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
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
题目: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证券交易纠纷也日益增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先行赔付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以期为相关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案例一:上市公司不当披露案2018年,某上市公司发布不实信息,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
投资者通过《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向证监会提出申请。
经过证监会的认定,投资者获得了一定数额的先行赔付。
该案例为证券法之后的先行赔付实践案例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
二、案例二:证券服务机构过失案某证券服务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客户投资损失严重。
客户诉诸法律,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证券法在保障投资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案例三:内幕交易涉案案件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依据《证券法》规定的先行赔付程序,成功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堪称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典型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四、案例四:证券交易造假案某公司在证券交易中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导致投资者受损。
投资者经过先行赔付程序,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
这一案例表明证券法的实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支持。
以上案例仅为证券法之后先行赔付实践的部分案例,证明了证券法对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案例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先行赔付制度,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相关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有所了解,如发现投资纠纷,及时依法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不仅可以帮助投资者更深入理解证券法及先行赔付制度,也可以为相关行业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案例五:虚假陈述案某公司在发行证券过程中故意发布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
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实现进退有序、及时出清的格局。
证监会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和充分考虑国情市情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
《退市意见》着眼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整体质量,通过严格退市标准,加大对“僵尸空壳”和“害群之马”出清力度,削减“壳”资源价值;同时,拓宽多元退出渠道,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强制退市标准。
一是严格重大违法退市适用范围,调低2年财务造假触发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新增1年严重造假、多年连续造假退市情形。
二是将资金占用长期不解决导致资产被“掏空”、多年连续内控非标意见、控制权无序争夺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上市公司有效信息等纳入规范类退市情形,增强规范运作强约束。
三是提高亏损公司的营业收入退市指标,加大绩差公司退市力度。
四是完善市值标准等交易类退市指标。
第二,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市渠道。
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规定,鼓励引导头部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整合力度。
第三,削减“壳”资源价值。
加强并购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加强对“借壳上市”监管力度。
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规范控制权交易。
从严打击“炒壳”背后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出清不具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第四,强化退市监管。
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严厉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厉惩治导致重大违法退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
推动健全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立体化追责体系。
第五,落实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
综合运用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专业调解等各类工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现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3月20日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前述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通讯方式”。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以及该类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及其来源、付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欣泰电气IPO财务造假案例分析——揭开隐形入股投行利益链一、案例背景2016年6月1日,欣泰电气公告称,涉嫌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
2016年5月31日,欣泰电气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查明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6月8日,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预计待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并对外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于公告次一交易日继续停牌一天,随后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自公司股票复牌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欣泰电气于2015年7月14日便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在经过为期近一年的调查后,欣泰电气违规上市的路径也渐渐明晰。
欣泰电气从2011年11月开始其IPO申请,长达数年的造假之旅便就此开始。
截至2011年12月30日,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逾1亿元,少计提坏账准备659 万元;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约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3年6月30日,均虚构数额不菲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虚增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
经过不断的造假冲关,欣泰电气终于在2012年7月3日通过创业板发审会审核,并于2014年1月3日拿到批文,1月27日登陆创业板,发行价格为16.31元,募资金额为2.2亿元,发行费用为3734.91万元,股票自今年5月20日起至今停牌。
而在上市后,其造假行为仍然在持续。
证监会查证,欣泰电气《2014年半年度报告》和《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3年年度报告》,继续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虚增货币资金。
而且,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还存在重大遗漏。
国开(电大)法学商法形考任务一---四答案
