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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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渎职侵权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渎职侵权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济生活 中则表现 为对权力 的崇拜和 对金钱 的贪 婪 , 种“ 这 官本位” 法 , 在对 待工 作时 能够 认真负 责 , 即使 身处滋 生渎职犯 罪 的土 壤 和“ 利欲 熏心” 的官僚主义直 接导致 了一部分公 职人员 目 法律 , 中仍 能将腐 败拒 之 门外 , 国家和社 会奉献 终生 ; 无 为 而有 的人则 贪
乏 必要 的监控 和监 督机 制,一 些不 正之风 孕育 了渎职 犯罪 的萌 用 , 首先表现 为一 些发案 单位 隐案不报 , 这 滨职犯 罪不容 易发现 ;
( ) 四 国家机 关工作人 员个人 素质 因素
公职 人员 个人 素质低 劣是 渎职犯罪 的主观 原因 。 同教育、 不
我 国经历 了漫 长封 建社会 和很短暂 的资本主 义社会 , 就进入
生活和 工作 背景 , 不 同的素质 , 造就 它直接 影响国家机 关工 了社 会主义 , 我国就是在 这样一种 意识形态 的不完 全进化 的背景 家庭 法律赋予 的职权 和职 责不认 真履行 , 对 或者 随意滥 极不完 善 的状态 。 然改 革开放 使得我 国的立法 活动 步入正 轨, 虽
公职 我们实 行 了 2 多年 的改革 , O 为社 会增加 了活力 和财富 , 让人 行 政管理和 其他 公共事 务管理 法律制度不 完善 , 人员在 履行
不能够 适应 打击 渎职犯罪 的形势 要求 ; 后是打 然 之 人钻 了空 子, 自己谋求 不法利 益找 到机会 。 为 同时 由于政 企分 法律 不够 周密 ,
无法形成 全国性 的强 有力 的 开无法解 除政 治与 经济之 间的相互影 响和作用 , 经济和 权利的结 击和 预防渎职 犯罪 的法律 保障不足 , 合 , 力 与经济 互相转 化的现象 普遍 而且严 重 的存 在着 , 权 因为缺 预 防渎职 犯罪 体系 。 司法机 关惩 治渎职 犯罪缺 乏有 效的震 慑作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渎职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一般我们说对渎职罪的认定,其实是指对渎职犯罪主体的认定。

由于渎职犯罪属于类犯罪,其中包括了滥用职权型渎职罪、玩忽职守型渎职罪以及徇私舞弊型渎职罪等三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因此在对主体进行认定的时候就会比较复杂,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渎职罪的主体认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渎职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是指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机构序列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监狱。

这些机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机构,是属于当然的国家机关,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案例

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案例

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案例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一位公证员在执行公证工作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被举报并接受了调查。

二、案件过程1. 违反公证法规定该公证员在办理一起房屋买卖公证时,未对当事人进行真实身份核实,也未对房屋的产权状况进行核实。

最终导致该笔交易涉嫌违法,引发纠纷。

2. 个人行为不当该公证员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态度恶劣、语言粗鄙,并且要求当事人支付额外的费用。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也损害了公证机关的形象。

3. 泄露机密信息该公证员在办理某起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时,泄露了其中的重要信息。

这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还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三、案件结果1. 受到行政处罚经过调查后,该公证员被认定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并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其中,违反公证法规定的行为被处以罚款和警告的处罚,个人行为不当被警告处分,泄露机密信息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受到职业惩戒该公证员的违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证机关的形象和信誉,也违反了公证人应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因此,该公证员还受到了职业惩戒。

他被取消了公证员资格,并禁止再次从事公证工作。

3. 赔偿当事人损失由于该公证员在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时未进行核实,导致交易涉嫌违法,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该公证员还需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1. 公证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执行工作时要认真核实当事人身份和所涉事项,确保所有操作合法合规。

2. 公证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素质,尊重当事人权益,并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3. 公证机关应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公证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公证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职业惩戒,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应引起社会各界对公证工作的重视和关注。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

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公证员违法公证案例一、案例背景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保障。

