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
论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
论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是指私人对于自己拥有的文物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文物作为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
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和保护,有助于促进文物的收藏、保护和传承,并对社会文明的繁荣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概念、意义、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和论述。
一、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概念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是指私人对于自己拥有的文物享有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文物可以包括古代的文物、艺术品、纪念品等等,这些文物承载着人类历史的记忆,具有独特的艺术和文化价值。
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确立的,私人可以合法拥有、收藏和处置自己所拥有的文物,并享有相关的权益。
二、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意义1. 促进文物的保护与传承。
私人对于文物的所有权保护,鼓励个体收藏与珍爱文物,推动了文物的长期保存和传承。
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给予了文物爱好者和收藏家们积极的收藏动力,使得文物得以得到更好地保护与传承。
2. 丰富社会文化生活。
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建立,使得文物得以向公众展示,丰富了社会文化生活。
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通过公共展览、出版物等形式向公众进行展示与传播,大家可以通过欣赏这些文物进一步了解和学习历史,提升个人素养与美感。
3. 促进经济发展。
文物市场作为一个特殊的经济行业,对于文化产业发展、就业创造、经济增长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存在,为文物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引导着文物交易的健康发展。
三、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保护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和约束。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私人文物的所有权和权益,为私人文物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
首先,私人文物所有权制度得到了我国宪法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文化遗产和其他历史文化资源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她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得,必须经(B )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A、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当地人民政府D、当地文物行政部门2、文物工作应当贯彻(C)得方针.A、保护为主,抢救第一、B、有效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C、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D、加强保护,改善管理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D)所有。
A、谁发现归谁B、集体C、个人D、国家4、下列不属于文物违法行为得就是(D)。
A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B走私文物C私分地下出土文物D交换个人所有得文物5、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发现得文物属于(A)所有.A国家B集体c个人D视情况而定6、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得最长期限不得超过(C)。
A、2年B、4年C、3年D、5年7、文物认定得标准与办法由(B)制定,并报国务院审批.A、国务院B、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各级文物行政部门8、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时应遵守得原则就是(D)。
A、加强保护得原则B、抢救第一得原则C、不得损毁文物得原则D、不得改变文物得原状得原则9、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得不可移交文物,由(C)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A、省B、市C、县D、区10、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要原址重建得,应当报( B)批准。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11、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后,文物行政部门应该(B)小时内赶赴现场A、12 B、24 C、48 D、7212、《中华人民共与国文物保护法》就是什么时候修订实施得?(A)A、2002年10月28日B、2005年8月21日C、1982年11月19日D、2006年6月10日13、文物保护单位得修缮、迁移、重建,应由取得什么资质证书得单位承担(A)。
文物保护法全文
文物保护法全文【实用版】目录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内容1.民间收藏文物交易2.文物拍卖3.民间捐赠文物三、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处罚措施正文一、文物保护法的定义和作用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和传承而制定的一部专门法律。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定义是指过去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文物受国家文物法保护,可以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间流通买卖。
二、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内容1.民间收藏文物交易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三)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
2.文物拍卖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拍卖没有明确的规定。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允许民间文物交易,准许外资拍卖行进入。
3.民间捐赠文物修订前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四)将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赠或者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
中国文物保护法 知识点