商法形考一答案1. 下列关于商事关系特点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因此优先适用民法规范2.商法原则是指立法者规定的,反映商法本质属性,贯穿商事活动的始终,统领商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营业自由原则、平等交换原则、企业维持原则、交易便捷原则、守法经营原则3.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商法本质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但同时存在重要差异,下列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法律地位的差异4. 下列属于合伙企业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合伙企业成立须依据合伙协议5. 下列关于商行为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行为是法律行为的特殊存在形式6.下列选项不属于商行为的是()正确答案是:大华书店捐助建立希望小学7. 依照商行为的内容,商行为可以分为()正确答案是:交易型商行为与组织型商行为8.以下关于商事账簿的选项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商事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资料,本质上是一样的9. 除编制商事账簿外,商主体还应当依法编制()正确答案是: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10.下列关于商事登记的表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登记事项商事登记涉及交易安全,是社会公众信赖的行政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商事登记出现的问题全权负责11. 下列不属于公司特征的是()正确答案是:投资者的无限责任12.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是()正确答案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13.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特点不包括()正确答案是:公司法是国内法,不具有国际性14. 下列选项不属于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设立中止15.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和缴纳担保责任正确答案是:法定资本制17. 为了确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妥善履行职责,《公司法》规定了他们正确答案是: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8. 《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的内容主要包括()正确答案是: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权19. 下列关于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方式的叙述错误的是()正确答案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同样享有表决权20.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
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与探索*——兼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汪金钗(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上海 200042)摘 要: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制度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其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先行赔付制度是一种诉讼外和解机制,有助于我国建立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充分、及时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督促证券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谨慎履职。
先行赔付制度主要适用于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是先行赔付的主体,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优势,建议进一步完善投资者实质参与赔付的程序和登记确认方式,创新激励机制以提高责任主体开展先行赔付的积极性,保障先行赔付主体的追偿权和代位求偿权。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投资者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51,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41-2020(06)-0091-09一、引言证券市场的稳健运行和高速发展离不开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而投资者信心的维持离不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加之证券民事诉讼的繁琐滞后,证券投资者陷入“维权难、赔偿难”的境地(冯果,2013)。
先行赔付投资者虽有“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三大成功赔付案例,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先行赔付面临着正当性的质疑且尚未形成一项明确且普遍适用的制度安排。
2020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首次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此模式是解决我国资本市场民事责任的新尝试。
在亟待遏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背景下,先行赔付制度对构建完整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方便快捷先行赔付投资者权益救济、督促相关金融机构等赔付收稿日期:2020-05-10作者简介:汪金钗,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最新的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大变化?(上)
新《证券法》2020年3⽉1⽇正式实施,历时四年,有哪些重⼤变化?(上)⼀、背景介绍1.距离《证券法》上⼀次修订⾄今已有5年时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旧法明显滞后,很多实践中已出现的资管产品、ABS、存托凭证等本属于⼴义证券范畴,但⽆法适⽤旧法,导致实践中对这些产品的法律规制丧失法律依据。
2.旧法对证券发⾏采取核准制,以监管、准⼊等条件来选择上市主体,不利于投融资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发挥和实现。
3.在资本者保护⽅⾯,缺少中⼩投资者规定的有⼒安排,⾯临欺诈发⾏等侵权⾏为时,个⼈⼒量薄弱,追偿缓慢。
⼆、重要⽅⾯的改善1.扩⼤证券的定义;将资管产品、ABS、CDR纳⼊证券范畴;2.全⾯推⾏证券发⾏注册制;3.违法成本⼤⼤提⾼;4.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5.设⽴信息披露专章;6.进⼀步完善证券交易制度。
三、什么是注册制?注册制,是成熟证券市场国家所普遍采⽤的证券发⾏机制。
今年3⽉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了推⾏注册制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我国证券发⾏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同时,注册制也是⼀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通过要求证券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低不作实质性判断。
四、注册制特点1.适当放宽准⼊条件,交由市场判断价值。
IPO发⾏条件由持续盈利能⼒变为持续经营能⼒。
本次针对证券发⾏条件的修改,从法律上进⼀步拓展了成长型企业上市融资的空间。
注册制放宽了⼀些硬性条件,⽐如原来IPO的持续盈利能⼒⼀直是限制企业发⾏上市的拦路虎。
在核准制标准下,企业想要上市就需要有⼀定规模并且在上市前就具备连续盈利的能⼒。
这个条件导致很多很多优质公司⽆缘A股。
盈利变经营后折射出审核理念由向后看变为向前看,毕竟过去的连续盈利不代表将来的持续盈利。
2.实⾏以信息披露为中⼼的发⾏审核制度。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
新股发行配售制度新股发行配售制度: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五大措施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五大措施1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2突出发行审核重点,调整发行监管方式,将一部分基于审慎监管要求而增加的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3公开发行2000万股以下的小盘股发行一律取消询价环节,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定价,直接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
4建立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要求首发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
5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
数据来源:沪深交易所、公司公告新京报制图/张妍■热点解读减少巨资冻结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在11月6日证监会公布的完善现有新股发行制度的五项措施中,最受瞩目的当属“取消现行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
11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针对巨额打新资金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及部分投资者卖老股打新股问题,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制度,将申购时预先缴款改为确定配售数量后再进行缴款。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进行新股申购。
