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委出台十项规定
乌鲁木齐6项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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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6项改革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作为新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一直以来都是改革创新的前沿地区。
为了进一步推动乌鲁木齐市的改革发展,提高城市治理水平,近期出台了乌鲁木齐6项改革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这6项改革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首先,乌鲁木齐市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在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加大投入,提高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此举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交通状况,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其次,乌鲁木齐市将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产业附加值,加快培育新动能,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城市经济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乌鲁木齐市将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
通过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外资和高端人才进入乌鲁木齐,促进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城市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乌鲁木齐市成为新疆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第四,乌鲁木齐市将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加强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管理,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宜居性,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五,乌鲁木齐市将大力推进农村振兴战略。
通过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乌鲁木齐市将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等措施,提高政府效能,为市民和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说,乌鲁木齐6项改革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乌鲁木齐市将迎来一场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征程。
这将为乌鲁木齐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希望全市上下齐心协力,积极响应并落实这些改革方案,共同推动乌鲁木齐市的发展迈上新台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d51120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e9.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乌政办[2011]39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1〕39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保障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实现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验收,分级建设和管理。
其中城市主干道绿化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次干道和巷道、社区绿化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道路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定编制依据为:(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三)《公园设计规范》;(四)《城市居住区规划与设计规范》;(五)《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七)《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八)《新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试行)》;(九)《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十)《乌鲁木齐市绿线管理规定》;(十一)《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规划》;(十二)《乌鲁木齐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dc45856be1e650e52ea99d9.png)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一)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地率,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疏解旧城、发展新区,建设生态园林宜居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城市新区及老城区的范围:西外环路以西,喀什路以北,河滩北路以东,苏州路东延段以北,七道湾路、东二环路以东的区域为城市新区(包括上述道路);上述范围以内为老城区。
第三条老城区重要地段以及主城第一控制区内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实施多拆少建。
拆除后用地主要用于加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增加城市公共停车和绿化空间。
第四条老城区建设应从严控制建筑密度,办公、商业建筑密度不得超过35%,居住建筑密度不得超过25%,老城区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五条老城区改造住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满足每两户一个停车位的标准,且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80%。
办公、商业建设项目应满足每百平方米一个停车位的标准。
第六条城市新区应在规划布局、建筑容量、生态保护等方面实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控制和政策引导。
第七条严格城市新区建设道路控制指标。
城市新区规划确定的主干道红线为150米,其中包括道路线两侧各控制50米宽绿化带,次干道红线为100米,其中包括道路线两侧各控制不少于30米宽绿化带。
绿化带为城市生态、景观和市政设施控制用地,用于种植乔木、灌木和花草,作为城市生态绿化、道路拓宽以及市政管线扩容空间。
第八条城市新区主干道两侧不得单独建设车库、配电室、公厕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此类设施一律纳入沿街建筑整体设置。
第九条城市新区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其它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35%。
第十条城市新区新建商业、办公建筑密度不得高于30%,居住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2%。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住宅项目在不受民航净空等高度限制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以高层为主,且应高低错落,形成有序的城市天际线。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ea2473e0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4a.png)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1.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99年1月23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9年1月26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自治区70条措施内容
![自治区70条措施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ffcebd70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64.png)
自治区70条措施内容
一、加大经济发展力度。
该政策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新疆地区经济
发展的措施,包括提高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扶持和引导,推
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新疆地区与内地的经济合作等。
二、推进就业创业。
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大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就业创业的质量和能力,鼓励各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大对就业困
难群体的帮扶力度,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等。
三、加强教育、科技和文化建设。
政策文件提出要加大对教育、科技
