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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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确保团体标准反映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团体标准制定实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依规制定团体标准的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和有关单位及个人。

三、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保障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公正性、透明度和法律性,维护团体标准的声誉和权威。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完善标准制定组织架构,建立标准制定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标准制定流程和工作制度,明确标准质量监管和标准修订要求,并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告和征求意见,尊重民间有关组织和专业领域内的各方利益,适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保障涉及重要利益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确保标准制定的效力和权威。

四、团体标准的制定程序1. 提出标准制定申请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据实际需要,提出标准制定申请,说明标准的必要性、目的、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和适用范围,同时明确参与标准制定的单位和人员。

2. 成立标准制定委员会标准制定委员会是制定团体标准最主要的组织机构,由团体标准制定组织负责组织成立。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由具有标准制定经验和学术水平的专家、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相关政府机构等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明确工作职责、义务和权利,及时提交标准制定报告、整理意见或者提供其他相应的信息。

3. 研讨方案和编制标准草案标准制定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制定流程,制定标准研讨方案和编制标准草案。

研讨方案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目的、内容和流程等内容。

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制定的名称、适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和对应的检测方法等内容。

标准草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定,保证标准质量和公正性。

4. 征求意见和反馈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化管理体系化的要求,对初稿进行征求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一、引言。

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团体标准是指由一个团体或组织制定的,为了在特定领域内达到某种共识而制定的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管理和实施,确保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

二、团体标准的制定。

1. 确定制定团体标准的需求和目的,明确标准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2. 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的工作组,确定工作组成员和负责人。

3. 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研究和讨论,制定初步草案。

4. 组织内外部专家对初步草案进行评审和修改,形成正式团体标准草案。

5. 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修订和完善。

6. 最终确定团体标准,并进行正式发布和实施。

三、团体标准的管理。

1. 建立团体标准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 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标准的规范制定和管理。

3. 对团体标准进行定期审核和更新,确保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4. 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加强团体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标准意识和执行能力。

四、团体标准的实施。

1. 确定团体标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明确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2. 制定团体标准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3. 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改进和提高标准的实施效果。

五、团体标准的评价。

1. 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包括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2. 对团体标准的改进和完善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

3. 对团体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结语。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有效性,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团体和组织能够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为推动行业发展和提升企业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是指一个团体机构自主制定的标准规范,用于规范和引导该团体的成员在特定领域的行为和活动。

团体标准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内部控制机制、市场需求等特点。

为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审核、发布和实施管理,加强团体标准在市场中的管理能力,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团体标准审核发布流程、团体标准实施管理流程、团体标准的评估与修订等方面进行分析,全面探讨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

一、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 规范和提升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团体标准是由一个具有一定行业、职业或地区代表性的团体机构,通过专业性强、自愿性高的标准制定过程所制定的标准规范。

其物质基础是团体机构的团体智慧和专业性,是团体观念的具体体现。

对于团体标准机构,对于其代表性成员、合作伙伴、市场监督机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此时,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团体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提升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尤为重要。

2. 增强团体标准的认可度和权威性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流程,不仅能够提高标准的专业性和标准化水准,还能够增加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程度。

这会进一步增强团体标准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对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3. 加强团体标准的监管和管理能力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机构自行制定的标准规范。

本着“自愿性原则”,团体标准无需经过政府机构的审核和批准,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与其在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应尽的责任密切相关。

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监管能力,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和执法性。

二、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准备工作。

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 设立标准制定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开始于组织机构的设立。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游乐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满足行业发展需要,规范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游乐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协会有关机构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游艺机游乐园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团体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由协会的常务理事会成员构成。

第六条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游艺机游乐园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第七条编制协会团体标准的计划,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现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二)适应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三)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不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复或抵触。

第八条对于需要在全行业内统一,而又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协会团体标准:(一)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二)涉及专利的技术;(三)主题乐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维护和管理;(四)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五)应急技术及安全管理;(六)试验、质量检测和评定方法;(七)术语与符号;第九条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一)由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的游艺机游乐园行业团体标准提案;(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发布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实施和复审等九个环节。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守公开、公平、透明、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协会设立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兼任。

第五条团体标准审查委员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和发布之前的技术审查,按专业领域分为检验检测标准审查委员会和认证认可标准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团体标准中涉及专利时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埋规定(暂行)》执行。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申报单位应为协会会员单位,并需联合2家及以上有关单位共同提出。

团体标准提案应填写《CCAA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标准草案。

第八条协会会员单位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审查投票,获得相应专业领域审查委员会50%以上赞成票的项目提案由团体标准秘书处予以公示,提交秘书长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由政府部门委托提出或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经秘书长批准,可直接立项。