而公证员则是承担这项工作的专业人员。

然而,在实践中,也有部分公证员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原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二、案例描述某市A区某公证处的张某是一名资深公证员,他在工作中曾经多次处理过房屋买卖相关的公证业务。

有一天,他接到了一个委托人的电话,委托人要求他对一套房屋进行买卖合同的公证。

张某在电话中询问了相关细节,并表示可以帮忙办理。

然而,在后续的办理过程中,张某开始出现了问题。

首先是在合同签署环节,他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字,并且还未经确认就将合同送至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其次,在收取相关费用时,张某将收取的费用私自留下,并没有入账到单位账户上。

这些行为引起了其他同事和领导部门的注意。

经过调查,发现张某在办理这起公证业务时,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他不仅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证,还涉嫌挪用公款。

三、案例分析1.未严格执行公证程序根据《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

例如,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并且在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备案等后续操作。

而张某在这个环节上并没有按照要求执行程序,导致了后续问题的出现。

2.挪用公款作为一名公证员,张某具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

然而,在收取费用时,他将所收取的费用私自留下,并没有入账到单位账户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也涉嫌挪用公款。

四、案例启示1.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针对本案中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部分公证员对于相关规定和程序并不熟悉或者是故意违反规定。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

2.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公证机构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工作,其管理也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应该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定,对公证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和处罚。

法律工作者渎职案例分析(3篇)

法律工作者渎职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法律工作者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其职责重大。

然而,近年来,法律工作者渎职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工作者渎职案为例,分析其行为、原因及后果,以期为我国法律工作者提供警示。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巨额财产的诈骗案件。

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以虚假项目为诱饵,骗取了大量资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刘某因收受贿赂,故意隐瞒证据,导致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被判无罪。

(二)主要事实1. 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以虚假项目为诱饵,骗取了大量资金。

2. 法官刘某在审理过程中,收受被告人王某的贿赂。

3. 刘某故意隐瞒证据,导致被告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被判无罪。

4. 案件审理结束后,王某等人继续从事诈骗活动,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工作者渎职的表现1. 收受贿赂:法官刘某收受被告人王某的贿赂,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2. 故意隐瞒证据:刘某在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证据,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

3. 违反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相关规定。

(二)渎职原因分析1. 法律工作者自身素质不高:刘某作为一名法官,本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但其自身素质不高,导致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2. 监管不到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刘某的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

3. 社会风气不正:在个别地方,法律工作者收受贿赂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刘某等法律工作者产生了侥幸心理。

(三)渎职后果分析1. 法律尊严受损:刘某的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2. 公平正义受损:被告人王某等人因刘某的渎职行为被判无罪,导致公平正义受损。

3. 经济损失:王某等人继续从事诈骗活动,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启示与建议(一)加强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1. 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

公证员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公证员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公证员作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员也面临着诸多伦理道德的考验。

本案例以一起公证员违反法律职业伦理的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伦理规范。

二、案例简介甲公证员在办理一起继承公证案件时,发现当事人乙的遗产中有一处房产。

在了解乙的情况后,甲公证员得知乙的女儿丙曾与乙发生过纠纷,丙要求分割该房产。

甲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也未充分听取丙的意见,最终为乙出具了继承公证。

丙不服,向公证处提出投诉。

经调查,甲公证员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执业行为。

三、案例分析1. 甲公证员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公证员应当依法审查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甲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未依法审查乙的遗产情况,也未充分听取丙的意见,违反了《公证法》的规定。

2. 甲公证员违反了《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甲公证员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也未充分听取丙的意见,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 甲公证员的行为损害了公证职业的声誉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其行为代表着公证职业的形象。

甲公证员违反法律职业伦理,损害了公证职业的声誉,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四、案例分析结论1. 甲公证员的行为违反了《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执业行为。

2. 甲公证员的行为损害了公证职业的声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职业伦理,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启示1. 公证员要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二、主旨:本条是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私自出具公证书”;不得“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不得“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不得“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也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罚涉及“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等。

这些违法行为与本条涉及的违法行为相比,从性质和程度上都要轻一些。

因此,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比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要重。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才处以罚款。

