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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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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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5•【字号】湘政办发[1994]36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4〕36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4年11月25日湖南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省交通厅,作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单位。

省交通厅要根据交通行业的特点进一步转变职能,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加强公路、水路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理顺内外工作关系;调整机构,明确职责,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继续深化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步伐。

为此,省交通厅要进一步推进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强化统筹规划,调控监督、组织协调、服务保障功能。

要在前一段已经把按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放给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做到放权不撒手,支持不保护,指导不干预,帮助不包办。

要通过实行交通建设投入产出目标承包责任制,下放公路养护管理、公路一般工程和客货汽车站、场建设的计划、资金安排等事权。

要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主要是:公路、水路交通建设的规划、布局和比例关系;资金投入总量和投向的宏观调控及调控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运政、路政、航政、港政、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运价、规费管理,交通法制建设,信息引导,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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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后确定。

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全省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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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7•【字号】湘政办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4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卫生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卫生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一步改革开放的要求,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卫生工作方针,强化对全省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与业务指导及职业道德建设。

围绕卫生工作的战略重点,统筹兼顾,实施行业管理,协调发展全省卫生事业,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素质。

重点加强政策法规、综合规划、监督执法、信息服务、目标管理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弱化对直属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把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强的工作,转移到学会、协会和下属单位承办。

按照理顺关系的要求,将行使行政职能的省中医管理局、省药政局、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并入厅机关。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对厅属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做好规划、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

二、主要职责省卫生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一要求,制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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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6•【字号】湘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六日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组建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经委是负责调节全省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围绕推进全省工业化进程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各种经济成分、各种规模类型的工业企业。

(二)负责全省工交系统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交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全省工交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工交系统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方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省工业结构调整,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工业领域社会中介组织。

(四)负责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工交领域的经济法规、规章,规范企业行为;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维护企业稳定工作。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第一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是湖南省政府的后勤机构,建立于1998年。

作为全省科技创新的领导机构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者,科技厅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协调和指导科技资源的配置和开发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校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为了完成上述职责,科技厅设置了科技发展政策司、科技资源开发与行业管理司、资助与评估司、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司、科技教育与社会发展司、市场开拓与国际科技合作处、机关党委等部门。

在这些部门的指导下,科技厅积极推动科技创新、转化和应用,提升科技开发能力和水平,为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科技厅还负责组织实施省际和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近年来,科技厅积极推动湖南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与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领先科技机构的合作,组织参加了世界著名科技展会和论坛,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此外,科技厅还积极开展境内外的科技人才交流与培训,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提高湖南省的科技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二篇:近年来,为适应全球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科技厅积极推动科技支撑与服务功能不断加强和完善。

科技厅通过创新服务模式和机制,加强与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级各类和各类不同产业的科技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科技厅建立和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产业技术创新、科技资金管理等体制和机制,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科技交流服务等服务工作,为社会提供了高质量的科技服务。

为了激发创新创业动力,科技厅出台了《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湖湘英才工程人才评选和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等创新创业扶持体系。

科技厅还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与高能级人才培养和引进,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加强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应用,提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转化率。

总之,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作为湖南省政府的重要后勤机构,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1982.11.20•【字号】湘办发[1982]34号•【施行日期】198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文件(湘办发〔1982〕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各地(州)、市、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和《湖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经济利益。

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新形势下,更要重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希望各级党委、政府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八月转发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精神,按照省科委报告所提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采取措施,切实把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抓好。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意见的报告省委并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保密,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同国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有了很大发展。

通过这种交流与合作,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建设,但是也大大增加了保密工作的复杂性和尖锐性,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任务更艰巨、更迫切了。

近几年来,我省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逐渐引起了重视,采取了一些措施,堵塞了一些漏洞。

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失密、泄密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被国外搞去。

这种情况应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

实行对外开放,既要积极开展正常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又要学会保守国家的科学技术秘密,坚决杜绝各类失密、窃密和泄密事件的发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湘政办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湖南省参事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省参事室。

省参事室(与省文史研究馆合署办公)是具有统战性、咨询性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某些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参政咨询。

(二)组织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评议,提出修改意见。

(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支持、组织参事和馆员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四)组织参事、馆员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五)组织馆员进行文史研究、书画创作活动。

(六)承办省人民政府参事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承办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选聘工作。

(七)为参事、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做好服务工作并做好其遗孀的管理服务工作。

(八)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省参事室(省文史研究馆)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领导做好统战工作,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处室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简报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建;负责会议组织、接待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2008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供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二月十八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二00八年二月十三日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

