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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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1.22

•【分类】问答

正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原《规定》修订的背景?

答: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完善原《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冲击消解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

道德观念。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和账号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更加自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更加积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扶持和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大力生产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建设更加积极健康的优秀网络文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高质量信息内容需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

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8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2月28日

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规范标准化活动,强化标准监督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标准化工作,参加国内、国际标准化活动,依法参与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第六条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

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新旧《规定》对比如下: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

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终端安全管理 团体标准

终端安全管理 团体标准

终端安全管理团体标准

终端安全管理是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保护终端设备(如计算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及其存储、处理和传输的信息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破坏、修改或销毁的风险。团体标准通常是由行业组织、协会或企业联盟等制定的,旨在为特定领域或行业内的实践提供统一指导和建议。

一、在终端安全管理领域,制定团体标准的目的:

1. 统一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终端设备都满足基本的安全标准,包括硬件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应用安全等方面。

2. 规范操作行为:通过制定标准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减少人为错误导致的安全事件。

3.强化安全管理:为终端设备的配置、部署、监控、更新和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指导。

4.促进信息共享: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推动安全威胁情报、漏洞信息和最佳实践等的安全共享。

5.提升安全意识:通过培训和宣传,提高用户对终端设备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二、终端安全管理的团体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身份与访问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用户能够访问终端

设备及其存储的信息。

2.数据加密与保护:对存储在终端设备上的敏感信息进行加密,防止数据泄露。

3.恶意软件防护:部署防病毒、防恶意软件等安全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和补丁。

4.网络安全防护: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等网络安全措施,保护终端设备免受网络攻击。

5.移动设备安全管理:针对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特定安全挑战制定管理措施。

6.日志与监控:收集和分析终端设备的安全日志,实时监控安全事件。

7.应急响应计划:制定详细的安全事件应急响应计划,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响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8.23

•【字号】青政办〔2021〕66号

•【施行日期】2021.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机关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1〕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和《青海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23日

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青海省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共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履行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职能过程中使用青海省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对非涉密电子证照进行的目录汇聚、生成签发、共享应用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证照应用管理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同等效力、共享互认、优先使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统筹推进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的应用推广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电子证照是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各类证件、证明、执照、牌照、批文等电子文件。

rpa 信通院 团体标准

rpa 信通院 团体标准

rpa 信通院团体标准

信通院团体标准是指在某一标准化领域内,由企业、研究机构、检测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团体,制定的一种标准,该标准具有行业权威性,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RPA(Robotic Process Automation)是一种机器人流程自动化技术,它可以通过模拟人类在计算机上的操作,实现业务流程的自动化。随着RPA 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组织开始关注并应用RPA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

信通院团体标准在RPA领域也有所涉及。例如,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简称“中国信通院”)就制定了《RPA评估指南》团体标准,该标准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套评估RPA产品的规范和标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选择和应用RPA技术。该标准从RPA产品的功能、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可维护性等方面进行评估,为企业和组织提供全面的参考。

总的来说,信通院团体标准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RPA 领域的信通院团体标准也不例外。通过制定和应用相关标准,可以促进RPA 技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推动该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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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团体标准的申请程序

团体标准的申请程序

团体标准的申请程序如下:

1.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建议。

2.成立标准起草小组或工作组。

3.调研、论证和起草标准草案。

4.提交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或送审稿等材料。

5.专家评审和修改完善。

6.公示和公开征求意见。

7.发布团体标准并公开全文或者告知申请人查阅全文。

8.其他程序按照《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

息举报工作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8.10

•【文号】

•【施行日期】2023.08.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正文

中央网信办印发《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更好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境内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网站平台应当按照依法依约、分级分类、限时办结的原则,快速准确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第四条网站平台应当重点受理处置以下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

(一)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仿冒性信息;

(二)影响公众公正评判的误导性信息;

(三)不符合企业客观实际的谣言性信息;

(四)贬损丑化企业或企业家的侮辱性信息;

(五)侵害企业家个人隐私的泄密性信息;

(六)其他恶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一)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信息化团体标准

信息化团体标准

信息化团体标准

信息化团体标准是指规范信息化团体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准则和要求,旨在提高信息化团体的运作效率、信息安全性和服务质量。本文将从组织结构、信息化发展目标、信息保障措施以及信息化团体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组织结构:

信息化团体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工作流程,以确保信息化工作的顺利推进和协调配合。组织结构应包括决策层、信息化管理部门、技术开发与维护部门以及用户部门等。决策层负责制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决策,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化工作,技术开发与维护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信息系统,用户部门负责使用和反馈信息系统的情况。