中国文物保护法知识点中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专门规定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部法律,它于1982年5月出台,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是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和传承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传统,推动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下面将从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相关政策及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名词解释: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考古发掘、文物出境入境、文物保护单位等术语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概念界定。
2.文物权利: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公民对文物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可以参与文物保护的主体地位。
3.文物的分类与保护:文物保护法将文物分为国家一级文物、省级文物和市级文物,并对它们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具体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与管理: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立条件、权限和管理进行了规定,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5.文物的移交及赔偿: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的移交程序和赔偿方式,保护了文物的合法权益。
6.非法损毁文物的追究:文物保护法规定了对于非法损毁文物的追究责任,加大了对非法文物破坏行为的打击。
二、相关政策及效果1.考古发掘管理制度的建立:文物保护法确立了我国考古发掘管理制度,保护了考古遗址和文物资源。
通过推行科学的考古发掘,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文物保护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促进了文物保护单位的发展,提高了文物保护水平。
3.文物出境入境管理:文物保护法明确了文物出境入境的管理措施,有效防止了文物的非法流失和走私。
4.文物保护科研的推进:文物保护法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科研工作,提升了科技对于文物保护的应用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文物保护法落地不力:文物保护法长期以来在落实和执行方面存在问题,可能是由于法律宣传和教育不到位所致。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文物保护法的认知度。
文物法律法规
文物法律法规文物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方面的价值,并由国家依法赋予保护的文物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价值的重要文化遗产。
第二条文物保护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综合使用法律、行政措施、科技手段等方法进行保护。
第三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与文物保护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享有的合法权益,保护文物的完整、安全、广泛传承与发展。
......第二章文物基本制度第一节文物的划定、登记和鉴定第四条国家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文物典藏单位、文物交流经营单位、文物修复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进行登记,形成文物登记簿,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文物出土应当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文物进行鉴定。
文物鉴定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章文物保护工作体制第一节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十条国家文物保护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顶层设计,制定文物保护和利用的规划。
......第四章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行政处分:(一)出售、运输、寄递、收购、接收没有经过鉴定、认定的文物的;(二)损毁、盗窃、私分、买卖文物,或者伪造、倒卖、藏匿文物的;......附件:1. 文物保护单位名录2. 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清单3. 文物保护设备目录4. 文物鉴定和修复机构名单法律名词及注释:1. 文物登记簿:记录文物典藏单位、文物交流经营单位、文物修复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基本信息和所持有文物的情况的专用登记册。
公民保护文物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保护文物的权利和义务文物是一国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
保护文物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公民保护文物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
一、公民保护文物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保护文物的权利。
这不仅是对个人和社会历史记忆的尊重,也是对我们自身文化身份的维护。
保护文物的权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参与:公民有权参与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包括参与相关政府机构组织的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自愿参与保护团队等。
公民的参与将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力量和支持。
2. 权利了解:公民有权了解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
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向公众提供信息和教育,让每个人都能够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并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
3. 权利保护:公民有权要求政府和相关机构采取措施保护文物。
如果发现有人故意破坏或盗窃文物,公民有权举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侦查和追诉。
二、公民保护文物的义务除了享有保护文物的权利外,公民也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每一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贡献。
以下是公民保护文物的义务:1. 保护文物的环境:公民应该共同维护文物周围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在文物周围进行不适当的行为。
保持文物的周边环境整洁,可以为文物提供更好的保护。
2. 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公民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文物保护意识。
了解文物的价值和重要性,知道如何正确对待、使用和保护文物。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传承文化遗产。
