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京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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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尔杉集团驻京办管理制度汇编
员工守则
1、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2、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1)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2)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3)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4)不得泄露业务或企业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
骗;
(5)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务必须
会客时,应该主管人员核准并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6)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品进入工作场所;
(7)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8)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得离开;
(9)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环境清洁;
(10)员工在作业开始后不得怠慢拖延,作业中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
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11)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
扰乱秩序;
(12)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
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13)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自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
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14)工作时间,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私人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
该管理人员核准后方可使用;
(15)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16)凡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扣罚2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价值的50%
处罚。
(17)上班时间看书、报纸和吃东西、做私事者,经警告不改,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
因工作需要除外。
3、考勤制度
A、驻京办原则上实行每周五天的工作制度(上午:8:30-12:00;13:00-17:30),作为员
工,有义务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所有员工有义务按驻京办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值班;
B、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准则,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惟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以不超过4小时;每月延长总时间不超过40小时。
4、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公司上班时间提前十分钟到岗位;
(1)迟到、早退
①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10分钟到20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②迟到每次扣5元,主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按普通员工的2倍处罚;
③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④超过20分钟后,迟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⑤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2)旷工
①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以旷工论;
②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③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驻京办原则上遵照国家法定假日休息,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1、每周休息日(周六、周日)
2、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3、国家法定假日若适逢每周休息日,其隔日不予补假或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
情况具体安排。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7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7天为限。
(1)一次性请假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二个月以内(含二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员工不享受当年
的年终评比。
(2)一次性请假二个月以上(不含二个月)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或一年累计请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八个月以内(含八个月)的员工取消一
年工龄,不享受当年的年终评比,可享受50%的福利待遇(工作服除外)。
(3)一次性请假六个月以上(不含六个月)一年以内(含一年),或一年累计请假八个月以上(不含八个月)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员工总工龄取消,不
享受当年的年终评比及各种福利待遇(工作服除外)。
(4)一次性请假一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请事假者根据请假时间的长短必须逐层领导签批,持假条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事假不享受工资待遇。
2、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
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1)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必须持二级以上医院证明,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内(不含一个月)的必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
(2)一次性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或一年累计请病假二个月以上(含二个月)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员工不享受
当年的年终评比。
(3)一次性请病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的按事假处理。
3、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国家法定假日);
(7)请婚假者必须持结婚证并上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享受婚假及产假待遇;
(8)以上假期按公假核发工资。
第三条产假
1、产检假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2、符合国家婚育规定的假期可享受公司的年终评比及各种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
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3、女职工请产假超过婚育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假期一
律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事假执行。
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最高不超过
一个月(含一个月)。
5、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条喜丧假:
(1)喜假:
1、职工的父母寿辰70、80、90,公假1天,100岁以上,公假2天。
2、已婚职工的子女周岁生日,10岁生日,20岁生日,公假1天。
3、职工的爱人及其父母过寿允许请假1天,同时不享受当日工资待遇。
4、1-2项情况的请公假期间工资照发。
(2)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