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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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明确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在公司年报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每一年度公司应组织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并就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沟通、分析问题的成因、判断其风险程度、探求解决方案。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就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可以独立聘请具有资格的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审计或咨询,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