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私募基金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股权)为了迎接证监局的场检,建议贵司设置内控制度清单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
3、财产分离制度;
4、运营风险制度;
5、投资决策制度;
6、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7、外包服务机构遴选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9、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0、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1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清单(证券)为了迎接证监局的场检,建议贵司设置内控制度清单如下:
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2、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有);
3、财产分离制度;
4、运营风险制度;
5、投资决策制度;
6、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7、外包服务机构遴选制度;
8、信息披露制度;
9、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10、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11、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制度;
12、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13、公平交易制度;
14、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4日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模拟题库附答案
基金从业资格证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模拟题库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狭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美国私人股权投资协会(PEC)设立的时间是()。
A.2002年B.2004年C.2007年D.2010年【答案】 C2. 从募集主体机构的角度来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分为()。
A.Ⅰ、ⅣB.Ⅱ、Ⅲ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B3. 下列关于协议转让并购退出方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退出是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退出途径之一B.并购退出是指目标企业原投资方向其他收购方转让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实现退出的行为C.并购退出的收购方,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大股东或创始股东、W理层、员工等D.与IPO退出相比,并购退出的收益率通常稍{氐,但是更加灵活、高效【答案】 C4.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B.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员D.交易所会员【答案】 A5. 甲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了某医院管理公司Ⅹ,双方签署了包含保密条款的投资协议,甲基金可能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是()。
A.在向基金投资者定期披露的基金报告中描述Ⅹ项目投资金额及项目基本情况B.向基金审计师提供了Ⅹ项目的年度财务报表C.向基金现有投资组合中同行业项目的高管咨询确认Ⅹ项目扩张规划的合理性D.经Ⅹ项目书面允许向媒体披露了其最新纳入托管的医院名称【答案】 C6. “必备投资者”应满足条件()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Ⅰ.Ⅲ.Ⅳ.Ⅴ【答案】 A7. (2018年真题)对于投资后管理,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A.基金出资人应当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实施良好的投资后管理B.投资后管理包括对被投资企业的监控活动和提供增值服务两大类C.投资后管理可以清除项目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增值D.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资后管理期间【答案】 B8. 在未获得董事会席位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基金会希望委派人员出任董事会“观察员”以下对于观察员的描述不正确的是()A.观察员是一个辅助性角色B.观察员也不承担决策的作用C.只是作为帮助投资人更好地了解公司日常运营情况D.观察员具有投票权【答案】 D9. ()通过评估目标公司退出时的股权价值,再基于目标回报倍数或收益率,倒推出目标公司的当前价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0.27•【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发布日期:2009年3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九批)(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降低投资风险: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
保护投资者投资者利益
独立性原则:托管 人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避免利益冲 突
专业性原则:托管 人应具备专业的基 金托管经验和能力
汇报人:
托管人的义务:确保私募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独立,不得挪用、侵占、 滥用私募基金资产
托管人的权利:有权对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 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托管人的责任: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私募基金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托管人的权利:对私募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托管人的利益:收取托管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托管人的责任: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控制,确保基金的稳健运行 托管人的义务:对私募基金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审核流程: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提交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机构将被列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单,未通过审核的机构将被告知 原因并建议改进
公示时间:在遴选结果公布前,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遴选结果、遴选过程、遴选标准等
异议处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遴选机构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方式:遴选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答复。
降低市场风险: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可以降低市场风险,防止基金管理 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金,推动金融市 场的繁荣和发展。
提高金融产品的创新: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可以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提高金融市场的竞 争力。
加强投资 者教育, 提高投资 者风险意 识
8.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 本企业”)对所管基金【(以下称【 基金”)之投资管理行为,遴选具备相应资质、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托管机构,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防范基金经营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章托管人遴选及管理第三条除非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本企业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委托私募基金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第四条本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遴选信誉良好并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保管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对本企业所管理基金的资金实施托管,前述托管机构应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五条托管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二)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备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四)建立完备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等;(五)建立相应的托管业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控制度、从业人员规范等;(六)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本企业选定托管机构后应与其签订相应的书面托管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费用、划款流程、信息保密等内容。
