军队成员能够 正常履行军事职责,不受外界干扰。
军事豁免权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军队成员 在执行军事任务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无论 是否合法,均不受刑事追究;军队成员因执 行军事任务而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不承担
扎国法律与国际法的冲突、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等。
对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与豁免权的展望
国际法的完善
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和国际 法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可能会 对海外驻军的刑事管辖权和豁免 权做出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规
定。
实践中的进步
驻扎国和国际社会在处理海外驻 军的刑事管辖权和豁免权问题时 ,可能会采取更加灵活和务实的 态度,以保障军队的行动自由和
非战斗性临时驻军:通常是为了执行维 和、救援等非战斗任务,其存在时间较 短且主要关注人道主义目标。
使馆驻军:通常是为了保护本国使馆和 外交人员,其规模和装备受到限制。
基地驻军:具有较大的规模和装备,旨 在保护基地及其周边地区,有时也参与 所在国的军事活动。
海外驻军的法律地位
海外驻军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所在国 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法规定。
论海外驻军的刑 事管辖与豁免
汇报人: 日期:
法治视野下的中国海外驻军
法治视野下的中国海外驻军摘要:海外驻军属于国际军事关系中的常见现象。
我在吉布提设立基地、派遣驻军是我国为维护国家发展利益及海外利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首次军事战略实践,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合理的;驻军部队官兵应强化法律保障和运用意识,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灵活合理运用相关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高效实施行动的能力。
关键词:法治海外驻军法律保障习主席指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
吉布提基地和驻军是我国为维护国家发展利益及海外利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首次军事战略实践,战略与外交敏感度极高,涉法问题繁多复杂,备受国际国内社会关注。
驻军官兵应坚决贯彻习主席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动、高效行动,确保不辱使命,完成党中央、中央军委交付的各项任务,向世界展示我军光辉形象,有效维护我海外利益,有力支撑我大国地位。
一、海外驻军涵义及历史沿革海外驻军又称国外驻军,是指一国依据国际法和国家间的相关驻军协定,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派驻武装部队,以履行特定的使命任务。
从国际驻军实践看,海外驻军一般都要得到东道国的明示同意,并以国家间的相关条约协定为依据;驻军的期限一般较长,短则一年半载,长则数年、数十年;而出于演训、出访等目的在他国领土的短暂进驻,应属于访问性质,不应被视为海外驻军;另外,各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部队在他国的驻扎,执行的是联合国使命,也不属于海外驻军的范畴。
海外驻军属于国际军事关系中的常见现象,是近代以来很多国家尤其是大国保护本国利益、参与战略博弈的常用手段。
在近代,世界很多国家尤其是欧、美、日等列强,均存在大量的海外驻军,主要用于推行其殖民主义侵略;二战以来,为满足战争需要,海外驻军变得更为普遍;冷战时期,美国、前苏联、英国、法国等均有规模不等的海外驻军;进入21世纪,尽管殖民和冷战已成为历史,但海外驻军仍然是各国尤其是大国为维持军事存在、实现战略目的的常用方式。
上海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新 远 见2007.08New Thinking上海合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文/白秀兰Shanghai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s status and function近年来,上海合作组织从五国边界建立互信、裁军合作逐步发展到有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机构,合作范围扩大到经贸和人文领域,并且有宪章、有宣言、有国际法地位的国际组织,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区域化合作过程。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苏联解体后的中亚地区形势变化,论述上海合作组织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在中亚地区格局形成中的作用以及在中亚地区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指出上海合作组织面临的挑战和难题。
新 远 见2007.08New Thinking (二)中亚地区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成为困扰中亚各国的难题。
所谓非传统安全问题是指除了军事因素以外的对主权国家、社会及个人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的因素。
①对新独立的中亚国家来说,非传统问题主要有: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等“三股势力”以及毒品走私、武器贩运、疾病蔓延、能源安全、生态环境问题、经济安全、领土资源争端问题等等。
这些因素使中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受到挑战。
其实上述非传统安全问题有些早在苏联时代就已经存在了,只是当时被视为一般社会性问题加以理解和解决。
戈尔巴乔夫时代开始这些问题逐步凸显出来,并成为本文所说的非传统安全问题。
特别指出的是,中亚独立后,阿富汗——中亚的“三股势力”与毒品走私、武器贩运纠缠在一起,随之而来的是疾病蔓延,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率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影响中亚地区稳定与安全的痼疾,使原本就贫穷落后的中亚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具有跨国界、跨地区、复杂性、长期性等特点。
不仅如此,冷战结束后,中亚国际格局和地区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与当代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时代主流不匹配。
中亚国家经济凋敝,政局不稳,“颜色革命”进程也因美国的“搅局”、三股势力的参与而变味,迫切需要在经济、政治、社会、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援助。
英国为什么同意美国驻军
英国为什么同意美国驻军
英国同意美国驻军有许多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英美在世界大局上的相吸。
两国合作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
英美两国之间都拥有深厚的投资交流,包括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
此外,英美之间的战略防务关系,以及凝聚两国经济的联合公司,也加强了两个国家之间的紧密金融关系。
因此,英国同意美国驻军,就像是在向世界宣示:“我们一起努力,维护世界以及我们的共同看法的共同安全!”