公证员惩戒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

公证员惩戒规则
1. 公证员得严格遵守规则呀,不然出了岔子咋办?就像开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那不得乱套嘛!比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故意弄虚作假,这能行?肯定要受到惩戒呀!
2. 惩戒规则不是闹着玩的哦,这是为了保证公证的公正性呢!好比建房子得有牢固的根基,不然不就塌了嘛。

要是公证员泄露了当事人的秘密,不就得狠狠惩戒!
3. 公证员可不能乱来呀,惩戒规则就是一道紧箍咒呀!想想看,要是孙悟空没有紧箍咒约束会怎样?要是公证员收受贿赂来办公证,那多可怕呀,不惩戒怎么行!
4. 规则就是要认真遵守呀,公证员要是不当回事可不行。

这就像踢足球要有规则一样,乱踢一气怎么行嘛。

如果公证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不惩戒他惩戒谁呢!
5. 你们说公证员是不是得把惩戒规则牢记在心?这可是很重要的呀!好比战士上战场得清楚纪律。

要是公证员故意拖延办理公证,这不就是违反规则嘛,能不惩戒?
6. 惩戒规则是为了保障大家的利益呀,公证员可别不当回事哟!就好像航行要有灯塔指引,不然容易迷失。

若公证员与他人勾结作弊,那肯定得受罚呀!
7. 公证员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对待惩戒规则呀!这跟我们遵守法律法规不是一个道理吗?要是公证员胡乱出具公证书,这不就是在犯错嘛,能不惩戒吗?
8. 大家想想,没有严格的惩戒规则,公证行业还不乱套啦?就像没有警察的社会会怎样?如果公证员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则办事,那当然得给他应有的惩戒呀!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公证员惩戒规则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这样才能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浅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

浅谈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犯罪的特点、原因、对策摘要: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涉案环节、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化。

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的腐败引发各级领导和群众的强烈关注。

本文就2012-2013年查办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调查对象,从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入手,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就如何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职务犯罪;基本情况;原因;建议一、基本情况我们对从2012年至2013年经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较为全面的整理:2012年占立案总人数的40%,2013年占立案总人数的41.7%。

由此我们发现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数量所占比例较大的,同时也存在着尚待研究的突出问题,应当引起相关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案件特点及规律1、犯罪领域发生在城市建设、林业、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

如S市公证处钱某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及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证处的公共财产计36.4万元;并向他人索取财物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X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某及建设局熊某以干股的形式入股投资建设元光南农贸市场,利用职便,两人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达150多万元。

2、个别领域职务犯罪出现“前腐后继”现象。

如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林某、柯某利用职便为A村部分村民进行违章建设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计19.3万元。

2013年又查办陈某某受贿案,证实其在我院查办林某某受贿案时,仍利用职便为部分村民进行违章建设提供便利,收受贿赂共计6.6万元。

再如,X区建设局原局长曾某利用职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62.7万元,他的下一任熊某继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0.5万元。

3、受贿与渎职犯罪交织,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如T供销社主任柯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擅自变更合同有效期限,造成T供销社直接经济损失78万元,并收受贿赂14.9万元。

再如H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梁某、林某、陈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受贿罪一案,发现有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追究职责,徇私舞弊,并收受贿赂。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

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其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

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本罪认定的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由公安机关管辖。