第三章附则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如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或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并给本企业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降薪、赔偿、罚款、调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于违反法律的,本企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当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或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本企业应及时调整本制度的相关内容。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是指针对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进行遴选的一套制度规定。
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中的角色非常重要,托管人的任命对私募基金的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应该以合规能力作为基础。
私募基金托管人必须拥有充分的合规能力,能够熟悉了解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能够将其贯彻落实到私募基金的运作中。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应该重点考察托管人的合规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托管人在过往业务中是否存在过违规行为。
其次,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应该以资质实力为基准。
托管人的资质实力直接关系到私募基金的运作安全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托管人应该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专业能力,能够承担起托管资产的风险防控责任。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应该考察托管人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专业人员配备情况以及托管人过往的业绩表现等指标。
再次,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应该以服务质量为核心。
托管人作为私募基金的服务提供者,应该提供良好的服务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应该考察托管人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流程,以及托管人过往客户的满意度,了解托管人是否能够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托管服务。
此外,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还应该注重市场竞争。
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实力和声誉的托管人更容易得到认可。
因此,应该鼓励托管人通过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费用等方式提升竞争力,同时也应该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合规或不良的托管人。
最后,私募基金托管人的遴选还应该注重信息透明。
托管人在私募基金运作中的角色非常重要,应该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保持信息透明度。
因此,在遴选过程中,托管人应该主动披露必要的信息,如注册资本、资质证书、过往业绩等,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托管人的情况。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应该以合规能力、资质实力、服务质量、市场竞争和信息透明为核心要素,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选择出具备良好信誉和承担风险能力的托管人,为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供保障。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cerbu@。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司,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5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21〕4号)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机构: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及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专户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直投基金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各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报告(联系邮箱:zgcpb@)。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接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对备案材料和运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规性负责。
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
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二)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三)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四)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五)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管理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投资股票和基金,虽然这两种投资方式风险都相对比较高,但是却有着丰厚的回收利益。
私募基金作为投资者们的重要选择,基金公司管理制度肯定要相当严格,那么有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管理呢!接下来小编就待大家更深层次了解一下此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投资者和股东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公司执行董事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一)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确保所管理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
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
母基金管理人遴选方式指的是母基金公司在选定母基金管理人
时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
一般而言,母基金公司会根据多种因素来选择最合适的母基金管理人,包括:
1. 专业能力:母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便能够对母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整。
2. 信誉度:母基金管理人必须具有高度的信誉度,能够保证对
母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负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3. 绩效表现:母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表现是选择母基金管理人的
重要因素之一,母基金公司通常会考虑历史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来评估母基金管理人。
4. 费用水平:母基金管理人的费用水平也是选择母基金管理人
的重要因素之一,母基金公司通常会对母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和绩效提成进行比较和评估。
5. 交流和沟通能力:母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交流和沟通