3. 合法购买和收藏文物:公民在购买和收藏文物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
不购买、收藏或交易非法来源的文物,以避免成为文物走私的帮凶。
只有合法的购买和收藏才有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三、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公民保护文物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仅仅是一项个人行为,它们的重要性体现在整个社会层面。
文物法第四章
(三)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如2002年《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所规定,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 移动文物,从范围、种类和内容都充分表明了文物的广泛 性。这是集体所有文物和私人所有文物所远远不可及的。 (四)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如前所述,国家所有的文物 和其他国家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遵照宪法规定的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我国刑法、 民法和行政法对国家所有的文物(文化财产)实行特殊保 护。侵犯国有文物所有权和破坏国有文物行为的要承担法 律责任,要受到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国有可移动文物保管收藏单位的变更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一种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由一个国有保管、收藏单位转移到 另一个国有保管、收藏单位,没有改变其国家所有权,如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文物藏品的依 法调拨、交换、借用等。又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把接收 的拣选、罚没文物拨交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 位。 二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由国有独资企业组织保管,实行股份 制以后,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组织,从企业的所有权角度讲 已不全是国家所有,这是一种在所有权性质上的重大变化, 但其中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换言之, 国有独资企业组织在改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不得把属于国 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股,不得改变国有 可移动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002年《文物保护法》对国家所有的 文物做出了明确确认,第五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 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 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 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 有。”
如何分清“古玩”“古董”和“文物
如何分清“古玩”“古董”和“文物【春秋晚期】龍鳳飾在收藏市场上,经常会听到文物、古董、古玩等字眼,那么怎么正确理解文物、古董、古玩三者之间的关系呢。
文物、古董、古玩三者之间有区别呢?下面小编为您探讨文物、古董、古玩三者间的区别。
1 文物文物是指过去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是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文物一般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群、古建筑以及石窟、石刻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能反映各时代的社会制度、具有社会生产代表性的实物。
洒蓝釉地描金缠枝莲纹棒槌瓶如:1、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古建筑、石窟、石刻等4、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5、反映各时代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
【戰國】交龍2 古董古董是指过时的东西以及可鉴赏、研究的古代器物,可供了解古代文化的参考。
古董、古玩并不一定都是文物。
古董”也称“骨董”,所谓“骨”,取肉腐而骨存之意,意思是保存过去之精华;所谓“董”即知道、了解。
3 古玩古玩这个词最早出现于清代中早期,因为乾隆皇帝好古爱把玩,古玩这个词迅速流行开来。
如今我们说的古玩这个词的内涵已经被扩大了,它囊括了青铜器,瓷器,玉器,字画、古籍善本和古典家具、竹刻牙雕、文房四宝、钱币、织绣等十大类。
【明】螭鳳紋飾文物与古董两者最主要的界限在于,文物受国家文物法保护,可私人持有,但禁止民间流通买卖,而古董是对珍贵的古物的泛指,涵盖范围广于文物。
从文物和古董或古玩的比较来看,文物在时间的涵盖上要大于古董或古玩,因为文物可以是古代,也可以是现代或当代,只要是优秀的文化产物都可以被列入文物范畴。
文物买卖的知识点总结
文物买卖的知识点总结一、文物买卖的定义和概述1. 文物买卖是指以货币交换方式进行的古代物品、建筑构件、书画器物等的交易活动。
2. 文物买卖包括古代文物的流通及相关的法律、规章、条例等规定。
3. 文物买卖是古代文化交流史上的重大商业活动,也是文化交流中的重要方式之一。
二、文物买卖的法律、规章、条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规定了文物的定义、分类、保护、利用、管理和处罚等内容。
- 对于文物的买卖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包括文物的交易需经文物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交易属于非法交易。
2.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拍卖法》- 《文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3. 文物买卖的相关规定- 文物交易需经过文物部门审批,由文物部门核发的文物交易许可证才能开展文物买卖活动。
- 对于买卖假冒文物、盗窃文物、走私文物等行为处以严厉的处罚。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拥有文物的权利,但需遵守相关法规。
三、文物买卖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 假冒文物- 有些商人会将仿制品冒充真迹进行销售,购买者需密切注意鉴别真伪。
- 可以请专业机构或个人鉴定真伪,确保购买的文物是真正的古物。
2. 盗窃文物-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手段非法获取文物,再通过各种渠道出售。
- 购买者要慎重考虑文物的来源,询问买卖双方是否合法取得这些文物。
3. 走私文物- 有些文物跨国出售,购买者需确认是否有相关的出口许可证,尽量避免购买走私文物。
4. 法律风险- 如果文物交易没有经过文物部门的审批,购买者可能面临非法交易的法律责任,甚至文物被追回。
5. 文物保管和鉴定- 购买文物后,需要妥善保管,确保文物的完好并不会遭到损坏。
- 可以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文物的鉴定,确保文物的真伪和价格。
四、文物买卖的市场状况和趋势1. 文物市场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素质的提高,对于古代文物的收集和研究需求日益增加。
- 文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购买者的欢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三章考古发掘第四章馆藏文物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六章文物出境进境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法全文
