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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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作业实施
第十二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站内的运行规定
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需封锁的股道后,车站值班员在交付调度命令前应先将该线路两端封锁范围内的道岔开通至本线并单锁。
2.调车信号能开放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站内均凭开放的调车信号运行(包括施工封锁期间进出封锁区域和在封锁区域内运行);仅在股道内方无岔区段移动时,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指挥运行。遇未设调车信号机或调车信号机故障等原因,调车信号不能开放时,司机应停车请求进路,执行“要道还道”,车站值班员排列反向调车信号或单操道岔准备进路并在控制台上锁闭,会同专职联络员检查确认,并得到施工负责人现场确认进路正确的汇报后,方可通知司机动车。
第十三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封锁区间的补充规定
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车站必须在发车进路准备妥当后方可交付调度命令,司机必须得到车站的发车通知或发车信号后,方可动车。
2.车站可开放调车信号锁闭发车进路(开放的调车信号不作为进入区间的凭证)。无法开放调车信号时,车站值班员应告知司机。
遇不能开放调车信号,呼唤“××次(或机车号码)×道(或×处)至×道(或×处)进路好,调车信号无法开放,司机明白”。
5.调车进路须一次排列,不得分段排列调车进路;因站场设置确需分段排列时,应由远至近排列。
6.严禁两端同时向同一股道排列调车进路。
7.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由机车负责在站内进行解体、编组调车作业时,车站须编制调车作业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含租用机车,下同)行车组织,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集团管内普速铁路。
第三条 各单位(公司)应制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行车安全细化措施,并纳入签订结合部安全协议或施工安全协议,并报主管业务处室备查。
司机:××次(或机车号码)×道(或×处)至×道(或×处)要道;
车站值班员:××次(或机车号码)×道(或×处)至×道(或×处)调车信号好。
遇不能开放调车信号,呼唤“××次(或机车号码)×道(或×处)至×道(或×处)进路好,调车信号无法开放”;
司机:××次(或机车号码)×道(或×处)至×道(或×处)调车信号好。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时,调车人员由作业主体单位配备;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无火,由机车负责在站内进行解体、编组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由车站配备。
第五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牵引或单机运行时,前方进路的确认由司机负责;推进运行时由调车人员负责。
第六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作业前,作业主体单位必须在车站行车室指派专职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事宜。专职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现场施工负责人、司机的联系,随时掌握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动向,确保运行安全。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经无联锁道岔运行时,由扳道员负责扳动道岔。
3.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站内运行时(包括施工封锁期间进出封锁区域和在封锁区域内运行),执行“钩钩联系、过岔签认”制度,每一钩均须签认《施工工程车、轨道车转线作业联系签认簿》(见附件2,由各车务单位印制)。
4.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在站内运行时(包括施工封锁期间进出封锁区域和在封锁区域内运行),每一钩必须严格执行“问路式”调车联控。遇同一道岔区有多台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时,应分别要道还道。调车联控用语如下:
第三章 运行计划
第七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需在施工(维修)作业期间运行时,作业主体单位应提前编制《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施工(维修)运行计划表》(以下简称《运行计划表》,见附件1),注明运行日期、时间、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所属单位、车列编组内容、施工或维修作业期间站内运行经由线路、行车方式、负责人姓名及手机号码、司机手机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 根据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由施工负责人在《运行计划表》中“行车方式”栏内注明运行经由信号机、道岔的行车方式。“行车方式”栏应按每一钩运行径路注明“×处至×处凭开放的调车信号越过;×处至×处按要道还道方式越过”。
第九条 施工(维修)开始前2小时,施工负责人亲自或指派人员将《运行计划表》(一式三份)交车站施工盯控人员,共同确认“行车方式”栏填记正确后,车站施工盯控人员向车站值班员传达,作业主体单位负责交司机、专职联络员。
第十条 运行计划实施前30min,司机应与车站值班员核对《运行计划表》。核对内容:施工负责人姓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钩运行径路。
第十一条 运行计划布置下达后,原则上不准变更。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计划时,由作业主体单位重新提报计划,会同车站施工盯控人员共同确认后,由车站施工盯控人员向车站值班员,施工负责人向司机、专职联络员停轮传达;车站值班员并须与司机核对确认后续所有运行径路后方可继续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