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交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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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交接标准

1.交接范围

项目范围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控制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等。

2. 交接条件

2.1 项目范围内消防系统已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已正式投入正常使用。

2.2 消防各系统竣工图、竣工资料、消防控制系统的原理图、接线图及线路的管线表等应完整、有效,设施设备清单及出厂随机资料齐全。

3.交接标准

4.其他要求

4.1 项目工程负责人为工程交付第一责任人,项目物业经理为工程接收第一责任人。

4.2 项目工程负责人需以交房节点为基准,提前6个月倒排进度计划,物业经理需提前2个月进驻现场,并参与消防各系统的调试与验收。

4.3 达到交接条件后即可进行消防设施设备和资料的交接,交接双方责任人在交接表上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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