省长周强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常务副省长于来山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重点工程、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税务、统计、粮食、物价、法制、应急管理、老龄、军事方面工作,协助负责监察、审计、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省发改委(省长株潭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参事室(省文史馆)、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地方志编委、省老龄委。

协助分管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编办。

联系驻湘军事机构。

副省长徐宪平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金融、证券、保险方面工作。

分管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省人防办。

联系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副省长甘霖负责内外贸易、外向型经济、招商引资、人口和计划生育、旅游、经济协作、口岸方面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一、常务会议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常务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一)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1、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权的,汇报单位应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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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13•【字号】湘政办发[1995]12号•【施行日期】199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1995〕12号)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湖南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精神,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单位。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农业厅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职能转变省农业厅要从4个方面转变职能:一是由微观的直接管理转向宏观的间接管理与调控;二是由主要依靠计划控制转向通过市场调节,指导农业经济发展;三是从偏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政策、信息的综合手段发展生产;四是由单一的生产管理转向对整个农业经济的综合管理。

为此,将逐步取消农业指令性的年度生产计划,下放厅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管理权,将常规技术指导、农业科普、一般性项目检查验收等工作转移给事业单位。

厅综合管理省畜牧局、省水产局、省农垦局的党组织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劳动工资、人事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专项资金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副处级以上干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其他管理职能交专业局管理。

从理顺关系,加强宏观调控需要出发,将承担行政职能的省粮油生产局、省经济作物局并入省农业厅机关。

同时,强化政策法规、技术监督、经营服务、市场信息、科技开发、外资利用等方面的职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省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湘政办发[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湖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惩、培训、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交流制度,拟订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省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调任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考核和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省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湘政办发[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正厅级机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协助省长办理法制工作事务的办事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一、主要职责(一)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负责推进全省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

(二)统筹考虑、统一规划省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立法计划。

(三)审查修改、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对省人民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和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四)承办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定有关配套的规章、文件和答复意见。

(五)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负责拟定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制度,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依法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省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并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湘政办函[2003]87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8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九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和《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

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办理(一)办事依据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3、《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规定》。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二)办事职责秘书一处负责审核、呈送、印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1、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拟发文稿。

2、由秘书一处统一签收、登记、核稿,文稿需要协调、会签的,先转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签,再进行核稿,送有关领导签批。

3、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4、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

5、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送文件。

(五)办事纪律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有关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1、文件(电报)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告知有关单位办理情况。

3、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密级文件除外)在《湖南政报》刊登,向社会公开。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湘办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办发[2013]2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中央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议事协调机构,是指省委、省人民政府为完成某项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而设立的具有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的机构(包括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委员会等)。

第三条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的相关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遵循精简、统一、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程序报批。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设立的;(二)工作任务跨地区或者跨部门、跨行业,需要经常组织协调的;(三)工作任务重大,单个职能部门难以承担和协调的。

第六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必须严格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一)工作任务已规定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二)工作任务通过相关配合协调机制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三)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四)其他原因不需要设立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4•【字号】湘政办发[2000]72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财政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地方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政法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除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简称“农业税收”)以外,交给省地税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彩票监管职能。

2.原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原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协力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原省外经贸委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原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职能。

(三)取消的职能1.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2.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安排和发放财政周转金。

3.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同时撤销湖南省人民政府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湘政办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1]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1]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办事处),副厅级,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宣传湖南,加强湖南与海南省、湛江市的经济技术合作,为湖南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

(二)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大力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强化综合信息处理手段,开展专题信息调研,为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三)负责与驻地湘籍人士、党、政、军机关和各界人士的联络,争取他们对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帮助。

(四)负责省领导在海南省、湛江市的接待服务工作;为省直单位和各市、州在海南省、湛江市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

(五)归口领导和管理湖南省人民政府驻湛江办事处;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对省直单位,各市、州、县和大型企业设在海南省、湛江市的各类联络机构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海南办事处设3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加挂接待处牌子)负责机关文秘、机要通信、保密、人事、劳资、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事处的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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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9]8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1
【实施日期】200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湘政办发[2009]8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承担单位由审批确定改为专家评审后确定。

将科技成果评价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增加国家科学技术部下放的有关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实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广的具体管理、技术市场的具体管理职责。

(四)加强全省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加强省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综合平衡的牵头职责,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组织实施省科技重大专项。

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省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三)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
计划、科技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等各类省级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工程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推荐和管理;牵头组织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四)牵头组织全省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

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五)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省产学研结合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省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六)主管全省高新技术的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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