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水模板补偿费的探析(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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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水模板补偿费的探析

争议

笔者从事造价审算、地产成本管理工作多年,每到竣工结算阶段,一些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就提出了“清水模板补偿费”的结算诉求。一栋2-3万㎡的住宅楼,这个补偿费动辄就是一两百万,借用《孙子兵法》开篇的话来讲,就是“结算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下面我们就来说道说道。

跑题了,言归正传。在《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下文简称“计价规定”)的总说明中,有这么一句话:“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时,每平方米模板接触面增加6.67元补偿费”,言语简洁、没有拖泥带水,也没有任何释义和补充。但至少存在以下诸多概念不清的地方:

1、什么是清水模板,有什么标准和判断依据?

2、清水模板施工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3、计价规定中所述的“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与《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中所述的“清水混凝土”,是否为同一概念?

4、“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指的到底是什么?

①设计取消混凝土面抹灰,由业主做装修时施作;

②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做抹灰就可以直接刮腻子刷漆;

③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

5、每平方米模板接触面增加6.67元补偿费,补偿的是什么?

如果上述几个问题不能明晰,那么这条规定的执行就有很大的问题。施工单位主张“甲方取消基层抹灰,我们混凝土工程又通过了验收,所以就应该按此条规定计取费用”,第一是立场不同,这种诉求可以理解;第二是语文没学好,需要回炉重学。

探析

现就以上几个问题逐一讨论。

1、什么是清水模板,有什么标准和判断依据?

我们翻遍现有规范和官方文件,除了一个《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下文简称“技术规程”)外,再无其他权威释义。这个规程的事情后面再说。从度娘、行业论文和通行做法中寻迹,基本可以找到清水模板的大致特点:1)幅面大、不翘曲、不变形、不开裂、耐水性能好,脱模容易;2)支模要求和技术标准远高于普通混凝土。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采用胶合板、钢板、还是塑料板、铝板,甚至玻璃钢,只要能满足“质量效果”,都是可以的。

施工单位所谓不抹灰就是清水混凝土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清水砖墙的要求与混水砖墙相比,至少要满足“砌砖质量要求高,灰浆饱满,砖缝规范美观”等标准,不是说不抹灰就是清水墙。所以引出下一个问题。

2、清水模板施工应该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效果?

同样,除技术规程外,清水模板的施工效果也无权威标准。但也可以从相关文献中寻迹,清水模板施工至少应达到:浇筑构件表面美观,光洁度高;拆模后就能达到很高的垂直、平整度,只需极少量的瑕疵处理。

如果光洁度、垂直平整度、美观性都和普通混凝土一个标准,甚至效果差于普通混凝土的验收标准,那还谈何补偿费用呢?

3、计价规定中所述的“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与《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中所述的“清水混凝土”,是否为同一概念?

现在谈到这个技术规程,其中给清水混凝土的定义是“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的混凝土”,也就是说,不但施工单位不用抹灰,(户内)业主装饰也不用抹灰——不但不用抹灰,连表面的漆、涂料、壁纸统统不需要做,就会很漂亮。这里的清水混凝土,指的是这种:

可见,技术规程中说的清水混凝土,标准很高,不需要再做装饰面,直接利用混凝土的天然质感来体现建筑艺术美。如果说这技术规程里的“清水混凝土”和计价规定里说的“使用清水模板施工的混凝土”不是一回事,那为何计价规定里的“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和技术规程的表述又是高度吻合?由此引出下一个问题。

4、“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指的到底是什么?

1)设计取消混凝土面抹灰,施工单位不做,由业主做装修时施作;

2)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做抹灰就可以直接刮腻子刷漆;

3)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

从文意的理解来讲,应该是指第3条释义,上文已有说明;

如果是第2条释义,则至少应表述为“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做基层抹灰”或者“混凝土构件表面不需要二次抹灰工艺,可直接进行贴面装饰”。

第1条仅为取消施工单位的抹灰工序,最终业主还是要进行基层抹灰后做装饰面,根本扯不到清水模板或清水混凝土的上来。

综上,计价规定中的表述,和技术规程中的表述是一致的。所以,这条计价规定涉及的施工质量和效果,是可以适用本技术规程的。

5、每平方米模板接触面增加6.67元补偿费,补偿的是什么?

首先应确定一个共识:给补偿费的前提,应该是1)在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允许下,2)施工单位相比普通混凝土的施工,改良了工艺、增加了投入,3)并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效果,4)给建设单位和业主带来了好处(工期、投资或业主费用的减少)。

如果不能同时满足这几个要件,补偿费从何谈起?施工单位说,我们使用了钢大模板、比普通混凝土投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不管效果达没达到,那条计价规定讲的是对额外投入的补偿,和效果无关。列位看官,我们就算无视计价规定的说辞,但总得有正确的常识、通顺的逻辑吧?增加的投入、补偿的费用是为了什么?

计价规定中的补偿费,其中的逻辑至少应该是:在建设单位设计或合同要求使用清水模板、进行清水混凝土施工的前提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使用符合要求的模板、施作了高于普通混凝土标准的支模工艺、浇筑工艺、养护工艺,拆模后光洁度、垂直平整度、美观性达到了较高标准,不需要再做装饰抹面。咱们先撇开业主能否“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如果事后业主在装修时,还需要做基层抹灰,当然谈不到给施工单位补偿费的问题了。

谈完这条计价规则所包含的5个疑难问题,请问施工单位还有多大的底气要求这笔补偿费用?回头来看,“甲方取消(设计不做)基层抹灰,我们混凝土工程又通过了验收,垂直平整度等指标达到了验收标准,所以就应该按此条规定计取费用”这种理由,根本是站不住脚的:其一,建设单位有设计变更或取消任何一项工程的权力,不能因为取消了某项工作,就应给予补偿。更何况取消基层抹灰,和那条计价规定实质上没什么关系。

其二,混凝土工程通过验收,是根据现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的,表明混凝土分项施工质量合格,不能表明其符合清水模板(清水混凝土)的施工要求和标准。且无任何证据证明,普通混凝土构件表面必须做抹灰才能通过验收。

这时候施工单位一定会说,那请你拿出清水模板(清水混凝土)的验收标准,根本没有国家验收标准,陕西省质检监督部门也没有关于此项的验收标准,所以你们甲方属于强人所难。是的,清水模板或清水混凝土没有国标的验收标准,但我们有行业技术标准(也是建设部颁发),其中也明确规定“本规程适用于表面有清水混凝土外观效果要求的混凝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就算陕西省质监部门没有推行,至少可以参照执行吧。

既然这条计价规定存在诸多问题,那么为什么很多施工单位要在竣工结算阶段咬住清水模板补偿费不放呢?原因大致有:

其一,这笔费用不少,撼动利益比撼动灵魂要困难得多。

其二,这笔费用“貌似”有依据,就因这条说不清、道不明的计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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