此外,英国同意美军驻扎英国也是为了两国的战略关系,驻扎美国军队可以说是双赢的。
美国在英国境内建立据点,可以为英国在伦敦和其他欧洲国家提供战略支援,也可以在地理位置上保障共同利益,一旦英国有困难可以及时出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美国军队驻扎英国也可以使英国自身的军事力量更强大,增加其自主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另外,英国同意美国驻军的另一原因是它的位置地理上的优势,由于英国位于欧洲大陆,使其成为美国向欧洲其他国家发展联系和军事计划实施的重要基地,可以实现其在欧洲地缘政治和军事上的目标。
同时,英美两国之间的其他关系也是英国同意美军驻扎的重要原因。
英国同意美国军队的许多政策,允许美军在英国境内使用机场,并可以便捷地互相监视英国和美国的航空运输系统以便保护双方的共同安全。
此外,英国的特殊地理优势也成为两国政府进行多种形式的军事培训的重要基础。
总之,英国同意美国驻军是出于既有的战略协议,也是为了满足双方的目标,维护英美之间的联系并加强两国之间在国际和军事方面的合作。
因此,英国坚持将美国军队驻扎于其境内,就是两国长期安全繁荣合作的象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海外驻军的法律地位与问题
摘要:美国海外驻军,既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很多国家出于现实安全和政治环境的需要。
美国同每个驻军地都签订了相应的条约。
尽管如此,美国海外驻军依然面临的诸多问题。
军心不稳,事故频发,“军地”矛盾激化等等,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美军采取了一系列综合整治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能否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美国继续向海外大量派兵、四处插手,海外驻军面临的这些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关键词:海外驻军;协议;问题;原因;对策。
一、历史背景
2011年11月16日,在澳大利亚访问的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美国将从2012年起在澳长期驻军,未来驻澳美军总兵力将达2500人。
为何一个主权国家会允许他国军队驻扎本国?海外驻军,是不是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法无天?
近代,很多战胜国常常在战败国驻军。
美国在日本和德国的驻军,就是二战后派遣的。
目前,驻日美军总兵力约 4.1万,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在远离日本本土的冲绳县。
美国在菲律宾驻军历史长达93年。
冷战时期美苏成立军事联盟,50多个国家和地区驻扎了美国军队。
冷战结束后,美国成为唯一的超级大国。
俄罗斯,英法等没落的前帝国虽然也还保留着在少数几个国家的驻军,但数量总体有限。
而美国,尽管历经数次撤离,海外军事基地仍有300多个,分布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驻军约37万人。
五角大楼发布的《2009年度美军基地结构报告》显示,美国海外驻军遍及六大洲、四大洋,辐射全球38个国家。
二、问题概述
从战略的角度看,目前美国海外军事基地的分布可划分为3个战略区、14个基地群。
1、欧洲、中东和北非地区。
美国设在这些地区的基地约占其海外基地总数的53%,共有5个基地群。
2、亚太和印度洋地区。
这一地区对美国有重要战略价值,故其在这一地区的海外基地数量仅次于欧洲,约占美国海外基地总数的42.7%,共有7个基地群。
3、北美和拉美地区。
美国在这一地区设置了2个基地群。
其中格陵兰、加拿大基地群主要担负战略预警和增援任务;巴拿马、加勒比海基地群则构成美国本土防御的南部屏障,也是控制加勒比海地区的桥头堡。
三、法律支持
美国海外驻军,既是历史遗留问题,也是很多国家出于现实安全和政治环境的需要。
海外驻军部队也并非我们传统印象中那么无法无天,而是依照文明国家的规则办事。
2003年3月伊拉克战争爆发,美军进驻伊拉克。
同年10月份,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1511号协议,美在伊驻军合法化。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的这项决议中指出:由一支多国部队在统一指挥下继续维护安全。
美国驻联合国大使约翰·内格罗蓬特在投票之后向安理会发表的声明中指出,多国部队将由“美国统一指挥”
这份多国部队在伊执行任务的授权2008年年底到期,因此2008年11月17日,美国又与伊拉克在驻军问题上达成了双边协议。
根据新的驻军协议,在联合国授权到期后,美军可以继续在当地驻扎,但也须同意在2011年年底之前撤军。
协议还要求美军不能擅自进行军事行动和逮捕伊拉克人,同时像美国黑水公司保安在巴格达街头以自卫名义打死17名伊拉克平民之类的情况,也将受到伊拉克法律的制裁。
1966年,美国在韩驻军时签订了《驻韩美军地位协定》,规定了美军在韩国享有一系列的治外法权。
韩国民众曾不断举行示威和集会,要求修改该不平等协定。
2001年,《驻韩美军地位协定》经过修改后,扫除了韩国司法部门在将犯事的驻韩美军绳之以法过程中的一些障碍,并对驻韩美军提出了更高的行为规范标准。
新版的《驻韩美军地位协定》在刑事裁判权、环境、劳务、检疫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具体而言,在驻韩美军官兵受控犯有谋杀、强奸、纵火、毒品走私和其他8种重罪的情况下,韩国警察可以进行持续拘留而不必移交给美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军将尊重韩国的环境法。
