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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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本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表现:信托的前提是财产权、信托的基础是信任、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信托收益按实际收益计算(案例P4)、信托体现的是多边信用关系
信托财产—名义上所有权转移,实质上不转移。还有广义信托财产—包括本身和收益。
1 信托客体,既包括原有信托财产,也包括增值财产,通常称前者为信托财产,后者为信托收益。名义上财产多有权的转移,实际上还在委托人手中。
2作为信托之标的物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或者为实现委托人的特定目的管理或处理的财产。
3信托设立时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是否意味着受托人实际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受托人获得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有权对财产进行一定的管理与处分,受益人享有财产的收益权。而所有权仍归委托人所有。
信托与银行贷款、委托代理的区别联系—上有
(一)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1. 本质不同。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银行信贷“以偿还写付息为条件的资金借贷活动”
2.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不同。信托是多边信用关系,而银行信贷中的银行与借款人或贷款人是双边信用关系。
3. 基本职能不同。信托是财务管理职能,代人理财,信贷是融通资金。
4. 业务范围不同。银行信贷主要是融资,而信托可以把融资和融物结合起来。
5. 融资方式不同。信托直接融资,银行间接融资.
6. 收益分配不同。信托中受托人的收入是固定的,而银行的利息收益,除了给付存款利息后,可以有较大的余地。
7. 承担的风险不同。信托是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风险, 而银行信贷是由放贷银行承担风险.
8. 清算方式不同。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一旦信托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而要交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受损失。而银行存款则是银行的负债,银行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一旦银行破产,存贷款等业务所涉及的财产则要作为破产财产,统一参与清算。(二)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信托是三方当事人, 而委托代理是两方当事人.
2.成立的条件不同。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必须要有确定的、合法的信托财产。
3.财产的所有权变化不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委托代理的财产所有权不转移。
4.财产的性质不同.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身财产相区别,在发生债务关系时,信托财产能受到保护。在委托代理业务中则不同。
5.受托人掌握的权限不同。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执行过程中, 一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而在委托代理业务中,代理人则需要接受被代理人的监督。
6. 期限的稳定性不同。信托行为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能解除。而委托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可随意撤回代理关系。
公益信托概念及目的、特点(与私益信托及公益法人比较)当事人包括五个方面,后两个方面联合有事。★论述,有案例,概念、
知识点,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比较。
1 概念:将不同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有效地运用于公共福利事业的一种信托方式。委托人(捐款人)为了公益目的,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或运用捐助的款项,使该笔资金得以有效地运用于某项特定公益事业。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不特定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2 特点
与私益信托比较:(可能论述)
1.目的不同:公益信托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私益信托是完全为委托人自己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
2. 受益人确定性不同: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公益信托在设立时只是规定受益人的范围,而每一时期具体的受益人要根据契约规定的收益条件确定。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在设立信托时就确立的,不管该受益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
3.设立手续不同: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益信托的设立是以信托行为为依据,只要有了契约或遗嘱等信托文件后,信托关系即可成立。
4.监督不同:公益信托要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私益信托主要受法律监督。
5.终止不同: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除合同,信托终止时,由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代管。私益信托可以中途解除契约,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所有。
与公益法人比较:
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都是为公益事业服务。
1. 设立方式不同:公益法人必须取得注册登记, 而公益信托则不必.
2. 运作方式不同:公益法人有专职董事和职员, 而后者没有.
3. 存续限制不同:公益法人是以永久性设立的, 开销较大,而后者正好相反.
4. 财产运用不同:公益法人一般有最低财产额的限制,原则上不允许处分其基本财产;后者的受托人对财产的运用弹性较大.
5.适用的法律基础不同:公益法人受民法的限制, 而公益信托主要受信托法限制.
公益信托主体(当事人):
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受益人、经营委员会。(一)委托人:公益法人必须不违背其章程规定,才能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个人和法人均可,多为信托公司.
受托人除了完成信托财产的管理等私益信托共有的事务外, 还有特殊的事务: 如,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管理机关联络,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
(三)受益人:是将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社会大众。多半是以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公共法人等为受益人。
(四)信托监察人:因为信托受益人不确定,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设置信托监察人,负责监督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五)经营委员会:由与信托目的有关领域的有识人士组成,负责公益信托目的的把关,向受托人提建议。
财产监护信托—概念加☆对受益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弱势群体的责任。
是信托人(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表面上是财产监护,但是目的在于护养人,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老年人或重病者的治疗、康复等。与财产管理信托存在区别。
A.主体
①委托人:被监护人的父母亲友、法院指定或其自己等。有时是其本人。
②受托人:通常就是监护人。一般由法院指定。多由信托机构担任。
③受益人:为被监护人。(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
B.客体:即信托财产(被监护人的财产)。
财产管理信托—具体的保管、处分等。
管理信托掌握信托财产的目的,于保护财产的完整、维护财产的现状,不变更财产的方式或形态,并收取是项财产的固有收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