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

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

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

前者即公证员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从办案实践看渎职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从办案实践看渎职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适 用 渎 职 罪 的 立 法 解 释 .主 要 包 括 对 主 体 认 定 问 题 及 部 分
未进行转制) 属 于 司 法 局 下 属 二级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 其 所 具体滨职罪名的法律条款中一些用语含义 的解释及补充 。如 , 全 该 公 证 处 (
应按 照 司法 机 关 工作 人 员 来论 ; 第 二 种 国人 大 常 委会 2 0 0 2出 台 了 《 关 于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第 九 章 渎 属 人 员 编制 也 未实 行 转换 , 张某 某 不 构 成滥 用 职权 罪 . 理 由是 公 证 员不 是 国家 机关 工 作 职 罪 主体 适 用 问题 的 解 释 》 . 从 组 织 和 人 员 等 四个 层 面 上 对 国家 意 见 :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围 界 定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2 0 0 2年 出 台 了 《 关 人 员 , 按 照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公 证 出具 公 证 书有 重 大 失事 行 为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刑法 > 第 二百二十八条 、 第 三 百 四十 二 条 、 第 如 何 适用 法 律 问题 的批 复》 中 的解 释 , 不 能 认 定构 成 渎 职 犯罪 。实 四百 一 十 条 的解 释 ( 2 0 0 9年 修 正 ) 》 , 解释了关于“ 非法 批准征收、 践 中 .从 已查 明 的证 据 来看 .张某 某 确 系人 事部 门核 定 的在 编人 征用 、 占用 土 地 ” 的含 义 问题 等 几 个 立 法解 释 。 3 . 适 用 渎 职 罪 的 司 法 解 释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 1 9 9 7年 修 订 后 , 两 高 相 继 出 台 了一 员, 但 依 照 司法 解 释 . 公 证 人 员 不 属 于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从 而

公证行业2023年第三季度惩戒案例的体会和感悟

公证行业2023年第三季度惩戒案例的体会和感悟

公证行业2023年第三季度惩戒案例的体会和感悟公证行业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证明,并保障这些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践中,公证行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端行为。

近日,2023年第三季度的公证行业惩戒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对这些案例进行全面评估,并从中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体会和感悟。

1. 审慎的态度公证行业的惩戒案例揭示了在公证事务中审慎的态度至关重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公证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公证事务,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否则,不仅会损害公证行业的声誉,更会影响社会的公信力。

审慎的态度不仅是公证员的职业操守,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2. 诚信经营的理念这些惩戒案例也提醒我们公证行业的诚信经营理念。

公证员作为专业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绝对不能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诚信经营不仅是公证行业的基本准则,更是行业发展的根本。

只有自觉践行诚信经营理念,公证行业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3. 加强监管和自律公证行业惩戒案例的出现也呼吁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只有严格监管和自律,才能有效遏制不端行为的发生。

公证行业也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公证事务的严肃性和正规性。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公证行业作为社会管理部门,其职责重大,影响深远。

公证员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公证事务,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做到自律和规范经营。

只有如此,公证行业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公证服务。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公证行业2023年第三季度惩戒案例的体会和感悟,我们意识到公证行业的重要性和责任。

审慎的态度、诚信经营的理念以及加强监管和自律,是公证行业发展的关键。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证员和公证行业应该引以为戒,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规范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探讨了公证行业2023年第三季度惩戒案例,并从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体会和感悟。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纪律处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履行公证职责,依法接受公证监督,保证公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听取涉及公证员违规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本规则进行惩戒。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六条公证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惩戒措施给予处分:(一)不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滥用公证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私自泄露公证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违反保密义务的;(三)接受请托、索取财物,牟取私利的;(四)故意编造、篡改公证书面材料,伪造、涂改公证书面材料的;(五)违反公证费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或者少收费的;(六)索取费用后,不履行公证职责,不提供公证服务的;(七)违反公证记录保存规定,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删除或者销毁的;(八)故意隐匿公证业务的重要信息,拒绝接受公证监督的;(九)其他违反公证法律法规、公证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员的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和后果,依据本规则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条公证机构在对公证员进行处分前,应当依法听取公证员的申辩意见,并依法查明事实,保证公证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分措施第九条对于违规行为较轻、情节较轻的公证员,可给予以下处分措施:(一)警告;(二)批评教育;(三)诫勉谈话;(四)限期整改。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较重、情节较重的公证员,可给予以下处分措施:(一)暂停执业,限期整改;(二)暂停执业,限期接受培训;(三)撤销职务。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伪造或篡改公证书面材料、索取财物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公证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本机构内暂停执业。

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的思考

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的思考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瀚圜雹塑壁鍪竺竺!!墅!f叁墨!查塾金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适用法律聂健的思考摘要公证机构性质在定位上归属于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对公证员故意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将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间接损失,一并作为量刑的法定依据。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书重大失实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卜080.02根据2009年1月7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与之前公证员严重渎职大多以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等定罪论处有很大区别。