文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颁布的一部法律,全文共计77条。
下面是文物法全文的介绍和部分内容:一、文物法全文介绍该法规定了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职责、文物保护的程序和方法、文物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它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法律。
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从立法的角度强调了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文化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加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文物法全文内容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文物,发掘和发扬人民的革命、科学、文化遗产,促进国民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物,不分公私,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文物保护应当发扬爱护、珍惜、保护的传统美德,坚持实行保护优先、抢救为主的原则,全面计划,分步实施,加强管理,逐步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
2.第二章文物的保护第四条:文物保护应当突出重点,实行分类保护,发挥留存的价值。
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保护、管理应当独立组织,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环境和场所;对于建筑物和遗址,应当尽可能保持其修缮时的式样和规模,不因化腐朽、中外风情杂糅而被毁坏。
第六条:法律规定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任意拆毁、损坏,未经批准,以任何形式占用、调换、改建、扩建、增建。
不得改变原有的建筑用途和功能,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内部或周围的区域里盖新大楼或变动地象特别重要的文物。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负责人应当制定明确的保护计划和管理制度,把保护工作纳入单位的年度经济、技术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确立必要的库房、实验室和修缮车间等设施。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文物进行维修、修缮和保护性加固,消除隐患,搞好展览、科学研究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文物的安全保护和充分利用。
文物法全文
文物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的文物,发挥文物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和社会科学价值,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登记的古代建筑、文献、文字、图画、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美术、工艺美术、考古出土文物、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遗址、遗迹以及与上述文物有关的设施和器物。
第三条国有单位、集体所有单位、个人所有单位的文物,以及其他法定保护的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四条文物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事业要贯彻科学民主、群众性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社会共识,多方参与,共同努力。
第二章文物的保护第六条文物保护工作是国家的基本任务,国家保护文物的机构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能。
第七条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编制全国文物保护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吸收文物保护规划内容,把文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规划,保障文物保护需要。
第九条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的名录,并在保护范围外设置文物保护标志。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一)国务院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属于国家所有和公益事业单位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给予资金支持,保障其正常运转;(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安排文物保护费;(三)文物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保护价值而有丢失危险的文物,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予以拆除、迁移、保护处理。
第十二条文物故意损毁、盗窃、掠夺、倒卖或者侵犯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文物进出口和交流制度。
文物进出口和交流有关的税收、审批、抽查验证和保险等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
新建 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预测试卷(二)一.单选题1.《文物保护法》第27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这一规定属于()A.权利性规则B。
职权性规则C。
命令性规则D。
禁止性规则2.一般而言,《著作权法》属于下列哪一个法律部门?()A.行政法B。
民法C。
商法D。
经济法3.“事实构成”是指()A.构成一个法律事实的相关要素B.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C.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结合D。
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结合4.规范责任论认为,法律体现社会的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法律责任的本质是()A.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B。
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C.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D。
行为的规范评价5.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以()为主。
A.道德B。
宗教规范C。
习惯D。
法律6.法律关系根源于()A.思想社会关系B。
人与人的关系C,物质生活关系D,财产关系7.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的要素是()A.责任主体B,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C。
损害结果和主观过错D,因果关系8.法律最早出现于()A.氏族公社时期B,原始社会后期C,奴隶社会D,封建社会9.关于守法,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广义的守法,就是法的实施B,守法包括行政规章的遵守。
C,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实施法律是一种守法行为。