二、信息化发展目标:

信息化团体应明确信息化发展目标,确保信息化工作与团体的业务发展保持一致。信息化发展目标应包括业务支持、数据集成、流程优化、动态决策等方面。业务支持是指信息化系统能够满足团体各种业务需求,数据集成是指能够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和集成,流程优化是指通过信息化系统对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动态决策是指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数据进行分析,支持决策制定。

三、信息保障措施:

信息化团体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信息保障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数据保护、系统备份和应急响应等方面。网络安全是指对信息系统进行加密、防火墙、入侵检测等安全措施,数据保护是指对数据备份、加密和权限控制等安全措施,系统备份是指定期对系统进行备份和恢复,应急响应是指建立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理。

四、信息化团体管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

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

体会议审议通过。《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

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有关人士介绍了《条例》的出台情况,并对

《集团标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解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条例的背景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了,这对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

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

记者了解到,2022年3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深化标准化工作的改革方案,明确提

出了培育和发展集团标准的重大改革措施,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完善了标准供应结构,

建立政府主导标准与市场主导标准协调发展的新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集团标准发展的序幕。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集团标准培育和发展顶层体系建设,先后出台了有关制定集团标准

的相关政策,并于2022年3月发布了关于制定和发展集团标准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与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群管理的规定》(试行)。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律明确规定了集团标准的法律地位。集团标准和

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政府制定的其他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查询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查询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查询

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者专家学者经过充分讨论和论证,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为了在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推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技术规范、质量规定和标准测试方法等统一规范。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产品质量提升、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产和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查询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以便更好地指

导自己的工作和生活。而要查询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

首先,可以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

员会官方网站是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权威平台,上面收录了全国各个行业的标准规范,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标准编号等方式进行查询。

其次,可以通过各行业标准化协会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各行业标准化协会通

常会将本行业的标准规范全部或者部分收录在其官方网站上,用户可以通过相关的行业标准化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另外,还可以通过一些专业的标准查询平台进行查询。目前市面上有一些专业

的标准查询平台,这些平台通常会收录各个行业的标准规范,并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这些平台进行快速查询。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查询时,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查询途径。同时,在查询过程中,要注意标准的适用范围、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信息,以确保所查询到的标准规范是最新、最适用的。

总的来说,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查询对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应当善于利用各种途径进行查询,以便更好地遵循国家标准,提高工作效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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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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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说明PPT(49张)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说明PPT(49张)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办法》取消了山东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管理 的规定,增加了“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
2020/10/3
1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通过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或企业名称查询标准
可通过产品分类检索相关标准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 平台网址: http://www.cpbz.go v.cn/
从填报系统 提交后的标 准,在此进 行滚动公示
2 平台操作流程
另外,点击高级搜索,系统 提供复合条件的检索
2 平台操作流程
例如,在检索框内输入“洗 发”两个关键字,可查找到 与洗发有关的标准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 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 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 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通过输入标准名称或标 准编号检索国家标准
点击查询后,显示国家标准 列表,勾选需要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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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

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

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

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

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

第五条个人用户

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

该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的标准代号重复,也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社会团体应将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程序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如果没有单独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也可将包含有标准制定程序的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章程或管理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除了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外,如果有的话,社会团体还可以上传其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他标准化管理文件。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四章注册程序

第七条个人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登陆平台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

平台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个人用户即可按照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第八条团体用户注册

社会团体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经平台管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一般原则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社会团体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社会团体代号、团体名称、发证机关、活动地域、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自我承诺声明等,供社会公众进行评议。公示期为三十天。

社会公众经个人注册成功后,即可对社会团体的公示进行评议。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评议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转发给社会团体,以供社会团体尽快处理。社会团体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三十日内处理完该评议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平台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即可按照其注册名称和密码进行登陆,并开展相关操作。

对于存在争议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社会团体不能自行解决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平台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该标准制定团体是否通过注册,并将确定的结果告知该社会团体。

第九条社会团体代号的唯一性

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社会团体代号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示例:如社会团体A

到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平台上已存在审核通过的B社会团体,且A社会团体的代号与B社会团体的代号相同,则A应该修改其社会团体代号进行注册;如果B是还处于公示期的社会团体,则A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用户的权限

第十条团体用户可在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和发布相关信息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提交社会团体的相关新闻信息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应在其发布团体标准后三十日内在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专利信息等。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团体代号由各团体自主拟定,宜全部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不宜以阿拉伯数字结尾。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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