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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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深发改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6月7日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有关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挖掘我市分布式资源调节潜力,打造源网荷储高效互动新型电力系统,更好推动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措施。

一、强化关键设备产品有效供给1.支持虚拟电厂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基于先进感知、计量、定位的智能控制终端,基于通用大模型的负荷功率预测,面向资源聚合商的规模化分布式资源实时感知与协同调控系统等重点研发方向支持建设一批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市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负责)2.鼓励虚拟电厂关键设备规模化量产。

鼓励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开放车端V2G功能。

对于V2G充电桩、分布式资源智能控制终端、分布式资源协同运行管理软件、计量通信芯片模组、计算芯片等虚拟电厂关键核心设备产业化项目,经评审后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提升充换电设施车网互动水平3.提升充电设施智能有序充电能力。

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能力,符合相关地方标准。

加快直流公共快充站升级改造,提升快充桩功率调节能力,经评审后对存量直流公共快充站智能化改造部分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该项改革暂缓执行
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审计局、口岸办、台办7个机构保留不变。
此外,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有关驻深单位管理的政府职责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驻深单位党的工作职责划入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不再保留市委驻深单位工作委员会。
调整后,市政府设置31个工作部门(个别机构暂缓调整),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1/3。
改革前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职能调整
农林渔业局
农业和渔业局
农林渔业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划入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
民族宗教局
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
民族宗教局由与市委统战部合署办公改为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侨务办公室并入市委统战部,在市委统战部挂牌。
外事办公室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监察局
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前后对比表
改革前
改革后
机构名称
职能调整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府办归口联系应急办、法制办、金融办。
应急指挥中心、民防办(地震局)、安委办的职责整合划入应急办;安监局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划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民防办(地震局)
安监局(安委办)
应急指挥中心
法制办
金融办
应急管理办(民防办、安监局、安委办)
法制办
金融办
发展和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归口联系统计局。
物价局定价职责及统计局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改委;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统计局
统计局
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深府办函[2009]1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深府办函[2009]1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的通知(深府办函〔2009〕1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并对外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九、深圳市教育局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深圳市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一、深圳市监察局Supervis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二、深圳市民政局Civil Affair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三、深圳市司法局Justice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十五、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Agriculture and Fisher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六、深圳市文体旅游局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七、深圳市审计局Audi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八、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深圳市水务局Water Resourc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Local Tax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三、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四、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五、深圳市城市管理局Urban Managemen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六、深圳市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Emergency Managemen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深府办函〔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28日深圳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智能建造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与工程建设领域深度融合为特征,以工业化建造和数字化建造为基础,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效益和品质以及推动生产力升级和生产关系重塑为目标,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建造方式。

发展智能建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对加快推动建设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高质量推动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抢抓“双区”驱动、“双区”叠加等重大历史机遇,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建设行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智能建造深圳模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建立技术标准、项目建设、产业培育、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政策支持“六大体系”,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掌握一批具有国内乃至国际领先水平的智能建造核心技术,培育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形成深圳特色的智能建造产业集群,智能建造发展整体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工程建设领域实现从建造、制造到智造的转变,成为全国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典范。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深圳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课 程 内 容23政策出台背景政策条文解读附件表格填报要求101政策出台背景PART ONE24++24++)》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号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三级标题三级标题Ø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装配式建筑成为深圳主要建设模式之一。

到203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70%以上,建成国际水准、领跑全国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

Ø装配式建筑加快规模化发展三级标题2018年起,在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和人才房、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基础上,全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100%实施装配式建筑2019年起,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100%实施装配式建筑2020年起,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公共建筑、厂房、研发用房100%实施装配式建筑为更好落实专项规划,建设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提供了有力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通知》和《评分规则》)。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

深圳市政府工作部门英文名称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Science, Industry, Trade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四、深圳市财政委员会Finance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五、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Urban Planning, Land and Resources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六、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Human Settlements and Environmen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七、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Transport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Health,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九、深圳市教育局Educ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深圳市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一、深圳市监察局Supervis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二、深圳市民政局Civil Affair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三、深圳市司法局Justice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五、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Agriculture and Fishery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六、深圳市文体旅游局Culture, Sports and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七、深圳市审计局Audi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八、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十九、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Housing and Construc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深圳市水务局Water Resource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Local Taxation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三、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Drug Administration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四、深圳市统计局Statistics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五、深圳市城市管理局Urban Management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六、深圳市气象局Meteorological Bureau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二十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Por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八、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十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Emergency Management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十二、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Financial Industry Development and Service Office of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3〕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2〕1号),全面实施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步伐,提高全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方案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的重要意义(一)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是落实我市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实现水务惠民生的具体要求。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充分体现生活供水的民生特性,加快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

工程是对居民小区用户供水设施统一改造并理顺抄表收费体制,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饮水安全问题的有效措施,是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广泛的民生工程。

工程涉及面广,受益面宽,是政府为民办实事、提高民生净福利水平、打造深圳质量的最直接体现。

(二)实施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是克服管网老化漏损,全面实施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现实需要。

我市原水和自来水出厂水水质总体优良,但在2000年国家明令禁止使用镀锌钢管和灰口铸铁管之前,此类管材应用广泛,容易产生老化锈蚀,部分用户龙头水水质保障率不高,难以达到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8.20
•【字号】深建规[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的通知
(深建规〔201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建设项目造价,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工作,规范设计概算文件编制,提高概算编制质量,我们编制了《深圳市建筑和市政工程概算编制规程》,现予印发。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本规程。