能力,能够与母基金公司和投资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总之,母基金公司在选择母基金管理人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便选择最合适的母基金管理人来管理母基金的投资组合。
- 1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2.《私募基金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
XXX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基金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模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模版基金托管人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职责是管理私募基金的资产,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透明和有效的基金托管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以保障基金的安全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以下是一份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模板,供参考:一、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管理公司和其旗下各私募基金的托管人遴选工作。
二、遴选程序(一)确定遴选需求本管理公司应对私募基金的资产规模、业务模式、投资策略等进行全面分析,确定需要选择的基金托管人类型、层次和数量。
(二)制定招标文件本管理公司应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撰写并审核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本管理公司应在公司网站、金融媒体等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时间、地点、要求、方式等,提供招标文件并为有意向的候选方提供受理渠道。
(四)资格审查本管理公司应对所有招标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业务执照、基金业务资格、管理能力证明等。
(五)招标评估本管理公司应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招标方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招标方的管理经验、服务水平、机构稳定性、薪酬待遇等,评出评估报告并确定候选名称单。
(六)确定托管人本管理公司应参考招标评估报告和候选名单,进行综合评估,最终确定托管人。
(七)签署协议本管理公司应与托管人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责和责任,确认基金资产的安全、透明和有效管理。
三、管理要求(一)监督和检查本管理公司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包括监督其资金到账、资产划转、估值和净值计算等,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透明。
(二)风险控制本管理公司应对基金托管人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基金托管人在市场变化和风险波动中能够有效地保护基金资产。
(三)信息披露本管理公司应要求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净值、收益分配、托管费用、投资组合等,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依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通过为客户提供资产保管、投资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及报告等职能,履行托管人义务。
综合托管业务的服务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包括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第四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第五条公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效益匹配、风险可测可控、跟踪检查和预警报告等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统一审批、统一业务与技术平台、实时监控。
第六条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组织架构按照公司董事会—公司管理层—业务执行部门三个层级的体系设立和运行。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是公司私募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综合托管业务主要业务执行部门职责:(一)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作为综合托管业务日常运营的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托管业务的资产保管、投资清算、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日常运营管理,追踪托管业务的政策动向、同行业务开展情况,做好对外联络、对内协调工作;制定综合托管业务客户资质审查标准;协同业务推介部门受理客户综合托管业务需求,与客户沟通综合托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开展细节;确定综合托管业务的费率政策,完成与综合托管业务所涉费用计算;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并根据公司审批意见完成相关协议的签署事宜;配合信息技术部完善综合托管业务技术系统的功能;协同处理客户违规行为;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事宜,预防、处置突发事件;持续了解客户的反馈信息,跟进客户业务需求,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016年2月4日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六)适时性原则。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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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遴选制度。
包括基金托管人基本条件、遴选程序等。
附有托管人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
公司托管人遴选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强化基金资产安全性,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业协会相关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发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以下或简称“托管人”)必须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核准的商业银行,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章基金托管人基本条件第四条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应具备以下条件:5.1 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5.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5.3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5.4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5.5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5.6 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5.7 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5.8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9 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6.1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6.2 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6.3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6.4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七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7.1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7.2 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7.3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7.4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7.5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基金托管人取得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即可认定基金托管人满足本章规定的托管人基本条件。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遴选原则与标准第九条公司应当成立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对首次合作的托管人进行资格认定并持续评价现有基金托管人的综合服务能力。