D.守法主体在本义上仅指公民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该解释为()A.字面解释B,限制解释C。
扩充解释D,体系解释11.下列属于根本不适合使用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是()A.离婚纠纷B,亲属间的财产纠纷C.仅有作恶的思想而并无作恶的行为D,家庭内部矛盾12.需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一定强制性的是()A.原始社会的习惯B,伦理C,法律D,阶级社会的道德13.法的遵守的主体行为,不论从外在方面还是内在动机方面,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这属于守法的()A.低级状态B。
文物法全文
文物法全文摘要:一、引言二、文物法的定义和作用三、我国文物法的制定与修订四、文物法的主要内容概述1.文物界定与分类2.文物保护与管理3.文物利用与传播4.文物执法与监督五、文物法的实践与应用案例六、文物法的意义与价值七、结语正文:一、引言文物,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见证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变迁。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是最高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文物法的定义、作用、制定与修订、主要内容概述、实践与应用案例、意义与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解析,以期提高公众对文物法的认识和理解。
二、文物法的定义和作用文物法是对我国文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利用和执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的主要作用有:明确文物的界定,确立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文物的分类和管理体制;指导文物的利用和传播;强化文物执法和监督,保障文物安全。
三、我国文物法的制定与修订自1982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文物法经历了多次修订,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新修订的文物法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文物执法监督,增加了文物利用和传播的内容,更加符合我国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文物法的主要内容概述1.文物界定与分类:文物法明确了文物的定义,包括古代文物、近现代文物和当代文物,并将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两个等级。
2.文物保护与管理:文物法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考古发掘、文物收藏、展览、出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3.文物利用与传播:文物法强调文物的合理利用,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动文物走向社会,提高公众对文物的认知和热爱。
4.文物执法与监督:文物法明确了文物执法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文物安全。
五、文物法的实践与应用案例近年来,我国在文物执法、文物保护、文物利用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严厉打击文物盗窃、走私等犯罪行为,成功追回了一批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推动文物景区免费开放,让更多人享受到文物的魅力;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改善文物保存环境,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古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古董,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
在我国,古董市场近年来蓬勃发展,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收藏家。
然而,随着古董市场的繁荣,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盗掘、走私、伪造等。
为了规范古董市场,保护古董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古董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古董的定义与分类1. 古董的定义古董,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教育价值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遗物和遗迹。
古董作为文物的一种,其定义与文物相同。
2. 古董的分类古董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古代艺术品:包括陶瓷、书画、铜器、玉器、青铜器、金银器等。
(2)古代工艺品:包括刺绣、编织、木雕、牙雕、竹雕等。
(3)古代生活用品:包括家具、灯具、文具、器皿等。
(4)古代文献:包括古籍、拓片、信札等。
三、古董的法律保护1.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我国古董法律保护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文物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具体内容包括:(1)文物的定义和保护范围:包括古董在内的文物,其定义和保护范围在《文物保护法》中均有明确规定。
(2)文物保护机构: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对古董进行鉴定、收藏、保护、修复和展示。
(3)文物保护措施:对古董进行定期的巡查、保养和修复,防止文物损坏和流失。
2. 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对古董的进出口贸易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古董的进出口审批:进出口古董需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古董的进出口限制:对一些具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古董,实行进出口限制。
(3)古董的进出口监管:海关对古董的进出口进行监管,防止走私、盗掘等违法行为。
3. 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古董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了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1)古董的所有权:古董的所有权归古董的合法所有者所有。
带你读懂文物保护法
带你读懂文物保护法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记忆,是一座城市的文化瑰宝,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象征。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本文将带你读懂这部法律的重要内容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
该法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文物的保护、文物的管理、文物的利用、文物的出境和进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该法的总则明确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保护第一”,即保护文物的优先地位。