第十条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CCAA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由会员单位提出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项目提出单位可优先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由协会提出或政府部门委托协会提出的团体标准项目,由协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由协会公开征集并指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建标准起草组,并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起草组的组建应充分吸收认证认可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一、引言。

团体标准是指由一个团体或组织制定并自愿采用的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是指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评价和维护进行管理的活动。

团体标准的有效管理对于团体内部的组织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规范团体标准的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效益。

二、团体标准管理的基本原则。

1. 自愿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制执行。

2. 公平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平性和公正性。

3. 可行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避免理论脱离实际。

4. 适用性原则,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价值。

5. 持续性原则,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具有持续性,不断改进和完善。

三、团体标准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制定阶段,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调研市场需求,明确标准的范围和目标,制定标准的编写计划和时间表。

2. 审查批准阶段,团体标准的草案应当经过内部审查和外部专家评审,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经过审查通过后,应当进行批准和公布。

3. 实施阶段,团体标准的实施应当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4. 监督评价阶段,团体标准的实施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5. 维护更新阶段,团体标准的维护应当及时更新,保持与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一致性。

四、团体标准管理的重点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团体标准管理应当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2. 完善管理制度,团体标准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3. 加强宣传培训,团体标准管理应当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标准意识和执行能力。

4. 健全监督评价,团体标准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价机制,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5. 加强信息化建设,团体标准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五、团体标准管理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质量协会社会团体标准

中国质量协会社会团体标准

中国质量协会发布T/CAQ XXXXX-201X目次前言................................................................................................................................................................ I I 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顾客关系管理评价准则框架图 (2)5 顾客关系管理评价要求 (3)5.1领导 (3)5.2 策划 (3)5.3 支持 (4)5.4 运行 (5)5.5 评价、分析与改进 (6)5.6 结果 (6)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质量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质量协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引言0.1总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已经成为组织管理的重要原则,在互联网与物联网的背景下,顾客关系已成为组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要素之一。

为引导组织提高产品、服务和发展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组织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借鉴国内外顾客关系管理研究与实践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从领导、策划、支持、运行、评价和分析与改进以及结果6个方面设定组织顾客关系管理评价要求,为组织持续改进顾客关系提供了自我评价准则,也可作为第三方评价依据。

本标准以切实提升组织的竞争力为出发点,坚持以顾客为核心的组织发展原则,为组织的所有者、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创造价值。

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促进各类组织提升战略高度,挖掘顾客感知质量与顾客感知价值提高的潜力,改进与顾客的关系,促进顾客满意度与顾客忠诚度的提升,继而提升组织经营绩效与品牌价值,推动组织持续改进。

0.2 与相关管理标准的相容性本标准可以单独使用。

广东省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以及落实国务院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加强广东省医药行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国家标准化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是为满足市场、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由本会会员及相关专家积极参与,并由本会统一管理、制订、修订的可在行业中共同、重复、自愿使用的标准。

第三条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协调一致;(三)以会员或相关单位自愿申报为前提;(四)符合广东医药行业发展状况,有利于行业发展;(五)鼓励参考、研究、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六)坚持公平公开、广泛开放、协调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本会社团代号(GDPA)、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形式为: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本会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形式为:T/GDPA XXXX-XXXX/ISOXXXXX :XXXX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本会下设“广东省药学会团体标准委员会” (以下简称“标委会”),由产、学、研相关专家组成。

标委会成员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自愿参加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在医药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有较高知名度或领导力;了解国内外该领域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状况;有标准编写及审查相关经验等条件。

第六条 标委会主要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

提出本会团体标准工作发展规划,对本会团体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 标委会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正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标准化改革措施,更好的培育和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团体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会团体标准定位与范畴:1、联合会团体标准,是联合会按照市场、行业发展和会员需求,由联合会会员及相关方面积极参与制定,可达成一致并在会员间共同、重复使用的标准。

2、联合会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会员企业,在公平、协商、透明的原则下,都可申请参加制定联合会团体标准。

3、团体标准按其适用范围,适用于联合会会员或联合会分支机构会员。

4、联合会团体标准不应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团体标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联合会成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的技术归口,提出联合会团体标准发展战略,对联合会团体标准提出审查意见。

第四条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由联合会标准化工作部承担,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

第五条联合会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团体标准工作,有条件的可成立“团体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工作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无分支机构的专业领域,可由会员单位联合发起设立工作组。

第六条联合会负责联合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及管理第七条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流程为:预研阶段(提案)、立项阶段、编制阶段(起草)、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发布阶段(批准发布、出版)、复审阶段。

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23年度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团体标准管理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一条团体标准制定应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需求为出发点,遵循公平、科学、民主、透明等原则,尊重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坚持开放、合作、共享的精神,促进标准化与创新的融合。

第二条团体标准应以具有较强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检验性、可管理性,符合国际通行的标准化原则和规范要求。