本规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请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将遇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及时反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规程》全文请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查询)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深发改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11日深圳市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进一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促进安全节能环保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领域本措施重点支持建筑安全、施工安全、火灾等灾害监测预警产品,消防无人机、应急通讯与指挥等应急救援处置装备,安全应急服务等安全应急领域;高效电机与变频器、半导体照明、先进制冷、建筑节能、综合能源服务等节能领域;可吸入颗粒物、臭氧、底泥、固废、土壤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环境服务等环保领域;动力电池回收、建筑废弃物再生、生物质废弃物循环等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企业碳管理、产品碳足迹、项目碳认证咨询等碳管理服务领域。

二、做强安全应急产业链(一)加强安全应急装备推广。

编制深圳市安全应急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目录,支持高端安全材料、高精度监测预警产品、应急救援无人机、应急机器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应急指挥通信产品等安全应急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登高平台消防车、水域救援智能装备、安全生产防护装备等高端安全应急装备发展,对纳入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安全应急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二)提升安全应急服务发展能级。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编委批准《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本报讯】(记者叶晓滨滑翔)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

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

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

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粤建法[2012]11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法〔2012〕11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水务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范工期确定行为,保障合理施工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9月17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保障合理施工工期,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要求的施工工期,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还应载明施工标准工期。

施工标准工期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确定。

因工程特殊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的,可参考已完类似工程的实际施工工期,无类似工程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易程度等合理确定。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Public Housing in Shenzhen(Interim)2022年6月11日发布2022年6月11日实施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的方针政策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通过总结深圳市既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行业和其他省(市)的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总图、户型、设施、建造。

本标准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邮政编码:__)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参编单位: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协鹏建筑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欣刘勇鲁艺曲毅廖自立主要起草人:刘俊跃王莉芸王启文肖家远孙茵沈驰刘丹谢利民荆治国黎晓茜汪四新杨杰董善白邓涌陈智坚孙延超王晓东石丽茹马晓雯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与建设指标 (3)3.1 基本规定 (3)3.2 建设指标.........................................................................................................34总图 (6)4.1 一般规定 (6)4.2 土地利用 (6)4.3空间布局 (8)4.4 交通组织 (9)5户型 (11)5.1 一般规定 (11)5.2 户型分类 (11)5.3 户型功能 (12)6设施 (13)6.1 一般规定 (13)6.2 公共服务设施 (13)6.3交通设施 (14)6.4 建筑设备 (15)7建造 (18)7.1 一般规定 (18)7.2 土建 (18)7.3 建筑装修 (20)7.4 经济性 (21)附录A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参考表 (22)附录B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参照装修标准 (24)本标准用词说明 (25)条文说明 (26)1 总则1.0.1 为贯彻国家和深圳市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推进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规范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9.15
•【字号】深府〔2015〕83号
•【施行日期】2015.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
深府〔2015〕8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附件
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5年第一批)(共164项)
一、取消事项(包括部分暂停实施事项,共89项)
二、转移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共40项)
三、下放事项(共27项)。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深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3〕1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部门对所辖行业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应另外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统筹协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各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收处置,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和工作目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深建字[2011]345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建字〔2011〕3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深圳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二五”规划建筑领域的节能和绿色发展是贯彻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深圳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圳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区域性国际化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低碳生态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国家低碳生态示范市合作框架协议》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期至2015年。

本规划是“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建筑和能耗状况。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筑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0年底,全市民用建筑面积达5.6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约4.4亿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约1.2亿平方米。

全市建成节能建筑面积共约5315万平方米,占总建筑量的9.5%。

2018深圳市《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8深圳市《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主讲人:邓文敏2018年4月16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课 程 内 容23政策出台背景政策条文解读附件表格填报要求1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政策出台背景01PART ONE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培训24++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24++)》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4号深圳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45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10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建规〔2018〕1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在市政基础设施中加快推广应用装配式技术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71号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圳市装配式建筑政策宣贯深圳市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发展规划三级标题三级标题Ø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深建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务署,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报建登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取消施工图审查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2020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务、交通)工程取消施工图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各项行政许可均不得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但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保密工程,以及轨道交通工程除外。

二、启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2020年7月1日起,启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系统(/kcsgtsc)(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与深圳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各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获取勘察、设计项目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三、勘察设计文件的上传、下载及打印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正式开工前两日,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开工告知,并于勘察作业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勘察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

设计单位完成设计后应当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至管理系统,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设计变更文件也应当及时上传。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3.09.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的通告
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29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深建字〔2012〕232号)的规定,我局于9月3日至9日对《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进行了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共2230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

附件: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2013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9月23日深圳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和名录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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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深水务[2016]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3
【实施日期】2016.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
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水务〔2016〕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生活给水设施管理,改善供水水质,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解决历史遗留的供水“中间层”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要求,提高居民小区生活给水设施管理水平,改善供水水质和供水服务质量,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供水“中间层”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实施方案》及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相关政策的规定,对我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和原特区外社区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以下统称“两工程”)的实施,继续推进多层建筑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工作的同时,启动高层建筑居民小区抄表到户工作。

“十三五”期间,全市供水企业至少完成50万居民用户的抄表到户工作,抄表总量增加到160万块。

二、适用范围与基础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小区内生活给水系统符合抄表到户基础条件要求的居民小区的抄表到户工作。

居民小区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和原农村城市化社区,包括多层建筑居民小区和高层
建筑居民小区。

抄表到户是指供水企业直接抄录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机构抄录居民小区总水表及总水表之后独立产权单元的用户水表和公共用水水表,并由供水企业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

(二)基础条件。

居民小区生活给水系统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以下基础条件的,可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1.系统布局合理,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管材,用户水表前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状况良好,小区内管网漏损符合《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不超过总水表计量水量的5%。

(管网漏损=总表计量水量-分表计量水量之和-未装表计量的公共用水水量)
3.二次供水设施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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