饱受诟病的“治外法权”终于被摒弃。
美国在日驻军的依据,主要是《日美安保条约》及《驻日美军地位协定》。
依据协议,美国对日本有防卫义务,日本则向美国无偿提供驻地和设
施,以及负担驻日美军的部分经费。
目前,有超过一半的驻日美军生活在冲绳地区。
共同社11月21日发布消息,称日美两国政府正在就修改《日美地位协定》的运用方式展开协调,针对驻日美军文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引发事件和事故中难以在美国审理的案件,可破例在日本进行审理。
而在2004年,一名美国海军陆战队军官就曾因骚扰妇女罪被冲绳那霸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美国海外驻军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士气低落,军心不稳。
冷战结束以来,特别是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爆发以后,美军频频出战,不堪重负。
由于在伊拉克深陷泥潭,美军厌战、反战情绪日益弥漫,军心出现了动荡。
2.内部人员自相残杀的案件时有发生。
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海外美军内部关系可能正在发生质的变化。
3.自杀事件频发。
美军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伊拉克战争爆发后,驻伊美军中大约有1/3的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自杀率也不断攀升。
美军专家认为,由于受到心理压抑、任务繁重、环境艰苦危险和长时间驻防等因素的影响,海外美军的心理疾病患发率和自杀率远远要高于驻本土部队。
4.安全观念松懈,事故频发。
日益频繁的海外部署、执勤和征战使海外驻军官兵身心疲惫,安全观念松懈,导致各类事故频繁发生。
5.海外驻军恣意横行,“军地”矛盾激化。
海外美军在驻在国飞扬跋扈、寻衅滋事的现象非常普遍,各类违法乱纪行为也时有发生。
类似“不端行为”一方面损害了海外美军的形象,另一方面引起了驻在国民众的强烈反美情绪。
引发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战事频起,任务繁重。
冷战结束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动用武力多达数十次,用兵频率平均每9周一次,创造了二战结束以后的最高记录。
频频用兵一方面加重了海外驻军的训练和作战任务,使其身心疲惫;另一方面导致了美军军力不足,被迫延长海外驻军的海外服役时间。
2.远离故土,缺乏感情慰藉。
因为长期与亲友分离,缺乏家庭的温暖和感情的慰藉,海外驻军的精神负担不断加重。
3.贪图享乐,放纵无度。
海外驻军频繁出入驻地附近的娱乐区,寻欢作乐。
他们行为引起了驻在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同时也降低了部队的士气。
4.凭藉《驻军地位协定》,肆意妄为。
美国与大多数驻在国签订了《驻军地位协定》。
根据该协定,海外美军在驻在国享有司法豁免权。
在该协定的袒护下,海外美军在驻地横行霸道、为非作歹,酗酒闹事、聚众斗殴、偷盗、抢劫、强奸、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
5.同驻在国民众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习惯上存在冲突。
在中东、亚洲、北非等地区,海外美军与驻地民众普遍存在思想观念、意识形态和生活习惯上的冲突。
五、对策
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美军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具体做法主要有:1.完善海外驻军轮换制度,缩短海外服役时间。
2.提高海外驻军的薪金和福利待遇,拴心留人、鼓舞士气。
3.改善综合服务,提高海外官兵的生活质量。
4.完善海外军营文化娱乐设施,鼓动社会团体海外劳。
5.加强海外驻军的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①建立严格的外出制度,对官兵的外出时间、人数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②加强营区和港口码头的安全保卫工作。
③加大宪兵纠察力度,加强“军地”治安联防。
④严肃法纪,加大处罚力度。
6.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缓和“军地”矛盾。
:①积极开展各类“军民联谊”活动,倡导建立良好的军民关系。
②邀请驻地民众来军营参观,强化他们对美军的了解和正面认识。
③提高官兵对驻在国群众和文化的正确认识,引导他们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④实行“半开放式”管理,将一些后勤保障和社区服务等向当地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开放,加强海外官兵与当地人之间的直接合作和互动。
上述措施对缓解美国海外驻军存在的问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措施能否解决以上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美国继续向海外大量派兵、四处插手,海外驻军面临的这些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