证监会称,现行制度造成巨资冻结,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新股发行中投资者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
XX年发行的192家公司,网上投资者中签率平均为%、网下投资者获配比例平均为%。
XX年6月初25家公司集中发行时,冻结资金峰值最高为万亿元,如取消预缴款,则投资者仅需缴纳申购资金414亿元。
邓舸称,取消预缴款后,询价、定价、配售等其他环节基本保持不变。
同时,为约束网上投资者获配后未及时足额缴款等失信行为,邓舸表示,拟建立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规定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允许参与新股申购。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师杨德龙分析称,本次ipo重启取消新股申购预先缴款,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避免前期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对市场的冲击;而且市值配售的方式不变,可提高投资者对二级市场股票的配臵比例,均是利好市场。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9•【文号】国办发〔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6.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作用,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
近年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一批财务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生态有效净化。
但是,财务造假花样翻新,案件查处难度大,有效打击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财务造假的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标本兼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为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现就进一步做好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协同机制,构建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加大制度供给,强化激励约束,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
依法从严打击财务造假,强化穿透式监管,提升执法司法工作质效。
2015年将重启IPO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
2015年将重启IPO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证监会将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后,年内重启新股发行。
在政策全面落实以前,先暂行恢复28家企业新股发行。
新股发行为了抑制巨资炒新,将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
2015年将重启ipo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发审会将重启,证监会将合理安排审核进度其中,已经履行缴款程序的10家公司先行启动,完成未完成事项预计需要2周时间,剩余18家也将在年内重启发行。
同时,证监会将恢复ipo审核会议,合理安排ipo审核进度。
新股发行为了抑制巨资炒新,将取消现行的新股申购预先缴款,改为定配售数量后再缴款;小盘股取消询价环节,直接上网定价;证监会将修订ipo办法,督促交易所、券商和登记公司技术改造。
发审会将重启,证监会将合理安排审核进度。
为了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将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
恢复发行的28家企业全部名单上交所:安记食品、井神股份、思维列控、中新科技、桃李面包、博敏电子、邦宝益智、读者传媒、乾景园林、道森股份深交所:万里石、三夫户外、中科创达、久远银海、华自科技、华源包装、富祥股份、山鼎设计、润欣科技、中坚科技、凯龙股份、可立克、奇信股份、盛天网络、通合科技、美尚生态、银宝山新、高科石化。
新股改革取消申购预缴款制度此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的考虑主要是:坚持网上市值申购的同时,取消预缴款,可大幅减少投资者在打新时需要动用的资金数量。
同时,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基本保持不变。
改革后,新股发行的步骤包括:第一,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或者直接定价;第二,网上投资者市值申购、网下投资者通过网下平台申购,同时二者无需交款;第三,网上投资者通过摇号中签、网下投资者按比例配售; 第四,投资者按获配数量缴纳资金。
文章来源:律伴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
新证券法修订解析及释疑第一部分新《证券法》总体解读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2.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1.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1)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2)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3)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2.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做了完善。
如(1)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2)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1.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2.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3.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4.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5.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1.新增了信息披露“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2.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3.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4.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5.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6.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7.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4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23〕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调校三个“齿轮”:激活证券先行赔付制度
结合立法与实践情况,先行赔付的特征主要有4点:第一,适用于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重大违法案件;第二,赔偿的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第三,先行赔付工作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展开;第四,先行赔付人需要代所有的责任人进行垫付,事后再进行追偿。
202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泽达易盛、紫晶存储欺诈发行案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建立了“协商和解、纠纷调解、先行赔付、责令回购、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单独诉讼、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一系列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
”至于个案中采取何种方式,需要“综合考虑不同投资者赔偿救济制度的适用条件、投资者获赔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赔付责任主体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考量。
因此,作为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中的一环,先行赔付有其固有的价值功能。
目前,我国新证券法针对大规模中小投资者索赔的重要制度创新,包括先行赔付制度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两类制度的区别主要有:第一,赔偿效率不同。
从我国已有的3例先行赔付来看,先行赔付的适用使得超过95%的投资者获得赔付,具体赔付额度达到98%。
从时间上看,从赔付基金的设立到最终赔付完毕,万福生科和海联讯均只耗时约2个月。
再看紫晶存储,因为不经过审判,所以从公告启动先行赔付到最终赔付到位,计划用时40天。
反观特别代表人诉讼,康美药业案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实践案例,从法院受理投资者起诉到最终赔付完成,在不存在二审的情况下,耗时近一年。
