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会议纪要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摘要:1.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的背景和目的2.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的讨论和决定3.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作出的规定4.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提出的要求和建议5.会议的结论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正文:近日,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次会议旨在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会议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和标准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决定。
会议明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会议还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案件的受理、审查、开庭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时限和要求,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补偿和赔偿问题是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对此,会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会议明确,对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会议还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包括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补偿。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中,会议也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会议强调,调解和仲裁工作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
为此,会议建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东片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2009年3月25日、4月2日、8日、10日,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分别在通州、东城、顺义、怀柔组织召开了四次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高院及东片九个区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法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片九个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仲裁员,总参会人数近百人。
大家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常见的、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中探讨的问题及已形成的多数意见进行汇总,供内部学术研讨之用。
一、劳动者追索工资(包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如何进行实体保护?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
因此,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
如其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采信劳动者所述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
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之外存在拖欠事实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如果双方均对超出2年之外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表示认可的,一般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但鉴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形式,如此类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因此会导致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和保障劳动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情况下,强化调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所指的2年是指以劳动者提出申诉之日为起算点倒推2年。
二、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计件定额任务,对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任务之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定额任务,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数额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出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获得的工资数额,在该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中超出该数额的部分,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加班工资,可以和劳动者要求的加班工资数额进行抵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2009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 [2009] 181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人民法院:现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贯彻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尺度统一,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在贵阳召开了全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
参加座谈会的人员为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或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庭庭长以及云岩区、南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西秀区、都匀市、凯里市、钟山区、毕节市人民法院分管劳动争议案件的副院长。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处理原则1、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适用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
2、坚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自主权的统一,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
3、坚持及时审理,注重调解,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
4、坚持加强对劳动者的司法救助和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
二、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5、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三)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等纠纷;(四)劳动者的请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加付赔偿金的;(五)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三征求意见稿会议时间:XXXX年XX月XX日会议地点:XXX会议室主持人:XXX与会人员:XXX、XXX、XXX、XXX、XXX一、会议目的和背景劳动争议案件是社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对于合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研讨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次会议邀请了各界专家学者、法律从业人员和劳动者代表,共同探讨如何更加准确、公正地应用法律规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会议内容讨论及意见征求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与会人员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劳动合同作为规范雇佣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应当充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建议加强对雇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和补偿机制进行进一步完善。
2. 薪酬和福利问题会议就劳动者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并呼吁加强对薪酬拖欠和福利待遇不公的打击力度。
此外,还提出了对薪酬和福利问题进行公正评估和标准化管理的建议。
3. 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进与会人员对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评估和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方案。
大家一致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同时,建议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照顾企业的合法权益。
4. 劳动法律知识普及与教育会议讨论了劳动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大众对劳动法律的认知水平。
此外,还提出了劳动法律教育要与时俱进,加强对新形势下劳动法律问题的培训和解答。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综合讨论结果和与会人员的意见,我们将根据讨论结果形成一份正式的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便更好地推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加班超时会议纪要
加班超时会议纪要