一、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行为的犯罪构成(一)主体性质一直以来,在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主体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论,由此引发了对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定性的不同意见。

有观点认为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的应构成玩忽职守罪,有观点认为应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还有观点认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也有观点则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些分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办理。

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虽然将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其模糊的表述显然无法达到拨云见日的效果,J J¨之司法部之后又没有相关的解释说明究竟何为“证明机构”,反而愈JJ u 混淆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性质。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21年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规则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认定、惩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诚信、勤勉、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认定第四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二)未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办理公证业务;(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证信息;(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对于涉嫌违规行为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章惩戒措施第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暂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于受到惩戒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

渎职罪的概念和量刑渎职罪涉及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职责的行为,主要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因此,渎职罪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罪行。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违背职责、谋取私利或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行为、特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的要件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行为方面的要件:包括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行为。

徇私舞弊指公职人员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在办理业务中违背程序、规定或原则,为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指公职人员基于怠慢、不负责任等原因,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滥用职权指公职人员不合法地使用其拥有的职权,扩大职权范围或者与他人勾结,违背职责,谋取非法利益;挪用公款指公职人员占有、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支配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公款。

特殊主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工作人员。

客体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指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财产等。

主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犯罪主体具有犯罪故意和主观上的特殊动机,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谋取私利、滥用职权行为中的谋取非法利益等。

客观方面的要件:渎职罪通常需要有一定的后果发生或准备发生,例如徇私舞弊行为中的非法利益实现、滥用职权行为中的权力扩大、挪用公款行为中的公款占有等。

二、渎职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渎职罪的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渎职罪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其量刑依据包括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

渎职罪的主要刑种有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公证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

、Leabharlann 复公证员严重不负责任 ,使得其出具的公证 书产生重大失实 ,造成严 重 后果 的,追究 出具证 明文件 重大实事罪 ,而不再按 照渎职罪追究 责任。 出具这个批复 的原 因是新公证法颁布后的机构调整 ,但忽视 了实践中的
双轨 制 人 员编 制 。
2 、审批 员与公证 员助理刑事责任不明确
根据最 高检针对甘肃省检察院的请示的批 复 ,明确 了公 证员的刑事
责任 ,但是对 于审批员与公证员助理的刑事责任却没有 明确。公证 行为 是一整套行 为,每一个人员在该流程之中所起 的作用也 各部一致。但 由 于该批复之 中并没有 明确审批员与公证员助理 的责任 引起 了理论与实践 的差别。一种意见认 为严 格依据 刑法学 基础 理论 ,法 无 明文 规定 既无 罪 ,既然法 律条文以及 司法解释之 中并没有明确审批员 与公证 员助理 的 刑事责任 ,那 么我们就不能对刑法进行扩大化解 释 ,这 样就将审批员 与 公 证 员 助 理 排 除在 追 责责 任 主体 之 外 。 然 而 另 一 种 意见 认 为公 证 流 程 是 个系统工程,每一个人在该环节之 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审批员 的 职责之一为监督管理公证机构所 出具的公证文书的合 法性与真实性 ,若 公证员没有履行其 法定义务 ,那么也作为公证环节中的一员 也应该追究 其刑事责任。审批 员在公证 流程之 中或者为 “ 直接 负责 的主管人员” 或 者为 “ 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 失实罪可 以成 立单位犯 罪 ,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理论 ,单位犯罪一般为双罚制即处罚单位和直 接责任人。因此作为审批员 也符合追究其 刑事责任 的要求 。3对于公证 助理员的是否可以作为出具证 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责任 主体所存在的争议 大 致 理 由也 如 上 。 四 、对 公 证 员 刑 事 责 任 的 建议 将公证员责任制度纳入 刑事责任范 围是现代社会的客观需求 ,也符 合 国际刑法和公证制度发展趋势 。公证责任多追究民事责任而轻刑事责 任 的状况得到了缓解。从事公证工作人员 的刑事责任的追求范 围在刑法 上并没有明确导致了此罪与彼罪 、罪与非罪的问题的存在。 由于公证 制 度 的转型在西部一些地方并没有 全部完成 ,将一些具有 公务员身份 的公 证员排除与渎职罪范围之外是不 可取 的,因此在立法上 ,至少在司法解 释上应 当分情况明确具有公务员身份 的公证员应 当可 以构成渎职罪 。作 为公证流程之 中起着重要作用的审批员 与公证员助理必 须明确其刑事 责 任 ,在针对特定公证案件之中公证员所 出具的公证文书很大程度上是依 赖于公证员助理的工作 ,公证文 书是否 出具 又依赖于审批 员的审批 。4 若在此情况下仅仅追求公证员的责任而不追究审批员和公证员助理 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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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人员渎职犯罪
;摘要:公证人员的渎职犯罪可直接称为公证犯罪,骗取、勾结公证人员渎职出具虚假公证书的行为可称为公证手段犯罪,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

