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时间薪酬及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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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时间、薪酬及休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增强员工劳动纪律观念,规范员工考勤行为和休假程序,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三、员工工作时间
1. 常白班人员:
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2. 倒班人员:
白班:08:00—16:00
中班:16:00—24:00
夜班:00:00—08:00
要求接班人员提前15分钟到岗进行交接班。
四、考勤管理
1. 考勤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兼职人员进行考勤工作。
2. 因公外出办事人员,在外出开会或办理业务前凭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签署的出差申请到人力主管部门备案,当日上班时间内外出办公不能回单位考勤的,要向人力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无备案、说明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各部门的考勤表于次月3日前报人力主管部门,人力主管部门结合指纹考勤对部门考勤进行抽查核实,并核算上月工
资。对不按规定考勤的、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当事人和考勤员50-100元罚款,并对部门负责人连带罚款50元。
4. 各部门要严肃考勤纪律。员工请假,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人力主管部门未见休假申请单,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每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含5天),或者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含7天)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 所有员工在工作或值班时间内私自外出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自负。公司停发误工期间的一切待遇。
五、病事假管理
1. 请假程序
员工申请各类假期,应事先填写《休假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没有《休假申请单》的休假视为旷工,特殊情况应提前通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回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员工连续休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回到公司于上班之前到人力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原休假申请单上签字销假)。
2. 批假权限
当班人员临时有事需外出者,需填写《休假申请单》,一天以内的需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人力主管部门报备;超过一天的,经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做事假处理;事假3天及以上者需总经理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公司领导批准。
3. 当月病假5天以上(不含5天)10天以下(含10天),绩效考核按比例下浮,10天以上的不参与绩效考核。
4. 事假
(1) 除公休日外,因有重要私事需请假的,可申请事假。
(2) 每月事假5天以内(含5天),绩效考核按比例下浮,5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不参与绩效考核。一次连续事
假30天、年内事假累计60天及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可以适当延长事假时间。
(3) 事假期间岗位工资按实际出勤计算,绩效工资参照上述第(2)款,停发月度奖金、补助等。
5. 病伤假
5.1员工生病或受伤,需凭公司所在地医院(只限东港区医院、港口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急性或突发性情况除外)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到人力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5.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3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为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4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
5.5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
六、婚丧假
1. 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2. 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或再婚者,可享受婚假3天。
3.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婚假因公未休完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调休,不能调休者按做加班处理。
4.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双方父母和祖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丧假4天;非直系亲属死亡的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可适当给路程假。
七、薪酬待遇管理
1. 加班管理
1.1加班原则: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
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需经相关领导批准。
1.2 加班程序及审批权限
(1)凡需要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申请加班,加班时间在半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领导
批准,加班时间超过半天的需总经理批准。原则上不允许后补《加班申请表》,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加班完毕后补
填《加班申请表》,经领导验审后,报人力主管部门备案。
(2)批准领导有验审加班内容完成情况的职责,员工可以
对加班事项进行监督,无故申请加班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加班
内容的,没有加班费。
1.3 加班费: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的按公司要求计算加班费;部门安排加
班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