第三条团体标准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时应征求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等专家和部门的意见,并注重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广泛参与和诉求。

第三章标准的发布和申报第四条团体标准经标准主体依规定审定后,应及时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申报公布,公布后即可执行。

第五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向社会公众宣传标准的名称、编号、主管部门、颁布时间、适用范围、参考标准、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识使用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团体标准实施后,标准主体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实施情况和效果,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团体标准的标识与使用应明确标准主体和主管部门名称、标准名称和编号、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创制单位、标准有效期等信息,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和市场。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第八条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的组织或个人,应遵守标准要求,对标准化活动表现出公平、诚信、透明和可靠的态度,不得有损消费者权益、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标准监管职责,对标准主体依规参与标准制定进行全程监管,保障技术内容、标准创制、标准适用性等方面的科学性、公正性、透明性。

第十条消费者、利益相关方应监督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和实施情况,对违法违规、低劣质量的团体标准和实施进行投诉和监督,协助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第五章惩处措施第十一条对团体标准制定机构、标准专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予以公示。

5.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5.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机械工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机械工业健康发展需要,依据《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机标协”)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为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为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中机标协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中机标协的代号由中机标协英文名称缩写CAMS四个大写英文字母组成。

示例:T/CAMS ××××-××××第四条倡导机械工业领域的协会、学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与中机标协共同制定、发布联合团体标准。

联合团体标准可采用中机标协团体标准编号,也可采用双编号。

双编号示例:T/CAMS/社会团体代号××××-××××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中机标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则、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原则上,不与其它专业协会冲突。

第六条中机标协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评估和标准审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工作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机械工业领域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或中机标协分支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

有关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与标委会委员相同。

第七条根据制定团体标准需要设立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章团体标准制定第八条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应当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心理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加强学会能力建设,做好心理服务专业人员规范培养与管理、心理评估工具与干预技术的标准研究、心理服务模式的规范化建设、心理科技服务示范基地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心理学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心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学会确立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

第五条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和标准审定由中国心理学会标准与服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准委”)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

第六条每一届标准委成立后,向学会报备负责学会团体标准审查的专家名单,经学会同意后,组成学会团体标准审查专家库。

第七条学会团体标准是以学会为平台,由标准委牵头自主创新,学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现行标准的有效补充。

学会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国家相关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学会团体标准的提出和立项第八条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制定学会团体标准:(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二)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条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一)申请1. 2家及以上学会分支机构或成员单位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申请(见附件1);2.标准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申请;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学会团体标准申请。

(二)立项申请由标准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投票表决,每次表决不得少于7名专家,获得参与投票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申请可批准立项(见附件2)。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最新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最新解读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解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规定出台背景《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了,这对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记者了解到,2022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22年3月,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22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

新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自2022年以来,相关社会团体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标准创新管理司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2月25日,已有2194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发布了6547项团体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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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新旧《规定》对比如下: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规定》对团体标准的监督也做了详细说明,明确了监督机构、措施、投诉和举报途径以及查处措施等。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新旧对照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第一条同《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第二条同《试行》第二条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同《试行》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同《试行》第四条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同《试行》第五条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七条同《试行》第六条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应各方的共同需求。

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

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零星规定。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同《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二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十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征求意见应当明确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

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

如需表决,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3/4同意方可通过。

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社会团体规定的程序批准,以社会团体文件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同《试行》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中第十六条同《试行》第十四条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十五条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T/XXX XXX-XXXX(T-团体标准代号;XXX-社会团体代号;XXX-团体标准顺序号;XXXX-年代号)。

第十七条同《试行》第十五条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应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名第十八条同《试行》第十六条称、编号等信息。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还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鼓励社会团体公开其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我声明其公开的团体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并对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同《试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其团体标准信息。

社会团体到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的,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内部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信息、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等相关文件,并自我承诺对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同《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方便用户和消费者查询团体标准信息,为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撑。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应当合理处置团体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同《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之间开展团体标准化合作,共同研制或发布标准。

第二十三条同《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团体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实施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二条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同《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自行负责其团体标准的第二十六条同《试行》第二十三条推广与应用。

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二十七条同《试行》第二十四条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应当按照团体标准化系列国家标准(GB/T 20004)开展,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第二十八条同《试行》第二十五条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第二十九条同《试行》第二十六条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第三十条同《试行》第二十七条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第四章团体标准的监督第四章团体标准的监督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第三十一条同《试行》第二十八条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在停止活动期间不得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第三十二条同《试行》第二十九条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团体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同《试行》对于已有相关社会团体制定了团体标准的行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明确本行业团体标准发展方向、制定主体能力、推广应用、实施监督等要求,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同《试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主动回应影响较大的团体标准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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