和文化等领域的投入,推动新疆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科技创新能力,保护和传承新疆地区的优秀传统文化等。
四、加强社会保障和民生改善。
政策文件指出要加大对社会保障和民
生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本医
疗卫生服务,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等。
五、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政策文件强调要加强各民族的交流和交往,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团结,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维护民族团
结和社会稳定。
六、加强党的领导和政府管理能力。
政策文件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和党
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构
建服务型政府。
以上是自治区70条措施的主要内容。
该政策文件的出台是中国政府
坚持推进新疆地区各项事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团结的重要举措。
通过各个方面的措施,政府希望能够促进新疆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交往,确保新疆地区长期的安定和发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63c410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e.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乌政发[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发〔2011〕12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2011年5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安委〔2010〕2号)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1〕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立健全市、区(县)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城市居民饲养家禽
![城市居民饲养家禽](https://img.taocdn.com/s3/m/5450ced676a20029bd642dd0.png)
【研究基础】
(1)案例收集:
四川、广东、乌鲁木齐、安徽、湖北等地案例。
(见附材料)(2)参考法规条例: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罚款”。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需经其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制市的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除外),对观赏犬应该从严管理,该条列第四十五条还对此给出补充规定,违反本条列第三十九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提出,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100元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500元罚款。
5、《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新疆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9be1ca196edb6f1aff001fda.png)
新疆通报9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天山网讯(记者李琴报道)自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颁布以来,新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执纪监督,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12月5日,新疆纪委对9起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通报要求,全区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坚决维护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铁面执纪、违纪必究。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十条规定的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和网络反映的重大典型问题,速查速办,回应社会关切;对实名举报反映的典型问题,组织力量,认真查办。
要将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规定的全面落实。
9起典型案件:1、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那满江•赛里木私驾公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问题。
2012年“十一”国庆节长假期间,那满江•赛里木私自驾驶单位车辆外出,途中因超速行驶致车辆侧翻,造成车内2人死亡、1人轻伤、车辆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违反了自治区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自治区党委决定免去那满江•赛里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自治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乌鲁木齐市招商局原党组书记、副局长高柳(正县级)醉酒驾驶公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问题。
2012年12月19日晚,高柳与朋友聚会饮酒后,独自驾驶单位车辆在行驶途中与前方一辆停靠路上的出租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严重损坏、5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高柳属醉酒驾车。
高柳因危险驾驶罪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
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高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木垒县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局长陈学军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问题。
2013年4月,陈学军让新疆天盛煤化工公司出资347700元购买了一辆起亚霸锐越野车供环保局使用,严重违反了自治区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新疆自治区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十项规定
![新疆自治区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十项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04e5607e21af45b307a849.png)
自治区党委改进工作作风十项规定一、自觉加强学习自治区党委常委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观念,完善集体学习制度,自治区党委中心组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集体学习,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二、改进调查研究常委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和各族干部群众中进行调研,到基层调研每年应不少于40天。
要轻车简从,尽可能集体乘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简化接待,不以任何形式悬挂显示欢迎标语,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刻意摆放花草,不组织专场文艺演出。
不提前打招呼,不给基层干部和群众增加负担。
三、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
全区性的会议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或视频会议方式。
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
从严控制以自治区名义在首府以外地州市召开全区或区域性会议。
坚持开短会,坚持讲短话、讲实话,力戒空话、套话。
认真清理规范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认真清理整顿各类面向基层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四、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
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没有实质内容或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
部门发文能解决的,不联合发文;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的,党委、政府不印发,不转发。
五、规范出访活动合理安排、从紧控制常委出国(境)考察访问。
有针对性地精心组织赴内地考察活动。
到对口援疆省市对接工作要注重实效,从严控制人数和次数。
出访、出区学习考察不搞迎送仪式,严格控制随行人员。
六、改进警卫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关于警卫工作的制度,规范使用警力和警用车辆。
常委出行不搞交通管制、不封路。
公务活动尽量缩短警戒时间,不清场、闭馆,不得停止、限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改进新闻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作新闻报道,常委出席一般性会议和活动不作报道。