鉴于今日员工加班超时情况,开展此次会议,会议纪要如下:加强人员合理分工管理,对一些员工技术操作加强培训,建立强有力的员工加班管理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关于劳动法关于不超时加班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加班申请批准制度,坚决杜绝各类人为的超时加班因素。
立即停止未合理安排,规划的生产任务,从整改之日起,对任何未经合理安排规划的生产任务一律叫停,并对紧急生产任务增加人工或设备的投入,从源头杜绝超时加班。
进一步加大正常生产任务投入,确认公司在不加班状态运行,克服目前公司存在的不利因素,继续深入开展超时加班治理,坚决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同时全力保障超时加班整改成果的坚定性,持久性。
本次会议纪要内容针对加班超时情况做出合理整改计划,应严格遵守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近期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就相关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和受理问题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
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4、在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协商劳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
协商劳动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会议主题:商讨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会议时间:YYYY年MM月DD日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主持人:XXX参会人员:全体员工代表及管理人员会议记录员:XXX会议议程:1. 讨论并商定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 分析现有劳动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3. 确定起草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4. 商讨劳动规章制度中应包括的内容,并确定重点;5. 设立劳动规章制度起草小组,分工合作,明确起草计划和时间表;6. 分享其他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范本,提取精华,借鉴经验,为制定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提供参考;7. 商讨劳动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计划;8. 确认劳动规章制度的最终版本,通过讨论定稿。
会议内容:1. 主持人首先对本次会议的目的进行了简要介绍,重点强调了制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鼓励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
2. 全体员工代表和管理人员就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通过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员工及企业的权益。
3. 与会人员针对现有劳动制度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改进意见,包括明确工作职责、加强考勤管理、建立奖惩机制等方面。
4. 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起草劳动规章制度,各部门主管协助配合,共同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5. 与会人员商讨了劳动规章制度中应包括的内容,重点确定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员工行为规范等内容,并将重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6. 设立起草小组,包括人力资源部门、各部门主管及员工代表,共同拟定劳动规章制度,明确分工,起草计划分阶段进行。
7. 分享其他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范本,借鉴经验,吸收优点,确保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合理完善。
8. 商讨了劳动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计划,决定通过内部培训、公示板等形式向员工传达规章制度内容,确保员工充分了解。
9. 确认了最终版本的劳动规章制度,通过了讨论,现在将制定的规章制度送交相关部门审核,并在下次会议上进行最终的审阅。
关于《劳动合同法》会议纪要若干问题之解读_会议纪要_
关于《劳动合同法》会议纪要若干问题之解读XX年6月21日,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该纪要下发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偏向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笔者从劳动者角度出发,就会议纪要中若干规定作出如下解读:一、《会议纪要》第14条中对超出支付周期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在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中不予支持,有偏袒用人单位之嫌。
《会议纪要》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㈠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㈡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法律虽未对工资的发放形式和周期做强制性规定,这是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的表现,但是把不按月发放的奖金及提成排除在工资组成之外是不合理的,因为区分计入计算标准的依据应该是劳动报酬本身,而非劳动报酬的发放周期。
如果单纯以月为标准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可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一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发工资,而其他工资则一律以季度、半年甚至一年的奖金或提成进行发放。
广东省劳动会议纪要
广东省劳动会议纪要【篇一:广东省高院省仲裁2012年6月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会议纪要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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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摘要:
一、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的背景和重要性
二、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
三、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义
四、对于未来劳动争议处理的建议
正文:
重庆高院六部门劳动争议会议纪要(五) 是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背景下,为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由重庆高院六个部门联合召开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等问题进行研讨后形成的。
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明确了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
2.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相关问题。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问题: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旨在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会议纪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劳动者来说,会议纪要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助于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会议纪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有助于用人单位合法、合规地管理员工,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劳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
第一章总则
劳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旨在规范公司会议的组织、召开、记录及落实流程,确保会议的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决策效率,强化执行力。以下为劳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一、会议目的
1.沟通交流:及时传达公司战略、政策及业务动态,促进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决策讨论:针对公司各项事务进行讨论,形成决策,推动公司发展。
五、会议纪要的归档与查阅
1.归档:会议纪要执行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以便查阅。
2.查阅权限:会议纪要的查阅权限应严格控制,确保信息安全。
3.保密要求:会议纪要涉及公司内部信息,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
本章内容旨在强化会议纪要的跟踪落实,确保公司决策的有效执行。后续章节将对会议室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1.确定议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由会议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经相关人员讨论确定。
2.制定议程:明确会议主题、讨论重点、预计时长等,制定详细的会议议程。
3.发送通知:提前一定时间(如:5个工作日)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参会人员、会议资料等。
4.准备资料:会议组织者需提前准备会议所需的各类资料,并在会议前发送给参会人员。
四、会议组织
1.会议召集: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负责召集。
2.会议通知:提前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人员。
3.会议资料:会议组织者需提前准备会议相关资料,并在会议前发送给参会人员。
五、会议纪律
1.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保持手机静音,如有紧急事项需离开会场,需向主持人请假。