遴选委员会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风控合规高管人员等两人以上人员组成。
第十条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0.1 合法性原则。
基金托管人必须是在证监会网站公布的经过法定程序经过法定机构审批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10.2 独立性原则。
遴选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独立性,客观公正独立地评估、选择合适的基金托管人,如遴选委员会成员与基金托管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在遴选工作中适时回避。
10.3 全面性原则。
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工作应当结合公司现有投资组合的投资架构、未来投资规划、战略发展目标对托管人的客观资质进行全面性评估,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及时交割、安全保管。
10.4 效益性原则。
基金托管人的遴选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到公司自身业务发展特点及营运支持能力,在选择托管人时,应当评估托管人综合运营能力,以达到提供综合服务能力,有效控制基金营运成本的效果。
10.5 适时性原则。
遴选委员会应当持续评估托管业务的有效性、及时性、合规性、安全性,并随着法规法律的调整和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方针、理念的变化,适时调整托管人的遴选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运营部门根据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原则,负责制定公司基金托管人遴选标准(以下简称“遴选标准”)。
运营部门在制定遴选标准时,应当广泛征求投资经理、市场及合规人员的意见,公司各部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运营部门完成公司遴选标准的制定。
第十二条遴选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体现科学性、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应当持续地进行检查、评价,评估标准是否符合现实条件、是否存在缺陷,及时予以修订,以达到其应有的效用。
第十三条公司运营部门制定的遴选标准,应当报送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基金托管人遴选程序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书面提交遴选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及不限于以下文件:1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概述14.2 基金资产保管制度说明14.3 托管业务隔离及风险防范制度说明14.4 信息保密制度说明14.5 交易清算结算制度说明14.6 针对托管业务需求的可行性方案14.7 提供外包服务能力的可行性方案14.8 对最近一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的说明14.9 其他必要文件或说明第十五条遴选委员会收到基金托管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召集成立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不限于遴选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基金托管人遴选工作组成员应当充分审阅申请材料,按照遴选标准进行评分,遴选委员会负责进行汇总统计,达到“入选”标准的,遴选委员会形成书面意见,并决议该基金托管人的准入。
第十七条遴选委员会可以根据评选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组织托管人进行现场答辩或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遴选委员会应当不定期召开对现有合作的基金托管人评价会议,根据现实状况,结合公司自身发展的战略、方针、理念,从切实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性以及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持续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综合评估,以决议现有基金托管人合作的可持续性。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基金托管人遴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托管人首次遴选与持续评估记录表本表适用于:1. 公司对首次合作的托管人进行资格认定与综合情况评估的记录。
2. 公司对已合作的托管人进行持续评估的记录。
一、参评托管人基本信息托管人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办公地址是否为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方式二、参评托管人综合情况评分评分项目评分细项评分标准分值托管人整体情况评估(30分)托管人公司整体实力与公司对托管业务重视程度(10分)评分标准详见注1托管人公司整体实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8-10分;托管人公司整体实力处于行业平均水平,6-7分;托管人公司整体实力低于平均水平,0-5分。
托管人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10分)评分标准详见注2托管人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高于行业平均水平,8-10分;托管人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处于行业平均水平,6-7分;托管人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低于平均水平,0-5分。
托管人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10分)托管人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高于行业平均水平,8-10分;评分标准详见注3 托管人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处于行业平均水平,6-7分;托管人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低于平均水平,0-5分。
注1:托管人公司整体实力与托管业务重视程度可从以下几方面评估:(1)、整体实力可从公司规模、经营范围、机构分布、公司服务客户数量等方面评估。
(2)、公司对托管业务的重视程度从公司设立独立托管部门的时间、托管部门在公司整体架构中的地位(公司直属一级部门还是非一级部门)、公司对托管业务的战略定位(是否作为公司重要战略发展业务)、公司对托管部门的资源投入、公司内部各部门协同配合托管业务的程度等方面评估。
注2:托管人管理能力与运营能力可分别从组织架构、人员配备、规章制度、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具体评估:(1)、组织架构: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是否健全与合理,各岗位间是否做到独立运作、业务隔离、互相制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组织架构中是否设置专门的内控岗位用以识别、评估与防范风险。
(2)、人员配备:托管业务部门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年限与工作经验是否满足或超出岗位要求,各岗位员工是否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满足拥有从事托管业务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要求,各岗位员工是否有资产管理与托管行业的丰富经验(例如:投资、销售、市场、法律、审计、财务、清算、计算机等方面的背景与经验),是否建立明确的备岗机制与轮岗机制等。
(3)、规章制度:托管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操作手册是否齐备,是否能够有效应对现有业务和潜在新业务的需求,能否有效防范利益冲突,提高业务效率,加强风险控制。
(4)、应急处置能力:托管业务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各类业务的应急处置预案,是否建立突发事件与危机处理的相关流程,各项业务操作是否有突发情况下的备选操作方案等。
注3:托管人开展业务的硬件设施与技术配备情况可从技术系统、办公场所等方面具体评估:(1)、技术系统:托管人公司的整体技术系统的资源投入力度,包括:公司技术人员规模,计算机房、网络与交易服务器等设备投入的人力资源与财力支持,机房设备的定期维护与更新力度,公司技术系统的交易规模与稳定性等方面。
(2)、办公场所:托管业务部门是否拥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场所,是否包含双门禁、完善的安防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录像监控系统、电话录音系统、运营保障系统与自动消防系统等安全系统,不相容的业务岗位是否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各自的门禁,涉密信息是否强制加密,办公网络是否与外部网络有效隔离等方面。
(续表)评分项目评分细项评分标准分值托管人托管业务综合评估(20分)托管人是否已经取得公募基金托管资格(10分)已取得,10分;尚未取得,0分针对本类型基金的托管经验(5分)基金类型详见注4已托管同类产品,本类型基金的托管经验丰富,4-5分;尚未托管同类产品,拥有本类型基金的托管方案与运营方案,2-3分;尚未托管同类产品,托管方案与运营方案再行拟定,0-1分。
托管人托管规模行业排名(5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行业分别排名)托管人托管规模行业排名前10,4-5分;托管人托管规模行业排名11~30,2-3分;托管人托管规模行业排名30以后,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