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原则,有的可刊播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可综合报道的不分别报道。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3aaf8142c281e53a5902ff5b.png)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下简称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勘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承担城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的单位进行验证和工作成果的审查。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屋外重大维修各类建设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交通、道路、给水、排水、绿化规划及本市的城镇体系规划和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热力、燃气、供电、环保、人防、防灾、防洪、通讯等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外县属村镇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并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按照城市规划集中成片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1b9d1c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28.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乌政办[2005]142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5]14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负责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另发)。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乌鲁木齐绿色节能政策文件
![乌鲁木齐绿色节能政策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952d2acc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5b.png)
乌鲁木齐绿色节能政策文件为了推动乌鲁木齐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绿色节能政策。
以下是本政策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1.到2030年,乌鲁木齐市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建设成为国内领先的绿色智慧型城市。
2.乌鲁木齐市在新建建筑、交通运输、工业生产、能源利用等方面,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全国绿色建筑和绿色交通的典范。
二、绿色建筑1.所有新建建筑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和评价。
包括但不限于低碳建筑材料的使用、节能技术的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等。
2.鼓励老旧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包括外墙保温、窗户改造、节能灯具的安装等。
改造政策将给予财政和税收支持。
三、绿色交通1.乌鲁木齐市将加大公共交通建设,包括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同时,鼓励居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私家车使用。
2.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建设充电桩基础设施。
3.加强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提供更多自行车停车位。
四、工业生产1.促进绿色制造业发展,鼓励企业使用低碳、环保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支持开展循环经济,推广资源回收利用。
3.组织开展工业能耗的监测和评估,对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整改或关停。
五、能源利用1.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包括太阳能、风能等。
2.建立完善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能源的精细化管理。
3.实施能源效率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六、宣传和教育1.加大绿色节能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和企业对绿色节能的认识和理解。
2.组织开展绿色节能教育活动,培养公众节约能源的意识和习惯。
3.加强绿色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动绿色节能产业的发展。
七、监督和管理1.建立健全绿色节能政策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执法力度。
2.加强绿色节能政策的考核评估,对不按照政策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新疆推出十项机动车驾驶人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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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推出⼗项机动车驾驶⼈便民措施驾照异地补换领科⽬⼆三可同天考驾驶⼈体检年龄由60周岁每年进⾏⼀次⾝体检查变为70岁以上;在居住地可实现驾驶证异地补换领;放开部分残疾⼈申领驾驶证限制;科⽬⼆、三可在同⼀天考试……3⽉29⽇,⾃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了10项机动车驾驶⼈便民措施。
⾃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队⽀队长王拥军介绍,此次推出的10项便民措施,是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央深化改⾰的政策、⾃治区党委今年深化改⾰的要求,根据4⽉1⽇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结合新疆本地实际进⾏的。
当⽇,王拥军和交警总队车辆管理⽀队驾驶⼈管理⼤队⼤队长崔怀煜对10项措施进⾏了介绍和解读。
这10项措施分别是:调整⽼龄驾驶⼈体检年龄;取消部分准驾车型异地申领驾驶证的限制;实现驾驶证异地补换领、审验;放开部分残疾⼈申领驾驶证限制;实⾏驾驶证注销恢复措施;建⽴已注销驾驶证及过期军警、境外驾驶证直考通道;优化驾驶⼈考试流程;开通疆内异地考试通道;实⾏考务公开;实现互联考⽣考试⾃主预约。
王拥军介绍,这10项措施中,8项4⽉1⽇开始实施,考务公开6⽉1⽇实施,互联考⽣考试⾃主预约年底前实施,⽬前已经在巴州开展试点。
据了解,新疆现有驾驶⼈506万⼈,其中每年⼤约有80万⼈申请考试,能领到驾驶证的⼈有50万⼈左右。
2016年4⽉1⽇起实施①调整⽼龄驾驶⼈体检年龄由“60周岁以上的驾驶⼈每年进⾏⼀次⾝体检查并提交⾝体条件证明的规定”,调整为“70周岁以上的驾驶⼈每年进⾏⼀次⾝体检查并提交⾝体条件证明”。
崔怀煜说,随着⽣活⽔平的提⾼,居民⾝体条件和寿命都有所延长,以前的规定也需要改变。
“以前60周岁以上的驾驶⼈每年进⾏⼀次体检提交证明。
”崔怀煜说,4⽉1⽇后,则改为70周岁以上,从71岁开始算起,每年进⾏⼀次体检提交⾝体条件证明。
他说,这项便民措施是在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进⾏的,如欧盟是65周岁,⽇本、韩国是70周岁。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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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乌政办[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7日乌鲁木齐市落实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结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为提升我市标准化工作水平,制订本实施方案。
制订本方案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贯彻实施自治区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3-2015年行动方案》、《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期限:2013-2015年,展望2020年;范围覆盖: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主要内容:明确我市2013-2015年标准化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和措施;主要作用:乌鲁木齐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行动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紧紧围绕质量强市总体要求,坚持自主创新、协调发展、服务社会的方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现代农业、社会服务业和公共管理、社会事业标准化建设,完善发展机制,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发展质量,注重发展绩效,营造发展环境,进一步提高乌鲁木齐市标准化工作整体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乌鲁木齐市生活性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乌政发[2005]41号)
