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支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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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票业务的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基本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个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可分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第二条基本规定
(一)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跨票据交换区域的异地使用支票,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必须包括以下要素: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四)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五)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 日,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
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 千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六)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上报。银行有权停止其签发支票,并对其进行黑名单管理。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额,银行将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出票人要负法律上的责任。
(七)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支票一经背书即可流通转让,具有通货作用,成为替代货币发挥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
(八)凡当地人民银行对支票业务有其他规定的,各分行可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出售支票业务处理
第三条审核要求
(一)客户领购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应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在开户营业机构领购。
(二)银行出售支票时,如领购单位是第一次领购,应当零张少量出售,日后根据领购单位结算量再酌情出售。—般每个账户一次1本,对业务量大、路途较远的,可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酌情出售,但应以控制风险为主。出售3 本以上的,由会计经理审批并在《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签字后方可出售。
(三)对于全国通用的支票应在支票正面右下角支付密码栏下方加盖付款银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即支付系统行号)。
第四条业务处理要求
(一)开户营业机构审核要求
开户营业机构须指定专柜出售空白凭证,对客户身份及其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进行审核。具体审
核要素有:
1.审核领购单位的名称账号是否相符,核对印鉴是否正确无误。
2.确定领购单位领购人,发现疑问应向凭证领购单
位联系确认。
3.根据客户的结算情况,判断客户申领凭证的数量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开户营业机构出售凭证
1.审核无误后,柜员根据凭证箱中的实物,按照顺序号段在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出售处理。
2.收取手续费时应区分收费交易类别是现金或转账,可根据客户需要选择是否出具发票。
3.打印“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作为记账联附件。
4.为控制风险,柜员出售支票时,需要会计经理或B 级复核员授权,然后柜员确认“重要空白凭证购买清单”
上打印的凭证号码和实物一致后将凭证实物交客户,同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情况登记簿》,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三)己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缴回注销
1.客户因故缴回已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查询,确认是本网点已出售给客户的重
要空白凭证,经办柜员在核点凭证无误后,在缴回的凭证上加盖“作废”字样或剪角作废。
2.经办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
3.打印“客户交回未用空白重要凭证核点清单”一式
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一份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入账户档案保管,一份和收回的重要空白凭证一起,随当日
业务传票送分行事后监督审核处理。未设事后监督的分行送分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审核处理。
第三章转账支票业务处理
第五条审核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应当对支票的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
(一)支票是否为本行受理的支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
(二)如业务受理网点非账户开户行,该账户是否允
许通兑。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五)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与进账单上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六)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七)使用支付密码的,支票上需有相应支付密
码。
(八)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粘单骑缝章为粘单第一背书人,收款人必须做委托背书。
(九)若受理的是跨交换区域的全国性支票时,还需认真审查支票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并确认支票金额在规定限额(50 万元)之内。
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
柜面收到客户递交的转账支票和三联进账单,若为同城交换,分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而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收款人非我行开户单位而出票人为我行开户单位;收款人、出票人均为我行开户单位等三种情况处理。若为异地交换,通过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进行处理。
(一)同城交换支付结算
1.收款人为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非我行开户单位。即出票人在他行开户,收款人的款项不可即时抵用,须待对方确认付款后“收妥抵用”。
(1)审核
柜面在受理此类支票业务时,除按以上要求进行审核,还需特别审核支票背面的委托收款背书,包括持票人在支票背面的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有开户银行名称。
(2)审核完毕后,在进账单回单联加盖业务受理章交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参加人民银行同城清算交换处理。
退票时间过后,若出票人开户银行不退票,进行入账处理,进账单第一联作贷方凭证,第三联加盖清讫章后交给收款人或放入回单夹。此联做为收款人的收账通知。若因各种原因支票被退票,抽出保管的第一、三联进账单,连同支票
一并退还持票人,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
2.收款人非我行开户单位,出票人为我行开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