2.会议内容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2.调整决策:根据实际情况,会议组织者可对会议纪要中的决策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劳动合同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21年9月10日上午9:00-11:30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参会人员:甲方代表:张经理、李助理乙方代表:王经理、赵律师记录人:李助理一、会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双方行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决定对现行劳动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会议内容1. 甲方代表张经理对现行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指出现行合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条款不明确、权益保障不足等,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2. 乙方代表王经理对甲方提出的问题表示认同,并阐述了乙方在劳动合同方面的一些建议和需求。
王经理表示,乙方希望合同能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工资、福利、加班等方面的规定。
3. 甲方代表张经理针对乙方提出的建议和需求,详细介绍了修改后的劳动合同草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工资构成: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组成,具体标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完善福利制度: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产假、婚假等相关假期,公司将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加班工资:乙方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300%,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200%,平时加班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
(4)违约责任:双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乙方代表赵律师对甲方提交的劳动合同草案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仍有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赵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1)增加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双方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2)完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明确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做好裁审衔接工作,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就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涉及到的部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现纪要如下:一、当事人1、劳动者与个人独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以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基本信息。
2、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劳动者与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法人单位在开办新单位过程中,以新单位名义招用劳动者发生争议,后未开办成功的,以该法人单位为当事人;开办成功的,以该新单位为当事人。
5、企业自动歇业、视为自动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以该企业为当事人。
如成立清算组清算债权债务的,以清算组为诉讼代表人,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
没有清算组的,以清算义务人为诉讼代表人。
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以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为当事人。
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期间,用人单位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的,由其出资人承担原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应按前条规定申请变更主体,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6、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自行招工、自行管理、自发劳务费、工资、劳动报酬的,应当在劳动仲裁或诉讼中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
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没有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列为当事人的,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应向劳动者或提供劳务者释明,要求追加不具备用工主体的单位或自然人为当事人。
劳动法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即除了下面例外情况,则不能在仲裁请求中体现,作为单位乙方可以据此抗辩,要求驳回其仲裁请求,如果进入行政程序,则劳动者方面的时间成本增加,不确定性增加。
执行难度增加)(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即用人单位如果败诉,则要承担相应的本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失业、生育、医疗赔付,这个成本和风险是相当大的,针对生育、危险工种、身体疾病等情况一定要慎重,而且商业保险不是赔付给单位的,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所以要从源头和手续上慎重;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法律的全面保障,在出现意外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保险对于企业是一种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是一种法定权利,任何主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都不能脱离其效力管辖)(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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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部分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即除了下面例外情况,则不能在仲裁请求中体现,作为单位乙方可以据此抗辩,要求驳回其仲裁请求,如果进入行政程序,则劳动者方面的时间成本增加,不确定性增加。
执行难度增加)(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即用人单位如果败诉,则要承担相应的本应由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失业、生育、医疗赔付,这个成本和风险是相当大的,针对生育、危险工种、身体疾病等情况一定要慎重,而且商业保险不是赔付给单位的,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所以要从源头和手续上慎重;对于劳动者来说,这是法律的全面保障,在出现意外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综上,保险对于企业是一种法定义务,对于劳动者是一种法定权利,任何主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下都不能脱离其效力管辖)(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具体情况可详见《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即明确可以由仲裁管辖,而不是直接起诉民事诉讼)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本争议劳动行政部门现在亦不受理,需到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投诉举报)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财产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即一是仲裁申请书中的总请求额度小于800*12=9600元的,二是定性而非定量的请求)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请求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法院内部沟通,最好不要耽误时间,最好早提起)6、根据审理申请撤裁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
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如需阅卷时要注意存放地址和时间)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7、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减少累诉成本,遗漏的人和请求都可以直接由法院审理,这样避免了仲裁的意外障碍,以前仲裁的漏裁事项很难处理)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比如少算了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可以在一审中补救,不用再提仲裁,但是对于未经仲裁是事项,需要先仲裁后起诉)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各自的诉讼请求是不同的,或者正好相反,乙方要求撤销裁决,或减少数额;乙方要求维持裁决,或者进一步增加数额,对于自己的主张要明确及时提出,并可以提交新的证据,除非在仲裁中认可的事实,可以重新提出意见和要求,法院重新审理,仲裁的结果变为一种可供参考的意见,只是必须仲裁前置而已)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和第四十九条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次日计算,则当天不算在内,但是稳妥起见,最好不要等到最后一天,不确定因素很多,如果不能立上案,就失去机会了。
以上、以下为含本数,不满、不足为不含本数)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支付令会随着书面异议的提出而失效,如果不提,则将具有执行力)四、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下列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16]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管理和支配是关键,没有管理和支配,则是双方平等合作的关系,诸如提供演出、策划、演讲、培训、教课、指导、特殊设备服务等)14、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为企业减轻了部分负担,但并不是可以直接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合同到期等)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