![乌鲁木齐市生活性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乌政发[2005]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0466fbb14e852459fb5700.png)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发布文号】乌政发[2005]41号【发布日期】2005-06-15【生效日期】2005-07-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市生活性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乌政发[2005]4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乌鲁木齐市生活性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乌鲁木齐市生活性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编制,规范和有效指导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JJ013―2004)》(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性建筑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性建筑是指居民住宅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卧室和大、中、小学教学楼、医院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住宿楼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第四条新建生活性建筑间距除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消防、防灾、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文物建筑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因素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根据城市建设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将城市生活性建筑日照间距分为四个地区(见附图)。
第六条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住宅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第二章日照间距规定第七条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层数、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的住宅正面最小间距按照下列建筑间距系数控制,且计算间距最小取值不得小于15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def8a1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66.png)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乌政办〔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7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a95b4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3.png)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26日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2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广场、隔离带、路肩以及具备城市道路功能的通道、隧道、涵洞和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沿街的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应遵守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本条例。
第四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水务、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养分开的原则,组织做好对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4329ed2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22.png)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发文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公布日期】1998.09.25【实施日期】1998.09.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乘务员应主动为老年人安排座位;(七)乘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优先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在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八)白天到市属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九)理发、洗澡、购买物品、借阅图书、办理邮电业务、安装和维修电话及办理交费手续等优先予以安排;(十)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新疆行政审批五到位十公示三不准七配套制度
![新疆行政审批五到位十公示三不准七配套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44ea870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e2.png)
新疆行政审批五到位十公示三不准七配套制度
五到位:便民保障先行,设施设备到位。
规范人员管理,人员配备到位。
简化审批流程,事项纳入到位。
推行“两集中”,窗口授权到位。
实施“电子监察”,事项办理到位。
十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
三不准:不准应进不进,不准明进暗不进、人进权不进,不准双重受理、双轨运行。
七配套:《乌鲁木齐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乌鲁木齐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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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调查研究。
常委要经常深入基层一线和各族群众中开展调研,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
要围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
要轻车简从,集体乘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不搞层层陪同;不安排群众迎送,不悬挂显示欢迎标语,不给基层干部和群众增加负担。
精简会议活动。
切实改进会风,减少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
严格控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凡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不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坚持开短会、说短话、讲实话。
每年4月为“无会月”,除重大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全市性和行业系统大会。
认真清理规范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清理整顿各类面向基层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活动。
精简文件简报。
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文件简报数量。
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没有实质内容或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
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能解决问题的,市委、市政府不印发、不转发。
规范外出考察。
从严控制常委出国(境)考察活动。
国内考察学习活动,从严控制人数和次数。
常委出差活动一律不安排机场、车站迎送。
改进新闻报道。
常委出席的各类会议和调研活动,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
一般性会
议和活动不作报道。
报道要坚持精简务实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有的可刊播简短消息,有的只报标题新闻,可综合报道的不分别报道。
严格文稿发表。
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常委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不担任社会组织和杂志刊物的名誉职务。
厉行勤俭节约。
常委同志要带头艰苦奋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各类会议活动现场不铺设迎宾地毯,不鸣放礼炮烟花,不摆放花草、饮料和水果,不外聘商业礼仪,严禁发放礼品和纪念品。
对外接待工作用餐不超过45分钟。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狠抓工作落实。
常委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狠抓落实。
定下来的事情就抓紧实施,布置的工作就一抓到底。
要按照“精心、精细、精致”“高起点、和高效益、高水平”的标准,全力以赴抓好落实。
坚持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抵制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
带头移风易俗,严格执行自治区和市委关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和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带头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五种过硬作风”,增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通报规定落实情
况,常委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