法律规定,国家保护文物,保护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保护文物,不得侵犯、损毁文物。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文物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也为文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该法明确了文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文物的保护范围包括古代建筑、古代遗址、古代墓葬、石窟、石刻、古代石拱桥、古代石碑、古代石雕、古代壁画、古代陶瓷、古代绘画、古代书法、古代印章、古代铜器、古代铁器、古代金银器、古代玉器、古代漆器、古代丝织品、古代织锦、古代刺绣、古代木器、古代竹器、古代漆器、古代皮革器、古代纸器、古代绳索、古代绳结、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构、古代绳索编织、古代绳索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4日下午对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预算管理,建议按照目前的实际做法,明确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提出,对不可移动文物,利用起来是最好的保护,应当坚持以用促保,推动在利用中加强保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动不可移动文物有效利用。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七条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取得文物和依法流通的方式作了规定。
对有关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修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还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删除。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规定来源于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考虑到对修改方案尚未形成共识,修改条件还不够成熟,建议对现行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有关内容不作修改。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文物保护基础性制度、推动文物活化利用、明确国有博物馆的权利等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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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文物法确立了公民个人拥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非国有文物、非珍贵文物,公民合法拥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换、买卖等。
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但在民间文物流通问题上存在两大制度问题或者说是障碍,首先表现在法律、法规上的冲突,由于国家立法部门没有明确废除《通知》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屡屡违反国家文物法保护公民合法文物流通的规定,近年来该方面案例屡屡见之新闻媒体,如引起收藏界震动的发生在湖南桃源县收藏爱好者无故受拘罚的事件,湖南汝城“圣旨”风波等。
其中桃源县相关部门提出“在拍卖市场、文物商店以外的场所买卖古玩文物即为非法倒卖”,当地执法部门以非法经营、倒卖珍贵文物为名,对当地收藏爱好者进行大范围传讯、拘押并处以大额罚款,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
事实上收藏爱好者买卖的古玩文物并非国家文物法明令禁止的珍贵文物和监管文物,他们的行为并没有违法。
此外关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以买卖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一致。
我国文物协会副会长李晓东就认为:"民间收藏的文物:不能自由买卖。
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交换。
这种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
"对《文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转让"的理解,李认为:"依法转让过去在我们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这一次特别讲到依法转让是什么意思?这种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无偿就是前面说的赠与或者捐赠给国家,有偿转让必须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它给你拍卖。
所有这几种方式里面都是要依法进行,不能私下转让,这是不允许的。
"他认为公民之间私下买卖文物不具有合法性。
相反社会普通公众在文物能否买卖问题上却持肯定态度,文物法出台后,有文物收藏爱好者称,长期处于地下状态的私人文物市场,现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阳光下的交易"了。
广州一位收藏家说:"国家放开了一个市场,具有非凡的意义,广州不久有可能会出现私人博物馆。
"
文物法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法律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这里的依法转让是指除交换以外的其他合法取得文物的方式,同时排除该条其它项规定,不然法律就没有必要作如此规定。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自由公平买卖国家允许买卖的文物。
此外文物法第五十一条对禁止公民买卖的文物范围作出规定,从另一方面可以得出公民只要买卖的非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就应当允许。
在文物民间买卖问题上另有一个不容回避的棘手问题,即如何区分传世文物与出土文物?根据我国文物法:埋藏在地下的出土文物所有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允许民间买卖,对于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但现实是出土文物一旦进入古玩交易市场,就意味着进入流通和收藏领域,除非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抓获犯罪人,否则无法分清该物品属于传世抑或出土品。
笔者以为:我国文物法修正后明确民间收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禁止公民个人拥有出土文物,为遏制非法盗掘古墓等犯罪行为大量发生,国家立法对出土文物加强管制十分必要,但对已进入民间收藏领域的出土文物,应当具体分析,对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的人,只要不存在对该文物造成破坏的可能性,如属于一般文物,国家应本着"藏宝于民"的态度允许其拥有和收藏,如珍贵文物,国家在依法取得文物所有权的同时,应当在经济上对收藏者予以合理补偿。
事实上很多收藏者在得到出土文物时对其来历无法搞清楚,而政策缺乏灵活性地一味打击,事实证明并不利于出土文物的保护,我国著名文物专家原国家文物局领导孙轶青也认为:"究竟何者须由国家收藏,何者可归民间收藏,如何保护,如何利用,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新情况,需要有符合客观实际的政策法规。
"收藏者对于出土文物的善意收藏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文物,避免了文物可能因走私等原因流出境外,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鼓励民间收藏者捐献珍贵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不完善,客观上不利于个人捐献文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