公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证人员的公证犯罪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按刑法第397条论处。

应在立法上将公证犯罪单列条款治罪。

; 关键词:公证;公证犯罪;渎职犯罪;刑法
; 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1]这种活动作为私证的对称,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而非个人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证明,故其有着特殊的法律效力。

; 公证制度以其特有的法律效力作用而成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伴随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蓬勃发展。

在我国,1980年办理公证案件仅14.5万件,到了1984年就达到285.9万件,[2]4年内增长近20倍,其发展速度令人咂舌。

; 但我们必须看到,公证制度与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具有双重性,用之得当,能满足公民之间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扩大国际交往;用之不当,则会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社会关系的真实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尽受其害。

这种对公证制度用之不当的行为,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日益显示出其社会危害性,需要对这种危害行为重新审视。

本文试对公证人员渎职犯罪行为作一番浅析,以期抛砖引玉。

; 一、公证人员渎职犯罪概述
; 公证人员渎职犯罪是指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违背其应尽职责,故意出具虚假公证文书,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公证文书重大失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它是所谓对公证制度“用之不当”的行为,是直接以公证证明功能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是狭义上的公证领域中的犯罪。

笔者直接称之为“公证犯罪”。

; 与此对称的是利用公证制度的危害行为。

它是以公证证明功能为犯罪手段实施其他犯罪的行为,是指公证当事人为了实现其特定的犯罪目的,在公证过程中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当手段,获取公证机关出具的错误公证文书,并以此作为其达到特定犯罪目的的手段的行为。

笔者称之为“公证手段犯罪”。

; 我国刑法并未把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仅视其为犯罪方法行为。

有的国家刑法则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

如,《韩国刑法典》第228条(公证证书正本等的不实记载)第1项规定:“以虚伪的陈述,使公务员在公证证书正本上记载虚假事项的……”;[3]《法国刑法典》第4卷第4编第1章伪造文书罪中也认为此种行为构成犯罪(第441-4条,441-6条)。

[4]
; 从上述所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常常交织在一起。

公证人员的故意渎职行为往往是与公证当事人合谋的,而公证人员的过失渎职行为又与公证当事人的恶意骗取公证书分不开,因而可以把两者合称为“公证领域犯罪”。

它们有着共同的特征:
; 第一,外在表现为发生在公证过程中,没有公证行为则不存在此
类犯罪行为,若其不是发生在公证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将其归在一起并称为公证领域犯罪。

这就像理论界习惯于把以计算机为侵害对象和手段的危害行为统称为“计算机犯罪”一样。

[5]
; 第二,犯罪的主体是公证活动的主体,即公证人员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

这是其发生在公证领域的必然结果,参加了公证活动的人必然是公证活动主体。

其他人是不能成为此类犯罪的主体的,或者说不能成为其中的直接正犯。

; 第三,破坏了公证活动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

无论是出于公证人员的过错,还是由于当事人的恶意,只有当公证文书的内容是虚假和违法时,行为才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证的作用是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此的破坏即是对公证制度的根本破坏,由此才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认定其为犯罪的根本原因。

; 虽然两者都称之为公证领域犯罪,但两者在实质上有很大不同,甚至有本质的不同。

其主要区别如下:
;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前者是以公证制度为侵犯对象的行为,此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刑法认定其为犯罪行为。