第二,先行赔付需要投资者主动申报,而特别代表人诉讼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
就同一案件而言,后者最终赔付的投资者人数会更多。
因此,无论从制度本身出发,还是从对比的视角来看,“节约司法资源”和“高效率的救济”都是先行赔付制度的明显优势。
激活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齿轮”打个形象的比方,行政和解、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可谓激活先行赔付制度的三个“齿轮”。
先行赔付制度的充分实施,有助于三个“齿轮”作用的发挥。
有助于提高行政和解制度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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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
本文是关于证监会:将制定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规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导读:针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以及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等问题,张晓军表示,2019年 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2019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简化了发行条件,突出了审核重点,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
下一步,将基于先行赔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明确先行赔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
先行赔付制度规则将明确
针对保荐机构的先行赔付机制,如何赔付、赔付的计算公式等相关细则何时出台,以及保荐机构需要遵循什么原则或规范进行赔付等问题,张晓军表示,2019年11月重启新股发行时,对保荐机构自行承诺先行赔付作了安排,目的在于有效落实中介机构责任,遏制欺诈发行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先行赔付本质上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对于投资者因欺诈发行等严重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由承担保荐责任的保荐机构基于其事先的自律承诺先行赔付投资者,并相应取得向发行人依法追偿的权利。
这一制度安排,有万福生科等案例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可以借鉴,是基于我国市场目前的法治和诚信环境,有效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
下一步,将按程序由证券业协会制定专门的制度规则。
此外,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按照规定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设立资管计划进行增持,相关资管计划中银行资金为优先级、大股东收益为劣后级,随着股票下跌个别公司如慧球科技的资管计划已经出现平仓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后六个月之内不得减持,大股东3个月之内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
针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既要遵守资管计划的合同约定,又要不违反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如何协调的问题,张晓军明确指出,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据此,如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自二级市场买入股份,减持时亦不受《减持规定》有关减持比例等限制。
但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不得违反《证券法》有关短线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对6宗案件进行行政处罚
张晓军表示,近期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和3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锆业)在年产2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与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1.5万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万吨项目,时任董事长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79,902,315.48元用途,用于项目的拆迁等事项。
对于上述情况,东方锆业未按照规定在202019年报、202019年报、202019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构成了信息披露违法。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其他涉案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科泰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泰控股)作为上海科泰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泰电源)第一大股东,于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5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科泰电源”1,400万股,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9375%;其中,在2019年5月22日减持后,减持“科泰电源”比例已超过科泰电源已发行股份的5%,科泰控股未按照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科泰控股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300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391万元。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科泰控股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转让行为予以警告,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伟立予以警告;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27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310万元;对科泰控股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对科泰控股限制期内减持行为,对严伟立处以20万元罚款,罚款合计40万元。
1宗操纵股票价格案中,陈明贤利用其个人控制的5个自然人账户,在2019年3月20日至4月8日期间,以短线交易方式操纵“上工申贝”、“长江传媒”和“旗滨集团”等3只股票,非法获利2,580,803.88元。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陈明贤违法所得 2,580,803.88元,并处以2,580,803.88元罚款。
3宗内幕交易案中,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任子行)董事长景某军是任子行并购重组事项的知情人,景某军朋友张海光与景某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话频繁,并通过他人账户交易“任子行”,非法获利2,508,478.36元,构成内幕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张海光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张海光违法所得2,508,478.36元,并处以7,525,435.08元罚款。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荣兆业)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郑某,是世荣兆业收购梁某持有的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23.75%股权事项的知情人。
涉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芝颢与郑某存在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通过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世荣兆业”,非法获利4,155,227.22元,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依法没收黄芝颢违法所得4,155,227.22元,并处以12,465,681.66元罚款。
陈悦婷利用其配偶臧某军所掌握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星化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
息敏感期内,通过本人账户交易“华星化工”,非法获利73,091.3元,构成内幕交易。
证监会依法没收陈悦婷违法所得73,091.3元,并处以73,091.3元罚款。
张晓军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证监会将持续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依规精确打击,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