而后者是以公证证明功能为手段的方法行为,虽然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其后续的结果行为或目的行为才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没有后续行为则方法行为不单独认定为犯罪。

两者不同的社会危害实质上决定了行为在性质上的重大不同。

前者行为在刑法学上本身即可认定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后者行为本身不能独立成为一个危害行为,它仅是一种手段行为,
不具有独立性,不能反映出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第二,两者侵犯客体的情况也不一样。

公证犯罪主要是对公证机关正常的职责活动的破坏,其行为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

设立公证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出证明,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预防发生纠纷。

公证人员的渎职行为使公证机关失去其应有的作用,甚至使当事人反受其害,使正常的社会交往和经济交往受到阻碍,这是此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所在。

公证手段犯罪实际上不单独被认定为犯罪,这决定了其侵犯客体的特殊性。

因为只有后续犯罪行为与其结合,才能反映出其侵犯的客体,故公证手段犯罪可侵犯的客体多种多样,是不特定的,由其后续的犯罪行为决定。

; 第三,两者的主体不同。

公证犯罪显然是一种身份犯,只能由公证人员构成,即依法享有公证职权并依当事人申请为其出具了错误公证文书的人。

这是由此罪的公务渎职性质决定的,只能是负有一定职责的人才能构成。

公证手段犯罪的主体则限定为公证当事人,这是由其发生在公证领域利用公证证明功能的特性决定的。

行为人欲实施这种行为,就要去公证处申请公证,也就成为了公证当事人。

事实上这种界定没有实际限制,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去申请公证而成为公证当事人,故从这一角度看任何人都可成为此罪主体。

; 第四,两者的主观过错不同。

公证员可能是明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虚假,却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而出证,这就构成刑法上的故意。

公证员还可能并不知当事人提供的内容不真实,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
不认真审查材料才出具了公证书,这即构成过失。

公证手段犯罪的主观则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提供的内容虚假,并希望公证员为其出具证明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倘若行为人申请时并不知其内容的虚假性,则不能归入此范畴;即使是事后才认识到其中的错误并将错就错利用此作为犯罪手段,仍不可把它归入此类。

; 二、公证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公证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它的危害性在于削弱国家的公证职能,败坏公证机关的信誉,无形中降低公证的证明效力。

但这种犯罪是一种结果犯,一般只有行为人出具了虚假公证书并实际上产生了严重后果,才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此罪危害结果往往由公证手段犯罪的后续行为造成,如果没有行为人利用虚假公证书进行犯罪活动,就难以出现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

因此,分析公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从公证手段犯罪的后续犯罪着手。

; 公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可以通过与相似罪名比较而显示出来。

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此两罪在客观方面与公证犯罪十分相似,都是行为人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文书,但两类罪在其他方面的不同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的轻重。

; 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前者仅是普通的中介组织人员,对其职务上的要求不是特别高。

后者则是公证人员,代表国家行使一定职权,故对其职务行为的正当性要求相当高,其渎职行为的社会负面影响也
相对大。

因此,后者公务渎职行为比前者一般渎职行为的危害性大。

; 第二,两者侵犯对象的性质不同。

前者是对资产评估书、验资报告、验证书、审计报告、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的破坏,此类证明文件仅适用于一定的经济领域,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后者是对公证书内容真实性的破坏,公证书适用的领域相当广,不仅在一定的经济领域,而且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在国内,而且适用于对外生活的诸多方面。

从效力上看,它是代表国家进行证明,故其法律效力也十分高。

适用范围广和效力高的特点决定了公证犯罪的危害性高于刑法第229条规定的犯罪的危害性。

; 三、我国刑法对公证犯罪的规定
; 公证犯罪作为国家公证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其行为只在刑法第397条中作了规定,因此只能依据此条款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但刑法第397条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证员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公证机关改为事业单位后公证员是否仍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问题关系到能否对公证员渎职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关键的先决前提。

下文主要讨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的性质。

; 从词义上,根据《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的解释: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公证指“法院或被授予权力的机关对民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证明”。

由此得出结论:公证机构是行使一定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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